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政策性農業保險績效評價暫行辦法

《黑龍江省政策性農業保險績效評價暫行辦法》是為推動黑龍江省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黑龍江省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工作方案》、《黑龍江省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2月27日,黑龍江省財政廳等四部門印發通知,公布《黑龍江省政策性農業保險績效評價暫行辦法》。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2年度績效評價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政策性農業保險績效評價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財政廳、黑龍江省農業農村廳、黑龍江省林業和草原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監管局
  • 成文日期:2023年2月27日
  • 發文字號:黑財金〔2023〕24號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發布通知

黑龍江省財政廳等四部門關於印發《黑龍江省政策性農業保險績效評價暫行辦法》的通知
(黑財金〔2023〕24號)
各市(地)、縣(市)財政局、農業農村局、林業和草原局,各銀保監分局,各承保機構省級分公司:
現將《黑龍江省政策性農業保險績效評價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財政廳
黑龍江省農業農村廳
黑龍江省林業和草原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監管局
2023年2月27日

辦法全文

黑龍江省政策性農業保險績效評價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我省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強化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績效管理,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動態評價制度體系,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承保資格、公開競爭性遴選申請資格和獎補資金分配的掛鈎機制,鼓勵引導市縣政府和承保機構持續提升農業保險服務質效,根據《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黑龍江省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工作方案》《黑龍江省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績效評價,是指通過建立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按照相應的評價標準、評價說明以及相關的佐證材料等,對市縣政府農業保險工作組織開展情況和承保機構一個承保年度的服務能力、合規經營、服務質量、風險管控等進行綜合評價。
第三條績效評價對象為市縣政府和通過公開競爭性方式遴選獲得我省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省級承保機構及其所屬的市縣承保機構。
第四條市縣財政部門牽頭組織並會同農業農村、林草、銀保監等部門開展對本區域內農業保險工作和域內各承保機構的績效評價工作;省級財政部門牽頭組織並會同農業農村、林草、銀保監等部門開展對各省級承保機構的績效評價工作,以及對市縣績效評價工作的複評。
鼓勵市縣財政部門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選擇第三方中介機構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五條績效評價工作按照“客觀公正、科學規範、公開透明、注重實績”的原則,採取定量評價為主、定性評價為輔的方式開展。
第二章績效評價內容
第六條市縣承保機構的績效評價內容分5大類21項指標,具體評價指標見《黑龍江省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機構績效評價計分表(市縣區承保機構)》(附屬檔案1)。
(一)服務能力。主要包括基層服務網路、人員配置、車輛配備、科技賦能4項指標。
(二)服務規範。主要包括承保部署落實、承保規範、理賠規範、承保理賠公示4項指標。
(三)內控管理。主要包括政策宣傳與人員培訓、協辦管理、檔案管理、資料報送4項指標。
(四)服務質量。主要包括主糧保險覆蓋率、特色農產品保險承保率、理賠結案率、減少災害損失、農戶受益度、農戶滿意度、政策知曉度7項指標。
(五)加減分項。包括負面事件、正面典型2項指標。
第七條省級承保機構的績效評價內容分5大類24項指標,具體評價指標見《黑龍江省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機構績效評價計分表(省級承保機構)》(附屬檔案2)。
(一)組織管理。主要包括基層服務網路、機構人員配備、檔案管理、制度建設、業務指導、工作聯繫、科技賦能、產品創新8項指標。
(二)風險管控。主要包括承保機構會計核算、大災風險管理、信息共享、綜合費用率管控、數據安全管控、合法合規管控6項指標。
(三)服務規範。主要包括承保規範、承保理賠公示、理賠規範3項指標。
(四)服務質效。主要包括理賠結案率、減少災害損失、農戶受益度、農戶滿意度、政策知曉度5項指標。
(五)加減分項。包括負面事件、正面典型2項指標。
第八條市縣政府農業保險工作績效評價內容分5大類17項指標,具體評價指標見《黑龍江省政策性農業保險市縣區政府績效評價計分表》(附屬檔案3)。
(一)統籌管理。主要包括決策部署落實、部門協同2項指標。
(二)項目管理。主要包括目標明確度及合理性、計畫程式2項指標。
(三)資金管理。主要包括預算安排、資金分配、資金到位率、資金申請受理、保費補貼預決算、保費補貼資金管理6項指標。
(四)工作績效。主要包括日常監督與整改落實、主糧保險覆蓋率、特色農產品保險承保率、槓桿效應、保險保障水平、促進生產集約化6項指標。
(五)減分項。包括負面事件1項指標。
第九條省財政廳可根據年度國家和省農業保險政策變化以及全省農業保險重點工作,適時對績效評價指標進行調整完善。
第三章績效評價程式
第十條市縣承保機構評價程式:
