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農村人居環境治理辦法

《蚌埠市農村人居環境治理辦法》由蚌埠市人民政府第49號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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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歷史

2022年6月,蚌埠市人民政府第49號令公布《蚌埠市農村人居環境治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8月1日正式實施。

辦法全文

蚌埠市農村人居環境治理辦法
(2022年6月13日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49號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為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美麗宜居鄉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蚌埠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人居環境治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是指對農村規劃建設、村容村貌、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廁所改造、鄉風文明等進行治理的活動。
第四條 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村民主體、社會參與,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建管並重、長效運行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制定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實施方案、行動計畫和相關標準。
市、縣(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發展改革、教育、經濟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商務外事、文化體育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鄉村振興等部門,按照職責和任務分工負責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具體實施。
第六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資金,將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專項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財政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居)民自籌、社會資本參與的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多元投入機制。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宣傳教育,引導民眾共同參與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維護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成果,並有權對損害、破壞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行為勸導、制止。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依法依規開展評比和命名。
第二章 規劃建設管理
第十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村莊規劃工作的領導,保障規劃工作經費及人員力量,有序推進“多規合一”村莊規劃編制,建立縣(區)領導、部門配合、鄉(鎮)實施、村(居)民參與的規劃編制機制。
第十一條 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安排生態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農業發展、歷史文化傳承保護、鄉村產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農村住房布局、光伏建築一體化、綠化景觀、村莊安全和防災減災等空間布局,包含鄉村風貌、鄉風文明、村莊整治等規劃內容。針對鄉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短板問題,以安全、經濟、方便民眾使用為原則,因地制宜提出村域道路交通、供水、排水、環境衛生等基礎設施和教育、醫療、文化等公共服務設施的選址、規模、標準等要求。細化村域範圍內的自然村分類。
第十二條 依據村莊規劃實施鄉村建設管控,在村莊範圍內進行建設的村(居)民住宅、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應依法辦理規劃許可。建設項目施工現場應當規範管理,建築材料堆放整齊,安全圍擋兼顧美觀。宅基地的選址必須符合村莊規劃,地上建築物應當按照批准的建設規劃實施。村(居)民新建、改建、擴建住房,其建築造型、高度、色彩等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按照規範建設各類附屬設施。利用村(居)民住房經營餐飲、民宿等鄉村旅遊項目,應當配建符合技術要求且滿足處理需求的無害化衛生廁所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第十三條 村(居)民應當積極參與農村安全飲水、生活垃圾治理、污水處理、電力、通信、道路、綠化亮化等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基礎設施建設、運行和管護工作。
第十四條 農村人居環境治理設施所有權人應當做好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工作,保障設施正常使用。所有權人可以自行管理或者委託有管理能力的其他機構或自然人管理。
第三章 村容村貌整治
第十五條 村容村貌整治應當優先提升農村建築風貌,統籌兼顧鄉土特色,注重房前屋後、道路兩旁、外牆立面、線路桿架、店招廣告等公共空間整治,清理私搭亂建、亂堆亂放等環境亂象,保持環境乾淨整潔有序,及時清除無功能建築,對不能拆除且有安全隱患的危房,要懸掛警示標識,做好安全防護。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推進農村道路建設項目,特別是農村生產路、旅遊路、村內主幹道及較大人口規模自然村(組)硬化路建設。積極開展農村道路橋樑安全隱患排查和交通安全監管,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防護標識,加強車輛停放管理,全面落實管養主體責任。
第十七條 村(居)民應當實行門前三包,做好庭院環境整治,規範生產生活物品擺放。
第十八條 國省縣道兩側、主要公共場所附近不宜設定廢品收購站點,廢品收購單位、個人應當加強場地管理,不得影響村容村貌,污染周圍環境。
第十九條 村(居)民應當積極參與滅鼠、滅蚊、滅蠅、滅蟑和重點場所的消殺活動,清除病媒生物孳生環境。
第二十條 村(居)民應當積極參加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充分利用房前屋後閒置空地開展綠化美化,建設小菜園、小果園、小苗圃、小花園、小遊園。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影響村容村貌的下列行為:
(一)出店、占道經營;
(二)車輛亂停亂放,物品亂堆亂占;
(三)建築亂搭亂建,牆體亂塗亂畫;
(四)垃圾亂丟亂倒,養殖破壞環境;
(五)管道電線亂拉亂接、雜亂無序;
(六)房前屋後亂圈亂種,侵占道路、溝渠、綠化、廣場等公共區域;
(七)故意損毀公共設施;
(八)其他影響村容村貌的行為。
第四章 農村垃圾治理
第二十二條 鼓勵村(居)民參與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將無害、可降解等易腐爛垃圾堆肥還田和自行出售可回收物。
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應當按有關標準建設,完善防雨防漏防揚散措施,符合環保要求,保持乾淨整潔。垃圾清運單位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至生活垃圾處理場站進行分類處理。
第二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定農業生產廢棄物資源回收筒,行政村應當合理設定回收點。農資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設立農業生產廢棄物回收裝置,推廣積分制、有償制、押金制等措施引導農業生產廢棄物回收,並按照規定進行處理,防止污染環境。
