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省地方金融企業(以下簡稱“金融企業”)的財務監管,進一步規範績效評價工作,綜合反映資產營運質量,推動金融企業提升經營管理水平,促進金融企業健康發展,根據《
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辦法》(財金〔2016〕3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山東省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企業適用本辦法,具體包括:
(二)執業需取得保險業務許可證的各類商業保險企業等;
(三)執業需取得證券業務許可證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四)各類金融控股(集團)公司、
融資擔保公司、金融投資管理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以及金融監管部門所屬的從事相關金融業務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績效評價,是指通過建立評價財務指標體系,對照相應行業評價標準,對金融企業一個會計年度的盈利能力、經營增長、資產質量以及償付能力等進行的綜合評判。
第四條 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綜合性原則。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應通過建立綜合的指標體系,對金融企業特定會計期間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多角度的分析和綜合評判。
(二)
客觀性原則。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應充分考慮市場競爭環境,依據統一測算的、同一期間的國內行業標準值,客觀公正地評判金融企業的經營成果。
(三)
發展性原則。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應在綜合反映金融企業年度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基礎上,客觀分析金融企業年度之間的增長狀況及發展水平。
第五條 為確保績效評價工作客觀、公正與公平,績效評價工作原則上應當以社會中介機構按中國審計準則審計後的財務會計報告為基礎。其中,財務報表應當是按中國會計準則編制的合併財務報表。
第六條 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標準值以財政部統一測算並公布的數據為準。根據全國金融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數據,運用數理統計方法,分年度、分行業,根據金融企業實際情況,本辦法劃分為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和其他金融業四大類金融企業進行績效評價。
第七條 建立金融企業績效評價長效機制,將評價評級、監督檢查、媒體宣傳與激勵機制相結合,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評價金融企業績效、確定金融企業負責人薪酬、加強金融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依據,努力擴大績效評價結果的影響力、公信力和指導力。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山東省財政廳依據本辦法組織實施全省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工作。
第九條 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工作實施機構根據財政部《
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招標規範》(財會〔2006〕2號)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定,並簽訂《地方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業務約定書》。
第十條 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工作由各級財政部門、評價實施機構和金融企業協調配合、共同完成,職責與相關要求如下:
(一)財政部門。各級財政部門應安排專人負責績效評價工作協調、聯絡等有關事宜,對評價實施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對金融企業實施重點抽查,並對財政獎勵資金實施預算管理和檢查。對於在績效評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金融企業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評價實施機構。受託開展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工作的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工作有關規定,通過現場評價與非現場評價相結合的方式,規範技術操作,確保評價過程獨立公開,評價結論客觀公正,並保守參評金融企業的商業秘密,按時向省財政廳提交績效評價報告與相關數據。對參與造假、違反程式和工作規定,導致評價結論失真以及泄露金融企業商業秘密的單位和人員,財政部門將不再委託其承擔金融企業審計業務,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金融企業。金融企業應當提供真實、全面的績效評價基礎數據資料,金融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或主管財務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應當對提供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相關評價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金融企業在報送績效評價材料時,存在故意漏報、瞞報以及提供虛假材料等情況的,由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章 評價時間與步驟