(一)承保機構績效自評。每年2月底前,市縣承保機構應當根據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分標準等,完成上年度績效自評工作,撰寫績效自評報告,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同時提交以下相關佐證材料:
1.績效自評得分表;
2.績效評價相關佐證材料(按指標分類整理);
3.上年度財務決算報告、財務報表及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
4.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市縣財政評價。每年3月20日前,市縣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林草等部門,組織對承保機構報送的績效自評報告和佐證材料,採取案頭審核與調查走訪相結合方式認真審核、分析,出具績效評價意見,報請本級農業保險工作小組審定後,將評價結果及基礎佐證資料裝訂成冊後上報省財政廳。
(三)省級財政覆核。每年4月10日前,省財政廳組織對市縣財政部門上報的績效評價結果進行重點抽查覆核,被抽中的地區以覆核評分為基準,未抽中的地區以市縣財政部門評價結果為基準。
第十一條省級承保機構評價程式:
(一)承保機構績效自評。每年3月20日前,各省級承保機構完成上年度績效自評工作,向省財政廳報送績效自評報告和相關佐證材料,同時提交以下相關佐證材料:
1.績效自評得分表;
2.績效評價相關佐證材料(按指標分類整理);
3.上年度財務決算報告、財務報表及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
4.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組織第三方績效評價。每年4月10日前,根據各省級承保機構提供的績效自評報告和相關佐證材料,省財政廳組織或委託第三方中介機構開展對各省級承保機構的績效評價工作,並出具對各省級承保機構的績效評價報告。
第十二條市縣農業保險工作評價程式:
(一)市縣財政評價。每年3月20日前,市縣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林草等部門,對本區域農業保險工作組織開展情況進行自評。報請本級農業保險工作小組審定後,將評價結果及基礎佐證資料裝訂成冊後上報省財政廳。
(二)省級財政覆核。每年4月10日前,省財政廳組織對市縣財政部門上報的績效評價結果進行抽查覆核並確定評價結果。
第十三條省級財政組織綜合評定。每年5月15日前,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和草原局、黑龍江銀保監局,根據市縣承保機構和省級承保機構的績效評價結果,對省級承保機構進行綜合績效評定,並依據財政部黑龍江監管局年度保費補貼資金結算審核及績效自評覆核結果,確定評價等次,形成最終評價結果。
第十四條每年5月31日前,省財政廳通過適當方式公布省級承保機構的績效評價結果。市縣財政部門根據抽查覆核結果公布本區域內承保機構的績效評價結果。
第四章績效評價結果
第十五條績效評價結果採用百分制:
省級承保機構的綜合績效評價得分,以省級承保機構績效評價得分和市縣承保機構的績效評價平均得分為基礎,分別按40%、60%權重加權計算得出。
市縣農業保險工作的綜合績效評價得分,以市縣績效評價得分和市縣承保機構的績效評價平均得分為基礎,分別按60%、40%權重加權計算得出。
第十六條績效評價結果分為五個等級:
90分(含)至100分,評價等級為優秀;
80分(含)至90分,評價等級為良好;
70分(含)至80分,評價等級為合格;
60分(含)至70分,評價等級為基本合格;
60分以下,評價等級為不合格。
第十七條各級承保機構出現嚴重的虛假承保、虛假理賠、套取財政補貼資金情況的,以及不具備承保資格開展業務的,承保機構因農業保險業務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發生重大群體性上訪事件或重大負面輿情的,實行“一票否決”,績效等級均評定為不合格。
第十八條績效評價結果與政策性承保資格、公開競爭性遴選申請資格和獎補資金分配相掛鈎,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市縣承保機構在服務期限內連續兩年評價結果為“基本合格”或單次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取消其在該區域剩餘服務期限內的承保資格,相應承保份額增至評價結果為“優秀”的承保機構。
(二)省級承保機構綜合績效評價評定結果為“不合格”的,取消其全省剩餘服務期限的承保資格,相應承保份額增至評價結果為“優秀”的承保機構,且該省級承保機構不得參加下一輪全省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機構遴選。
(三)市縣農業保險工作開展情況綜合績效評價評定結果作為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獎補資金分配依據。省級財政部門每年安排一定資金給予獎補支持,按照各地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綜合績效評價結果和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保費規模加權分配。綜合績效評價結果權重為20%,保費規模權重為80%。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各市縣政府和承保機構對提供的基礎數據及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發現報送的績效評價材料存在故意漏報、瞞報以及提供虛假材料等情況的,評定為“不合格”。
第二十條各級財政部門及相關政府部門要依法依規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確保績效評價結果真實、全面、準確、有效。在評價過程中,發現承保機構存在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受託開展績效評價的中介機構應嚴格執行績效評價工作規定和技術規範操作,確保評價過程獨立、客觀、公正,評價結論適當,嚴守商業秘密。對參與造假、違反程式和工作規定,導致評價結論失實、商業秘密泄露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和草原局、黑龍江銀保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2年度績效評價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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