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管理實施細則

山東省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管理實施細則

2022年6月30日,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山東省農業農村廳、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山東省畜牧獸醫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印發《山東省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管理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山東省農業農村廳、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山東省畜牧獸醫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自然資源廳等7部門關於印發山東省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魯財金〔2022〕18號
各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林業主管部門、農業農村局(畜牧獸醫局)、地方金融監管局、銀保監分局、有關市畜牧獸醫中心,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林業主管部門、農業農村局、地方金融監管局、畜牧獸醫服務中心,各農業保險經辦機構:
  為加強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進一步推動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促進農業保險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了《山東省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管理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畜牧獸醫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22年6月3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進一步推動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提升農業保險數據信息服務水平,緊緊錨定“三個走在前”,助力打造鄉村振興“齊魯樣板”,服務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根據《農業保險條例》《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財金〔2021〕130號)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省級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是指省級財政部門對各級政府引導有關農業保險經營機構(以下簡稱“承保機構”)開展的符合條件的農業保險業務,按照保費的一定比例,為投保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等提供補貼。承保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並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以及其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
第三條 農業保險工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協同推進的原則。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實行財政支持、分級負責、預算約束、政策協同、績效導向、惠及農戶的原則。
(一)財政支持。各級財政部門履行牽頭主責,會同同級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從發展方向、制度設計、政策制定、資金保障、績效管理等方面推進農業保險發展,通過保費補貼、機構遴選等多種政策手段,發揮農業保險機制性工具作用,督促承保機構依法合規展業,充分調動各參與方積極性,推動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
(二)分級負責。省財政廳對全省(不含青島)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負總責,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加強對地方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省以下地方財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各司其責。
(三)預算約束。各級財政部門應綜合考慮農業發展、財政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適應農業保險業務發展趨勢和內在規律,強化預算約束,量力而行、盡力而為,合理確定本地區農業保險發展優先順序,優先保障關係國計民生和糧食、生態安全的主要大宗農產品,提高財政預算管理水平。
(四)政策協同。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與農業農村、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畜牧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保險監管等部門及承保機構的協同配合,推動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與信貸、擔保、期貨等其他農村金融政策和支農惠農政策有機結合,促進形成農業保險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
(五)績效導向。突出正向激勵,構建科學合理的綜合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開展績效評價和結果套用。
(六)惠及農戶。以保障農民收入、提高農民滿意度為政策的落腳點,確保農業保險政策精準滴灌。
第二章 補貼政策
第四條 中央和省級財政提供保費補貼的農業保險(以下簡稱“補貼險種”)標的為關係國計民生和糧食、生態安全的主要大宗農產品,以及根據省委、省政府有關檔案精神確定的其他農產品;對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通過以獎代補政策給予支持。鼓勵各市縣結合本地實際和財力狀況,對符合農業產業政策、適應當地“三農”發展需求、具有地方優勢特色的農業保險給予一定的保費補貼等政策支持。
