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南水北調條例

山東省南水北調條例

《山東省南水北調條例》經2015年4月1日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通過,2015年4月1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4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工程管理、水量調度、用水管理、水質保護、監督保障、法律責任、附則8章58條,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頒布公告,條例全文,審議結果,條例解讀,相關報導,

頒布公告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84號
《山東省南水北調條例》已於2015年4月1日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4月1日

條例全文

山東省南水北調條例
(2015年4月1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南水北調管理,推進現代水網體系建設,最佳化水資源配置,保障供用水安全,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南水北調是指通過南水北調東線山東幹線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綜合利用長江水和其他水資源向受水區引水、輸水、蓄水、配水的水資源調配和保障體系。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南水北調工程管理、水量調度、用水管理、水質保護、監督保障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南水北調工作應當遵循先節水後調水、先治污後通水、先環保後用水的原則,堅持統籌兼顧、最佳化配置、科學調度、安全高效。
第五條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以及相關區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南水北調工作的領導,將水質保護、用水管理和配套工程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污染防治、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南水北調工作的監督、指導和水資源管理;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南水北調配套工程和用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南水北調幹線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工作,指導南水北調配套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海洋與漁業、林業、環境保護、價格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南水北調相關工作。
第七條 南水北調工程是戰略性、基礎性水利工程,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南水北調工程、污染水質等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有關部門和機構收到檢舉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八條 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以及技術規範,組織實施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確保工程安全和調水安全。
南水北調配套工程規劃建設應當與幹線工程相銜接,確保南水北調工程發揮整體效益。
南水北調配套工程建設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納入政府責任考核體系。
第九條 南水北調工程應當依法劃定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
南水北調幹線工程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劃定。
南水北調配套工程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劃定;跨設區的市的南水北調配套工程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劃定。
第十條 南水北調工程的管理範圍按照依法徵收徵用的工程用地範圍劃定。
第十一條 南水北調幹線工程保護範圍按照下列原則劃定並予以公告:
(一)明渠輸水工程為自堤防背水側的護堤地邊線向外延伸至五十米以內的區域;
(二)暗涵、隧洞、管道等地下輸水工程為工程設施上方地面以及自其邊線向外延伸至五十米以內的區域;
(三)倒虹吸、渡槽、暗渠等交叉工程為自管理範圍邊線向交叉河道上游延伸至不少於五百米不超過一千米,向交叉河道下游延伸至不少於一千米不超過三千米以內的區域;
(四)泵站、水閘、管理站、取水口等其他工程設施為自管理範圍邊線向外延伸至不少於五十米不超過二百米以內的區域;
(五)水庫調蓄工程為自管理範圍邊線向外延伸至二百米以內的區域。
南水北調配套工程保護範圍劃定標準,參照南水北調幹線工程保護範圍劃定原則合理確定。
南水北調工程通信光纜、電力線路以及交通等設施的保護範圍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南水北調幹線工程使用現有河道、水庫等工程輸水、蓄水的,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機構按照各自管理範圍、保護範圍和管理許可權實施管理和保護。
第十三條 南水北調工程運行單位應當在工程管理範圍邊界和地下工程位置上方地面設立界樁、界碑等保護標誌,並設立必要的安全隔離設施對工程進行保護。未經南水北調工程運行單位同意,任何人不得進入設定安全隔離設施的區域。
南水北調工程運行單位應當在工程沿線的路口、村莊等地段設定安全警示標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在交叉橋樑入口處設定限制質量、軸重、速度、高度、寬度等標誌,並採取相應的工程防範措施。
第十四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禁止在南水北調工程管理範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取土、採石、采砂、採礦、爆破、打井、鑽探、開溝、挖洞、挖塘、建窯、修建墳墓或者棄置渣土等;
(二)侵占或者毀壞護堤護岸林木、植被等生態防護措施;
(三)在堤(壩)頂、涵(管)、隧洞、暗渠、地下通信光纜等工程設施上行駛履帶車輛或者超限行駛機動車;
(四)在輸水幹線堤頂專用道路上和南水北調幹線湖泊、河道、輸水渠道內運輸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
(五)游泳、滑冰、洗滌;
(六)網箱(圍網)養魚、養殖水禽、非法捕(釣)魚;
(七)打場、晾曬、燒荒、放養牲畜、集市貿易、傾倒垃圾;
(八)擅自從輸水渠道引水或者向輸水渠道排水;
(九)其他可能影響調水工程運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行為。
第十五條 禁止在南水北調工程保護範圍內生產、加工、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傾倒廢液、廢渣等有毒有害物質,以及實施影響工程運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禁止實施危害南水北調工程設施的下列行為:
(一)侵占、損毀輸水河道(渠道、管道)、水庫、堤防、護岸;
(二)在地下輸水隧洞、暗渠(涵)、管道(線)上方地面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種植深根植物、堆放超重物品;
(三)移動、覆蓋、塗改、損毀標誌物;
(四)侵占、損毀或者擅自使用和操作專用輸電線路、專用通信線路、閘門等設施;
(五)侵占、損毀交通、通信、水文水質監測等設施。
第十七條 在南水北調工程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修建橋樑、道路、碼頭、船閘、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的,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劃、工程運行安全和其他技術要求,並徵求有管理許可權的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機構對擬建工程設施建設方案的意見。
前款規定的工程設施在施工、維護、檢修前,應當通報南水北調工程運行單位,施工、維護、檢修過程中不得影響南水北調工程設施安全和正常運行。
第十八條 南水北調工程運行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南水北調工程設施的監測、檢查、巡查、維修和養護,配備必要的人員和設備,定期進行應急演練,確保工程安全運行。
第十九條 在汛期和工程運行期,南水北調工程運行單位應當加強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搶修等措施,並及時向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機構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
第二十條 因南水北調工程搶修、搶險等緊急情況需要使用相鄰土地或者設施的,南水北調工程運行單位可以先行使用,但是應當及時告知該土地或者設施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並於事後恢復原狀;需要採伐林木的,可以先行採伐,但是應當自緊急情況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告林業部門,依法補辦相關手續。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三章 水量調度
第二十一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批准的南水北調工程調入水量和本省用水總量控制目標,統籌配置長江水和其他水資源,充分利用南水北調工程,逐步實現本省水資源的綜合調度。
第二十二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批准的本省多年平均調水量和受水區水量分配指標,編制本省南水北調年度用水計畫建議,按照國家規定報批。
第二十三條 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批准的年度用水計畫,會同受水區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南水北調幹線工程運行單位編制本省南水北調年度水量調度方案,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水量調度年度內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設區的市用水需求出現重大變化,需要轉讓年度水量調度計畫分配水量的,由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或者單位協商簽訂轉讓協定,確定轉讓價格,並將轉讓協定報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抄送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機構;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機構應當相應調整水量調度方案。
第二十五條 南水北調工程運行單位應當服從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兼顧生態環境用水、農業用水、雨洪水資源調配。
第二十六條 兼有通航要求的南水北調工程的調度運行,應當統籌調水和航運需要。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機構制訂水量調度方案時,涉及影響航運的,應當與交通運輸部門協商;雨情、水情出現重大變化,水量調度方案無法實施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整並報告省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水量調度應急預案,會同有關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南水北調幹線工程運行單位,組織編制南水北調幹線工程水量調度應急預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南水北調配套工程水量調度應急預案由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條 發生重大洪澇、乾旱、地震等自然災害和生態破壞、水污染、工程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時,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啟動南水北調工程水量調度應急預案,依法可以採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一)臨時限制取水、用水、排水;
(二)統一調度有關河道的水工程;
(三)徵用治污、供水等所需設施;
(四)封閉通航河道。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九條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最佳化配置各類水資源,充分利用南水北調工程供水,合理使用地表水,嚴格控制開採地下水,逐步恢復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三十條 南水北調幹線工程供水價格實行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制度。兩部制水價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授權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機構與國家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簽訂供水契約;受水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或者單位應當與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機構簽訂供用水契約。
受水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供用水契約,在水量調度年度開始前向省財政部門繳納基本水費,並按照年度實際供水量繳納計量水費。
南水北調水費征繳納入財政管理,應當及時、足額繳納。
第三十二條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考慮本行政區域內南水北調供水價格與當地地表水、地下水等各種水源的水資源費和供水價格,推行區域綜合供水價格。
第三十三條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用水實行總量控制,統籌南水北調工程供水和當地水資源,有計畫地替代超采的地下水,逐步退還因缺水擠占的農業用水和生態環境用水。