第十一條 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工作實施時間為每年的6月1日至8月31日。省財政廳將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上年度地方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情況反饋金融企業及相關部門,並以適當形式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工作實施步驟:
(一)收集填報數據。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應與金融企業財務決算工作緊密結合,各金融企業應在填報財務決算數據時按照規定填報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表,此表數據將作為績效評價基礎數據使用。
(二)匯總導入數據。評價實施機構應做好評價各項準備工作,按照《地方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業務約定書》要求,安排必要的專家和人員,負責調試績效評價管理系統,導入績效評價基礎數據;各金融企業應當按所屬法人單位,於每年5月15日前,一式兩份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分戶的績效評價基礎數據資料和調整說明(省屬金融企業將資料直接報送省財政廳),各市財政局將有關數據資料匯總後,於6月1日前提供給評價實施機構。
(三)實施績效評價。評價實施機構組織人員採取現場評價和非現場評價相結合的方式,按照財政部公布的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標準值,於7月31日前對被評價金融企業提供的績效評價基礎數據資料和調整說明材料分別進行審查、覆核和確認,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按照上年度評價結果,在不同等次企業中抽取部分企業進行重點檢查。
(四)出具評價報告。評價實施機構負責組織人員對評價結果進行匯總,於8月31日前形成分戶的績效評價報告和全省的匯總情況報告,報送省財政廳。
(五)發布評價結果。省財政廳對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審核確定,於10月31日前形成並發布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總報告和分戶報告。
第四章 評價指標與權重
(二)經營增長指標:包括(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利潤增長率、經濟利潤率3個指標,主要反映金融企業的資本增值狀況和經營增長水平;
(三)資產質量指標:包括
不良貸款率、
撥備覆蓋率、流動性比例、槓桿率、資產減值準備與總資產比例、綜合流動比率、綜合投資收益率、應收賬款比率、淨資本與淨資產比率、淨資本與風險準備比率10個指標,主要反映金融企業所占用經濟資源的利用效率、資產管理水平與資產的安全性;
(四)償付能力指標:包括
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淨資本負債率、
資產負債率7個指標,主要反映金融企業的債務負擔水平、償債能力及其面臨的債務風險。
第十四條 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各單項指標的權重,依據指標的重要性和引導功能確定。
(一)銀行類金融企業盈利能力狀況指標包括
資本利潤率、資產利潤率、成本收入比,權重共為25%;經營增長狀況指標包括(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利潤增長率、經濟利潤率,權重共為20%;資產質量狀況指標包括
不良貸款率、
撥備覆蓋率、流動性比例、槓桿率,權重共為25%;償付能力狀況指標包括
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權重共為30%。
(二)保險類金融企業盈利能力狀況指標包括
淨資產收益率、總資產報酬率、
收入利潤率、支出利潤率,權重共為30%;經營增長狀況指標包括(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利潤增長率、經濟利潤率,權重共為25%;資產質量狀況指標包括資產減值準備與總資產比例、綜合流動比率、綜合投資收益率、應收賬款比率,權重共為20%;償付能力狀況指標包括綜合
償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權重為25%。
(三)證券類金融企業盈利能力狀況指標包括
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
資產利潤率、收入利潤率、支出利潤率,權重共為30%;經營增長狀況指標包括(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利潤增長率、經濟利潤率,權重共為20%;資產質量狀況指標包括淨資本與淨資產比率、淨資本與風險準備比率,權重共為25%;償付能力狀況指標包括淨資本負債率、
資產負債率,權重共為25%。
(四)其他類金融企業盈利能力狀況指標包括
資本利潤率、資產利潤率、成本收入比,權重共為45%;經營增長狀況指標包括(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利潤增長率、經濟利潤率,權重共為40%;償付能力狀況指標為資產負債率,權重為15%。
