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辦法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辦法》是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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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七十六號)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辦法》已經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9月29日

檔案全文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產業發展
第三章 人才支撐
第四章 文化繁榮
第五章 生態保護
第六章 組織建設
第七章 城鄉融合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和城鄉融合發展等活動。
第三條 促進鄉村振興,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農民主體地位,遵循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貫徹新發展理念,促進共同富裕。
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應當建立領導責任制,全面落實省負總責,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抓落實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科學編制鄉村振興戰略規劃或者實施方案,因地制宜、分區分類全面推進鄉村振興。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開展鄉村振興促進工作。行政區域記憶體在村莊的街道辦事處,可以適用本辦法關於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責規定。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鄉村振興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動員、支持村民參與鄉村振興活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鄉村振興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有關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協同配合,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以及先進經驗的宣傳,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對鄉村振興戰略的公益宣傳,營造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良好社會氛圍。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各方面參與鄉村振興促進相關工作。
對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產業發展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科技興農、質量興農、綠色興農、品牌強農,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引導形成以農民為主體,企業帶動和社會參與相結合的鄉村產業發展格局,推進農業高質量發展。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增強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發展活力,因地制宜支持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經營或者以發包、租賃、委託、入股、合作等方式開展資源資產運營,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確保農民受益增收。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可以探索開展農村承包土地託管經營,發展農業規模經濟。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加強農田基礎設施建設、耕地質量提升和保護利用,完善節水灌溉與排水、田間道路、農田輸配電、農田防護、氣象監測等配套設施,改善農業生產條件。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承擔保障本省糧食安全主體責任,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加強糧食儲備和流通能力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保障糧食安全責任,支持優質專用糧食發展,落實種糧農民補貼和稻穀、小麥等糧食最低收購價制度;鼓勵和支持糧食加工利用技術創新,倡導適度加工,提高糧食加工出品率和利用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現代畜牧業發展,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鼓勵畜禽養殖、屠宰加工企業規模養殖、集中屠宰、冷鏈運輸、冰鮮上市,穩定生豬等畜禽產品生產供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商品魚生產基地和城市郊區重要養殖水域的保護,保障水產品安全有效供給。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作物、林木、畜禽、水產和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庫(場、區、圃)建設,支持科研院所與種業企業開展小麥、水稻等農作物以及生豬、優勢魚類等畜禽水產良種培育聯合攻關,推動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優良農作物、畜禽水產新品種(系)培育,加強本土傳統種質資源保護,統籌做好良種繁育與品牌農產品生產之間的銜接,促進育繁推一體化發展。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農業科技創新,根據本地區農業主導產業和優勢特色產業,在農產品與現代食品加工、農業生態環保、智慧農業等領域組織實施科技項目,建立健全農業科技資源開放共享與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新裝備的推廣套用;支持縣(市、區)、鄉鎮農業專業技術人員提供農業技術增值服務並獲得合理報酬。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主要農作物生產、設施農業、規模養殖全程機械化,促進作物品種、栽培技術和機械裝備集成配套,扶持高端智慧型和丘陵山區農機裝備研發製造,完善農機購置、作業補貼等扶持措施,提高農機裝備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機械化綜合農事服務中心建設,培育農機社會化服務主體,推動農機農藝融合、機械化信息化融合,提升農機社會化服務能力。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智慧農業建設,加強農業信息監測預警,鼓勵、支持和引導物聯網、遙感、雲計算、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慧等技術在農業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中的套用。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茶葉、水果、蔬菜、中藥材等特色農業發展,推動特色農產品產地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綜合利用加工等基地建設,因地制宜發展休閒農業、鄉村旅遊和康養等特色產業,引導發展林果業。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住宅,發展民宿、農家樂、鄉村電子商務等鄉村產業。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長三角地區優質農產品產銷體系建設交流合作機制,培育全產業鏈發展的農業優勢主導產業,推進長三角綠色農產品生產加工供應基地高質量發展。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快遞服務點、農產品保鮮倉儲冷鏈物流體系等基礎設施建設,完善鄉村物流網路節點體系;加強鄉村電子商務平台建設,引導利用網路直播、短視頻等方式宣傳銷售農產品,發展線上線下融合的現代鄉村商品流通和服務網路。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支持政策體系,重點培育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支持農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組織和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發展,培養引領行業發展的農業龍頭企業,建立完善利益聯結機制,讓農民共享全產業鏈增值收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推動建設現代農業產業園、農業產業強鎮、優勢特色產業集群,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示範園和科技示範園區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扶持政策,加強指導服務,支持返鄉人員在鄉村創業創新,鼓勵農民就近就地就業創業,促進鄉村產業發展。
