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實施細則

《安徽省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實施細則》是安徽省財政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安徽省財政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安徽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安徽省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皖財金〔2023〕62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有關保險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推動我省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21〕130號)精神,我們制定了《安徽省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財政廳
2023年1月29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助力鄉村振興,服務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農業保險條例》《金融企業財務規則》《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以及《安徽省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工作方案》《安徽省農業保險創新發展若干政策》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是指中央及地方財政引導有關農業保險經營機構(以下簡稱“承保機構”)開展符合條件的農業保險業務,按照保費的一定比例,為投保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等提供補貼。
本細則所稱承保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並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本細則所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以及其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
第三條 農業保險工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協同推進的原則。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實行財政支持、分級負責、預算約束、政策協同、績效導向、惠及農戶的原則。
(一)財政支持。財政部門履行牽頭主責,從發展方向、制度設計、政策制定、資金保障等方面推進農業保險發展,同時通過保費補貼、機構遴選等政策手段,發揮農業保險機制性工具作用,督促承保機構依法合規展業,充分調動各參與方積極性。
(二)分級負責。省財政廳對全省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負總責,並加強對市縣的指導和監督。各地財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各負其責。
(三)預算約束。各地財政部門應綜合考慮農業發展、財政承受能力等實際,適應農業保險業務發展趨勢和內在規律,量力而行、盡力而為,合理確定本地區農業保險發展優先順序,強化預算約束,提高財政預算管理水平。
(四)政策協同。各地財政部門要加強與農業農村、林業、保險監管等有關單位以及承保機構的協同,推動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與其他農村金融和支農惠農政策有機結合,促進形成農業保險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
(五)績效導向。突出正向激勵,構建科學合理的綜合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和運行監控,依規開展績效評價,加強評價結果套用。
(六)惠及農戶。各地財政部門會同有關方面聚焦服務“三農”,確保農業保險政策精準滴灌,切實提升投保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對政策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第二章 補貼政策
第四條 中央及省級財政提供保費補貼的農業保險(以下簡稱“中央補貼險種”)標的為關係國計民生和糧食、生態安全的主要大宗農產品,以及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有關精神確定的其他農產品。對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以下簡稱“地方特色險”),中央及省級財政通過以獎代補政策給予支持。
第五條 中央補貼險種的標的主要包括:
(一)種植業。稻穀、小麥、玉米、棉花、馬鈴薯、油菜、大豆、芝麻、花生、雜交稻制種、常規稻制種、小麥制種。
(二)養殖業。能繁母豬、育肥豬、奶牛。
(三)森林。公益林、商品林。
第六條 對中央補貼險種,財政部門按照以下規定提供保費補貼:
(一)種植業
1.基本險。面向全省所有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保額及費率分別為:稻穀570元/畝、6%;小麥480元/畝、4%;玉米400元/畝、5.8%;棉花500元/畝、5.6%;馬鈴薯550元/畝、4.3%;油菜300元/畝、5%;大豆225元/畝、5.8%;芝麻350元/畝、4.3%;花生500元/畝、4.3%。
