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雲南省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是雲南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和草原局、雲南銀保監局制定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雲南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和草原局、雲南銀保監局
印發通知,檔案內容,

印發通知

各州(市)財政局、農業農村局、林草局,各銀保監分局,鎮雄縣、宣威市、騰衝市財政局,省直有關部門: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21〕130號)要求,為進一步加強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推動農業保險轉型升級,助力鄉村振興,更好地服務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結合我省農業產業發展實際情況,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和草原局、雲南銀保監局共同研究制定了《雲南省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雲南省財政廳
雲南省農業農村廳
雲南省林業和草原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雲南監管局
2022年7月6日

檔案內容

雲南省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加快我省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助力鄉村振興,服務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根據《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是指各級財政部門對政府引導有關農業保險經營機構(以下簡稱承保機構)開展的符合條件的農業保險業務,按照保費的一定比例,為投保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等提供補貼。
本實施細則所稱承保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並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本實施細則所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以及其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
第三條 農業保險工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協同推進的原則。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實行財政支持、分級負責、預算約束、政策協同、績效導向、惠及農戶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農業農村、林草、銀保監、發展改革、民政、自然資源、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統計、地震、氣象、證監等有關部門聚焦服務“三農”,統籌規劃、協同推進農業保險工作,確保農業保險政策精準滴灌。
第二章 補貼條件、範圍與標準
第五條 中央及省級財政提供保費補貼的農業保險(以下簡稱補貼險種)標的為關係國計民生和糧食、生態安全的主要大宗農產品以及其他農產品;對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通過以獎代補政策給予支持。鼓勵各州(市)、縣(市、區)結合本地實際和財力狀況,對符合農業產業政策、適應當地“三農”發展需求的農業保險給予一定的保費補貼等政策支持。
第六條 省級財政支持的補貼險種包括:
(一)中央財政補貼險種
1.種植業。稻穀、小麥、玉米、馬鈴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天然橡膠、三大糧食作物(稻穀、小麥、玉米)制種。 
2.養殖業。能繁母豬、育肥豬、奶牛。
3.森林。公益林、商品林。
4.涉藏特定品種。青稞、氂牛、藏系羊。
(二)省級財政補貼險種
圍繞雲南省高原特色農業現代化建設重點產業發展政策要求,以及根據省委、省政府有關檔案精神確定的其他農產品保險。
鼓勵各州(市)、省直管縣因地制宜自主開展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試點。試點險種不受遴選區域限制,由產品開發成熟、經營能力強、服務質量好、賠償能力充足,並獲得遴選資格的承保機構分險種或地區承辦。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省林草局和雲南銀保監局根據保險實施效果及財力狀況,適時納入省級財政補貼險種範圍。
第七條 我省各級財政保費承擔比例統籌考慮不同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人均可用財力、農戶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負擔水平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詳見《雲南省農業保險保費承擔比例情況表》(附屬檔案1)。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要求,市縣具體分擔比例由各州(市)自行確定,原則上州(市)財政加權平均補貼比例不得小於縣(市、區)財政補貼比例。
鼓勵各州(市)、省直管縣結合實際,對不同險種、不同區域實施差異化的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加大對重要農產品、規模經營主體、產糧大縣、脫貧地區及脫貧戶的支持力度。
第八條 各州(市)、省直管縣自行開展的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在市縣財政保費承擔比例不低於30%的基礎上,由中央和省級財政給予獎補支持,獎補資金總額不突破中央財政安排我省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獎補資金和省級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獎補預算。
中央和省級的獎補資金採取加權分配方式。上一年度州(市)、省直管縣財政給予補貼、符合保險原則的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保費規模權重為70%,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綜合績效評價結果權重為30%。在綜合績效評價結果整體權重下,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將全省各州(市)、省直管縣劃分為四檔,第一檔3個、第二檔5個、第三檔8個,其餘歸為第四檔。第一、二、三檔分別分配可用獎補資金總額的50%、35%、15%,每一檔內各州(市)、省直管縣平均分配;第四檔不予分配綜合績效評價結果獎補資金。
