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

2021年12月31日,財政部印發《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

2022年2月,為順應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新要求,更好地服務保障國家糧食安全,財政部修訂出台了《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2月
  • 發布單位: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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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解讀

統一種植業保險保費補貼比例
2021年,財政部會同有關方面,在13個糧食主產省份的產糧大縣擴大三大糧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實施範圍。2021年,中央財政撥付保費補貼333.45億元,較上年增長16.8%,帶動我國農業保險實現保費收入965.18億元,為我國農業生產提供風險保障4.78萬億元。
保費補貼體現財政支持力度,保費補貼比例是各地的主要關切。《辦法》做出以下明確規定:
一是統一種植業保險保費補貼比例,提高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種植業保險的支持力度。對於稻穀、小麥、玉米、棉花、馬鈴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天然橡膠、三大糧食作物(稻穀、小麥、玉米)制種保險的保費,在省級財政平均補貼比例不低於25%的基礎上,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和東北地區補貼45%、對東部地區補貼35%。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和東北地區棉花、馬鈴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天然橡膠、三大糧食作物制種保險的保費補貼比例由35%或40%統一提高至45%。
二是維持各地養殖業、森林等保險保費補貼比例穩定。在省級財政平均補貼比例不低於25%的基礎上,對於養殖業奶牛保險等品種的保費,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補貼50%、對東部地區補貼40%;對於森林保險的保費,中央財政對公益林補貼50%、對商品林補貼30%;對於青稞、氂牛等保險的保費,中央財政補貼40%。
三是最佳化省級補貼比例計算方式,給予地方財政更大自主權。各省級財政可結合農業保險發展實際和下轄市縣財政承受能力,將省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在各險種、各市縣之間合理分配,避免補貼比例“一刀切”。
財政部金融司有關負責人表示,自2022年起,地方財政部門需按照《辦法》要求,對地方財政保費補貼比例體系予以最佳化調整,並按最佳化調整後的補貼比例申請2022年中央財政保費補貼資金。
扶持地方優勢特色產業,將獎補政策擴圍至全國
近年來,地方優勢特色產業發展較快,為促進農戶增收發揮重要作用。廣東荔枝、湖南柑橘、湖北小龍蝦、寧夏枸杞、內蒙古肉牛、陝西蘋果等地方特色農產品保險都獲得了中央財政獎補政策支持。
2019年起,財政部試點實施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獎補政策,並於2020年進一步擴面增品。本次修訂將獎補政策擴大至全國範圍,同時著重突出績效評價導向,對各地分檔獎補。
該負責人介紹,對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中央財政將每年安排一定資金給予獎補支持,結合各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險保費補貼綜合績效評價結果和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保費規模,進行加權分配。“按照綜合績效評價得分劃為4檔,第一檔10個、第二檔10個、第三檔8個,其餘歸為第四檔。第一、二、三檔分別分配綜合績效評價結果整體獎補資金總額的50%、35%、15%;第四檔不予分配。”
強化全周期管理,強調降本增效,確保政策精準滴灌
地方保險機構虛假理賠、套取農險補貼的案件時有發生,一些地方在風險災害發生後,也存在服務能力不足的情況。本次修訂出台《辦法》,強化了對農險保費補貼資金的全周期管理,促進承保機構降本增效,增加了保障條款,確保農業保險政策精準滴灌。
為把補貼資金用準、用好,《辦法》突出央地上下聯動、部際橫向協調的長效工作機制,強化綜合績效管理要求,夯實數據支撐。比如,新增了對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情況統計等報送材料的相關要求;提出由財政部依託中國農業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全國農業保險數據信息系統,對接承保機構農業保險業務系統,及時、完整、準確共享保單級數據,做到可核驗、可追溯、可追責,不斷夯實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基礎。
為督促承保機構降本增效,突出政策性業務性質,《辦法》明確,承保機構應當公平、合理擬訂農業保險條款和費率;保險費率應當按照保本微利原則厘定,綜合費用率不高於20%。

全文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提升農業保險數據信息服務水平,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助力鄉村振興,服務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農業保險條例》、《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是指財政部對地方政府引導有關農業保險經營機構(以下簡稱承保機構)開展的符合條件的農業保險業務,按照保費的一定比例,為投保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等提供補貼。本辦法所稱承保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並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本辦法所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以及其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
第三條 農業保險工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協同推進的原則。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實行財政支持、分級負責、預算約束、政策協同、績效導向、惠及農戶2的原則。