保費補貼比例:中央財政補貼45%,省級財政補貼25%,市縣財政補貼10%,投保人承擔20%。皖北六市四縣[1]地區稻穀、小麥、玉米補貼比例:中央財政補貼45%,省級財政補貼30%,市縣財政補貼5%,投保人承擔20%。農墾集團、皖中集團所屬農場補貼比例:中央財政補貼45%,省級財政補貼25%,投保人承擔30%,鼓勵有條件的市縣給予一定保費補貼。
2.制種險。面向全省符合條件的制種農戶、種子生產合作社和種子企業。保額及費率分別為:常規稻680元/畝、6%;雜交稻850元/畝、6%;小麥590元/畝,4.5%。
保費補貼比例:中央財政補貼45%,省級財政補貼25%,市縣財政補貼10%,投保人承擔20%。農墾集團、皖中集團所屬農場補貼比例:中央財政補貼45%,省級財政補貼25%,投保人承擔30%,鼓勵有條件的市縣給予一定保費補貼。
3.完全成本保險。面向產糧大縣全體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保額及費率:稻穀、小麥、玉米保額分別為1000元/畝、860元/畝、700元/畝;按照風險區劃分地區設定差別費率,稻穀費率分別為5.5%、6%、6.2%,小麥費率分別為4%、4.5%,玉米費率分別為5.8%、6%、6.2%。
保費補貼比例:中央財政補貼45%,省級財政補貼25%,投保人承擔30%。
4.種植收入保險。面向產糧大縣全體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保額及費率:玉米種植收入保險保額不得低於700元/畝,保險費率參考當地玉米完全成本保險費率厘定,最高可上浮動20%。
保費補貼比例:按照當地玉米完全成本保險的保額、費率和補貼比例給予定額補貼,其中中央及省級財政合計補貼金額不高於實際保費的70%,投保人承擔比例不低於實際保費的30%。
(二)養殖業
能繁母豬、育肥豬、奶牛保險面向全省所有養殖場(戶)。保額及費率分別為:能繁母豬1500元/頭、6%;育肥豬800元/頭、5%;奶牛6000元/頭、6%。
保費補貼比例:中央財政補貼50%,省級財政補貼25%,市縣財政補貼5%,投保人承擔20%。農墾集團、皖中集團所屬農場補貼比例:中央財政補貼50%,省級財政補貼25%,投保人承擔25%,鼓勵有條件的市縣給予一定保費補貼。
(三)森林
森林保險面向全省各類林木所有者。保額及費率分別為:公益林780元/畝、2‰;商品林1000元/畝、2.2‰。
保費補貼比例:公益林中央財政補貼50%,省級財政補貼40%,市縣財政補貼10%;商品林中央財政補貼30%、省級財政補貼25%、市縣財政補貼25%、投保人承擔20%。農墾集團、皖中集團所屬林場補貼比例:公益林中央財政補貼50%,省級財政補貼40%,投保人承擔10%;商品林中央財政補貼30%、省級財政補貼25%、投保人承擔45%,鼓勵有條件的市縣給予一定保費補貼。
第七條 鼓勵各地結合當地實際和財力狀況,對符合農業產業政策、適應當地“三農”發展需求的地方特色險給予一定保費補貼。地方特色險標的應符合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調整方向,屬於國家鼓勵發展的優勢農產品或地方重點產業發展規劃品種。
對上一年度各地開展符合單一保險產品基本原理和要求,保單載明具體保險標的物,市縣財政給予保費補貼且足額撥付承保機構的地方特色險,省級財政結合年度預算安排和各地申報獎補等因素,按照不高於地方特色險保費25%的比例、且不高於市縣財政保費補貼比例的50%,確定當年省級財政獎補比例。符合條件的,將申報中央財政對地方特色險獎補政策支持。
第八條 中央財政下達的地方特色險獎補資金,由省級財政結合上一年度各市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綜合績效評價(附屬檔案3)得分和地方特色險在本市農業保險總規模中占比、市縣財政給予補貼的地方特色險保費規模、增速等4項因素加權分配。
各市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綜合績效評價、地方特色險占比綜合權重為20%。兩項指標總計100分,其中:綜合績效評價指標20分,地方特色險占比指標80分。各項指標按得分由高到低逐項排名,綜合績效評價指標依次遞減1分、地方特色險占比指標依次遞減5分,確定每項指標得分,並匯總確定各市總分。按照各市總分由高到低順序劃分4檔,每檔4個市,分別分配該權重下中央財政獎補資金的35%、30%、20%、15%,每檔內各市平均分配。若得分並列,按地方特色險占比得分由高到低排序。
上一年度市縣財政給予補貼的符合保險原則的地方特色險保費規模權重為80%。以i市為例,設定其上一年度地方特色險保費規模為a、增速調節係數為q(初始值1)、地方特色險保費規模在全省占比為θ%。如果上一年度a增速每增長25%,q相應增加0.1;如果上一年度a增速每下降5%,q相應減少0.1。則i市加權係數的θ%的計算公式為:
假設在中央財政對我省地方特色險獎補資金中,省級用於對市縣獎補的金額為A,各市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綜合績效評價、特色險占比綜合得分屬於第n檔,則該市當年所獲中央財政對地方特色險獎補資金M可表示為:
①當n=1時,M=A×80%×θ%+A×20%×35%÷4;
②當n=2時,M=A×80%×θ%+A×20%×30%÷4;
③當n=3時,M=A×80%×θ%+A×20%×25%÷4;
④當n=4時,M=A×80%×θ%+A×20%×15%÷4;
第九條 中央及省級財政的地方特色險獎補資金,專項用於地方特色險保費補貼。省級財政每年可根據工作需要,從中央財政獎補資金中提取不超過20%的資金,統籌用於完善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加強信息化建設、創新險種試點、績效評價激勵等農業保險相關工作。
第三章 保險方案
第十條 承保機構應當公平、合理擬訂農業保險條款和費率。保險費率應當按照保本微利原則厘定,綜合費用率不高於20%。屬於財政給予保費補貼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承保機構應當在充分聽取當地財政、農業農村、林業、保險監管、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和農戶代表,以及財政部安徽監管局意見的基礎上擬定。