各項指標具體權數見分行業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結果計分表(附屬檔案1、2)。各單項指標計分加總形成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綜合指標得分。
第五章 評價基礎數據與調整
第十五條 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基礎數據資料具體包括:
(一)金融企業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其中,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政策性業務尚未清算前,使用商業化數據進行考核;
(二)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其中,金融企業不能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以該金融企業提供的、經財政部門認可的年度會計報表為依據進行考核,若以後發現所提供的財務數據不實,財政部門將追溯調整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結果;
(三)關於金融企業經營情況的說明或財務分析報告。
第十六條 為確保績效評價工作真實、完整、合理,金融企業可以按照重要性和
可比性原則,對評價期間的基礎數據申請進行適當調整,有關財務指標相應加上客觀減少因素、減去客觀增加因素。可以進行調整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金融企業在評價期間損益中消化處理以前年度資產或業務損失的,可把損失金額作為當年利潤的客觀減少因素;
(二)金融企業承擔政策性業務對經營成果或資產質量產生重大影響的,可把影響金額作為當年利潤或資產的客觀減少因素;
(三)金融企業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變更對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可把影響金額作為當年資產或利潤的客觀影響因素;
(四)金融企業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應當根據審計報告披露影響經營成果的重大事項,調整評價基礎數據。
金融企業申請調整事項對
績效評價指標的影響超過1%的,作為重大影響。
第十七條 金融企業發生客觀調整因素,相應調整以下績效評價指標:
(二)利潤發生變動時,相應調整資本利潤率、淨資產收益率、資產利潤率、總資產報酬率、收入利潤率、支出利潤率、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利潤增長率、經濟利潤率等;
(三)資產發生變動時,相應調整資產利潤率、總資產報酬率、(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流動性比例、槓桿率、資產減值準備與總資產比例、綜合流動比率、綜合投資收益率、應收賬款比率、淨資本與淨資產比率、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資產負債率等。
第十八條 金融企業對基礎數據進行調整的說明材料包括:
(一)《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基礎數據調整表》(附屬檔案3);
(二)調整事項有關證明材料。
調整事項主要適用於當年基礎數據資料的調整,必要時也可調整以前年度事項,由金融企業申報。
組織實施單位根據被評價金融企業提供的績效評價基礎數據資料和調整說明材料分別進行審查、覆核和確認。
第六章 評價標準與計分
第十九條 金融企業經營多種業務的,以其主營業務為基礎,確定評價指標適用的行業績效評價標準值。標準值適用情況如下:
(二)各類商業保險企業適用保險業標準值;
(三)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適用證券業標準值;
(四)各類
融資擔保公司、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以及金融監管部門所屬的從事相關金融業務的企業等適用其他金融業標準值;
(五)金融控股(集團)公司、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投資管理公司等金融企業先按控股子公司(企業)持有金融業務許可證的類型分別確定所適用的行業標準值(無金融業務許可證的控股子公司(企業)適用其他金融業標準值),再按控股子公司(企業)各自得分及其
平均淨資產權重綜合計算績效評價得分。對階段性持股子公司(企業)不進行單獨評價。
第二十條 評價計分是將金融企業調整後的評價指標實際值對照金融企業所處行業標準值,按照以下計算公式,利用績效評價軟體計算各項基本指標得分:
績效評價指標總得分=∑單項指標得分
單項指標得分=本檔基礎分+調整分
本檔基礎分=指標權數×本檔標準係數
調整分=功效係數×(上檔基礎分-本檔基礎分)
上檔基礎分=指標權數×上檔標準係數
功效係數=(實際值-本檔標準值)/(上檔標準值-本檔標準值)
本檔標準值是指上下兩檔標準值中居於較低的一檔標準值。
第二十一條 金融企業發放較多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提供較多農業保險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主業集中度較高的,給予適當加分,以充分反映不同金融企業社會貢獻。具體的加分辦法如下:
(一)涉農貸款加分:金融企業提供的涉農貸款占比超過10%(不含,下同)加1分,超過15%加1.5分,超過20%加2分,超過25%加2.5分,超過30%加3分。其中,涉農貸款占比=年末涉農貸款餘額/年末貸款餘額×100%。涉農貸款是指金融機構發放的,支持農業生產、農村建設和農民生產生活的貸款,具體統計口徑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銀髮〔2007〕246號)規定為準。
