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農業保險保費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廣東省農業保險保費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和加強廣東省農業保險保費財政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農業保險條例》《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4年2月7日,廣東省財政廳等五部門印發《廣東省農業保險保費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2024年修訂)》,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農業保險保費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7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7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財政廳等五部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林業局 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關於印發《廣東省農業保險保費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2024年修訂)》的通知
粵財金〔2024〕1號
省直有關部門,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農業農村局、林業部門、地方金融監管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各地市分局,各承保機構:
為加強廣東省農業保險保費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根據《廣東省政策性農業保險實施方案(2024-2026年)》(粵財金〔2023〕35號)等有關規定,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省委金融委辦公室、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聯合制定了《廣東省農業保險保費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2024年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實施過程中如有疑問,請及時向省有關部門反映。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林業局
廣東省委金融委辦公室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 
2024年2月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廣東省農業保險保費財政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農業保險條例》《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財金〔2021〕13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保險保費財政補貼資金(以下簡稱保費補貼資金),是指各級財政通過預算安排,對承保機構在廣東省內開展的符合條件的農業保險業務,按照規定標準提供的保費補貼資金。
本辦法所稱承保機構,是指各地市遴選的提供農業保險服務、按規定申請保費補貼資金的保險公司等組織機構。本辦法所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以及其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
第三條 農業保險工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協同推進的原則。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實行財政支持、分級負責、預算約束、政策協同、績效導向、惠及農戶的原則。
(一)財政支持。財政部門履行牽頭主責,從發展方向、制度設計、政策制定、資金保障等方面推進農業保險發展,通過保費補貼、機構遴選等多種政策手段,發揮農業保險機制性工具作用,督促承保機構依法合規展業,充分調動各參與方積極性,推動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
(二)分級負責。省財政廳對全省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負總責,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各負其責。
(三)預算約束。各級財政部門應綜合考慮農業發展、財政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適應農業保險業務發展趨勢和內在規律,量力而行、盡力而為,合理確定本地區農業保險發展優先順序,強化預算約束,提高財政預算管理水平。
(四)政策協同。各級財政部門加強與農業農村、林業、保險監管等有關單位以及承保機構的協同,推動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與其他農村金融和支農惠農政策有機結合,促進形成農業保險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
(五)績效導向。突出正向激勵,構建科學合理的綜合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開展績效評價和結果套用。