第三章 人才支撐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培養本土人才,引導城市人才下鄉,推動專業人才服務鄉村,促進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持續改善農村學校辦學條件,支持建設城鄉學校共同體,推進智慧學校建設,促進教育資源城鄉共享;加強鄉村教師隊伍建設,培養鄉村骨幹教師,採取公費師範教育等方式吸引高等學校畢業生到鄉村任教,落實城鄉統一的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鄉村教師生活補助和職稱評聘向鄉村教師傾斜等政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醫療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完善鄉村醫療衛生人才激勵機制,實施全科醫生特崗計畫、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和助理全科醫生培訓,支持縣鄉村醫療衛生人員參加培訓、進修,建立縣鄉村上下貫通的職業發展機制,落實職稱晉升和傾斜措施,最佳化鄉鎮醫療衛生機構崗位設定。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科技人才、經營管理人才、農機服務人才隊伍建設,推進實施科技特派員制度,組織開展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落實編制管理、業務考核、崗位聘用和職稱晉升向基層傾斜制度,促進農村經營管理和技術服務水平提升。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文化旅遊體育人才隊伍建設,開展城鄉結對幫扶,引導社會各界人士投身鄉村文化旅遊體育事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推動設立鄉鎮社會工作服務站,培育社會工作服務類社會組織,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吸引社會工作人才提供專業服務。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高素質農民培育體系建設,分層分類開展教育培訓,加強技術指導和跟蹤服務,培養有文化、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高素質農民。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培育農村產業發展帶頭人、農村創新創業帶頭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指導、支持高等學校、職業學校以及市場化教育培訓機構開展面向農民的學歷教育、職業教育、技能培訓,鼓勵家庭農場經營者、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人參加職稱評審、技能等級認定。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城市人才向鄉村流動,建立城市醫生、教師和科技、文化、規劃等領域人才定期服務鄉村機制,支持和鼓勵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科研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到鄉村和涉農企業創新創業,保障其在職稱評審、工資福利、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權益。
第四章 文化繁榮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推進鄉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拓展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建設,組織開展文明村鎮、星級文明戶、文明家庭等創建活動和送戲進萬村等文化活動,不斷提高鄉村社會文明程度。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挖掘、傳承和弘揚徽文化、桐城文化、老莊文化、皋陶文化等安徽優秀傳統文化的思想觀念、人文精神、道德規範,將謙和禮讓、慎紛息爭、德法相輔、以和為貴等優秀傳統文化融入農民生活生產,推進徽風皖韻美麗鄉村文化建設。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統籌開展中國農民豐收節慶祝活動,引導帶動鄉村開展傳統民俗文化節慶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因地制宜、統籌規劃農業科普園區和場館建設,普及農業科學知識。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豐富農民文化體育生活,倡導科學健康的生產生活方式,提倡孝老愛親、勤儉節約,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建設文明鄉村。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移風易俗,發揮道德評議會、紅白理事會等民眾組織的作用,破除高價彩禮、人情攀比、厚葬薄養、鋪張浪費、封建迷信等陳規陋習。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挖掘、保護、利用具有地域特色的優秀農耕文化、山水文化、民俗文化、地名文化和家風家訓。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好紅色資源、發揚好紅色傳統、傳承好紅色基因,弘揚紅色文化,促進紅色資源傳承利用與旅遊融合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支持鄉村地區優秀戲曲曲藝、民間文化等傳承發展;推動鄉村地區傳統工藝振興,培育、開發具有地域特色的工藝品,提升傳統工藝文化創意水平。
第五章 生態保護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加強森林、濕地、河流湖泊等保護修復,依法劃定江河湖庫限捕、禁捕時間和區域,嚴格落實重點水域禁捕退捕,開展國土綠化行動和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土壤污染防治,推進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改善鄉村生態環境。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建立政府、村級組織、企業、農民等各方面參與的共建共管共享機制,統籌推進村莊規劃建設,因地制宜推進農村改廁、生活垃圾處理和污水治理,實施村莊清潔、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等提升行動,建設美麗鄉村。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開展源頭分類、減量和資源化利用,推進垃圾治理市場化,鼓勵設立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積分兌換超市。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生態循環農業,完善農作物秸稈收儲體系,提高秸稈綜合利用水平;支持規模養殖場設施設備改造,建設完善畜禽糞污處理利用設施;加強可降解農膜研發推廣,推進廢舊農膜和農藥等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推進水產養殖尾水循環利用或者達標排放。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推進化肥農藥減量增效,推行化肥施用定額制度,加強農藥、獸藥、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的銷售、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可追溯體系,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第六章 組織建設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業農村工作幹部隊伍的培養、配備、使用、管理和激勵關懷機制,統籌縣鄉工作人員工資補助待遇標準,改善農村基層幹部工作生活條件,健全從優秀村黨組織書記中選拔鄉鎮領導幹部、考錄公務員、招聘事業編制人員制度。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扶持措施引導、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集體資產折股量化、股份合作制改革、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執法隊伍、鄉村人民調解組織隊伍、法律服務人才建設,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完善多元化解糾紛機制,推進民主法治示範村、農村法治教育基地、模範守法家庭等創建活動,推進法治鄉村建設。
鼓勵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鼓勵設立鄉村個人調解工作室、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室)和法律顧問。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信息化、智慧型化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健全農村應急管理、消防等公共安全體系,加強鄉村交通、消防、公共衛生、食品藥品安全、自然災害等領域隱患排查和專項治理,推動平安鄉村建設。
