山東省東平湖保護條例

《山東省東平湖保護條例》旨在加強東平湖生態保護和修復和提高蓄水防洪能力,保障黃河防洪安全和南水北調供水調水安全及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而制定。

2021年9月30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山東省東平湖保護條例》,共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東平湖保護條例
  • 發布機構: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 通過時間:2021年9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1日 
條例通過,條例全文,

條例通過

2021年9月30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委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東平湖生態保護和修復,提高蓄水防洪能力,保障黃河防洪安全和南水北調供水調水安全,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東平湖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範圍內,從事規劃建設、保護利用、生產生活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東平湖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應當遵循防洪為主、保障供水、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科學利用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分級負責、部門聯動、社會參與、流域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東平湖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協調機制,編制東平湖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專項規劃,統籌解決東平湖生態修復、蓄水防洪、綜合治理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東平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東平湖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東平湖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方案,調整經濟結構,最佳化產業布局,推動高質量發展。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東平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東平湖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社會公眾生態安全和洪澇風險意識。
第五條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東平縣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東平湖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職責,具體工作由同級人民政府明確的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林業以及黃河河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東平湖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泰安市人民政府和東平縣人民政府編制本級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東平湖蓄滯洪功能、蓄水調水功能以及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需要,確定土地用途和用地類型。
在東平湖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範圍內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落實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和城鎮開發邊界,合理確定水面、濕地、林地、耕地和建設用地,科學規劃預留防洪、綠色生態屏障、生態修復等工程建設用地和生產生活基礎設施用地。
第七條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東平縣人民政府應當會同黃河河務部門,根據洪水風險特點、防洪工作和生態保護需要,按照分類與分區相結合的原則,提出防洪安全設施建設、重點工程項目建設、資源開發利用的具體措施,保障東平湖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範圍內的人口、土地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在確保東平湖蓄滯洪基本功能的同時,整合最佳化東平湖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範圍內的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等各類功能區範圍,構建統一的自然保護地體系。
第九條 在東平湖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範圍內進行資源開發、產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城鎮建設、重大項目選址的,應當嚴格遵守東平湖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開展東平湖生態保護與資源合理利用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攻關。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黃河河務部門,按照黃河流域防洪規劃要求,統籌水資源利用和防洪排澇,加強防洪蓄洪工程建設和運行管護,確保東平湖防洪應急處置及時、行洪通道暢通,提高調蓄洪水能力。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泰安市人民政府和黃河河務部門推進東平湖水系連通工程建設,綜合整治入湖輸水河渠,構建循環通暢、功能完善的水網。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大汶河生態流量控制制度,對大汶河沿線閘壩等攔蓄水、引調水工程進行統一調度,達到戴村壩生態流量控制目標。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黃河河務等部門合理劃定東平湖生態水位,建設引黃補湖工程,協調生態補水量,保證東平湖生態用水。
第十三條 東平湖水質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Ⅲ類以上水質標準。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大汶河入湖口、南水北調入湖口設立水質監測裝置,並組織定期監測。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泰安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落實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加強重點污染物排放監測,採取綜合治理措施,改善東平湖水質。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泰安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授權,根據南水北調調水水量和東平湖雨洪資源量,合理安排生活、生產、生態用水,並將東平湖作為山東省重要的戰略水源地。
在東平湖直接取用水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相關費用。相關費用用於水源區水源涵養、水生態保護、水環境整治等。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協調東平湖供水受益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通過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等方式對東平湖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進行扶持。
泰安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與東平縣人民政府簽訂生態補償協定,對東平湖進行生態補償。