第五條 財政補貼險種主要標的:
(一)中央財政補貼險種(以下簡稱中央險種)的保險標的主要包括:
1. 種植業。水稻、小麥、玉米、棉花、馬鈴薯、花生、大豆、三大糧食作物制種。
2. 養殖業。能繁母豬、育肥豬、奶牛。
3. 森林。公益林、商品林。
(二)省級財政補貼險種(以下簡稱省級險種)的保險標的主要包括:
1. 溫室大棚(包括日光溫室和鋼架大拱棚)、蘋果、桃。
2. 特色農產品目標價格保險。大蒜、蒜薹、大蔥、馬鈴薯、大白菜、生薑、辣椒、生豬。根據實際開展情況,對險種的增減變動需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報省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審議通過後方可調整。
(三)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由險種所在縣(市、區)結合當地產業發展需要自主確定。對《山東省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目錄》內且符合條件的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由省財政給予獎補支持。
第六條 對中央財政、省財政補貼險種的保費,由各級財政按照保費的一定比例提供補貼。具體承擔比例如下:
(一)種植業
1. 非產糧大縣三大糧食作物(水稻、小麥、玉米)直接物化成本保險,棉花、花生、馬鈴薯、大豆保費由農戶自行承擔20%,中央財政補助35%。省財政對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以下簡稱“省直管縣”)第一檔、第二檔分別補助35%、30%,對市級第一檔、第二檔、第三檔分別補助35%、25%、15%。其餘部分由市縣級財政承擔。
2. 產糧大縣三大糧食作物直接物化成本保險、完全成本保險和收入保險。保費由農戶自行承擔20%,中央財政補助35%。省財政對省直管縣第一檔、第二檔分別補助32.5%、30%,對市級第一檔、第二檔、第三檔分別補助32.5%、30%、27.5%。其餘部分由市縣財政承擔,市級承擔比例不低於市縣財政承擔部分的50%。
3. 三大糧食作物制種保險。保費由農戶自行承擔20%,小麥、玉米、稻穀制種保險中央財政分別補助18%、16%、21%,省財政補助35%,市縣財政分別補助27%、29%、24%。
(二)養殖業
保費由農戶自行承擔20%,中央財政補助40%。省財政對省直管縣第一檔、第二檔分別補助35%、30%,對市級第一檔、第二檔、第三檔分別補助25%、20%、15%。其餘部分由市縣財政承擔。
(三)森林
1. 公益林。保費由各級財政承擔。其中,中央財政補助50%;省級以上公益林,省財政對省直管縣第一檔、第二檔分別補助35%、30%,對市級第一檔、第二檔、第三檔分別補助35%、30%、25%;省級以下公益林,省財政對省直管縣第一檔、第二檔分別補助25%、20%,對市級第一檔、第二檔、第三檔分別補助25%、20%、15%。其餘部分由市縣財政承擔。對省屬公益林,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縣(市、區)財政部門撥付各級財政補貼資金。
2. 商品林。保費由農戶自行承擔20%,中央財政補助30%。省財政對省直管縣第一檔、第二檔分別補助30%、25%,對市級第一檔、第二檔、第三檔分別補助30%、25%、20%。其餘部分由市縣財政承擔。
(四)省級險種
1. 溫室大棚、蘋果、桃。保費由農戶自行承擔40%,各級財政補助60%。其中,省財政對省直管縣第一檔、第二檔分別補助30%、25%;對市級第一檔、第二檔、第三檔分別補助20%、15%、10%。其餘部分由市縣財政承擔。
2. 特色農產品目標價格保險。採取“總量控制、切塊下達”方式,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根據全省特色農產品目標價格保險投保需求及績效評價情況,聯合下文批覆補貼品種、補貼金額及實施地區。具體比例為:保費由農戶自行承擔40%,各級財政補貼60%。省財政對省直管縣第一檔、第二檔分別補助30%、25%;對市級第一檔、第二檔、第三檔分別補助20%、15%、10%。其餘部分由市縣財政承擔。
第七條 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獎補政策。發揮市縣開展特色農業保險的主體責任和主動性,在市縣財政給予特色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基礎上,省財政結合中央財政獎補資金給予獎補支持。具體按照《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6部門關於完善山東省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獎補政策的通知》(魯財金〔2022〕17號)檔案執行。
根據《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財金〔2021〕130號)規定,省財政廳每年可從中央財政安排山東省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獎補資金中提取不超過20%的資金,統籌用於完善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加強信息化建設等農業保險相關工作。具體提取比例及資金用途由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開展情況確定。
第三章 保險方案
第八條 承保機構應當公平、合理擬訂農業保險條款和費率,保險費率應當按照保本微利原則厘定,綜合費用率不得高於20%。設計保險方案時,應綜合分析該險種或相近險種前3年氣象、病蟲害等相關方面數據及賠付情況,合理確定費率,預計賠付率應達到70%。
對中央和省級補貼險種,省級將統一制定標準化條款和費率,由承保機構按規定執行;對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險種,承保機構應當在充分聽取各地財政、農業農村、畜牧獸醫、自然資源、發展改革等部門和農戶代表基礎上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當地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聯席會議,由其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後執行,確保發揮財政補貼資金最大效益。
第九條 補貼險種的保險責任應當涵蓋當地主要的自然災害、重大病蟲鼠害、動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動物毀損等風險;有條件的市縣可穩步探索將產量、氣象等變動因素作為保險責任。
第十條 補貼險種的保險金額,主要包括:
(一)種植業保險。原則上為保險標的生長期內所發生的物化成本,包括種子、化肥、農藥、灌溉、機耕和地膜等成本。對產糧大縣三大糧食作物,保險金額可以覆蓋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農業生產總成本(完全成本);如果相應品種的市場價格主要由市場機制形成,保險金額也可以體現農產品價格和產量,覆蓋農業種植收入。