(一)財政支持。財政部門履行牽頭主責,從發展方向、制度設計、政策制定、資金保障等方面推進農業保險發展,通過保費補貼、機構遴選等多種政策手段,發揮農業保險機制性工具作用,督促承保機構依法合規展業,充分調動各參與方積極性,推動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
(二)分級負責。財政部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加強對地方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省級財政部門對本地區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負總責,省以下地方財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各負其責。
(三)預算約束。各級財政部門應綜合考慮農業發展、財政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適應農業保險業務發展趨勢和內在規律,量力而行、盡力而為,合理確定本地區農業保險發展優先順序,強化預算約束,提高財政預算管理水平。
(四)政策協同。各級財政部門加強與農業農村、保險監管、林草等有關單位以及承保機構的協同,推動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與其他農村金融和支農惠農政策有機結合,促進形成農業保險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
(五)績效導向。突出正向激勵,構建科學合理的綜合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開展績效評價和結果套用。
(六)惠及農戶。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方面聚焦服務3“三農”,確保農業保險政策精準滴灌,切實提升投保農戶政策獲得感和滿意度
。第二章 補貼政策
第四條 中央財政提供保費補貼的農業保險(以下簡稱補貼險種)標的為關係國計民生和糧食、生態安全的主要大宗農產品,以及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確定的其他農產品;對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通過以獎代補政策給予支持。鼓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以下統稱省)結合本地實際和財力狀況,對符合農業產業政策、適應當地“三農”發展需求的農業保險給予一定的保費補貼等政策支持。
第五條 中央財政補貼險種的保險標的主要包括:
(一)種植業。稻穀、小麥、玉米、棉花、馬鈴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天然橡膠、三大糧食作物(稻穀、小麥、玉米)制種。
(二)養殖業。能繁母豬、育肥豬、奶牛。
(三)森林。公益林、商品林。
(四)涉藏特定品種。青稞、氂牛、藏系羊。第六條 對中央財政補貼險種的保費,中央財政、省級4財政按照保費的一定比例提供補貼,納入補貼範圍的中央單位承擔一定比例保費。 省級財政平均補貼比例表示為(25%+a%),以保費規模為權重加權平均計算。 中央單位平均承擔比例表示為(10%+b%),以保費規模為權重加權平均計算。中央單位指納入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範圍的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廣東農墾集團公司、中國融通資產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農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和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
第七條 對中央財政補貼險種的保費,中央財政承擔補貼比例如下:
(一)種植業保險保費。當 a≥0 時,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和東北地區(不含大連市)補貼 45%,對東部地區補貼 35%;當 a<0 時,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和東北地區(不含大連市)補貼(45%+a%×1.8),對東部地區補貼(35%+a%×1.4)。當 b≥0 時,中央財政 2022 年對中央單位補貼65%,2023 年對中央單位補貼 60%,2024 年起對中央單位補貼 55%;當 b<0 時,中央財政 2022 年對中央單位補貼(65%+b%×6.5),2023 年對中央單位補貼(60%+b%×6),2024年起對中央單位補貼(55%+b%×5.5)。
(二)養殖業保險保費。當 a≥0 時,中央財政對中西5部地區補貼 50%,對東部地區補貼 40%;當 a<0 時,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補貼(50%+a%×2),對東部地區補貼(40%+a%×1.6)。當 b≥0 時,中央財政 2022 年對中央單位補貼 70%,2023 年對中央單位補貼 65%,2024 年起對中央單位補貼 60%;當 b<0 時,中央財政 2022 年對中央單位補貼(70%+b%×7),2023 年對中央單位補貼(65%+b%×6.5),2024 年起對中央單位補貼(60%+b%×6)。
(三)森林保險保費。當 a≥0 時,中央財政對各省公益林補貼 50%、商品林補貼 30%;當 a<0 時,中央財政對各省公益林補貼(50%+a%×2)、商品林補貼(30%+a%×1.2)。當 b≥0 時,中央財政對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公益林補貼 70%、商品林補貼 50%;當 b<0 時,中央財政對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公益林補貼(70%+b%×7)、商品林補貼(50%+b%×5)。
(四)涉藏特定品種保險保費。對於青稞、氂牛、藏系羊保險保費,當 a≥0 時,中央財政補貼 40%;當 a<0 時,中央財政補貼(40%+a%×1.6)。中央單位參照執行。
第八條 對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中央財政每年安排一定資金給予獎補支持,結合各省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綜合績效評價結果和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保費規模加權分配。
各省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綜合績效6評價結果權重為 20%。在綜合績效評價結果整體權重下,按照綜合績效評價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將各省劃分為 4 檔,第一檔 10 個省、第二檔 10 個省、第三檔 8 個省,其餘省歸為第四檔。第一、二、三檔分別分配綜合績效評價結果整體獎補資金總額的 50%、35%、15%,每一檔內各省平均分配;第四檔不予分配綜合績效評價結果獎補資金。