(六)惠及農戶。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方面聚焦服務“三農”,確保農業保險政策精準滴灌,切實提升投保農戶政策獲得感和滿意度。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省財政廳負責統籌協調全省農業保險管理工作,牽頭制定保費補貼資金管理辦法,加強預算約束,根據農業農村、林業部門分領域推進農業保險實施情況(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種植險和養殖險,林業部門負責森林險,下同),編制安排中央和省級保費補貼資金預算,牽頭做好中央和省級保費補貼資金結算、監督及績效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負責分領域監督指導各級對口部門推進農業保險項目實施。配合省財政廳做好分領域農業保險中央和省級保費補貼資金結算、監督工作,組織開展績效自評工作。
第六條 各市縣財政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地區農業保險管理工作,加強財政預算安排與農業保險發展相銜接,強化預算約束,根據農業農村、林業部門分領域推進農業保險實施情況,編制安排本級保費補貼資金,牽頭做好保費補貼資金結算、監督及績效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市縣農業農村、林業部門負責分領域推進本地區農業保險項目實施,加強農業保險發展與財政預算安排相銜接,做好分領域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申報、結算、監督檢查、績效自評及信息公開工作。
第八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及各地市監管分局(以下簡稱保險監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承保機構最佳化保險產品服務,規範開展農業保險承保、理賠及保費補貼資金申請工作。強化農業保險業務監管,參與推進“保防救賠”一體化建設。
第三章 補貼標準
第九條 保費補貼資金主要用於有關種植業保險、養殖業保險、森林保險,以及地市根據當地農業產業發展需要自行選擇開辦的地方特色農業保險品種等。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在地方自願開展並符合條件的基礎上,省財政按照以下規定提供保費補貼。廣州、珠海、佛山、東莞、中山、江門市(恩平、台山、開平、鶴山市除外)為1類地區;肇慶、惠州、潮州、汕頭、揭陽、汕尾、梅州、湛江、茂名、陽江、雲浮、清遠、河源、韶關市,以及江門的恩平、台山、開平、鶴山市為2類地區。
(一)中央財政補貼型種植險
保險標的:水稻(含產糧大縣完全成本)、水稻制種、玉米、花生、馬鈴薯、甘蔗。
保費補貼:參保對象負擔20%;中央財政補貼35%;省級財政對2類地區補貼30%,對1類地區不予補貼;除中央、省級財政補貼及參保對象自負保費外,其餘由市縣財政負擔(原則上市級補貼比例不低於縣級,下同)。
(二)中央財政補貼型養殖險
保險標的:能繁母豬、育肥豬(含仔豬)、奶牛。
保費補貼:參保對象負擔25%;中央財政補貼40%;省級財政對2類地區補貼25%,對1類地區不予補貼;除中央、省級財政補貼及參保對象自負保費外,其餘由市縣財政負擔。
(三)中央財政補貼型森林險
保險標的:公益林、商品林。
保費補貼:公益林補貼比例為100%。其中:中央財政補貼50%;省財政對省屬林場補貼50%,對2類地區補貼30%,對1類地區不予補貼;除中央、省級財政補貼外,其餘由市縣財政負擔。商品林由林木經營者負擔30%(省屬林場除外);中央財政補貼30%;省級財政對省屬林場補貼70%,對2類地區補貼30%,對1類地區不予補貼;除中央、省級財政補貼及林木經營者自負保費外,其餘由市縣財政負擔。
(四)省級財政補貼型種植險
保險標的:嶺南水果(含在廣東省內種植的所有水果)、種植大棚、蔬菜、花卉苗木、茶葉。
保費補貼:種植戶負擔40%,省級財政對2類地區補貼40%,對1類地區補貼5%;除省級財政補貼及參保對象自負保費外,其餘由市縣財政負擔。
(五)省級財政補貼型養殖險
保險標的:家禽養殖(含肉雞、蛋雞、肉鴨)、水產養殖(含淡水、鹹淡水養殖)、現代化海洋牧場養殖(含海洋牧場、海水網箱養殖)。
保費補貼:家禽養殖參保對象負擔40%;省級財政對2類地區補貼40%,對1類地區補貼5%;水產養殖參保對象負擔50%,省級財政對2類地區補貼40%,對1類地區補貼5%;現代化海洋牧場養殖參保對象負擔40%,省級財政對2類地區補貼45%,對1類地區補貼5%;除省級財政補貼及參保對象自負保費外,其餘由市縣財政負擔。
(六)省級財政補貼型森林險
保險標的:油茶。
保費補貼:種植戶負擔40%,省級財政對2類地區補貼40%,對1類地區補貼5%;除省級財政補貼及參保對象自負保費外,其餘由市縣財政負擔。
第十一條 鼓勵各地根據當地農業產業發展需要,自行選擇開辦地方特色農業保險,由市縣財政給予適度補貼支持。省財政對地方特色農業保險以獎代補,地方特色農業保險不得固化省級補貼比例。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林業部門(分領域)將本地區開辦的地方特色保險報省財政廳、農業農村廳、林業局備案。省財政獎補資金與地方特色農業保險規模、地區類別及補貼資金結算進度掛鈎,具體由省農業農村廳、林業局會省財政廳制定分配方案。
第十二條 中央獎補資金納入省級統籌,按有關規定使用。省級每年可從中央獎補資金中提取不超過20%,統籌用於完善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加強信息化建設、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等農業保險相關工作。
第四章 保險方案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林業局及保險監管部門制定全省農業保險總體方案。各地財政部門會同本級農業農村、林業及保險監管部門參照總體方案實施原則和標準,結合本地農業生產和風險實際狀況,因地制宜完善、細化具體險種的保險責任、保額、費率,合理設定補貼險種賠付標準,提高保費補貼資金效益,維護投保農戶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各地按照保本微利原則,建立農業保險費率動態調整機制,原則上綜合費用率不高於20%。對3-5年周期內賠付率較低或較高的險種及時調整費率,通過費率機制逐步體現風險差異,真實反映農業生產風險狀況。
