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山東省財政廳等7部門關於印發山東省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機構績效評價辦法的通知
魯財金〔2022〕24號
各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林業主管部門、農業農村局(畜牧獸醫局)、地方金融監管局、銀保監分局、有關市畜牧獸醫中心,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局、林業主管部門、農業農村局、地方金融監管局、畜牧獸醫服務中心,各農業保險經辦機構:
為進一步推動我省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提高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使用效益,強化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績效管理,根據《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財金〔2021〕130號)、《山東省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管理實施細則》(魯財金〔2022〕18號)等規定,我們制定了《山東省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機構績效評價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畜牧獸醫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22年11月2日
檔案全文
山東省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機構績效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省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強化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績效管理,完善農業保險動態評價制度,加強評價結果運用,根據《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財金〔2021〕130號)、《關於加快山東省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魯財金〔2020〕46號)、《關於印發山東省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機構遴選指南的通知》(魯財金〔2021〕13號)、《山東省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管理實施細則》(魯財金〔2022〕18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保險承保機構績效評價工作(以下簡稱“績效評價”)的評價對象為通過公開遴選方式獲得我省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承辦資格的保險機構,分省級和縣級兩個層面。
第三條 績效評價由省財政廳委派的第三方評價機構實施。各級財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林業、農業農村、畜牧獸醫等行業主管部門及保險監管部門,配合開展績效評價。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確保績效評價工作順利進行。
第四條 績效評價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堅持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確保科學規範、突出重點、優勝劣汰。
第二章 評價時間和內容
第五條 績效評價時間。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條 省級承保機構評價指標,分6類13項,具體為:
(一)業務管理。包括制度建設、內控管理、組織架構3項指標。
(二)發展水平。包括三大糧食作物覆蓋率、市場份額占比增長率2項指標。
(三)服務水平。包括簡單賠付率、理賠時效、綜合費用率3項指標。
(四)保單管理。包括傳輸及時性、反饋及時性、合規審核3項指標。
(五)風險管控。包括風險管理1項指標。
(六)滿意度。包括政策執行滿意度1項指標。
第七條 縣級承保機構評價指標,分6類19項,具體為:
(一)服務能力。包括機構設定、人員配備2項指標。
(二)服務質量。包括承保部署、承保任務、理賠規範、信息公示4項指標。
(三)發展水平。包括三大糧食作物覆蓋率、特色農產品保險發展規模2項指標。
(四)服務效果。包括理賠支付率、理賠服務時效、簡單賠付率、案件處理率4項指標。
(五)內控管理。包括政策宣傳及人員培訓、檔案管理、資料報送3項指標。
(六)服務反饋。包括農戶滿意度、基層政府滿意度、違規反饋、保險功能發揮水平4項指標。
第八條 計分規則。第三方評價機構對全省範圍內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承保機構,按照省級、縣級機構逐一進行評分。各項指標具體評價內容及計分標準見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
第九條 對承保機構存在積極創新品種模式、在省級及以上新聞媒體宣傳報導農業保險工作成效、因農業保險工作受到省級及以上表彰、採取合理措施進行災前預防等情況的,給予適當加分,充分反映承保機構的綜合貢獻。
第十條 對承保機構出現審計問題、農戶投訴、信訪事件、負面輿情、受到保險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等情況的,給予適當扣分。
第十一條 實行“一票否決”制度。凡存在以下情況的縣級承保機構,評定為不合格。
(一)在承保區域開展業務突破規定業務範圍的;
(二)信息系統未接入省級農業保險補貼管理平台的;
(三)存在嚴重虛假承保、虛假理賠、套取財政資金情況的;
(四)發生重大案件、群體性上訪事件或重大負面輿情的;
