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菸葉種植保險省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雲南省菸葉種植保險省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管理辦法》雲南省財政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菸葉種植保險省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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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雲南省菸葉種植保險省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農業保險條例》《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雲南省菸草商業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雲南省菸葉種植保險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菸葉種植保險省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是指省財政廳對政府引導有關農業保險經營機構(以下簡稱承保機構)開展的符合條件的菸葉種植保險業務,按照保費的一定比例,為投保的菸農提供保費補貼資金。
第三條 菸葉種植保險工作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協同推進的原則。菸葉種植保險保費補貼工作實行財政支持、預算約束、政策協同、績效導向、惠及農戶的原則。
第二章 補貼政策
第四條 補貼對象。菸葉種植保險保費補貼對象(被保險人)為簽訂菸葉種植收購契約、按計畫種植並繳納保費的菸農。
第五條 補貼比例。菸葉種植保險保費補貼的分擔比例為省級財政補貼10%,省菸草公司補貼70%,菸農承擔20%。
第六條 保險方案。菸葉種植保險每畝單位保額以保障菸農災後恢復生產為主要目標,原則上為菸葉種植生長期內所發生的物化成本,包括種子、化肥、農藥、灌溉、機耕和地膜等成本。保險費率應當按照保本微利原則厘定,綜合費用率不高於20%。
第七條 保險責任。菸葉種植保險期間,發生人力無法抗拒的冰雹、洪澇(含土石流)、風災和霜凍等自然災害,直接對投保菸葉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補貼範圍、保險金額及費率按照《雲南省菸葉種植保險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九條 菸葉種植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省財政廳每年在菸草商業扶持資金預算中安排部分資金用於全省菸葉種植保險省級財政保費補貼,列入當年省級財政預算。
第十條 省菸草公司根據下一年度菸葉種植保險的投保面積、投保數量、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和保費補貼比例等情況,測算全省菸葉種植保險保費補貼資金需求,編制保費補貼資金年度計畫,於每年7月15日前向省財政廳提出下一年度預算申請。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按照菸葉種植保險保費補貼以及年度省級預算管理的有關程式審核,編制下一年度菸葉種植保險省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預算。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採取按進度撥付與據實清算的方式。省財政廳對省菸草公司報送的撥付保費補貼資金申請審核無誤後,按照相關預算管理規定將本年度保費補貼資金按進度撥付到省級各承保機構,並於每年6月30日前根據實際投保情況,將省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撥付完畢。
第十三條 省級各承保機構應在年度終了1個月內,將菸葉種植保險年度總結報告(包括投保規模、投保率、理賠情況、菸葉種植保險存在問題和工作建議等相關內容),連同《××年度雲南省菸葉種植保險保費補貼情況統計表》一併書面報送省菸草公司,由省菸草公司於2月15日前匯總報送省財政廳。
第十四條 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如因實際執行超過年初預算而出現省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不足的情況,超出部分由省菸草公司承擔。
第四章 預算績效管理
第十五條 菸葉種植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建立“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套用”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
第十六條 省菸草公司編報下一年度預算申請時,應結合任務計畫和實際情況,同步編報績效目標申報表。次年省財政廳隨菸葉種植保險保費補貼資金預算同步下達績效目標。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菸草公司按要求實施預算績效運行監控,省菸草公司是實施預算績效監控的主體,對菸葉種植保險保費補貼資金預算執行情況和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開展“雙監控”,發現績效運行與預期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
第十八條 預算執行結束後,省菸草公司對照確定的績效目標組織開展績效自評,形成上年度菸葉種植保險保費補貼績效自評報告,並提供必要的佐證材料,於2月15日以前報送省財政廳,並對報送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根據需要會同相關部門對保費補貼工作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內容包括資金投入使用情況、資金項目管理情況、資金實際產出和政策實施效果。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資金政策、改進管理以及下一年度資金申請、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執行與監督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或承保機構不得引入保險中介機構,為菸農與承保機構辦理省級財政補貼菸葉種植保險契約簽訂等有關事宜。菸葉種植保險的保費或保費補貼,不得用於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手續費或佣金。
第二十一條 省級各承保機構應及時編制菸葉種植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申請材料,確保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省菸草公司對承保機構報送申請審核無誤後,及時匯總報送省財政廳申請撥付保費補貼資金。
第二十二條 省菸草公司要加強對保費補貼資金的日常監督管理,對每年實際投保情況、保費管理、定損理賠等情況進行考核評價,考核評價結果可作為下一輪遴選菸葉種植承保機構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廳將根據需要會同相關部門對保費補貼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安排保費補貼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擠占、挪用資金。對於有關部門、承保機構等提供虛構或者虛增保險標的、虛假報案、虛報損失、虛假理賠、重複索賠等違法違規行為,省財政廳應責令其改正,並追回相應財政保費補貼資金。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在使用菸葉種植保險保費補貼資金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追責問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菸草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0日起施行,實施期為5年。《雲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雲南省菸葉種植保險省級財政保險費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雲財金〔2016〕91號)同時廢止。

發布信息

2022年7月6日,雲南省財政廳印發《雲南省菸葉種植保險省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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