第十五條 補貼險種的保險責任應當涵蓋當地主要的自然災害、重大病蟲鼠害、動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動物毀損等風險;有條件的地方可穩步探索將產量、氣象等變動作為保險責任。
第十六條 各地根據歷年實施具體險種情況,結合標的實際生產成本,確定補貼險種的保險金額。
(一)種植業保險。原則上為保險標的生長期內所發生的物化成本,包括種子、化肥、農藥、灌溉、機耕和地膜等成本。產糧大縣的三大糧食作物,保險金額可以覆蓋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農業生產總成本(完全成本);如果相應品種的市場價格主要由市場機制形成,保險金額也可以體現農產品價格和產量,覆蓋農業種植收入。
(二)養殖業保險。原則上為保險標的的生產成本,可包括部分購買價格或飼養成本,具體由各地根據養殖業發展實際、地方財力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保險金額。
(三)森林保險。原則上為林木損失後的再植成本,包括災害木清理、整地、種苗處理與施肥、挖坑、栽植、撫育管理到樹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總費用。其中油茶保險參照種植成本和預期收入的不同,按照油茶樹體和油茶鮮果兩部分同時投保。油茶樹體原則上為樹體損失後的再植成本,包括災害木清理、整地、種苗處理與施肥、挖坑、栽植、撫育管理數目成活所需的一次性總費用。油茶鮮果原則上為鮮果預計產量的預期收入。
農業生產總成本等數據,以相關部門認可的數據或省發展改革委最新發布的農產品成本收益資料為準。
第十七條 鼓勵各地市和承保機構根據實際情況,保障糧食生產安全,適當調整保險責任、保險金額。對於超出標準的部分,應當通過適當方式予以明確,由此產生的額外保費,有條件的市縣可以結合實際,提供一定的保費補貼,或由投保人承擔。
第十八條 承保機構應當合理設定補貼險種賠付標準,維護投保農戶合法權益。補貼險種不得設定絕對免賠,科學合理設定相對免賠。補貼險種的保險條款應當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單上應當明確載明農業保險標的具體名稱、保額及位置,農戶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各級財政等各方承擔的保費比例及金額等。
第五章 預算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牽頭保費補貼資金預算管理工作,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林業部門按規定儲備農業保險項目,根據財政預算,科學測算保費補貼資金需求,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報上一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保費補貼資金應按規定申報績效目標,績效目標應合理可達到,由與農業保險發展直接相關,可量化評估的數量、質量、時效、成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滿意度等績效指標構成。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林業部門建立本級保費補貼資金保障機制,按季度與承保機構結算本級保費補貼資金,原則上在收到承保機構保費補貼資金申請後,在一個季度內完成審核和資金撥付工作。中央和省級保費補貼資金由省財政根據各地申請與承保機構直接結算。
第二十二條 每季度首月5日前,承保機構向市縣農業農村、林業部門提交上季度保費補貼結算申請材料,承保機構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各市縣農業農村、林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做好承保機構申請材料的匯總審核工作。每季度首月底前,各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林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匯總審核申請材料情況,分領域填報《中央和省級保費補貼資金結算申請表》(以下簡稱《結算申請表》,附屬檔案1),提交省農業農村廳、林業局,抄送省財政廳。
第二十三條 省農業農村廳、林業局分領域匯總各地提交的《結算申請表》,於每季度次月底前向省財政廳提交《中央和省級保費補貼資金撥付申請表》(以下簡稱《撥付申請表》,附屬檔案2)。省財政廳根據《撥付申請表》,將中央和省級保費補貼資金預算指標安排給省農業農村廳、林業局,省農業農村廳、林業局將上季度保費補貼資金撥付至承保機構省級公司賬戶,並將撥款信息反饋各地市農業農村、林業部門。
第二十四條 各級農業農村、林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省農業農村廳、林業局反饋的保費補貼資金撥付信息,組織做好與承保機構對賬工作。各承保機構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保費補貼資金統計、確認和對賬工作,確保賬賬一致。
第二十五條 每年1月31日前,各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林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分領域填報《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結算表(不含產糧大縣完全成本保險)》《產糧大縣完全成本保險保費補貼結算表》《省級補貼險種情況表》《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測算表(不含產糧大縣完全成本保險)》《產糧大縣完全成本保險保費補貼測算表》(附屬檔案3、4、5、6、7),附資金結算報告及相關佐證材料,報送省農業農村廳、林業局。