(二)養殖業保險。原則上為保險標的的生產成本,可包括部分購買價格或飼養成本,具體根據山東省養殖業發展實際、地方財力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動態調整。
(三)森林保險。原則上為林木損失後的再植成本,包括災害木清理、整地、種苗處理與施肥、挖坑、栽植、撫育管理到樹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總費用。
鼓勵各市縣和承保機構根據本地農戶的支付能力,適當調整保險金額。對於超出省級補助標準部分,須通過適當方式予以明確,由此產生的保費,有條件的市縣可以結合實際,提供一定的補貼,或由投保人承擔。
農業生產總成本、單產和價格(地頭價)等數據,以相關部門認可的數據或國家發展改革委最新發布的《全國農產品成本收益資料彙編》為準。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會同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或省級有關部門、單位發布的農業保險風險區劃等,逐步建立農業保險費率動態調整機制,合理確定費率水平。
第十二條 承保機構應當合理設定補貼險種賠付標準,維護投保農戶合法權益。補貼險種不得設定絕對免賠,科學合理設定相對免賠,根據險種不同,由省財政廳、山東銀保監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督。
第十三條 補貼險種的保險條款應當簡潔明了、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單上應當明確載明農業保險標的位置和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各級財政承擔的保費比例及金額。承保機構要加強保險科技在農業保險承保、理賠業務中的套用,對保險標的開展空間信息採集工作,嚴格落實承保及理賠業務管理要求。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十四條 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要按照保費分擔比例,足額安排農業保險預算,並向省財政廳報送《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到位承諾函》。
第十五條 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實行專款專用、據實結算。各市縣保費補貼資金當年如出現結餘,抵減下年度預算;如下年度不再為補貼地區,中央和省財政結餘部分上交省財政廳。
第十六條 各市財政局(含所轄省直管縣)應於每年2月底前,對上年度中央和省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進行結算,編制結算報告(含用於申報獎補資金的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保費規模),結算數據應與農業保險補貼管理平台數據一致,不一致的需作出書面解釋。同時,應編制當年保費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報送省財政廳。當年資金申請和上年度資金結算報告需分別報送,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保險方案。包括補貼險種的承保機構、經營模式、保險品種、保險費率、保險金額、保險責任、補貼區域、投保面積、單位保費、總保費、賠付率等相關內容。
(二)補貼方案。包括農戶自繳保費比例及金額、各級財政補貼比例及金額、資金撥付與結算等相關情況。
(三)保障措施。包括工作計畫、組織領導、監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損、理賠、防災防損等相關措施。
(四)生產成本收益數據。包括相關部門認可的農業生產成本收益數據等相關內容。非完全成本保險或種植收入保險品種,保險金額超過物化成本的,應當進行說明,並測算各級財政應承擔的補貼金額。
(五)相關表格。市財政局應填報上年度中央和省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結算表(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及當年中央和省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測算表(附屬檔案3、附屬檔案4)。
(六)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數據。各市財政局應填報上一年度省級財政給予補貼、符合保險原則的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情況表(附屬檔案5)。
(七)《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到位承諾函》(附屬檔案6),與資金申請報告同步報送。
(八)財政部、財政部山東監管局、省財政廳認為應當報送或有必要進行說明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承保機構應加強對承保標的的核驗,並對承保理賠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各市縣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投保數據審核,指導開展本區域內農業保險工作。各市縣財政局根據審核數據,據實報送資金結算及申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八條 開展農業保險綜合績效評價工作。各市財政局牽頭,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各承保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對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綜合績效評價指標(附屬檔案7)進行自評,形成上年度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綜合績效評價報告,並提供必要的佐證材料,對報送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負責。自評材料應於每年3月15日前報送省財政廳。綜合績效評價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各項綜合績效評價指標完成情況。對照各項三級績效指標的指標釋義和評價標準,逐項填寫全年實際完成情況並計算分值。
(二)未完成績效指標的原因和改進措施。對未完成績效指標的原因逐條進行分析,作出書面說明並提出改進措施。
(三)相關表格。各市財政局和承保機構省級分公司填寫對應的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綜合績效評價表。