第十一條 補貼險種的保險責任應當涵蓋我省主要的自然災害、重大病蟲鼠害、動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動物毀損等風險;有條件的地方,可穩步探索將產量、價格、氣象等變動作為保險責任。
第十二條 補貼險種的保險金額,主要包括:
(一)種植業保險。原則上為保險標的生長期內所發生的物化成本,包括種子、化肥、農藥、灌溉、機耕和地膜等成本。對產糧大縣三大糧食作物,保險金額可以覆蓋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農業生產總成本(完全成本);如果相應品種的市場價格主要由市場機制形成,保險金額也可以體現農產品價格和產量,覆蓋農業種植收入。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的保障水平不高於相應品種種植收入的80%。
(二)養殖業保險。原則上為保險標的的生產成本,可包括部分購買價格或飼養成本,具體根據我省養殖業發展實際、財力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動態調整。
(三)森林保險。原則上為林木損失後的再植成本,包括災害木清理、整地、種苗處理與施肥、挖坑、栽植、撫育管理到樹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總費用。
(四)地方特色險。原則上為保險標的物化成本或生產成本。具備條件的地方特色農產品可體現價格和產量,覆蓋相應品種收入,保障水平不高於相應品種收入的80%。
鼓勵各地根據農戶意願和支付能力,適當調整保險金額。對於超出現行標準的部分,應通過適當方式予以明確,由此產生的保費,可由市縣財政給予補貼,或由投保人承擔。
農業生產總成本、單產和價格(地頭價)數據,以相關部門認可的數據或發展改革部門最新發布的《全國農產品成本收益資料彙編》《安徽省農產品成本收益資料彙編》為準。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參照中國農業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農再”)等單位發布的農業保險風險區劃和風險費率參考,逐步建立農業保險費率動態調整機制,合理確定費率水平。
第十四條 承保機構應當合理設定補貼險種的賠付標準,維護投保農戶合法權益。補貼險種不得設定絕對免賠,中央財政補貼各類險種相對免賠不高於20%,地方特色險由各地科學合理設定相對免賠。
第十五條 補貼險種的保險條款應當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中央補貼險種保單應當明確載明保險標的位置和投保人、各級財政承擔的保費比例及金額;地方特色險保單保費比例及金額應由市、縣財政和投保人分擔,不再單獨載明中央及省級財政承擔比例,但需體現“在中央及省級財政獎補政策支持下”等字樣。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 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省級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列入年度省級預算;市縣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由市縣財政預算安排。市級財政部門負責監督轄內保費補貼資金到位情況。
第十七條 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實行專款專用、據實結算。各地中央財政保費補貼資金當年出現結餘的,抵減下年度預算;省級財政保費補貼結餘資金,按省級財政預算有關規定執行。如下年度不再為補貼地區,中央及省級財政結餘部分全額返還中央及省級財政部門。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農墾集團、皖中集團所屬農場保費補貼資金預算編制、審核撥付、清算結算等工作,由各農場所在地市級財政部門按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市級財政部門應於每年2月10日前,編制當年保費補貼資金申請報告、上年度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結算報告,地方特色險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申請報告。主要包括:
(一)保險方案。包括補貼險種的承保機構、經營模式、保險品種、保險費率、保險金額、保險責任、補貼區域、投保面積(數量)、單位保費、總保費等內容。
(二)補貼方案。包括農戶自繳保費比例及金額、各級財政補貼比例及金額、資金撥付與結算等情況。
(三)保障措施。包括工作計畫、組織領導、監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損、理賠、防災防損等措施。
(四)生產成本收益數據。包括相關部門認可的農業生產成本收益數據等內容。
(五)相關表格。市級財政部門應填報上年度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結算表(附屬檔案1-1、1-2、1-3),當年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測算表(附屬檔案2-1、2-2),上一年度地方特色險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附屬檔案1-4),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到位承諾函(附屬檔案4)。
(六)其他材料。財政部安徽監管局、省財政廳認為應當報送或有必要進行說明的材料。