資金結算報告包括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保險方案。包括補貼險種的承保機構、經營模式、保險品種、保險費率、保險金額、保險責任、補貼區域、投保面積、單位保費、總保費等相關內容。
(二)補貼方案。包括農戶自繳保費比例及金額、各級財政補貼或中央單位承擔的比例及金額、資金撥付與結算等相關情況。
(三)保障措施。包括工作計畫、組織領導、監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損、理賠、防災防損等相關措施。
(四)生產成本收益數據。包括相關部門認可的農業生產成本收益數據等相關內容。非完全成本保險品種,保險金額超過物化成本的,應當進行說明,並測算各級財政應承擔的補貼金額。
相關佐證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承保機構出具的保單明細表(參考附屬檔案8),匯總數據應與附屬檔案1、2同類數據一致。
(二)財政、農業農村或林業部門撥付至承保機構的撥款清單或明細表,匯總數據應與附屬檔案1、2同類數據一致。
(三)其他需要進行說明的情況材料。
第二十六條 省農業農村廳、林業局匯總各地市提交的相關材料,形成資金結算匯總報告及匯總表格,於2月28日前提交省財政廳。
第二十七條 每年6月30日前,省農業農村廳、林業局分別填報下一年度《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測算表》《三大糧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保費補貼測算表》提交至省財政廳。
第二十八條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林業部門加強對保費補貼資金結算申請材料的審核,嚴格確認符合財政補貼條件的農業保險項目,各級農業農村、林業部門應結合本區域統計年鑑有關生產數據對承保面積(數量)進行技術核實,對存在數據虛假、邏輯不符以及其他不符合政策性農業保險規定情形的,交由有關部門按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 保費補貼資金結算以保單級數據為基礎,保單級數據至少保存10年,由各市縣農業農村、林業部門留存。相關保單級數據要做到可核驗、可追溯、可追責。
第六章 機構管理
第三十條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林業部門,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優勝劣汰的原則,通過公開遴選確定農業保險承保機構,保費規模較大的縣級區域可探索開展自行遴選。每個縣級行政區域森林險種承保機構數量原則上不超過1家,其他險種(不含森林險)承保機構原則上不超過2家。各地應在與承保機構簽訂的契約中明確預算約束管理要求,引導本地區農業保險有序健康發展。
第三十一條 承保機構應將農業保險核心業務系統與中國農業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接,及時、完整、準確報送農業保險數據信息,包括:
(一)農業保險保單級數據;
(二)農戶保費繳納情況;
(三)各級財政保費補貼到位情況;
(四)保險標的所屬村級代碼;
(五)財政、農業農村、林業部門要求填報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二條 承保機構應履行社會責任,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兼顧經濟效益,不斷提高農業保險服務水平與質量:
(一)服務“三農”全局,統籌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積極穩妥做好農業保險工作;
(二)加強農業保險產品與服務創新,合理擬定保險方案,改善承保工作,滿足日益增長的“三農”保險需求;
(三)發揮網路、人才、管理、服務等專業優勢,迅速及時做好災後查勘、定損、理賠工作;
(四)加強宣傳公示,促進農戶了解保費補貼政策、保險條款及工作進展等情況;
(五)強化風險管控,預防為主、防賠結合,協助做好防災防損工作,通過再保險等有效方式分散風險;
(六)其他惠及農戶的相關工作。
第三十三條 承保機構應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計提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逐年滾存,逐步建立應對農業大災風險的長效機制,每年5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提取、使用情況報告省財政廳。
第三十四條 承保機構應採取有效措施,加強防災減損工作,防範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各級財政、農業農村、林業和保險監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對承保機構的展業、承保、查勘、定損、理賠、防災防損等農業保險工作給予支持。
第三十五條 各市縣因地制宜確定具體投保模式,堅持尊重參保對象意願與提高組織程度相結合,積極發揮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鄉鎮農林財工作機構、村民委員會等組織服務功能,採取多種形式組織農戶投保。承保機構一般應當以單一投保人為單位出具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應發放到戶。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鄉鎮農林財工作機構、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戶投保的,承保機構可以以村為單位出具保險單,制訂投保清單,詳細列明參保對象的投保信息,並由參保對象或其授權的直系親屬簽字確認。