上一年度省級財政給予補貼、符合保險原則的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保費規模權重為 80%。 各省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所獲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獎補資金不得高於該省所獲大宗農產品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規模。所獲大宗農產品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低於 1000 萬元的省,不得享受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獎補政策。假設中央財政安排當年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獎補資金為 A,某省上一年度省級財政給予補貼、符合保險原則的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保費規模在全國占比為 θ%,該省綜合績效評價得分屬於第 n 檔,該省所獲大宗農產品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規模為 B,則該省當年所獲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獎補資金 M 可表示為:①當 n=1 時,M=A×80%×θ%+A×20%×50%÷10;②當 n=2 時,M=A×80%×θ%+A×20%×35%÷10; ③當 n=3 時,M=A×80%×θ%+A×20%×15%÷8;④當 n=4 時,M=A×780%×θ%。以上若且唯若 M≤B 且 B≥1000 萬元時成立,否則 M 取零。省級財政每年可從中央財政安排當地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獎補資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統籌用於完善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加強信息化建設等農業保險相關工作,具體用途由省級財政決定。省級財政每年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當年中央財政安排當地獎補資金的 20%。
第九條 鼓勵省級財政部門結合實際,對不同險種、不同區域實施差異化的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加大對重要農產品、規模經營主體、產糧大縣、脫貧地區及脫貧戶的支持力度。
第三章 保險方案
第十條 承保機構應當公平、合理擬訂農業保險條款和費率。保險費率應當按照保本微利原則厘定,綜合費用率不高於 20%。屬於財政給予保費補貼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承保機構應當在充分聽取各地人民政府財政、農業農村、林草部門和農戶代表以及財政部各地監管局(以下簡稱監管局)意見的基礎上擬訂。
第十一條 補貼險種的保險責任應當涵蓋當地主要的自然災害、重大病蟲鼠害、動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動8物毀損等風險;有條件的地方可穩步探索將產量、氣象等變動作為保險責任。
第十二條 補貼險種的保險金額,主要包括:
(一)種植業保險。原則上為保險標的生長期內所發生的物化成本,包括種子、化肥、農藥、灌溉、機耕和地膜等成本。對於 13 個糧食主產省(含大連市、青島市)產糧大縣的三大糧食作物,保險金額可以覆蓋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農業生產總成本(完全成本);如果相應品種的市場價格主要由市場機制形成,保險金額也可以體現農產品價格和產量,覆蓋農業種植收入。
(二)養殖業保險。原則上為保險標的的生產成本,可包括部分購買價格或飼養成本,具體由各省根據養殖業發展實際、地方財力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保險金額。
(三)森林保險。原則上為林木損失後的再植成本,包括災害木清理、整地、種苗處理與施肥、挖坑、栽植、撫育管理到樹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總費用。鼓勵各省和承保機構根據本地農戶的支付能力,適當調整保險金額。對於超出上述標準的部分,應當通過適當方式予以明確,由此產生的保費,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結合實際,提供一定的補貼,或由投保人承擔。農業生產總成本、單產和價格(地頭價)數據,以相關部門認可的數據或發展改革委最新發布的《全國農產品成本9收益資料彙編》為準。
第十三條 各省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承保機構逐步建立當地農業保險費率調整機制,合理確定費率水平。中國農業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農再)應當適時發布農業保險風險區劃和風險費率參考。
第十四條 承保機構應當合理設定補貼險種賠付標準,維護投保農戶合法權益。補貼險種不得設定絕對免賠,科學合理設定相對免賠,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監督。
第十五條 補貼險種的保險條款應當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單上應當明確載明農業保險標的位置和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地方財政、中央財政等各方承擔的保費比例及金額。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 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財政部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列入年度中央預算。省級財政部門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省級以下財政部門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監督落實,並向財政部報送《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到位承諾函》。中央單位向財政部報送《農業保險保費承擔資金到位承諾函》。
第十七條 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實行專款專用、據實結算。各地保費補貼資金當年出現結餘的,抵減下年度預算;如下年度不再為補貼地區,中央財政結餘部分全額返還財政部。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及有關中央單位應於每年 3 月31 日前,編制當年保費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報財政部,並抄送對口監管局。同時,對上年度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進行結算,編制結算報告(含用於申報獎補資金的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保費規模),送對口監管局審核,並抄送財政部。中央單位不同省的業務由業務所在地監管局審核。當年資金申請和上年度資金結算報告需分別報送,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保險方案。包括補貼險種的承保機構、經營模式、保險品種、保險費率、保險金額、保險責任、補貼區域、投保面積、單位保費、總保費等相關內容。