第十九條 市級財政部門要重點關注保費補貼資金是否按規定用途使用、是否及時足額撥付到位,承保機構是否按照本細則規定報送保單級數據、是否收取農戶保費以及承保理賠公示等情況,並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承保機構應加強對承保標的的核驗,對承保理賠數據和報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 市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和完善預算編制工作,根據補貼險種的投保面積、投保數量、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和保費補貼比例等情況,填報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測算套表(附屬檔案2-1、2-2),測算下一年度各級財政應當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並編制報告,於每年7月1日前報省財政廳。
第二十一條 對未按上述規定時間報送補貼資金申請材料的地區,省財政廳將不予受理,並視同該年度該地區不申請中央及省級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
第二十二條 省財政廳根據市級財政部門報送的材料,結合預算安排、財政部審核結果等情況,清算上年度並預撥當年保費補貼資金。
各地財政部門在向承保機構撥付保費補貼資金時,應當要求承保機構提供補貼資金對應業務的保單級數據,並將數據資料至少保存10年。承保機構提供的保單級數據要簽字簽章完整、對應保單手續齊全,切實做到可核驗、可追溯、可追責。對尚未收到符合要求的保單級數據,卻向承保機構撥付保費補貼資金的,省財政廳將收回相應業務對應的中央及省級財政保費補貼。承保機構如發現報送的保單級數據有誤或農戶退保的,要及時報告對應的財政部門,更新相關數據、調整相應保費補貼。
對以前年度中央及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結餘較多的地區,各地財政部門應當進行說明。對連續兩年結餘資金較多且無特殊原因的地區,省財政廳將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結合當年省級財政收支狀況、地方實際執行情況等,收回財政補貼結餘資金,並酌情扣減當年預撥資金。
第二十三條 各地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農業保險承保進度及簽單情況,及時向承保機構撥付保費補貼資金,不得拖欠。原則上,財政部門在收到承保機構的保費補貼資金申請後的一個季度內完成審核和資金撥付工作;超過一個季度仍未撥付的,相關財政部門應向省財政廳作書面說明,省財政廳按要求報財政部。
第二十四條 承保機構在與中國農再進行數據交換時,應當將收取農戶保費情況及已向財政部門提交資金申請的各級財政補貼到位情況一併交換。
對拖欠承保機構保費補貼較為嚴重的地區,省財政廳將通過約談、通報或下達督辦函等方式要求整改。整改不力的,省財政廳將按規定收回中央及省級財政補貼,取消該地區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及獎補資格,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地財政部門應建立保費補貼資金常態化監督機制,準確掌握保費補貼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及時安排撥付保費補貼資金。對中央及省級財政應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缺口,市級財政部門可在次年報送資金結算申請時一併提出。
第二十六條 保費補貼資金的撥付,按照預算管理體制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機構管理
第二十七條 承保機構應當將農業保險核心業務系統與中國農再建設的全國農業保險數據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對接,及時、完整、準確報送農業保險數據信息。信息系統屬地數據真實性由當地財政部門負責監督。
第二十八條 承保機構應當按信息系統要求填報以下信息:
(一)農業保險保單級數據;
(二)農戶保費繳納情況;
(三)各級財政保費補貼到位情況;
(四)保險標的所屬村級代碼;
(五)財政部門要求填報的其他情況。
根據中國農再反饋的承保機構年度數據報送質量評價結果,省財政廳用於但不限於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綜合績效評價。
第二十九條 各地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補貼險種承保機構遴選(僅市級制定)、考核等相關制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優勝劣汰的原則,公開遴選承保機構。
納入遴選的為政策性農業保險,是指由各級政府提供保費補貼的農業保險,涵蓋所有享受中央、省、市、縣(區)財政保費補貼的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等保險品種。承保機構應當滿足財政部、省財政廳關於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機構遴選管理工作的有關要求。
第三十條 承保機構要履行社會責任,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兼顧經濟效益,提高農業保險服務水平與質量。
(一)服務“三農”全局,統籌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積極穩妥做好農業保險工作;
(二)加強農業保險產品與服務創新,合理擬定保險方案,改善承保工作,滿足日益增長的“三農”保險需求;
(三)發揮網路、人才、管理、技術、服務等專業優勢,迅速及時做好災後查勘、定損、理賠工作;
(四)加強宣傳公示,促進農戶了解保費補貼政策、保險條款及工作進展等情況;
(五)強化風險管控,預防為主、防賠結合,協助做好防災防損工作,通過再保險等有效方式分散風險;