第三十四條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下達的地下水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和地下水壓采目標,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限制開採方案和年度計畫,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下水壓采方案和年度計畫實施的組織、協調和監督,並將實施情況納入區域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範圍。
第三十五條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內地下水超採區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具備水源替代條件的地下水超採區,應當劃定為地下水禁採區,禁止取用地下水。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禁止新增開採深層承壓水。
第五章 水質保護
第三十六條 南水北調工程水質保護適用《山東省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條例》。本條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以及相關區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南水北調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規劃,調整產業結構,加強水污染防治,保證城鄉污水處理設施、中水截蓄導用、人工濕地等工程正常運行,確保水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三十八條 南水北調工程水質保護實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以及相關區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質保護目標情況納入對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考核內容,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對社會公開。
第三十九條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以及相關區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南水北調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及時查處污染南水北調水質的行為。
第四十條 南水北調調水水質應當穩定達到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Ⅲ類水質標準。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組織對南水北調工程調水水質情況進行監測,並定期向社會發布水質信息。
第四十一條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以及相關區域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以及相關區域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逐級分解下達,有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解落實到水污染物排放單位。
第四十二條 建設穿越、跨越、鄰接南水北調工程的橋樑、公路、石油、天然氣、雨污水管道等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應當設定警示標誌,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工程建設或者交通事故、管道泄漏等帶來的水質安全風險。
第四十三條 南四湖、東平湖實行湖區功能區劃制度和人工養殖總量控制制度。
禁止在南四湖、東平湖湖區進行人工投餌性的網箱養殖、圍網養殖。已有的人工投餌性的網箱養殖、圍網養殖設施,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規定限期拆除。
第四十四條 南水北調工程運行單位應當加強工程巡查,定期對調水水質進行監測,發現水污染事故時,應當按照水量調度應急預案進行處置,並及時通報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機構和環境保護部門。
第六章 監督保障
第四十五條 南水北調受水區以及相關區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工程保護和安全宣傳工作,督促有關部門及時查處破壞工程設施、擾亂調水秩序、污染水質以及其他危害調水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南水北調水政監察工作和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南水北調配套工程的水政監察工作由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南水北調工程主要水源地、重要樞紐設立公安派出所,在泵站、輸水渠道沿線設定治安辦公室或者警務室,維護管理秩序,保護工程和水體安全。
第四十八條 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實行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條 因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的跨河(渠)交通橋、生產橋和輸變電線路等非水利工程設施,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明確管理主體,落實管理責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涉及南水北調幹線工程管理保護的行政處罰,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涉及南水北調配套工程管理保護的行政處罰,由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及時編制年度用水計畫建議的;
(二)不組織編制或者不執行年度水量調度方案的;
(三)不組織編制或者不執行水量調度應急預案的;
(四)不編制或者不執行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地下水限制開採方案的;
(五)不履行水量、水質監測職責的;
(六)不按照規定繳納、收取水費或者截留挪用水費的;
(七)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八)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 南水北調工程運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虛假填報或者篡改工程運行情況等資料的;
(二)不落實年度水量調度計畫或者水量調度應急預案的;
(三)不及時制訂或者不落實月水量調度方案的;
(四)對工程設施疏於監測、檢查、巡查、維修、養護,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影響工程安全、供水安全的;
(五)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繼續供水的;