(二)補貼方案。包括農戶自繳保費比例及金額、各級財政補貼或中央單位承擔的比例及金額、資金撥付與結算等相關情況。
(三)保障措施。包括工作計畫、組織領導、監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損、理賠、防災防損等相關措施。
(四)生產成本收益數據。包括相關部門認可的農業生產成本收益數據等相關內容。非完全成本保險或種植收入保11險品種,保險金額超過物化成本的,應當進行說明,並測算地方各級財政應承擔的補貼金額。
(五)相關表格。省級財政部門及有關中央單位應填報上年度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結算表,當年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測算表;監管局對上年度資金結算情況進行審核後,填報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監管局確認結算表。
(六)其他材料。財政部要求、地方財政部門和監管局認為應當報送或有必要進行說明的材料。
(七)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數據。各省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填報上一年度省級財政給予補貼、符合保險原則的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情況表;監管局對上年度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情況進行審核後,填報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情況監管局確認表。
第十九條 承保機構應加強對承保標的的核驗,對承保理賠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地方財政部門及有關中央單位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在此基礎上監管局履行審核職責。監管局重點審核但不限於上年度中央財政補貼資金是否按規定用途使用、承保機構是否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保單級數據、市縣各級財政保費補貼是否到位、承保機構是否收取農戶保費以及承保理賠公示等情況。監管局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以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適當擴大審核範圍。原則上,監管局應當在收到結算材料後 1 個月內,出具審核意見報財政部,並抄送相關財政部門或中央單位。省級財政部門及有關中央單位應當在收到監管局審核意見後 10日內,根據審核意見向財政部報送補貼資金結算材料(含用於申報獎補資金的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保費規模),並附監管局審核意見。
第二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根據實際情況,對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綜合績效評價指標進行自評,形成上年度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綜合績效評價報告,並提供必要的佐證材料。省級財政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對報送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負責,自評材料於每年 4 月15 日前報送財政部,抄送對口監管局。監管局對省級財政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的自評材料進行覆核,於每年5 月 15 日前將覆核結果報送財政部。財政部結合日常工作掌握、客觀數據、監管局覆核結果等情況,組織對省級財政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上報的自評材料進行複評,形成最終考核結果。綜合績效評價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各項綜合績效評價指標完成情況。對照各項三級績效指標的指標釋義和評價標準,逐項填寫全年實際完成情況並計算分值。
(二)未完成績效指標的原因和改進措施。對未完成績效指標的原因逐條進行分析,書面作出說明並提出改進措13施。
(三)相關表格。省級財政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應填報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綜合績效評價表;監管局審核後,填報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綜合績效監管局確認表。(四)其他材料。財政部要求、地方財政部門和監管局認為應當報送或有必要進行說明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及有關中央單位應加強和完善預算編制工作,根據補貼險種的投保面積、投保數量、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和保費補貼比例等情況,填報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測算表,測算下一年度各級財政應當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並編制報告,於每年 8 月 20 日前上報財政部,並抄送對口監管局。
第二十二條 對未按上述規定時間報送補貼資金申請材料的地區,財政部和監管局不予受理,視同該年度該地區(單位)不申請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
第二十三條 對於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單位報送的保費補貼預算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財政部給予保費補貼支持。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在收到省級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的材料以及監管局審核意見後,結合預算安排和已預撥保費補貼資金等情況,清算上年度並撥付當年剩餘保費補貼資金。有關中央單位的保費補貼資金,按照相關預算管14理規定執行。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在向承保機構撥付保費補貼資金時,應當要求承保機構提供保費補貼資金對應業務的保單級數據。保單級數據至少保存 10 年,由省級財政部門確定保單級數據的留存主體。相關保單級數據要做到可核驗、可追溯、可追責。對以前年度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結餘較多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及有關中央單位應當進行說明。對連續兩年結餘資金較多且無特殊原因的省及中央單位,財政部將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結合當年中央財政收支狀況、地方或中央單位實際執行情況等,收回中央財政補貼結餘資金,並酌情扣減當年預撥資金。