(四)財政部、財政部山東監管局、省財政廳認為應當報送或有必要進行說明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種植、價格、林業、養殖險種不同,根據職責分工研究提出農業保險方案,提供農業保險預算需求,審核確認承保機構投保數據。縣級承保機構應將符合要求的保單級數據及時錄入農業保險補貼與管理平台,根據平台審核後數據,按規定向行業主管部門提交保費補貼資金申請;行業主管部門對資金申請材料真實性進行審核,及時剔除無效、重複等不合理保單,並出具審核意見,審核認定金額應與管理平台確認金額保持一致。保單審核工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農業保險承保進度及簽單情況,及時將保費補貼資金撥付至保險機構,不得拖欠。承保機構提出資金申請後,原則上應在一個季度內完成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和財政資金撥付工作。超過一個季度仍未撥付的,由當地財政部門向省財政廳作出書面說明。對拖欠承保機構保費補貼較為嚴重的地區,省財政廳將通過適當方式公開通報。對於整改不力的,將按規定收回中央、省級財政補貼,並取消該地區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格。
第二十一條 各市財政局(含所轄省直管縣)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和完善預算編制工作,根據補貼險種(含特色農產品目標價格保險)的投保面積、投保數量、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和保費補貼比例等情況,填報中央和省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測算表,測算下一年度各級財政應當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並編制報告,於每年7月20日前上報省財政廳。對未按上述規定時間報送補貼資金申請材料的市,省財政廳不予受理,視同該年度該市不申請中央和省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
對於各市財政局報送的保費補貼預算申請,符合本細則規定條件的,省財政廳給予保費補貼支持,並於年中根據上一年度工作開展情況據實結算。
對2021年度中央和省財政補貼資金結餘較多的地區,有關市縣財政局應當進行說明。對連續兩年結餘資金較多且無特殊原因的,省財政將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結合當年財政收支狀況等,收回相應補貼結餘資金,並酌情扣減當年預撥資金。
第二十二條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應聯合財政部門共同批覆補貼險種方案和計畫,進一步強化預算約束。對未納入當年預算安排、自行批覆補貼方案的,不享受財政補貼政策。
第二十三條 各市財政局應掌握保費補貼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及時安排資金支付保費補貼。對中央和省財政應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缺口,市級財政部門可在次年向省財政廳報送資金結算報告時一併提出。
第二十四條 保費補貼撥付按照預算管理體制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機構管理
第二十五條 省級層面建立農業保險補貼管理平台(以下簡稱管理平台)。承保機構應當將農業保險核心業務系統與管理平台對接,及時、完整、準確報送農業保險數據信息。管理平台通過運用地理信息、大數據及人工智慧等科技手段,對承保機構的承保、查勘、定損以及理賠等工作進行合規校驗。要加強農業保險保單級數據管理,保單級數據在管理平台至少保存10年,相關保單級數據要做到可核驗、可追溯、可追責。承保機構對農業保險數據真實性和承保標的核驗、理賠結果確認負責,當地行業主管部門、保險監管部門負責監督。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中央和省級農業保險遴選有關規定,會同同級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建立健全補貼險種承保機構遴選、考核等相關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優勝劣汰的原則,公開遴選承保機構,提高保險服務水平與質量。補貼險種承保機構應當滿足財政部、省財政廳關於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機構遴選管理工作的有關要求。
第二十七條 承保機構要履行社會責任,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兼顧經濟效益,不斷提高農業保險服務水平與質量:
(一)服務“三農”全局,統籌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積極穩妥做好農業保險工作;
(二)加強農業保險產品與服務創新,合理擬定保險方案,改善承保工作,滿足日益增長的“三農”保險需求;
(三)發揮網路、人才、管理、服務等專業優勢,迅速及時做好災後查勘、定損、理賠工作;
(四)加強宣傳公示,確保農戶了解保費補貼政策、保險條款及工作進展等情況;
(五)強化風險管控,預防為主、防賠結合,協助做好防災防損工作,通過再保險等有效方式分散風險;
(六)其他惠及農戶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八條 承保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省財政廳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計提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逐年滾存,逐步建立應對農業大災風險的長效機制。
第二十九條 承保機構應當於每年5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提取、使用情況報告同級財政部門,省級承保機構應按時報送省財政廳。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或承保機構不得引入保險中介機構為農戶與承保機構辦理財政補貼險種契約簽訂等有關事宜。各級財政補貼險種的保費或保費補貼,不得用於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手續費或佣金。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 各市應當結合本地財政狀況、農戶承受能力等情況,制定保費補貼方案。鼓勵市縣和承保機構採取有效措施,加強防災減損工作,防範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鼓勵各市根據有關規定,對承保機構的展業、承保、查勘、定損、理賠、防災防損等農業保險工作給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 各市和承保機構應當因地制宜確定具體投保模式,堅持尊重農戶意願與提高組織程度相結合,積極發揮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鄉鎮農林財工作機構、村民委員會等組織服務功能,採取多種形式組織農戶投保。