(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未採取補救措施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在南水北調工程管理範圍內開溝、挖洞、挖塘、建窯、修建墳墓或者棄置渣土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地下輸水隧洞、暗渠(涵)、管道(線)上方地面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種植深根植物、堆放超重物品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移動、覆蓋、塗改、損毀標誌物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在堤(壩)頂、涵(管)、隧洞、暗渠、地下通信光纜等工程設施上行駛履帶車輛或者超限行駛機動車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從輸水渠道引水或者向輸水渠道排水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南水北調工程管理範圍區域網路箱(圍網)養魚、養殖水禽、非法捕(釣)魚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在南水北調工程管理範圍內游泳、滑冰、洗滌、打場、晾曬、燒荒、放養牲畜、集市貿易或者傾倒垃圾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南水北調工程管理範圍內取土、採石、采砂、採礦、爆破、打井、鑽探的;
(二)在南水北調工程保護範圍內生產、加工、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傾倒廢液、廢渣等有毒有害物質,影響工程運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
(三)在輸水幹線堤頂專用道路上運輸影響水質安全的危險化學品的;
(四)侵占、損毀輸水河道(渠道、管道)、水庫、堤防、護岸、閘門或者通信、水文水質監測設施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南水北調工程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南水北調通過膠東調水工程輸水的,其工程管理、水質保護、監督保障等有關活動適用《山東省膠東調水條例》。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山東省南水北調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總的認為,為了加強南水北調管理,推進現代水網體系建設,最佳化水資源配置,保障供用水安全,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條例很有必要,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作了認真修改,並將修改後的條例草案印發十七市人大常委會、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立法諮詢員徵求意見。2014年12月29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立法諮詢員會議,聽取了專家意見。2014年12月中旬及2015年1月上旬,於建成副主任帶隊,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省水利廳組成調研組,赴棗莊、濟寧、濟南、濰坊四市進行立法調研,聽取了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機構和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建議。此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再次對條例草案作了研究修改。1月1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有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修改,形成了《山東省南水北調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關專門委員會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跨行政區域的南水北調配套工程,條例草案沒有明確其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的劃定主體,建議補充相關內容。修改時根據這一意見,在條例草案第九條增加了一句,即“跨設區的市的南水北調配套工程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劃定”。
二、有關專門委員會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十五條列舉了南水北調工程保護範圍內的禁止性規定,其中第一、二項與第十四條的規定重複,建議刪去。修改時根據這一意見,將該條修改為“禁止在南水北調工程保護範圍內生產、加工、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傾倒廢液、廢渣等有毒有害物質,以及實施影響工程運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其他行為”;相應地刪去了法律責任一章中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的相關內容。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有的市和立法諮詢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四十三條關於南四湖、東平湖實行湖區功能區劃制度和人工養殖總量控制制度的規定過於籠統,建議細化。修改時根據這一意見,將該條修改為:“南四湖、東平湖實行湖區功能區劃制度和人工養殖總量控制制度。”“禁止在南四湖、東平湖湖區進行人工投餌性的網箱養殖、圍網養殖。已有的人工投餌性的網箱養殖、圍網養殖設施,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規定限期拆除。”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調研中有的市提出,條例草案第五十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依照其規定執行;第五十六條關於林業、環保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處罰相關違法行為的規定,與第五十條內容重複,建議刪去第五十六條。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條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條例解讀

3日上午,山東省政府新聞辦公室舉辦新聞發布會,邀請省水利廳、省南水北調局主要負責同志就《山東省南水北調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情況介紹與解讀。山東省水利廳黨組書記、廳長王藝華,省水利廳黨組成員、省南水北調局黨委書記、局長王安德,省水利廳總工、新聞發言人徐希進,省南水北調局副局長羅輝出席發布會。
山東幹線分南北、東西兩條 全長1191公里
國家規劃南水北調分為東線、中線和西線三條工程線路,山東省屬於東線工程。全省南水北調分為幹線工程和地方配套工程,是國家南水北調東線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南水北調工程總體規劃》,南水北調東線幹線工程分三期實施,一期工程於2002年12月27日開工建設,2013年11月15日正式通水運行。