第二十五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農業保險承保進度及簽單情況,及時向承保機構撥付保費補貼資金,不得拖欠。具體資金撥付方式由省級財政部門自主決定。原則上,財政部門在收到承保機構的保費補貼資金申請後,要在一個季度內完成審核和資金撥付工作,超過一個季度仍未撥付的,相關財政部門應向省級財政部門書面說明。省級財政部門在申請中央財政保費補貼時,要將相關說明一併報財政部。有關中央單位參照執行。
第二十六條 承保機構在與中國農再進行數據交換時,應當將收取農戶保費情況及已向財政部門提交資金申請的15各級財政補貼到位情況一併交換。中國農再收到各地拖欠保費補貼資金情況後,應當向財政部報告。對拖欠承保機構保費補貼較為嚴重的地區,財政部將通過適當方式公開通報,下達督辦函進行督辦。整改不力的,財政部將按規定收回中央財政補貼,取消該地區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格,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掌握保費補貼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及時安排資金支付保費補貼。對中央財政應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缺口,省級財政部門及有關中央單位可在次年向財政部報送資金結算申請時一併提出。
第二十八條 保費補貼撥付按照預算管理體制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機構管理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依託中國農再建設全國農業保險數據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承保機構應當將農業保險核心業務系統與中國農再對接,及時、完整、準確報送農業保險數據信息。信息系統與各省財政部門、監管局共享,適時擴大至有關方面和市縣財政部門。信息系統屬地數據真實性由當地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監管局可依託信息系統審核農業保險相關16數據。中國農再可接受省級財政部門委託,根據省級財政部門需要,拓展信息系統功能。
第三十條 信息系統應當要求承保機構填報以下信息,承保機構應當按要求進行填報:
(一)農業保險保單級數據;
(二)農戶保費繳納情況;
(三)各級財政保費補貼到位情況;
(四)保險標的所屬村級代碼;
(五)財政部門要求填報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一條 中國農再應當於每年3月10日前對承保機構年度數據報送質量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反饋財政部和對應省級財政部門。評價結果用於但不限於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綜合績效評價。中國農再應當對承保機構傳送的數據,與土地確權、生豬生產等數據進行技術核實,並將核實結果報財政部並反饋省級財政部門,抄送對口監管局。
第三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相關中央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補貼險種承保機構遴選、考核等相關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優勝劣汰的原則,公開遴選承保機構,提高保險服務水平與質量。補貼險種承保機構應當滿足財政部關於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機構遴選管理工作的有關要求。
第三十三條 承保機構要履行社會責任,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兼顧經濟效益,不斷提高農業保險服務水平與質量:
(一)服務“三農”全局,統籌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積極穩妥做好農業保險工作;
(二)加強農業保險產品與服務創新,合理擬定保險方案,改善承保工作,滿足日益增長的“三農”保險需求;
(三)發揮網路、人才、管理、服務等專業優勢,迅速及時做好災後查勘、定損、理賠工作;
(四)加強宣傳公示,促進農戶了解保費補貼政策、保險條款及工作進展等情況;
(五)強化風險管控,預防為主、防賠結合,協助做好防災防損工作,通過再保險等有效方式分散風險;
(六)其他惠及農戶的相關工作。
第三十四條 承保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計提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逐年滾存,逐步建立應對農業大災風險的長效機制。
第三十五條 承保機構應當於每年5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提取、使用情況報告同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匯總後於 6 月 30 日前報財政部。
第三十六條 地方財政部門或承保機構不得引入保險中介機構為農戶與承保機構辦理中央財政補貼險種契約簽訂等有關事宜。中央財政補貼險種的保費或保費補貼,不得用18於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手續費或佣金。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條 各省應當結合本地財政狀況、農戶承受能力等情況,制定保費補貼方案。鼓勵各省和承保機構採取有效措施,加強防災減損工作,防範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鼓勵各省根據有關規定,對承保機構的展業、承保、查勘、定損、理賠、防災防損等農業保險工作給予支持。
第三十八條 各省和承保機構應當因地制宜確定具體投保模式,堅持尊重農戶意願與提高組織程度相結合,積極發揮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鄉鎮農林財工作機構、村民委員會等組織服務功能,採取多種形式組織農戶投保。承保機構一般應當以單一投保人(農戶)為單位出具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應發放到戶。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鄉鎮農林財工作機構、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戶投保的,承保機構可以以村為單位出具保險單,制訂投保清單,詳細列明投保農戶的投保信息,並由投保農戶或其授權的直系親屬簽字確認。
