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條例

《濟寧市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條例》是濟寧市行使地方立法權以來制定的首部涉農立法,也是山東省首部關於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方面的專項地方性法規,經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於2022年1月26日由市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寧市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濟寧市人大常委會
條例頒布,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頒布

濟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濟寧市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條例》已於2021年12月30日經濟寧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次會議通過,於2022年1月21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濟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月26日

條例全文

濟寧市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條例
(2021年12月30日濟寧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次會議通過 2022年1月21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生活垃圾治理
第四章 生活污水治理
第五章 廁所糞污治理
第六章 村容村貌治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美麗宜居鄉村,貫徹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以外的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是指對農村人居環境進行規劃、建設、管護、服務、監督等活動,主要包括村莊的生活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廁所糞污治理、村容村貌治理等方面。
第四條 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實行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村民主體、社會參與的體制,堅持因地制宜、規劃先行、分類指導、示範引領、建管並重、制度保障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農村人居環境治理體系,統籌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綜合協調、組織推動和監督檢查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城鄉水務、文化旅遊、衛生健康、教育、工信、科技、婦聯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在職責範圍內做好本轄區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具體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參與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對農村人居環境治理進行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通過制定和完善村規民約、建立激勵機制、加強宣傳教育等方式,發揮村民主體地位和作用,引導村民積極參與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農村人居環境,有權對破壞農村人居環境的行為進行勸阻或者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農村人居環境相關工作人員,不得妨礙、阻撓其正常工作。
第九條 建立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政府投入、村民自籌、社會資助、經營主體投資的多元化投入機制,完善財政補貼和農戶付費的合理分擔制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對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財政投入,統籌安排建設經費與管護經費。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農村人居環境治理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維護,逐步提高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市場化和專業化水平。
第十條 鼓勵開展秸稈利用、垃圾發電等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科技化水平。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農村人居環境治理規劃的編制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編制本轄區農村人居環境治理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畫。
農村人居環境治理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部署要求,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與其他各類專項規劃相協調。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下列農村人居環境基礎設施建設:
(一)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廁所糞污治理設施;
(二)道路、綠化設施;
(三)文化、體育、娛樂設施;
(四)其他農村人居環境基礎設施。
第十三條 農村人居環境基礎設施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規範建設,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提倡相鄰村莊聯合建設農村人居環境基礎設施,節約集約利用投資和土地資源,實現區域統籌、共建共享。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布局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加強農村無障礙環境和應急避難場所建設,促進城鄉人居環境協調發展。
第三章 生活垃圾治理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科學確定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模式,統籌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布局,完善“戶集、村收、鎮運、縣處理”的城鄉環衛一體化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的宣傳、監督,以及生活垃圾的組織運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源頭分類減量,探索符合農村特點和村民習慣、簡便易行的分類處理模式,減少垃圾出村處理量。
第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村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擴大農村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路服務覆蓋面,推動農村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路與環衛清運網路合作融合。