南水北調東線山東幹線工程在山東境內分為南北、東西兩條輸水幹線,全長1191公里,其中南北幹線長487公里,東西幹線長704公里(含利用原引黃濟青部分工程和新建膠東地區引黃調水工程),在全省形成“T”字型輸水大動脈和現代水網大框架,規劃多年平均年調江水量13.53億立方米,一期幹線工程總投資240億元。
據介紹,由於山東省水資源貧乏的原因,乾旱缺水嚴重製約了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南水北調工程師緩解山東省水資源嚴重短缺,保障全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大基礎性、戰略性工程,是構建山東供水、防洪、生態水網的骨幹,是保障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的重要支撐。
全國地方省份第一部關於南水北調的地方性法規
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山東省南水北調條例》標誌著山東南水北調工程進入依法管理的軌道。通過立法確立了南水北調工程在山東現代水網體系建設中的作用,強化政府責任主體,明確了以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為核心的用水管理措施,以及南水北調水量調度的基本原則和工作要求。
在用水管理和水污染防治方面,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依據規劃,統籌配置資源。同時,為保護工程安全,《條例》明確了工程管理範圍與保護範圍的劃定許可權、劃定原則、劃定標準,規定了工程管理範圍內和工程保護範圍內的禁止性行為,並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據悉,《條例》共8章58條,圍繞南水北調工作主線,注重頂層設計,強化政府責任主體,明確相關部門、管理機構和運行單位職責,規定了工程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確立了水量調度工作原則,規範了用水管理,明確了水污染防治與水質保護的工作責任,彰顯了這部地方性法規的權威性、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這對於加強南水北調管理,推進現代水網體系建設,最佳化水資源配置,保障供水安全,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意義重大。《條例》與全省其他地方性法規共同為省內南水北調水資源保護、調配、使用和工程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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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邀請水利廳、省南水北調局主要負責同志介紹《山東省南水北調條例》出台的有關情況,並解讀《條例》。《山東省南水北調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2015年4月1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標誌著我省南水北調工作進入依法管理的軌道。
南水北調山東境內工程1191公里 2015年將能接納長江水
國家規劃南水北調分為東線、中線和西線三條工程線路,我省屬於東線工程。我省南水北調又分為幹線工程和地方配套工程。
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南水北調工程總體規劃》,南水北調東線幹線工程分三期實施,一期工程於2002年12月27日開工建設,2013年11月15日正式通水運行。
南水北調東線山東幹線工程在山東境內分為南北、東西兩條輸水幹線,全長1191公里,其中南北幹線長487公里,東西幹線長704公里(含利用原引黃濟青部分工程和新建膠東地區引黃調水工程),在我省形成“T”字型輸水大動脈和現代水網大框架,規劃多年平均年調江水量13.53億立方米,一期幹線工程總投資240億元。
南水北調配套工程是我省南水北調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南水北調幹線工程相銜接,共同構成我省現代供水骨幹水網,發揮工程整體效益。一期工程供水範圍涉及我省13個市、68個縣(市、區),6.42萬平方公里。配套工程規劃分14個單項工程,38個供水單元,總投資230億元。目前配套工程已經完成17個供水單元,計畫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工程建設任務,具備接納長江水能力。
南水北調幹線工程建成運行近兩年來,在向淄博城市供水、濟南市生態供水、濰坊應急抗旱、南四湖生態應急補水等方面發揮了初步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展示了南水北調工程的戰略性、基礎性作用。
全國地方省份第一部關於南水北調的地方性法規
《山東省南水北調條例》是全國地方省份第一部關於南水北調工作的地方性法規,通過立法確立了南水北調工程在山東現代水網體系建設中的作用,強化南水北調工作的政府責任,為落實受水區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提供法律保障,規定了南水北調工程的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以及相關的禁止性行為,強化了水污染防治與水質保護的措施。
《條例》共8章58條,強化政府責任主體,明確相關部門、管理機構和運行單位職責,規定了工程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確立了水量調度工作原則,規範了用水管理,明確了水污染防治與水質保護的工作責任。
強化政府責任主體 危害供水安全將嚴厲處罰
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比如,違反本條例第51條規定:不執行年度水量調度計畫;不執行水量調度應急預案;不執行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地下水限制開採方案;不履行水量、水質監測職責;不按照規定繳納、收取水費或者截留挪用水費;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等,將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為保護工程安全,《條例》明確了工程管理範圍與保護範圍的劃定許可權、劃定原則、劃定標準,規定了工程管理範圍內和工程保護範圍內的禁止性行為,並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如第54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從輸水渠道引水或者向輸水渠道排水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第55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在工程管理範圍內取土、採石、采砂、採礦、爆破、打井、鑽探;在工程保護範圍內生產、加工、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傾倒廢液、廢渣等有毒有害物質,影響工程運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下一步,省水利廳、省南水北調局將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以貫徹落實《條例》為總抓手,進一步加大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力度,切實強化對工程管理與運行的監督,廣泛調動全社會參與南水北調工作的積極性,不斷提高我省供水保障能力,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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