獎補資金專項用於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保費補貼。州(市)、省直管縣財政部門應嚴格確定使用計畫和實施範圍,不得擅自調整至其他保險項目。各州(市)和省直管縣所獲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獎補資金不得高於所獲大宗農產品中央和省級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規模。
第九條 省級財政每年可從中央財政安排我省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獎補資金中提取不超過20%的資金,統籌用於完善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加強信息化建設等農業保險相關工作。
第三章 保險責任、金額與費率
第十條 補貼險種的保險責任應當涵蓋當地主要的自然災害、重大病蟲鼠害、動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動物毀損等風險;有條件的地方可穩步探索將產量、氣象等變動作為保險責任。
補貼險種不得設定絕對免賠,科學合理設定相對免賠。承保機構應當合理設定補貼險種賠付標準,維護投保農戶合法權益。針對野生動物毀損保險責任,當相關標的發生賠付時,由野生動物肇事公眾責任保險先行賠付,按照保險損失補償原則,農業保險對已賠付的部分不得重複進行賠付。
第十一條 補貼險種的保險金額根據省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和林草等相關部門農產品成本收益調查統計數據,按照相關標準科學合理測定。各州(市)、縣(市、區)和承保機構可以根據本地農戶的支付能力,適當調整保險金額。對於超出第十二條標準的部分,應當通過適當方式予以明確。完全成本保險金額可以覆蓋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農業生產總成本;若相應品種市場價格主要由市場機制形成,保險金額可以體現農產品價格和產量,覆蓋農業種植收入。由此產生的保費,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結合實際,提供一定的補貼,或由投保人承擔。
第十二條 補貼險種的保險金額,主要包括:
(一)種植業保險。原則上為保險標的生長期內所發生的物化成本,包括種子、化肥、農藥、灌溉、機耕和地膜等成本。
(二)養殖業保險。原則上為保險標的的生產成本,可包括部分購買價格或飼養成本,具體根據養殖業發展實際、地方財力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保險金額。
(三)森林保險。原則上為林木損失後的再植成本,包括災害木清理、整地、種苗處理與施肥、挖坑、栽植、撫育管理到樹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總費用。
第十三條 承保機構應當在充分聽取各地財政、農業農村、林草、銀保監部門和農戶代表以及財政部雲南監管局意見的基礎上,公平、合理擬訂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保險條款應當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單上應當明確載明農業保險標的位置和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各級財政等各方承擔的保費比例及金額。保險費率應當按照保本微利原則厘定,綜合費用率不高於20%。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省林草局、雲南銀保監局指導承保機構逐步建立我省農業保險費率調整機制,參考中國農業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農再)發布的農業保險風險區劃和風險費率,合理確定費率水平。全省農業保險工作實施方案由省農業農村廳、省林草局會同省財政廳制訂,各地參照執行。
第四章 預算編制、執行與結算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綜合考慮農業發展、財政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適應農業保險業務發展趨勢和內在規律,量力而行、盡力而為,合理確定本地區農業保險發展優先順序,強化預算約束,提高預算管理水平。
第十六條 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我省各級財政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列入年度同級財政部門預算。省級以下財政部門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由州(市)財政部門負責監督落實,並向省財政廳報送《××年度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到位承諾函》(附屬檔案2)。
第十七條 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實行專款專用、據實結算。對上級財政應承擔的補貼資金缺口,相關財政部門可在次年向上級財政報送資金結算申請時一併提出。各地保費補貼資金當年出現結餘的,抵減下年度預算;如下年度不再為補貼地區,結餘部分全額逐級返還上級財政。
第十八條 各州(市)、省直管縣財政部門應會同農業農村和林草部門,於每年2月10日前,編制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上年結算和當年申請報告,報送省財政廳並抄送省農業農村廳、省林草局。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保險方案、補貼方案、保障措施、生產成本收益數據、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數據、相關表格和其他說明材料。相關表格包括《××年度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結算表》《××年度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情況表》(附屬檔案3-1、3-2),《××年度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測算表》《××年度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計畫表》(附屬檔案4-1、4-2)。報送材料的數據真實性由屬地財政部門負責監督。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收到州(市)、省直管縣財政部門報送的補貼資金結算和申請材料,結合預算安排、上年度各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結餘(缺口)情況,清算上年度並下達本年度中央和省級保費補貼資金。
