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管理辦法

《浙江省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管理辦法》是為貫徹落實財政部農業保險保費管理規定,進一步加強財政補貼資金的管理,推動浙江省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制定的辦法。

2022年11月22日,浙江省財政廳印發《浙江省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管理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 發文字號:浙財金〔2022〕35號
制定背景,通過過程,辦法全文,內容解讀,制定依據,主要內容,

制定背景

為加強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完善農業保險政策框架,提升農業保險數據信息服務水平,財政部於2021年12月31日印發《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明確農業保險工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協同推進的原則,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實行財政支持、分級負責、預算約束、政策協同、績效導向、惠及農戶的原則,要求省級財政部門制定相關細則,並且在細則中規範相關部門、單位和承保機構在農業保險數據真實性和保費補貼資金申請審核環節中的職責等。為切實貫徹落實財政部工作要求,結合浙江省實際,浙江省財政廳起草了《浙江省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管理辦法》,強化預算約束和績效導向,提升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提高農業保險承保機構的服務能力,加快浙江省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助力鄉村振興,服務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產業發展。

通過過程

2022年11月22日,浙江省財政廳以浙財金〔2022〕35號印發《浙江省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管理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浙江省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管理辦法
為加強全省農業保險財政補貼資金的管理,推動農業增產農戶增收,促進共同富裕,確保農業保險工作順利開展,根據《浙江省實施〈農業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331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21〕47號)、《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財金〔2021〕130號)、《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政策性農業承保機構遴選管理工作的通知》(財金〔2020〕128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本辦法所稱浙江省農業保險財政補貼,是指各級財政對本地區參加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農戶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按當年保費金額給予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具體補貼品種及承擔比例按照省政府、省級相關部門等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辦法所稱農業保險承保機構,是指經公開遴選後獲得農業保險承保資格的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農業互助等保險組織。本辦法所稱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簡稱農險協調辦),是指根據《浙江省實施〈農業保險條例〉辦法》要求,由縣級以上政府確定的,負責推動、協調本區域內政策性農業保險綜合管理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省農險協調辦現設在省農業農村廳。
二、承保計畫和預算管理
(三)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綜合考慮本地區農業發展、財政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量力而行、盡力而為,統籌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與其他支農惠農政策,合理確定本地區農業保險發展優先順序,強化績效導向和預算約束。農業保險保費財政補貼資金應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四)每年10月底前,各市、縣(市、區)(以下簡稱市縣)農險協調辦牽頭,會同農業、林業等相關部門,研究、編制本地區下年度承保計畫,包括但不限於保險險種、投保面積、承保機構、保障金額和相關費率等,測算保費補貼資金。各市縣財政部門根據承保計畫,結合實際,統籌安排保費補貼預算。
省農險協調辦匯總全省下年度農業保險承保計畫,會同農業、林業等相關部門,按協調小組工作規則,明確全年農業保險工作開展重點和保費補貼預算建議,並將審核後的承保計畫和保費補貼預算提交省財政廳。
(五)省財政廳根據省農險協調辦匯總提交的承保計畫和保費補貼預算建議,核定全省年度農業保險財政補貼資金預算。
三、資金結算和撥付
(六)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實行專款專用,按年度據實結算。保費補貼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中央和省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預算下達至省農業農村廳,由省農業農村廳撥付浙江省政策性農業保險共保體(以下簡稱省共保體)各主承保機構資金專戶,省以下財政保費補貼資金由市縣按具體情況自主設定相應撥付流程。
(七)每年1月底前,各市縣財政部門、農險協調辦按工作職責對本地區上年度政策性農業保險實際參保情況進行審核確認,核定《全省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結算申報表》(見附屬檔案1),並上報省財政廳和省農險協調辦,作為上年度財政保費補貼結算依據。
(八)省農險協調辦匯總、審核上年度實際參保數據,作為結算依據,並於2月底前將審核結果、相關數據和結算申請等書面提交省財政廳。主要包括:
1.工作總結。上年度全省農業保險開展情況,包括全省農業保險開展情況、各類險種覆蓋面、簡單賠付率、分類(品種)農業保險和省級特色險種開展情況,以及面臨的主要困難與對策建議等,同時提出下年度工作計畫。
2.結算數據。填報上年度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結算表,當年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測算表(見附屬檔案2、3)。
3.生產成本收益數據。主要是相關部門認可的農業生產收益數據,包括物化成本數據、完全成本數據等。
4.績效報告。根據年初績效目標要求,提交績效完成情況表和績效報告。
5.其他材料。財政部和監管部門要求提供的或必要說明的材料。
(九)省財政廳在收到省農險協調辦提交的上年度結算申請後,於3月底前編制上年度保費補貼資金結算報告和當年保費補貼預算申請報告,提請財政部浙江監管局審核。如財政部浙江監管局對參保數據、保費補貼等有疑義要求進行核實、修改,省財政廳將會同省農險協調辦進行覆核,並根據要求調整結算數據。
(十)省財政廳依據財政部浙江監管局對上年度資金結算情況出具的審核意見,向財政部申請中央保費資金結算,並適時下髮結算通知。省農險協調辦和各市縣財政、農業部門收到省財政廳關於年度結算檔案後,據此與省共保體進行結算,並將結算情況書面上報省財政廳(見附屬檔案4)。
(十一)為保證農業保險承保機構資金需要,各級財政部門可根據區域內農業保險承保進度和預算安排實際,適時預撥部分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其中,中央和省級財政保費補貼,由省農業農村廳按季根據省共保體提交的全省政策性農業保險參保數據,預撥給省共保體賬戶。
(十二)財政補貼資金年終結算工作可與下一年度年初預撥工作同步進行。年度預撥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超過年度結算補貼資金部分可抵扣下一年度預撥資金;如下一年度省共保體中主承保機構變更,也可要求省共保體將超出年度結算部分預撥付資金退還財政部門。
(十三)省財政對經批准的省級特色險種按“以獎代補”方式和現行政策給予保費補貼。
(十四)省級特色險種預、結算工作與中央險種、省定險種同步進行。市縣農險協調辦會同農業、林業和財政等部門,做好本地區省級特色農業保險參保保費補貼審核和資金撥付工作(見附屬檔案5)。
(十五)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加強對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分級負責本地區內農業保險相關工作。
1.省財政廳應掌握全省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並指導全省財政部門做好資金管理。各市縣財政部門應掌握區域內保費補貼資金實際使用情況,會同同級農險協調辦做好保費審核相關工作,並及時結算保費補貼,不得無故拖欠保費補貼。
2.各市縣財政部門如在審核和資金結算時發現承保機構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能及時報送保單級數據、違反遴選要求等情況,或存在農戶意見較大的投保理賠案件,可酌情暫停相關業務的保費補貼撥付、結算,待情況明確後再行支付,並將此類情況及時抄送省財政廳、省農險協調辦。對於長期不建立對賬機制、無故拖欠保費補貼的市、縣,省財政廳將要求整改。對於整改不力的,省財政廳予以通報並酌情扣減該地區保費補貼資金。
四、機構管理
(十六)省財政廳將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以績效結果為導向,建立健全全省農業保險承保機構遴選、考核等相關機制,提高承保機構服務水平和質量。省農險協調辦將協同成員單位,推進全省農業保險開展,對承保機構進行考核,督促承保機構依法合規展業。市縣財政部門要根據本地區農業發展需要,會同同級相關部門,建立本地區的政策性農業保險保障機制。
(十七)各農業保險承保機構要增強社會責任感,積極穩妥做好農業保險各項工作,充分發揮網路、人才、管理、服務等專業優勢,為農戶提供全方位服務。主承保機構需開設相應的專戶,用於農業保險資金結算、理賠,並與當地財政部門建立對賬機制。
(十八)各農業保險承保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計提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逐步完善應對農業大災風險的長效機制。各農業保險承保機構應當於每年5月15日前將上一年度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提取、使用情況報告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將各農業保險承保機構風險機制建設情況納入績效考核。
(十九)各農業保險承保機構應當根據財政部、省財政廳和保險監管部門相關要求,積極對接中國農業再保險公司和省農業保險信息系統,及時、完整、準確報送農業保險數據信息。
(二十)農業保險承保機構應當填報以下信息:
1.農業保險保單級數據;
2.農戶保費繳納情況;
3.各級財政保費補貼到位情況;
4.財政部門要求填報的其他信息。
五、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二十一)各級財政和農險協調辦應當按照績效管理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合理的農業保險綜合績效評價機制,強化績效目標管理。省財政廳會同省農險協調辦於每年年末制定下年農業保險績效評價指標,並下發至各市縣財政部門和農險協調辦。次年初,各市縣財政部門和農險協調辦應將上年度農業保險績效評價指標完成情況、績效報告,與結算表一併上報省財政廳和省農險協調辦。
(二十二)省財政廳將對農業保險保費補貼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確保財政資金使用合法合規。省農險協調辦將定期對承保機構的險種開發、服務質量和理賠情況進行核查,確保本地區農業保險合規高效開展。
(二十三)省財政廳、省農險協調辦將適時公布全省農業保險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結果,將相關結果納入下一輪承保機構遴選條件中。對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提交相關行業監管部門進行查處。
六、附則
(二十四)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結算辦法》(浙財金〔2015〕92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全省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結算申報表
2.浙江省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結算表
3.浙江省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測算表
4.年度農業保險財政保費補貼資金結算情況表
5.浙江省年度省級特色險種保費預、結算表