第三十九條 允許設立補貼險種協保員,協助承保機構開展承保、理賠等工作。每村結合實際需要可以設協保員一19名,由承保機構和村民委員會協商確定,並在本村公示。承保機構應當與協保員簽訂書面契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承保機構可以向協保員支付一定費用,具體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但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地公益性崗位的平均報酬。承保機構應當加強對協保員的業務培訓,對協保員的協辦行為負責。鄉鎮及以上農業保險協辦業務由縣級及以上財政部門另行規定。第四十條 各省和承保機構應當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查勘定損工作標準,對定損辦法、理賠起點、定損流程、賠償處理等具體問題予以規範,切實維護投保農戶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承保機構應當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定後 10 日內,將應賠償的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農業保險契約對賠償保險金期限有約定的,承保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承保機構原則上應當通過財政補貼“一卡通”、銀行轉賬等非現金方式,直接將保險賠款支付給投保農戶。如果投保農戶沒有財政補貼“一卡通”和銀行賬戶,承保機構應當採取適當方式確保將賠償保險金直接賠付到戶。
第四十二條 承保機構在確認收到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繳保費後方可出具保險單。承保機構應當按規定在村(組)顯著位置或企業公示欄,或通過網際網路等方式,將惠20農政策、承保情況、理賠結果、服務標準和監管要求進行公示,做到公開透明。
第七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規定,科學設定績效目標,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建立和完善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績效評價制度,並將其與完善農業保險政策、遴選承保機構等工作有機結合。省級財政部門應於每年 5 月 31 日前,填報中央財政下達農業保險保費補貼預算時所附區域績效自評表,將上年度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區域績效自評結果報財政部,抄送對口監管局。
第四十四條 財政部將適時對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和效果進行評價。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執行情況動態監控機制,定期或不定期自查本地區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監管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有關情況及時報告財政部。
第四十五條 禁止以下列方式騙取農業保險保費補貼:
(一)虛構或者虛增保險標的,或者以同一保險標的進21行多次投保;
(二)通過虛假理賠、虛列費用、虛假退保、截留或者代領或者挪用賠款、挪用經營費用等方式,沖銷投保農戶繳納保費或者財政補貼資金;
(三)其他騙取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的方式。第四十六條 對於地方財政部門、中央單位、承保機構以任何方式騙取保費補貼資金的,財政部及監管局將責令其改正並追回相應保費補貼資金,視情暫停其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格,監管局可向財政部提出暫停補貼資金的建議;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在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獎補資金申請中,經財政部審核,存在將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品種納入申報範圍且保費規模達到或超過 1000 萬元的省,暫停該省當年參與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獎補政策資格。各級財政部門、監管局及其工作人員在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各省和承保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在收到本辦法 6 個月內制定和完善相關實施細則。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實施細則中明確相關部門、單位和承保機構在農業保險數據真實性和承保標的核驗、理賠結果確認、保費補貼資金申請審核等環節中的職責,報送財政部,抄送對口監管局。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實施期暫定 5 年,政策到期後,財政部將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要求,結合農業保險發展需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作出調整。
第四十八條 對未納入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和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獎補政策支持範圍,但享有地方財政資金支持的農業保險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加大對產糧大縣三大糧食作物農業保險支持力度的通知》(財金〔2015〕184 號)、《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6〕123號)、《財政部關於修訂〈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9〕36 號)、《財政部關於開展中央財政對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獎補試點的通知》(財金〔2019〕55 號)、《財政部關於擴大中央財政對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以獎代補試點範圍的通知》(財金〔2020〕54 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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