第二十條 各州(市)、省直管縣財政部門上報的保費補貼資金申請,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條件的,省財政廳將給予保費補貼支持。未按規定時間報送年度保費補貼資金申請相關材料的州(市)、省直管縣,省財政廳將不予受理,視同該年度該地區不申請中央和省級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
第二十一條 對以前年度中央和省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結餘較多的地區,州(市)財政部門應當進行說明。對連續兩年結餘資金較多且無特殊原因的地區,省財政廳將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結合當年省級財政收支狀況、地方實際執行情況等,收回中央和省級財政保費補貼結餘資金,並酌情扣減當年預撥資金。
第二十二條 省財政廳於每年3月31日前,編制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上年結算和當年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報財政部並抄送財政部雲南監管局。結算報告報財政部雲南監管局審核並抄送財政部。省財政廳收到財政部雲南監管局審核意見後10日內,根據審核意見向財政部報送補貼資金結算材料(含用於申報獎補資金的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保費規模),並附審核意見。
第二十三條 省級承擔保費補貼資金,由省農業農村廳、省林草局於每年7月15日前,向省財政廳提交次年全省細化到州(市)的各品種農業保險擬投保計畫數,按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以及年度省級預算管理的相關規定,編制次年省級農業保險保費補貼預算以及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獎補預算,納入部門預算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州(市)、縣(市、區)承擔保費補貼資金,於每年7月30日前,根據次年各品種農業保險擬投保計畫數,測算下一年度各級財政應當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並編制報告,上報省財政廳並抄送省農業農村廳、省林草局。按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以及同級預算管理的相關規定,編制次年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本級預算,納入部門預算管理。
第二十五條 省財政廳根據各州(市)、省直管縣財政部門上報的各品種農業保險擬投保計畫數、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和保費補貼比例等情況,測算全省下一年度各級財政應當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並編制報告,於每年8月20日前上報財政部,抄送財政部雲南監管局。
第二十六條 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按照預算管理體制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州(市)財政須在收到省級財政下達中央和省級保費補貼預算30日內,及時分解下達到縣(市、區)財政,嚴禁資金滯留、擠占、截留、挪用。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保費補貼,也應及時下達。
第五章 資金請撥、審核與撥付
第二十七條 承保機構在出具農業保險保單後,根據實際承保情況,應當於一個季度內將保費補貼資金請撥材料提交所屬縣(市、區)財政、農業農村和林草部門審核,請撥材料包括:《××年度農業保險保費財政補貼資金請撥單》(附屬檔案5)以及對應業務的保單級數據。
第二十八條 審核通過後,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於7個工作日內,向承保機構撥付保費補貼資金,不得拖欠。原則上要在一個季度內完成請撥材料審核和資金撥付工作,超過一個季度仍未撥付的,應向州(市)財政部門書面說明。無特殊原因延遲撥付超過兩個季度的,由州(市)財政部門收回相應保費補貼資金預算指標,直接撥付相關承保機構。
第二十九條 縣(市、區)財政部門向承保機構撥付保費補貼資金後,應留存相關材料和保單級數據,至少保存10年。相關保單級數據要做到可核驗、可追溯、可追責。
第三十條 各州(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應掌握補貼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及時安排資金支付保費補貼。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州(市)財政部門匯總填報《××年度農業保險實際投保情況統計表》《××年度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撥付情況表》(附屬檔案6-1、6-2),將截至上季度末的農業保險累計數據報送省財政廳。並將縣(市、區)財政部門超過一個季度未撥付情況及由州(市)收回預算直接撥付情況,向省財政廳作書面說明。
第三十一條 承保機構應當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主動與所屬縣(市、區)財政部門進行資金清算,並對清算後的應付未付保費補貼資金進行確認,清算結束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追加申請撥付上年保費補貼資金。
第六章 績效管理
第三十二條 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建立“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套用”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
第三十三條 省農業農村廳、省林草局編制預算時,應結合全省農業保險當年實際投保完成情況和次年擬投保計畫情況,同步編制分解到各州(市)、省直管縣的績效目標表。次年省財政廳隨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預算將績效目標下達各地。
第三十四條 各州(市)、省直管縣財政部門應根據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規定,按照省財政廳下達的績效目標,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建立和完善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績效評價制度,並將其與完善農業保險政策、遴選承保機構等工作有機結合。