內容解讀

制定依據

《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政策性農業承保機構遴選管理工作的通知》(財金〔2020〕128號)、《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財金〔2021〕130號)、《浙江省實施〈農業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331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21〕47號)。

主要內容

《浙江省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管理辦法》主要分為六個部分,具體內容包括:
(一)主要目的。明確制定《浙江省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管理辦法》的目的為:加強全省農業保險財政補貼資金的管理,有效推動、協調本區域內政策性農業保險綜合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二)承保計畫和預算管理。明確全省各級農業保險保費補貼預算應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年度財政預算。規範農業保險承保計畫、預算上報、審核流程,明確省農險協調辦和省財政廳相應職責。
(三)資金結算和撥付。明確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實行專款專用,按年度據實結算。保費補貼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明確中央和省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預算下達至省農業農村廳,由省農業農村廳牽頭負責資金結算和撥付。規範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結算、撥付的流程,提交審核的材料內容、表樣。同時也規定了財政部門分級負責本地區內農業保險相關工作,強化對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四)機構管理。明確省財政廳建立健全全省農業保險承保機構遴選、考核等相關機制,提高承保機構服務水平和質量。規定各農業保險承保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長效機制,主承保機構需開設相應專戶,積極對接中國農業再保險公司和省農業保險信息系統。
(五)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明確省財政廳要健全績效評價機制,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對農業保險保費補貼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確保財政資金使用合法合規。
(六)附則。明確辦法啟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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