第三十六條 承保機構應加強農業保險大數據和承保(協保)隊伍建設,提高對承保標的的核驗質量和效率,嚴防重複投保、虛假投保、虛假理賠等違法違規行為。承保機構對承保理賠數據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 每村結合實際需要可以設協保員一名或多名,由承保機構和村民委員會協商確定,並在本村公示。承保機構應與協保員簽訂書面契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承保機構可以向協保員支付一定費用,具體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但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地公益性崗位的平均報酬。承保機構應加強對協保員的業務培訓,對協保員的協辦行為負責。鄉鎮及以上農業保險協辦業務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各級部門和承保機構不得引入保險中介機構為農戶與承保機構辦理財政補貼險種契約簽訂等有關事宜。財政補貼險種的保費或保費補貼,不得用於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手續費或佣金。
第三十八條 承保機構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定後10日內,將應賠償的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農業保險契約對賠償保險金期限有約定的,承保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承保機構原則上通過財政補貼“一卡通”、銀行轉賬等非現金方式,直接將保險賠款支付給投保農戶。如果投保農戶沒有財政補貼“一卡通”和銀行賬戶,承保機構應採取適當方式確保將賠償保險金直接賠付到戶。
第三十九條 被保險人為市、縣林業部門和國有林場的,承保機構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定後10日內,將應賠償的保險金轉賬至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在收到賠償保險金後,應作為收入納入當年單位預算管理,專項用於投保區域的生態修復等項目。被保險人應於每年年末將當年保險金收支情況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四十條 承保機構在確認收到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繳保費後方可出具保險單。承保機構應按規定在村(組)顯著位置或企業公示欄,或通過網際網路等方式,將惠農政策、承保情況、理賠結果、服務標準和監管要求進行公示,做到公開透明。
第七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績效評價制度。各級農業農村、林業部門分領域開展保費補貼資金績效自評工作,形成自評報告及《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績效自評表》(參考附屬檔案9),於每年2月28日前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四十二條 省財政廳牽頭組織開展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綜合績效評價。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承保機構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填寫《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綜合績效評價表》(附屬檔案10),附綜合績效評價報告及相關佐證材料(掃描後提供PDF電子格式檔案),於每年2月28日前報送省財政廳。綜合績效評價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各項綜合績效評價指標完成情況。對照各項三級績效指標的指標釋義和評價標準,逐項填寫全年實際完成情況並計算分值。
(二)未完成績效指標的原因和改進措施。對未完成績效指標的原因逐條進行分析,書面作出說明並提出改進措施。
(三)其他應當報送或有必要進行說明的材料。
第四十三條 禁止以下列方式騙取農業保險保費補貼:
(一)虛構或者虛增保險標的,或者以同一保險標的進行多次投保;
(二)通過虛假理賠、虛列費用、虛假退保、截留或者代領或者挪用賠款、挪用經營費用等方式,沖銷投保農戶繳納保費或者財政補貼資金;
(三)其他騙取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的方式。
第四十四條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林業、保險監管部門、承保機構在保費補貼資金管理過程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保險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農業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由省委金融委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省委金融委辦公室、國家金融管理監督總局廣東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廣東省農業保險保費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粵財金〔2022〕14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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