第三十五條 每年2月15日前,省農業農村廳、省林草局對照上年度績效目標開展自評,形成上年度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績效自評報告,報送省財政廳。報告內容主要包括:組織實施和目標完成情況、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政策實施效果、主要經驗及做法、未完成績效指標的原因和改進措施、《××年度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績效自評表》(附屬檔案7)。
第三十六條 每年2月20日前,各州(市)、省直管縣財政部門以及各承保機構雲南分公司對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綜合績效評價指標開展評價工作,形成上年度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綜合績效評價報告,並提供必要的佐證材料,報送省財政廳並抄送有關部門。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各項綜合績效評價指標完成情況、未完成績效指標的原因和改進措施、主要經驗及做法、存在困難和問題、下一步工作開展計畫、《××年度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綜合績效評價表》(附屬檔案8)。報送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由各報送單位負責。
第三十七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省林草局和雲南銀保監局根據日常工作掌握、客觀數據等情況,結合中國農再反饋承保機構年度數據報送質量,組織對各州(市)、省直管縣相關部門和各承保機構雲南分公司上報的綜合績效評價材料進行複評,形成考核結果。綜合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調整完善政策、遴選承保機構、改進管理以及申請、分配預算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八條 每年4月15日前,省財政廳在各州(市)、省直管縣財政部門以及各承保機構雲南分公司開展綜合績效評價工作的基礎上,編制上年度全省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綜合績效評價自評報告,附對應指標的必要佐證材料,報送財政部抄送財政部雲南監管局。財政部雲南監管局覆核後,於每年5月15日前將綜合績效評價結果報送財政部。
第三十九條 每年5月31日前,省財政廳在省農業農村廳、省林草局開展績效自評工作的基礎上,編制上年度農業保險保費補貼項目績效自評報告,填報中央財政下達農業保險保費補貼預算時所附區域績效自評表,將上年度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區域績效自評結果報財政部,抄送財政部雲南監管局。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條 各地應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優勝劣汰的原則,公開遴選承保機構,提高保險服務水平與質量。遴選委託各州(市)財政、農業農村、林草部門具體組織實施,不得下放至縣(市、區)開展。遴選方式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有關方式確定。
第四十一條 承保機構需要委託基層農業技術推廣等機構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由承保機構與被委託機構簽訂書面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費用支付。協辦費用應當通過轉賬方式支付至協辦機構對公銀行賬戶,並以取得的有效合法票據為依據入賬。協辦費用僅用於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不得挪作他用。除協辦費用外,承保機構不得給予或承諾給予協辦機構、協辦人員契約約定以外的回扣或其他利益。協辦費用據實列支,不得預提。鄉鎮及以上農業保險協辦業務由縣(市、區)及以上財政會同相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每村結合實際需要可設立補貼險種協保員一名,協助承保機構開展承保、理賠等工作,由承保機構和村民委員會協商確定,並在本村公示。承保機構應當加強對協保員的業務培訓,對協保員的協辦行為負責。承保機構應當與協保員簽訂書面契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並根據具體標準與其工作量支付一定費用,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地公益性崗位的平均報酬。
第四十三條 各州(市)、縣(市、區)財政、農業農村、林草、銀保監等有關部門或承保機構不得引入保險中介機構為農戶與承保機構辦理財政補貼險種契約簽訂等有關事宜。財政補貼險種的保費或保費補貼,不得用於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手續費或佣金。
第四十四條 各州(市)、縣(市、區)財政、農業農村、林草、銀保監等有關部門和承保機構應當因地制宜確定具體投保模式,堅持尊重農戶意願與提高組織程度相結合,積極發揮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鄉鎮農林財工作機構、村民委員會等組織服務功能,按照農業保險各品種投保計畫,採取多種形式組織農戶投保。
承保機構應當以單一投保人(農戶)為單位出具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應發放到戶,詳細列明相關投保信息,由投保農戶(林權所有者或投保人)簽字確認。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鄉鎮農林財工作機構、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戶投保的,承保機構可以以村為單位出具保險單,制訂投保清單,詳細列明投保農戶的投保信息,並由投保農戶或其授權的直系親屬簽字確認。
第四十五條 承保機構在確認收到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繳保險費後方可出具保險單,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應發放到戶。承保機構應按規定在村(組)顯著位置或企業公示欄,或通過網際網路等方式,將惠農政策、承保情況、理賠結果、服務標準和監管要求進行公示,做到公開透明。
第四十六條 各州(市)、縣(市、區)財政、農業農村、林草、銀保監等有關部門和承保機構應當根據承保理賠管理辦法,結合實際研究細化本級農業保險查勘定損工作標準,對定損辦法、理賠起點、定損流程、賠償處理等具體問題予以規範。加強防災減損工作,防範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切實維護投保農戶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定,對承保機構的展業、承保、查勘、定損、理賠、防災防損等農業保險工作給予支持。