承保機構一般應當以單一投保人(農戶)為單位出具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應發放到戶。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鄉鎮農林財工作機構、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戶投保的,承保機構可以以村為單位出具保險單,制訂投保清單,詳細列明投保農戶的投保信息,並由投保農戶或其授權的直系親屬簽字確認,不得由協保員、承保機構經辦人員等代簽。
第三十三條 每村結合實際需要可以設補貼險種協保員一名,協助承保機構開展承保、理賠等工作。協保員應在村集體具有一定公信力和影響力,具體人員由承保機構和村民委員會協商確定,並在本村公示。協保員應當公平、公正開展協辦業務,一經發現問題,取消其協辦資格,並由當地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聯席會議以適當形式予以通報。
承保機構應當與協保員簽訂書面契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承保機構可以向協保員支付一定費用,具體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但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地公益性崗位的平均報酬。
承保機構應當加強對協保員的業務培訓,一年應至少開展一次培訓,並對協保員的協辦行為負責。農業保險協保員管理細則由市級財政部門另行規定,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四條 山東銀保監局聯合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查勘定損工作標準,對定損辦法、理賠起點、定損流程、賠償處理等具體問題予以規範,切實維護投保農戶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承保機構應當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定後10日內,將應賠償的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農業保險契約對賠償保險金期限有約定的,承保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
承保機構原則上應當通過財政補貼“一卡通”、銀行轉賬等非現金方式,直接將保險賠款支付給投保農戶。如果投保農戶沒有財政補貼“一卡通”和銀行賬戶,承保機構應當採取適當方式確保將賠償保險金直接賠付到戶。
第三十六條 承保機構在確認收到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繳保費後方可出具保險單。承保機構應當按規定在村(組)顯著位置或企業公示欄,或通過網際網路、手機簡訊等方式,將惠農政策、承保情況、理賠結果、服務標準和監管要求進行公示,做到公開透明。
第七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全面落實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規定,科學設定農業保險績效目標,開展績效運行監控。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農業保險工作開展情況,提出當年績效目標建議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於每年年初隨省級預算資金同步下達績效目標。
各市財政局應於每年2月底前,填報隨預算同步下達的區域績效自評表,並將上年度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區域績效自評報告及自評表報送省財政廳。
第三十八條 強化農業保險評價結果運用。開展承保機構績效評價,對通過公開遴選方式獲得全省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承保機構進行評價考核,建立評價結果與公開競爭性遴選申請資格相掛鈎的機制。具體評價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 省財政廳依託農業保險補貼與管理平台,動態監控農業保險執行情況,並聯合各行業主管部門及保險監管部門,適時對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禁止以下列方式騙取農業保險保費補貼:
(一)虛構或者虛增保險標的,或者以同一保險標的進行多次投保;
(二)通過虛假理賠、虛列費用、虛假退保,截留、代領、挪用賠款,挪用經營費用等方式,沖銷投保農戶繳納保費或者財政補貼資金;
(三)其他騙取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的方式。
第四十一條 對於各級各部門、承保機構以任何方式騙取保費補貼資金的,將責令其改正並追回相應保費補貼資金,並視情暫停其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在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獎補資金申請過程中,存在保費補貼資金嚴重欠撥、違規套取財政補貼資金等行為,情節嚴重的,暫停該地區當年及以後若干年度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獎補政策資格。
各級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各市財政局和承保機構應當根據本細則規定,在收到本細則3個月內制定和完善相關制度辦法,並將有關檔案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四十三條 對未納入中央、省級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和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獎補政策支持範圍,但享有市縣財政資金支持的農業保險業務,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關於加大對產糧大縣三大糧食作物農業保險支持力度的通知》(魯財金〔2017〕9號)、《關於進一步明確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魯財金〔2017〕49號)、《關於印發〈山東省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金〔2017〕27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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