第三十七條 推行村級小微權力清單制度,規範村級權力運行。
第七章 城鄉融合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推動城鄉要素平等交換、雙向流動和公共資源合理配置,建立健全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加快縣域城鄉融合發展。
第三十九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鄉村發展布局,根據鄉村資源稟賦、人口結構、土地利用、產業發展、生態保護和歷史文化等因素,依法組織編制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統籌安排農村居民點、農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分類、有序推進村莊建設。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充分聽取村民意見,保持鄉村功能、風貌。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縣鄉村三級公路建設,推進進村入戶道路建設,完善城鄉交通一體化網路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農村道路路面巡查養護制度和專管員管理體系,落實管養主體責任,整治農村公路路域環境,建立鄉村客運可持續發展的公共財政保障機制。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通過城鄉供水一體化、區域供水規模化、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建設管理規範化等多種模式,鞏固提升農村飲水安全,提高農村供水保障水平。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數字鄉村建設,構建農業農村大數據體系,與城市同步規劃建設鄉村光纖網路、新一代移動通信網、物聯網等新型數字基礎設施,加強鄉村公共服務、社會治理等數位化智慧型化建設。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健康鄉村建設,提升鄉鎮衛生院醫療衛生服務能力,改善村衛生室基礎設施條件,推進緊密型縣域醫療衛生共同體建設,提高農村健康服務水平;發展農村普惠型養老服務和互助性養老,完善縣鄉村銜接的養老服務網路,拓展養老服務中心、養老服務站功能,推動敬老院、村級日間照料等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制定、落實財政補助和個人繳費標準,健全重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推進醫保信息平台建設,提高鄉村醫保經辦服務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正常調整機制,支持農民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發展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民利益聯結型項目,發展鄉村產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人居環境整治、生態治理等鄉村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工商資本投資適合產業化、規模化、集約化經營的農業領域,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進入鄉村生活性服務業。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保障用於鄉村振興的財政投入,建立健全財政投入穩定增長機制,完善財政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發揮財政資金作用,建立財政投入引導、金融資本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村集體投入、村民自願的多元籌資機制。
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發行政府債券,用於現代農業設施建設和鄉村建設。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利用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資金支持現代農業設施建設和鄉村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或者鄉村振興基金,引導社會資本增加對鄉村振興的投入,重點支持鄉村產業發展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易返貧致貧人口監測預警和幫扶機制,落實民生保障政策和產業就業政策,提升脫貧地區產業幫扶組織化程度和基本公共服務水平,加強扶貧項目形成資產管理和監督,完善資產收益分配方式,防止規模性返貧,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
對易地扶貧搬遷規模較大的安置區,加強就業、產業、配套設施建設等方面的扶持,提升社區管理服務水平。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脫貧地區幫扶長效機制,動員社會力量參與脫貧地區幫扶,促進經濟相對發達縣(市、區)與脫貧地區的結對幫扶、優勢互補,採取措施集中支持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重點幫扶村。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農村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實行分層分類幫扶:
(一)對有勞動能力的農村低收入人口,幫助其發展產業、參與就業;
(二)對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口,按照規定將其納入農村低保或者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並按照困難類型給予專項救助、臨時救助;
(三)對醫療、教育、住房等方面存在困難的低收入人口,按照規定給予相應的專項救助。
在低收入人口較多的村(社區),建立社會救助服務站(點)。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調整完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使用範圍,整合使用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用於農業農村的資金,並在規定的期限內穩步提高用於農業農村比例,使土地使用權出讓收益用於農業農村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用於農業農村比例達到百分之八以上。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核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成本性支出,不得虛增土地使用權出讓成本,縮減土地使用權出讓收益。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適合鄉村特點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單列涉農信貸計畫,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發行“三農”專項金融債券,健全農業保險體系,提高農業保險服務能力,推動涉農企業上市掛牌和再融資,提高金融服務鄉村振興能力和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運用風險補償、貸款貼息、保費補貼、獎勵補助等方式,推進財政與金融協同聯動,引導金融機構加強對鄉村振興的投入;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制,推廣農業產業鏈生態擔保等模式。
商業銀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應當發展鄉村數字普惠金融,最佳化網點布局,支持鄉村振興。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村新增建設用地保障機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優先安排建設用地指標,滿足鄉村產業、公共服務設施和農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實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分區分類建立客觀反映鄉村振興進展的指標和統計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實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接受監督。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下一級人民政府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農業農村、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創新完善監督檢查方式,強化對農業農村投入優先保障等機制落實、資金使用、預算績效管理等情況監督檢查。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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