村(居)民應當積極參與秸稈綜合利用工作,不能進行綜合利用的,應當及時收集、規範堆放,不得影響村容村貌。農藥使用者應當妥善收集農藥包裝廢棄物,及時交至農藥包裝廢棄物資源回收筒點。農用薄膜使用者應當及時撿拾廢棄不用的農用薄膜,交至資源回收筒點。
第二十四條 農村垃圾清掃、分類、投放實行責任人制度,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村(居)民的宅基地、承包地和住處,村(居)民為責任人;行政村(居)範圍內的道路、溝塘等公共區域以及戶在人不在的村(居)民宅基地,村(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二)集鎮、農貿市場,管理者為責任人;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部門或者管理部門委託的服務單位為責任人;旅遊、餐飲、娛樂等經營場所,經營者為責任人;車站、碼頭以及旅遊、文化、體育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
(三)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由單位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由單位自行管理的,單位為責任人。
(四)公路穿越鄉(鎮)、村(居)的路段,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人;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確定責任人。
第二十五條 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責任人是村(居)民的,應當配備農村垃圾收集容器,按照要求收集投放。
(二)責任人是經營者或單位的,應當設定農村垃圾分類投放點,按照垃圾分類要求,配置分類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潔,將農村垃圾分類運至集中收集點,保障生活垃圾收集車輛正常作業。
垃圾保潔員(清運員)發現單位或者個人投放農村垃圾不符合初步分類規定的,應當及時勸導。
第二十六條 應當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建立農村垃圾收費制度。農村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農村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影響農村垃圾治理的下列行為:
(一)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城鎮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工業廢棄物、醫療廢棄物、危險廢物等至農村地區;
(二)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三)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農村建築垃圾;
(四)擅自關閉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
(五)未經處理的畜禽養殖糞污直接排入外環境或者超過土壤承受總量消納;
(六)隨意丟棄、掩埋、焚燒農業生產廢棄物;
(七)其他影響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行為。
第五章 農村污水治理
第二十八條 農村污水治理應當按照因地制宜、梯次推進的原則,根據農村人口分布、自然環境和經濟條件,科學確定農村污水治理模式。
靠近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村莊應當優先建設污水收集管網,將生活污水納入城鎮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經濟條件好、人口密集的村莊應當建設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設施出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具備建設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的村莊,鼓勵因地制宜建設符合相關技術規範要求的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
第二十九條 規模化養殖應當逐步實現統一布局、按規劃建設,禁止在畜禽養殖禁養區建設養殖場。畜禽養殖場(戶)應當建設相應的糞污貯存、處理、利用設施,及時收集、貯存、清運畜禽養殖糞污。根據污染防治需要,開展糞污資源化利用,及時處理糞便、污水,確保達標排放。倡導畜禽圈養,散養密集區應當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
第三十條 畜禽養殖產生的污染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理,嚴禁隨意丟棄病死畜禽,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影響生活污水治理的下列行為:
(一)農戶家庭生活污水、畜禽養殖污水和工業污水直排外環境;
(二)向村莊公共區域、河道、湖泊、濕地、水庫、溝渠等排放污染廢棄物;
(三)向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等;
(四)損毀、盜竊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向其傾倒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等廢棄物;
(五)其他影響生活污水治理的行為。
第六章 農村廁所改造
第三十二條 農村戶用廁所改造應當按照政府主導、農民主體、以人為本、尊重民眾意願的原則,根據年度計畫逐步推進。因地制宜確定改廁模式,堅持數量服從質量,進度服從實效,確保改一戶成一戶。
村(居)民應當積極參與農村改廁,保持廁所乾淨衛生,正確使用和清掏。在新建住房時,應當配套建設無害化衛生廁所。
第三十三條 村莊公共場所附近、人口集中區域應當因地制宜新建、改建水沖式公共廁所。要落實管護要求,保持公廁乾淨衛生。
第三十四條 糞渣糞液應當按照無害化處理、資源化利用的原則,實行分散處理與集中處理相結合的方式收集處理。回收的糞渣糞液應當優先作為有機肥料用於農業生產,嚴禁隨意傾倒。鼓勵農戶自行清掏化糞池,就近進行糞污資源化利用,澆菜園、果園和農田等。鼓勵糞污資源化利用企業或種植大戶選取合適地點,規劃建設適度規模的糞液收集中轉站或糞便處理點,用於零散農戶清掏糞污後集中收存,實現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影響農村廁所改造的下列行為:
(一)已改廁戶保留旱廁、露天糞坑;
(二)隨意排放、傾倒廁所糞污;
(三)擅自改變廁所用途;
(四)其他影響農村廁所改造的行為。
第七章 鄉風文明建設
第三十六條 村(居)民應當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參與文明村鎮、文明家庭、星級文明戶、美麗庭院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養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三十七條 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管護、推進移風易俗、培養良好生活習慣等內容應當納入村規民約,通過民眾評議、監督等方式,引導農民自我約束、自行改善人居環境。
第三十八條 村(居)委會應當利用“一約四會”,動員民眾積極參與農村人居環境整治。
第三十九條 村(居)委會應當鼓勵村(居)民提高文明衛生意識,摒棄亂扔、亂貼等不文明行為,講衛生、樹新風,營造和諧、文明的社會新風尚。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辦法》共八章四十條,主要對本市建成區以外的區域內的農村規劃建設、村容村貌、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農村改廁、鄉風文明建設中的責任主體、行為規範、違法行為等作了規定,是我省首部關於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地方政府規章。
《辦法》的出台,有利於促進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各項保障措施的落實,進一步明確政府在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和建設中的主體責任,明確農村民眾和其他參與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是推動全市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工作的制度保障和現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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