(六)其他惠及農戶的相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 承保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及省財政廳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計提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逐年滾存,建立健全應對農業大災風險的長效機制。
省級承保機構應當於每年5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提取、使用情況報告省財政廳,並抄送財政部安徽監管局。
第三十二條 各地財政部門或承保機構不得引入保險中介機構為農戶與承保機構辦理政策性農業保險補貼險種契約簽訂等有關事宜。各級財政補貼險種的保費或保費補貼,不得用於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手續費或佣金。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條 各地財政部門應當結合本地財政狀況、農戶承受能力等情況,每年自下而上制定保費補貼方案,包括但不限於工作目標、承保計畫、保障措施等。
鼓勵各地有關部門和承保機構採取有效措施,加強防災防損工作,防範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對承保機構的展業、承保、查勘、定損、理賠、防災防損等農業保險工作給予支持。
第三十四條 各地財政部門和承保機構應當因地制宜確定具體投保模式,堅持尊重農戶意願與提高組織程度相結合,積極發揮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鄉鎮農林財工作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等組織服務功能,採取多種形式組織農戶投保。
承保機構一般應當以單一投保人(農戶)為單位出具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應發放到戶。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鄉鎮農林財工作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戶投保的,承保機構可以村級為單位出具保險單,編制投保清單,詳細列明農戶投保信息,並由投保農戶或其授權的直系親屬簽字確認。承保機構在確認收到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繳保費後,方可出具保險單。
第三十五條 對財政補貼險種,允許設立協保員,協助承保機構開展承保、理賠等工作,並可在聚焦農業保險主責主業的基礎上,協助辦理涉農金融業務。每村設協保員一名,由鄉鎮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擇優推薦,承保機構考核聘用,或由承保機構向社會公開招聘,並在本村(居)公示。
承保機構應當與協保員簽訂書面契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承保機構按規定向協保員支付一定費用,具體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但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地公益性崗位的平均報酬。承保機構應當每年對協保員開展不少於2次全員業務培訓,並對協保員的協辦行為負責。
第三十六條 承保機構應當按照財政、保險監管等部門制定的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辦法及農業保險業務經營要求,做好財政補貼險種的承保理賠工作,切實維護投保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等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 承保機構應當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定後10日內,將應賠償的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農業保險契約對賠償保險金期限有約定的,承保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
原則上,承保機構應當通過財政補貼“一卡通”、銀行轉賬等非現金方式,直接將保險賠款支付給被保險人,確保將賠償保險金直接賠付到人到戶。
第三十八條 承保機構要嚴格執行承保理賠“三公示、兩簽字”“五公開、兩到戶”“一告知五渠道”等規定,在村居(組)顯著位置或企業公示欄,或通過網際網路等方式,將惠農政策、承保情況、理賠結果、服務標準和監管要求進行公示,提高信息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依法依規保障參保農戶的知情權。
第七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省財政廳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規定,科學設定績效目標,組織實施績效運行監控,建立和完善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績效評價制度。
各地財政部門根據中央及我省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有關要求,對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綜合績效評價指標,建立績效評價常態化工作機制,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並將其與完善農業保險政策、遴選承保機構等工作有機結合。