(五)受到保險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章 評價程式
第十二條 績效評價實施時間為每年的5月至10月。具體如下:
(一)評價資料收集。各省級承保機構、縣級承保機構於每年5月底前報送上年度績效評價基礎資料。市縣財政部門安排專人負責績效評價工作的協調、聯絡等有關事宜,協助第三方評價機構匯總承保機構提供的資料。
(二)縣級組織自評。縣級財政部門聯合農業保險行業主管部門,對上年度各承保機構的開展情況進行評價,形成自評報告,並對考核表中部分指標進行打分(見附屬檔案2),由市級財政部門匯總後於當年6月底前報省財政廳。
(三)組織現場評價。第三方評價機構每年7—8月對承保機構上報的基礎資料進行評審,並選取部分縣(市、區)進行現場評價,現場評價的比例不低於縣級承保機構總數的三分之一。所有省級承保機構均進行現場評價。
(四)出具評價報告。第三方評價機構於10月底前,形成全省績效評價總報告、分縣域承保機構得分表和省級承保機構得分表報送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牽頭確定評價結果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等級評定及結果運用
第十三條 等級評定。縣級承保機構得分根據附屬檔案2各項指標計分加總形成,評價結果分為五個等級,得分達到90分(含)以上為“優秀”,80分(含)以上不足90分為“良好”,70分(含)以上不足80分為“合格”,60分(含)以上不足70分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省級承保機構得分根據省級、縣級評價指標得分情況,按照3:7權重加權匯總確定,由高到低排序。
第十四條 評價結果運用。建立承保機構評分結果與其承保資格、份額相掛鈎機制。
(一)省級承保機構在服務期限內,兩年績效評價考核排名處於後兩位的,取消一個市的承保資格;連續三年績效評價考核處於末位的,取消其下一輪次省級遴選資格。
(二)在同一評價年度,省級承保機構在全省三分之一以上的分支機構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取消其本輪次在全省剩餘服務期限的承保資格。
(三)承保機構在同一縣(市、區)3年服務期內,2年及以上評價結果為“不合格”,或3年中1年“不合格”、2年“基本合格”的,取消該承保機構在該縣(市、區)下一輪次的遴選資格。
(四)因發生上述情況取消承保資格的,其剩餘服務期限的承保資格由市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聯席會議結合當年全省評價結果,按規定程式從全省排名前4名的承保機構中確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第三方評價機構根據各級財政及相關險種業務主管部門要求,依法依規開展績效評價,建立農業保險數據採集台賬,掌握第一手資料數據,確保績效評價結果真實、全面、準確、有效。通過現場評價與非現場評價相結合的方式,規範技術操作,確保評價過程獨立公開,評價結論客觀公正,並保守參評機構的商業秘密,按時向省財政廳提交績效評價報告與相關數據。對參與造假、違反程式和工作規定導致評價結論失真的,以及泄露參評機構商業秘密的單位和人員,財政部門將不再委託其承擔績效評價業務。在評價過程中,發現承保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處罰。
第十六條 承保機構應當提供真實、全面的績效評價基礎數據資料,其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或主管農業保險工作的負責人應當對所提供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承保機構在報送績效評價材料時,存在故意漏報、瞞報以及提供虛假材料等情況的,評定為“不合格”,並進行通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日。
內容解讀
制定背景
承保機構是農業保險工作的具體實施者,其服務水平直接關係到農民的政策獲得感。為規範承保機構農業保險工作,強化農業保險財政保費補貼資金績效管理,根據中央和我省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要求,需要完善農業保險動態評價制度,強化評價結果運用,為此,我們研究起草了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機構績效評價辦法。
起草依據
《評價辦法》根據《關於加快山東省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魯財金〔2020〕46號)、《關於印發山東省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機構遴選辦法的通知》(魯財金〔2021〕13號)、《山東省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管理實施細則》(魯財金〔2022〕18號)等制定。
起草過程
為做好檔案起草工作,我們認真總結了近年來我省農業保險承保機構管理的有關情況,制定完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分標準,向省農業農村廳、省畜牧獸醫局等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及承保機構廣泛徵求意見,並組織召開了承保機構座談會,對有關意見建議進行了吸收採納,最終形成該《評價辦法》。
主要內容
《評價辦法》共6章18條,第一章為總則,明確農業保險承保機構績效評價對象為通過公開遴選方式獲得全省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承辦資格的保險機構,評價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具體績效評價工作由省財政廳委派的第三方評價機構實施。第二章為評價時間和內容。明確績效評價時間、具體指標、計分規則和“一票否決”等事項。第三章為評價程式。按照評價資料收集、市縣組織自評、組織現場評價、出具評價報告四步展開。第四章為等級評定及結果運用。評價結果按得分高低分為五個等級,承保機構評分結果與其承保資格、份額相掛鈎。第五章為監督管理。明確績效評價參與各方的職責,並對違反有關政策的情形作出嚴格規定。第六章為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