第四十七條 承保機構應當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定後10日內,將應賠償的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農業保險契約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承保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承保機構自收到被保險人賠償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60日內,如不能確定賠款金額,應當依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對可以確定的金額先予支付。最終確定賠償金額並達成賠償協定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承保機構原則上應通過財政補貼“一卡通”、銀行轉賬等非現金方式,直接將保險賠款支付給投保農戶。如果投保農戶沒有財政補貼“一卡通”和銀行賬戶,承保機構應當採取適當方式確保將賠償金直接賠付到戶。
第四十八條 承保機構應當將農業保險核心業務系統與全國農業保險數據信息系統對接,及時報送農業保險數據信息,並對報送數據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主體責任。
省財政廳與全國農業保險數據信息系統對接共享農業保險相關數據,建立全省農業保險綜合管理平台,拓展信息系統功能,並適時擴展至市縣財政、農業農村、林草、銀保監等有關部門。
第四十九條 承保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計提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逐年滾存,逐步建立應對農業大災風險的長效機制。承保機構雲南分公司於每年5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提取、使用情況書面報告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匯總後於6月30日前報財政部。
第五十條 承保機構要履行社會責任,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兼顧經濟效益,不斷提高農業保險服務水平與質量。各承保機構應加強對承保標的的核驗以及理賠結果的確認,並對承保理賠數據的真實性負責。省財政廳會同雲南銀保監局、省農業農村廳、省林草局建立健全承保機構考核制度。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省財政廳、雲南銀保監局、省農業農村廳、省林草局適時對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保證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政策落到實處。
對拖欠承保機構保費補貼較為嚴重的地區,省財政廳將通過適當方式公開通報,下達督辦函進行督辦。整改不力的,將按規定收回中央和省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取消該地區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格,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十二條 各州(市)、省直管縣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執行情況動態監控機制,會同相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本地區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開展自查,主動配合財政部雲南監管局抽查。原則上每年至少對所轄縣(市、區)財政部門資金管理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發現資金管理不符合規定的及時整改,並將相關情況及時報送省財政廳。
第五十三條 禁止以下列方式騙取農業保險保費補貼:
(一)虛構或者虛增保險標的,或者以同一保險標的進行多次投保;
(二)通過虛假理賠、虛列費用、虛假退保、截留或者代領或者挪用賠款、挪用經營費用等方式,沖銷投保農戶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繳納保費或者財政補貼資金;
(三)其他騙取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的方式。
第五十四條 對於騙取保費補貼資金的地區,經上級財政部門檢查、財政部雲南監管局或審計部門書面確認後,責令該地區改正並追回相應保費補貼資金,視情況暫停其中央和省級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五十五條 在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獎補資金申請中,經審核存在將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品種納入申報範圍且保費規模達到或超過100萬元的州(市)及省直管縣,暫停其當年參與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獎補政策資格。
第五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各州(市)、省直管縣和承保機構應當根據本實施細則規定,制定和完善相關辦法,報送省財政廳備案。
第五十八條 對未納入中央和省級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和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獎補政策支持範圍,但享有地方財政資金支持的農業保險業務,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實施期為5年。《雲南省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雲財金〔2017〕16號)、《雲南省財政廳 雲南省農業廳關於轉發財政部關於加大對產糧大縣三大糧食作物農業保險支持力度的通知》(雲財金〔2016〕22號)、《雲南省財政廳關於農業保險新增險種財政補貼比例有關問題的通知》(雲財金〔2018〕156號)、《雲南省財政廳關於明確產糧大縣三大糧食作物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比例的通知》(雲財金〔2019〕123號)、《雲南省財政廳 雲南省農業農村廳 雲南省林草局 關於進一步做好雲南省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以獎代補工作的通知》(雲財金〔2021〕83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符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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