第四十條 省財政廳每年隨中央及省級財政預算資金同步下達《安徽省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區域績效目標表》。市級財政部門應形成上年度自評報告及自評表,於每年3月1日前報送省財政廳。區域績效自評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區域績效目標分解下達情況。中央及省級預算資金分解下達情況,市、縣財政資金安排和本地區績效目標設定情況。
(二)區域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分析。資金投入情況分析,包括資金執行和管理等;總體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分析;績效指標完成情況分析,包括對照各項三級績效指標釋義、目標值等,逐項分析全年實際完成情況。
(三)偏離績效目標的原因和下一步改進措施。總體目標和績效指標未完成或超過指標值較多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改進措施。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原因分析和改進措施。
(四)績效自評結果擬套用和公開情況。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各級巡視、審計和財政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及其所涉及的金額。
(六)相關表格。對照區域績效目標自評表(附屬檔案5)各項三級績效指標釋義、目標值等,逐項填寫全年實際完成值。
第四十一條 各市級財政部門、省級承保機構對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綜合績效評價指標表(附屬檔案3),每年開展一次綜合績效評價工作,分別形成上年度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綜合績效評價報告及佐證材料,於每年2月20日前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結合日常掌握、客觀數據等情況,對上報自評材料進行覆核,形成最終考核結果。綜合績效自評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各項綜合績效評價指標完成情況。對照各項三級績效指標的指標釋義和評價標準,逐項填寫全年實際完成情況並計算分值。
(二)未完成績效指標的原因和改進措施。對未完成績效指標的原因逐條進行分析,書面作出說明並提出改進措施。
(三)相關表格。各市財政局、各省級承保機構應分別填報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綜合績效評價表(附屬檔案3),並提供每項指標對應的佐證材料。
(四)其他材料。省財政廳認為應當報送或有必要進行說明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條 省財政廳適時對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和效果進行評價。
各地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執行情況動態監控機制,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本地區工作自查,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省財政廳。
第四十三條 禁止以下列方式騙取農業保險保費補貼:
(一)虛構、虛增保險標的,或者以同一保險標的進行多次投保;
(二)通過虛假理賠、虛列費用、虛假退保、截留或者代領或者挪用賠款、挪用經營費用等方式,沖銷投保農戶繳納保費或者財政補貼資金;
(三)其他騙取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的方式。
第四十四條 對於各地財政部門、承保機構以任何方式騙取保費補貼資金的,省級財政等有關部門將責令其改正並追回相應保費補貼資金,暫停其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各地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中,存在違反本細則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各地財政部門和承保機構應當根據本細則規定,及時制定和完善相關實施細則。
第四十六條 對未納入中央財政保費補貼和省級特色險獎補政策支持範圍,但享有市縣財政資金支持的農業保險業務,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今後根據財政部有關檔案適時調整。《安徽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安徽省特色農產品保險財政補助實施辦法〉的通知》(財金〔2011〕2356號)、《安徽省財政廳關於調整政策性種植業保險政策的通知》(財金〔2015〕601號)、《安徽省財政廳關於調整皖北三市十縣地區產糧大縣三大主糧作物保險保費補貼政策的通知》(財金〔2016〕117號)、《安徽省財政廳關於在產糧大縣開展農業大災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財金〔2017〕796號)、《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農業農村廳 安徽銀保監局關於在產糧大縣開展水稻完全成本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皖財金〔2018〕1449號)、《安徽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關於擴大農業大災保險試點範圍的通知》(皖財金〔2019〕1115號)同時廢止,對本細則未提及的相關事宜,繼續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