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節約用水條例

《濟寧市節約用水條例》是濟寧市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寧市節約用水條例
  • 發布單位:濟寧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發布公告,正文,

發布公告

濟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濟寧市節約用水條例》已於2022年12月17日經濟寧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於2023年1月10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濟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月10日

正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山東省節約用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節約用水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依據本行政區域水資源承載能力和用水總量、用水強度控制指標,合理規劃人口、城市和產業發展,推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節約用水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節約用水知識,提高全民節約用水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節約用水的公益宣傳,對浪費水資源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水資源管護隊伍建設,落實工作經費保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管、機關事務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節約用水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利用地表水、地下水、黃河水、南水北調水和非常規水,合理利用地表水、控制開採地下水、高效利用黃河水和南水北調水,提高再生水、疏乾排水、集蓄雨水等非常規水利用率。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節水優先、統籌兼顧、集約使用、精打細算,根據引黃、南水北調水量分配指標,在居民生活、社會生產等領域科學配置黃河水、南水北調水,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統籌生產用水。
負有管理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引黃、南水北調工作的領導,統籌解決建設、管理中的問題,監督有關部門單位做好引黃、南水北調工程和配套工程的建設管護。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南四湖防汛和水資源利用,規劃實施調水、蓄水工程,確保南四湖水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現代水網建設,因地制宜推進水利工程建設和管護,建立與水資源最佳化配置相適應的水利工程體系。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山丘地區建設水窖、水池、水塘等蓄水工程,集蓄雨水,增加有效水源。
第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骨幹灌排工程和田間節水工程體系,立足山丘地區、濱湖地區、平原地區實際,因地制宜發展管道輸水灌溉、噴灌、微灌、水肥一體化等高效節水灌溉方式,實施精準灌溉、智慧灌溉工程,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村民做好田間灌溉設施的維護,採取節水灌溉方式,提高灌溉效率。
引黃灌區應當選育推廣耐旱農作物新品種,提高低耗水、高耐旱作物種植比例,實施灌區節水續建配套和現代化改造,建設高效節水灌區。
第十四條 工業園區應當提高用水規模效益,建設集中式供水、污水處理設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統,採取串聯用水、分質用水、一水多用、循環利用等集約用水措施,推動企業間用水系統集成最佳化。
第十五條 具備條件的用水單位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用水單位按年度用水計畫使用再生水的情況,作為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下一年度用水計畫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礦山和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推進疏乾排水的綜合利用,其生產、生態等用水優先使用疏乾排水,多餘的疏乾排水可以供給其他單位使用,具體方式由供用雙方在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協商確定。
第十七條 用水單位應當根據用水情況定期開展水平衡測試,合理評價用水效益,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
年用水量十萬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單位,應當每五年至少進行一次水平衡測試。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水平衡測試有關標準,對水平衡測試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
第十八條 非居民用水實行超計畫、超定額累進加價和差別化水價制度。
實行超計畫、超定額累進加價和差別化水價形成的財政收入主要用於開展節約用水工作,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用於獎勵節水成效突出的企業,促進企業節水技術改造、節水技術工藝推廣。
第十九條 公共供水單位應當加強供水管網運行管護,完善供水管網漏損管控制度,採用先進的計量監測設備,提高供水管網預警、事故應急處置、管網分析評估等管控能力,實行科學精準運行管理,降低漏損率。
第二十條 現場制售飲用水的經營者應當採取尾水回收利用措施,提高尾水利用率。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支持現場制售飲用水的經營者採取尾水回收利用措施。
第二十一條 使用淨水處理設備的單位應當採取尾水回收利用措施,充分利用淨水處理設備產生的尾水。
鼓勵使用飲用水淨化設備的居民採取措施,合理利用飲用水淨化設備產生的尾水。
第二十二條 居民應當增強節約用水意識,培養節約用水習慣,採取節約用水措施。鼓勵居民安裝使用節水型器具。
公園、綠地、廣場、公共廁所等公共場所應當安裝使用節水型器具。
第二十三條 由供水單位供水並且納入計畫用水管理的用水單位,應當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用水計畫建議報供水單位。供水單位將用水計畫建議匯總後,按照規定時限報水行政主管部門,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定下達。
供水單位應當定期將用水計畫執行情況報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重點用水單位名錄,對下列事項進行監控:
(一)取水許可執行情況;
(二)取用水計量情況;
(三)用水計畫執行情況;
(四)用水定額落實情況;
(五)其他需要監控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開展節約用水技術指導,支持節約用水技術研究,推廣節約用水先進技術、經驗和做法。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對節水產品及其認證標誌、水效標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銷售行為和偽造冒用節水產品認證標誌、水效標識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並有權勸阻、舉報浪費水資源的行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浪費水資源行為的舉報處理機制,及時調查處理有關舉報。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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