第十八條 實行農村生活垃圾清理責任人制度。責任人負責責任區內生活垃圾的清理;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及時報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生活垃圾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農村生活垃圾清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村莊內的道路、河道、坑塘、溝渠、文化廣場等公共區域和公共建築,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二)集市、農貿市場,管理者為責任人;
(三)商鋪、餐飲、娛樂等場所,經營者為責任人;
(四)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五)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辦公、生產經營場所,單位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村莊公共區域、鄉村旅遊景區周邊及其道路沿線清潔治理和公益衛生活動,保持農村公共區域清潔衛生。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非指定地點傾倒、拋灑或者堆放生活垃圾;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設施。
第四章 生活污水治理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根據地理條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村民生產生活習慣,科學確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加強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推廣低成本、低能耗、易操作、易維護、高效率的污水治理技術,推進農村生活污水可持續治理、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交由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進行建設、運行、維護。
第二十五條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覆蓋範圍內的村民以及其他排放農村生活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生活污水排入污水治理設施。
第二十六條 村民以及其他向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負責戶內排放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二十七條 村民應當養成節約用水習慣,採取節約用水措施,實現生活污水源頭減量。
第二十八條 禁止向村莊內的道路、河道、坑塘、溝渠以及其他公共區域排放或者傾倒生活污水。
第二十九條 禁止侵占、損壞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農村生活污水治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廁所糞污治理
第三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廁所糞污治理,推動農村衛生廁所改建,做好建管銜接,完善管護制度,建立信息化管理、市場化運作、專業化抽取、科學化利用的農村廁所糞污治理模式。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本轄區農村廁所糞污治理、農村衛生廁所建設管護等工作。村民委員會配合做好農村廁所糞污治理、農村衛生廁所建設管護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便民原則,合理規劃建設農村公共衛生廁所。鼓勵社會捐資建設農村公共衛生廁所。
農村公共衛生廁所的保潔、設施管護應當納入村莊保潔範圍。
鼓勵商鋪、飯店、加油站等單位的廁所免費對外開放。
第三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戶用衛生廁所改造工作,提高改廁質量,引導村民正確使用和維護改後廁所,逐步普及農村戶用衛生廁所。
第三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廁所糞污治理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有機銜接,有條件的村莊應當將廁所糞污納入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進行治理。
第三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農村廁所維修服務、糞污清運、糞污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等體系,提高農村廁所糞污治理服務能力。
第三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廁所糞污集中收集、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的扶持政策,鼓勵有機肥生產企業、種植大戶等對糞渣、糞液進行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六條 禁止在村莊內公共區域隨意傾倒廁所糞污。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禁止侵占、損壞農村公共衛生廁所設施。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村容村貌治理
第三十八條 村莊規劃和建設應當突出孔孟之鄉、運河之都等地域和人文特色,注重保護傳統村落、古建築、古樹名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延續鄉村歷史文脈。
第三十九條 村莊建築應當符合村莊規劃,與周圍景觀、環境相協調,建築物外立面應當保持乾淨整潔。鼓勵有條件的村莊統籌考慮基礎設施布局、公共空間節點、建築布點和景觀風貌,明確建築體量、高度、造型、色彩等控制性內容。
規劃建設農村住宅小區應當符合農村生產生活習慣,滿足村民生產生活需要。
第四十條 引導、鼓勵村民根據農村特色和地域特點,建設與村莊整體風貌相協調的宜居住房。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符合地域文化特質、體現村莊整體風貌的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集,免費供村民建房參考。
第四十一條 電力線、通信線、廣播電視線等管線及其桿體、箱體,應當規範設定、標識產權、安全有序,不得影響村容村貌。
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合作,採取線路規整、收納束縛、多桿合併、線桿共享等方式架設各類管線,整理已有管線,清理廢棄管線。
第四十二條 村莊廣告設施、牌匾標識、標語宣傳品應當圖案清晰、完整美觀、安全牢固。殘缺破損的,應當及時修復;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加固或者拆除。
第四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村民委員會定期開展危房排查、治理,對殘破、倒塌牆體等進行清理,規範宣傳欄、廣告牌、太陽能熱水器、空調外機等設定和安裝,保持村莊公共空間安全、有序、美觀。
第四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村民委員會依法治理和利用荒蕪閒置庭院、空閒宅基地等建設公共設施。
第四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村民委員會開展村莊綠化,利用荒地、廢棄地、邊角地等開展村莊小微公園和公共綠地建設。
第四十六條 引導、鼓勵村民通過栽植果蔬、花木等開展庭院綠化,整齊擺放生產工具、生活用品、農用物資等,保持庭院整潔、有序、美觀。
第四十七條 禁止在村莊內公共區域隨意堆放秸稈、柴草、糞便以及其他雜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分總則、規劃和建設、生活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廁所糞污治理、村容村貌治理等七章,共四十九條,確立了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長效機制,為濟寧市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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