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節水控水管理辦法

東營市節水控水管理辦法

《東營市節水控水管理辦法》已於2022年12月8日經東營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並於2023年1月10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批准,2023年1月11日東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5號)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營市節水控水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東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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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節水控水管理,促進黃河水等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推動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山東省水資源條例》《山東省節約用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業、工業和城市等節水控水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對黃河水等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節水控水管理實行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按照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要求,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科學配置黃河水等地表水,控制開採地下水,積極利用非常規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最佳化水資源配置格局,提升水資源利用效率。
  第四條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其他有關綜合性規劃,應當充分考慮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最佳化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促進人口和城市科學合理布局,構建與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的現代產業體系。
  編制工業、農業、畜牧業、林草業、能源、交通運輸、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和開發區、功能區、工業園區規劃,涉及水資源開發利用的,應當進行規划水資源論證。未經論證或者經論證不符合水資源強制性約束控制指標的,規劃審批機關不得批准該規劃。
  第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等部門,根據上級節約用水規劃,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水資源狀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節約用水規劃應當包括水資源狀況評價、節約用水潛力分析以及節約用水目標、任務和措施等內容。
  第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水控水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農業農村、工業和信息化、城市節水管理等部門分別負責農業、工業、城市節水控水相關工作,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節水控水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節水控水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用水總量和用水強度控制目標體系,實行區域年度用水總量和用水強度控制制度。
  區域年度用水量達到控制指標百分之七十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綜合區域用水情況,適時給予預警提示。
  第八條 實行地下水取水總量和水位控制制度。在本行政區域內開採地下水應當執行國家、省關於地下水禁採區、限採區的規定。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未經批准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自備水井,由水行政主管部門限期封閉。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下水超採區水位變化監測制度,每月對地下水水位變化情況進行通報,對水位降幅超過國家、省規定標準的給予警示。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下水水源補給保護,充分利用自然條件補充地下水,有效涵養地下水水源。
  第九條 鼓勵開展政府主導下的區域水權交易,具備調水條件的不同區域之間,在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標範圍內可以進行市場化交易。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結合省級骨幹水網布局,統籌規劃建設本行政區域內的現代水網。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各類水資源的計量監控設施體系,建立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與保護相統一的水資源智慧化管理平台。
  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健全水量調度、用水管理、水污染物排放、地下水位監測等數據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年用水量二十萬立方米以上的工業和服務業用水單位、具有專業管理機構的所有大型灌區和灌溉面積五萬畝以上的中型灌區納入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對其計畫用水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引導和規範用水單位開展水平衡測試。
  年用水量五十萬立方米以上的工業、服務業用水單位,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水平衡測試。因調整生產技術、工藝流程和規模等引起用水量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進行水平衡測試。鼓勵年用水量十萬立方米以上的工業、服務業用水單位開展水平衡測試。水平衡測試結果報行業節水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
  水平衡測試結果可以作為用水單位申請或者調整用水計畫、申報或者覆核節水載體等的依據。
  第十四條 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單位、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供水且年用水量達到一定規模的非居民用水單位,實行計畫用水管理。
  前款規定的一定規模,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節水控水工作需要確定。
  用水計畫應當根據行業用水定額、用水需求、近三年實際用水情況以及取水許可水量或者供水單位供水能力等進行核定。
  第十五條 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單位按國家、省規定繳納水資源稅,用水量超過計畫的部分應當繳納超計畫水資源稅。
  第十六條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供水且納入計畫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單位,用水量超過計畫的部分應當繳納超定額(計畫)用水累進加價水費。具體標準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超定額(計畫)用水累進加價水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用於節水設施設備的建設和管理、節水技術改造、節水技術工藝推廣等。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調整農業產業布局,最佳化農業種養結構,引導適水種植、節水養殖、量水生產。逐步調減水稻、蓮藕等高耗水作物種植面積,推廣低耗水、耐旱耐鹽鹼作物種植,發展設施農業,推廣循環水種養模式,提高水利用率。
  在引黃灌區推進灌溉體系現代化改造,推廣套用節水灌溉技術,提升黃河水灌溉利用效率。
  支持開展鹽鹼地農業技術研究,推廣鹽鹼地改良節水技術。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工業企業向園區集聚,統籌規劃建設工業集聚區、化工園區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統,推廣串聯用水、中水回收利用等節水技術,逐步提高中水利用率。
  石油化工、橡膠輪胎、火電、造紙等產業應當開展節水技術升級改造,提升用水效率。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城市公共領域節水,降低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嚴控高耗水服務業用水。
新建居民小區應當採用節水型工藝,使用節水型設備和器具。老舊居民小區應當逐步進行供水管網、節水配套設施改造。
推進實施管道分質供水,統籌規劃建設再生水設施和再生水輸配管網。再生水輸配管網覆蓋區域內或者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園林綠化、工業生產、市政雜用、建築施工、環境衛生、農田灌溉等,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優先使用再生水。
經營洗車、洗浴、游泳、人工滑雪場和賓館等服務業用水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強制性用水定額,採用低耗水和循環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和措施。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狀況,科學制定海水淡化綜合利用計畫,擴大海水利用規模,推廣海水淡化綜合利用技術,可以對淡化海水與公共供水水價差額進行補貼或者購買。
採取政府引導和市場化拓展相結合的方式,鼓勵具備條件的海水淡化企業與供水企業合作運營,推動海水淡化相關產業發展。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河湖攔蓄設施、蓄滯洪工程、水庫庫容空間作用,提升雨洪水收集和利用能力。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節水技術創新研發,加快節水科技成果轉化,推進節水示範基地和海水利用示範基地建設。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節水型城市、企業、社區、公共機構等節水載體建設,引導重點用水領域和行業培育節水標桿、水效領跑者,示範引領高標準節水型社會建設。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對縣(區)人民政府節水控水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考核評價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水控水資金保障,建立獎勵激勵機制,對在循環用水、中水回收利用、海水淡化和綜合利用、研究推廣節約用水技術等節水控水方面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本水情和節約用水宣傳教育,將節水知識納入國民素質教育和中國小教育內容,提高全社會保護水資源和節約用水的法治意識,形成節約用水的社會風尚。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保護水資源及節約用水公益宣傳,對浪費水資源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供水、用水單位用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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