第十六條 東平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東平湖環湖垃圾收集、轉運以及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推行生活垃圾全程分類管理。
東平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東平湖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範圍內的污水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建設,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處理率。
第十七條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東平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東平湖環湖農業農村污染防治,實行綜合防治和生物防治相結合,強化畜禽養殖、漁業養殖規範化管理,採用清潔養殖、綠色種植、資源化處理等方式,合理控制農藥、化肥使用總量,減少農藥、化肥對東平湖水體的污染。
第十八條 東平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東平湖和大清河的船舶及其相關活動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東平湖和大清河的機動船舶應當配備相應的油污、垃圾、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儲設施,不得向水體直接排放污染物;未配備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儲設施的機動船舶,不得進入東平湖和大清河。
第十九條 東平縣人民政府應當會同黃河河務部門建立東平湖定期清淤制度,制定東平湖清淤和沉積污染物清理方案並組織實施,改善東平湖底泥質量,提高東平湖蓄滯洪容量。
第二十條 東平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東平湖生物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對蘆葦、蒲草、菹草等水生植物開展綜合整治和科學利用,降低植物腐爛等對東平湖水環境的影響,提升水體自淨能力。
東平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實施濕地保護恢復與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改善工程,開展增殖放流,促進野生動植物種類和種群增加,保護生物多樣性。
第二十一條 東平湖生態系統治理應當堅持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原則。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東平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東平湖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範圍內的濕地、礦山、森林等重大生態環境修復工程,合理規劃建設生態隔離帶,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生態修復。
第二十二條 東平縣人民政府應當會同黃河河務部門加強東平湖岸線保護和岸線用途管制,劃定河湖岸線保護範圍,制定河湖岸線保護利用規劃,嚴格控制開發建設,保持河湖岸線自然形態。
沿河沿湖進行土地開發和產業布局,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黃河流域綜合規劃、東平湖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專項規劃以及河湖岸線保護利用規劃,不得縮小水域面積或者擅自改變水域、灘地使用性質,不得降低行洪和調蓄能力,不得建設危害水資源、水生態保護的項目。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東平湖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範圍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填湖造地、圍湖造田、築壩攔汊或者侵占、分割湖泊;
(二)向水體排放、傾倒油類、酸液、鹼液、劇毒廢液、可溶性劇毒廢渣、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三)在東平湖主體水域內採取人工投餌性魚類網箱、網圍等方式從事漁業養殖或者在禁止垂釣區域內垂釣;
(四)殺害或者非法獵捕野生動物,非法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五)非法取水、取土、採礦、挖砂等;
(六)在東平湖水上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以及放射性物質;
(七)在東平湖設定排污口;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破壞東平湖生態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東平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東平湖生態保護和防洪要求,因地制宜統籌推進生態農業、文化旅遊、醫療康養、休閒體育、生態工業、臨港經濟等產業發展,推動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東平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託漁業資源優勢,支持技術創新,最佳化漁業生產模式,加強水產種質資源保護,發展東平湖生態經濟。
東平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體系,培育農業服務企業、農民合作社等社會化服務組織,推進產業經營模式創新和資源共享,為農業經營主體提供社會化服務。
第二十五條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東平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產業發展,合理規劃鄉鎮、村和社區的建設布局,推進城鎮和鄉村基礎設施、基本公共服務建設,實現城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公共服務普惠共享。
東平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實施,最佳化城鄉村居空間格局,推動公共教育、就業服務、醫療養老、文化體育、公共運輸等資源要素在城鄉雙向流動,增強發展活力。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東平湖生態移民、產業轉移補償制度,對因清理水產養殖、畜禽養殖或者實施退田還湖、退漁還湖等轉產轉業的農民、漁民給予補貼和扶持,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其納入社會保障體系。
第二十七條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東平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黃河文化、運河文化、紅色文化,以及歷史文物、遺址遺蹟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存和利用,推進傳統文化與生態文明融合發展。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和泰安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財政保障機制,加大對東平湖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範圍內的生態修復、環境污染防治、防洪排澇等資金支持力度。
東平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資本參與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鼓勵金融機構增加對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項目的信貸支持。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東平湖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在東平湖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範圍以外,從事與東平湖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有關的活動,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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