(二)
中小企業貸款加分:金融企業提供的中小企業貸款占比超過20%加1分,超過25%加1.5分,超過30%加2分,超過35%加2.5分,超過40%加3分。其中,中小企業貸款占比=年末中小企業貸款餘額/年末貸款餘額×100%。中小企業貸款統計口徑以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為準。
(三)農業保險加分:金融企業提供的農業保險市場占比超過10%加1分,超過15%加1.5分,超過20%加2分,超過25%加2.5分,超過30%加3分;金融企業提供的農業保險如市場占比在10%以下,但自身占比超過50%加1分,超過60%加1.5分,超過70%加2分,超過80%加2.5分,超過90%加3分。其中,農業保險市場占比=年度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總額/全部
財產保險公司年度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總額×100%,農業保險自身占比=年度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總額/年度全部財產保險保費收入總額×100%。農業保險按保險監管部門規定的口徑執行。
(四)不良資產主業集中度加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主業集中度包括收入集中度和資本集中度,兩項指標均超過60%加1分,均超過65%加1.5分,均超過70%加2分,均超過75%加2.5分,均超過80%加3分。其中,收入集中度=母公司營業收入(扣除分紅、處置等來源於子公司的收入)/集團營業收入×100%;資本集中度=母公司所有者權益(扣除對子公司的投資成本)/集團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權益×100%。
(五)稅收貢獻加分: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提供的年納稅實繳總額超過500萬元加0.5分,超過1000萬元加1分。信用社、信託公司提供的年納稅實繳總額超過5000萬元(含)加1分,超過7500萬元(含)加1.5分,超過1億元(含)加2分。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提供的年納稅實繳總額超過3億元(含)加1分,超過5億元(含)加1.5分,超過7億元(含)加2分。其中,年納稅實繳總額以金融企業財務決算數據為準。
(六)突出表現加分:根據金融企業提供的業務創新情況、特殊社會貢獻、同行業先進典型等突出表現,酌情給予加分。其中:國家級榮譽加2分,省級榮譽加1分。金融企業申請該項加分的應提供政府機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權威機構出具的相應的證書或者檔案。加分申請由市財政局提出意見,報省財政廳核准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 對被評價金融企業評價期間(年度)發生以下不良重大事項的,予以扣分:
(一)重大事項扣分:金融企業發生屬於當期責任的重大違規違紀案件、重大資產損失事項,發生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事件,或違反存款偏離等監管規定的,根據相關部門的處理處罰情況扣1-3分。正常的資產減值準備計提不在此列。
(二)信息質量扣分:金融企業不按照規定提供財務會計信息,或提供虛假財務會計信息,根據相關部門的處理處罰情況扣1-3分。金融企業財務快報與財務決算報表報送淨利潤數值增幅(減幅)超過10%扣1分,超過15%扣1.5分,超過20%扣2分,超過25%扣2.5分,超過30%扣3分。
對存在加分和扣分事項的,金融企業或相關部門應當填寫《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加減分事項表》(附屬檔案4)報評價實施機構,評價實施機構負責與金融企業和有關部門核實,獲得必要證據後進行相關分數調整。
第二十三條 為平滑不同金融行業的年度經營狀況,財政部根據金融企業報送的資料分行業設定績效評價行業調節係數。
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分數(行業調節後)=本期績效評價分數×行業調節係數。
其中,金融控股(集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投資管理公司等金融企業在綜合計算績效評價得分後,採用其他金融業行業調節係數進行調節。
第二十四條 為平滑不同年度績效評價得分的明顯波動,財政部根據金融企業報送的資料設定績效評價年度調節係數。
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年度調節係數以績效評價年度平均得分為基礎,綜合考慮年度主要
巨觀經濟指標和會計準則的變化,以及行業盈利狀況等因素確定。
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分數(年度調節後)=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分數(行業調節後)×年度調節係數。
第七章 評價結果與報告
第二十五 條績效評價結果是指根據績效評價分數及分析得出的評價結論,以評價得分、評價類型和評價級別表示。
評價得分用百分制表示。年度調節後的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分數最高100分。
評價類型是根據評價分數對企業綜合績效所劃分的水平檔次,用文字和字母表示,分為優(A)、良(B)、中(C)、低(D)、差(E)五種類型。
評價級別是對每種類型再劃分級次,以體現同一評價類型的不同差異,採用在字母后重複標註該字母的方式表示。
第二十六條 績效評價結果以80、65、50、40分作為類型判定的分數線。
(一)評價得分達到80分以上(含80分)的評價類型為優(A),在此基礎上劃分為3個級別,分別為:AAA≥90分;90分>AA≥85分;85分>A≥80分。
(二)評價得分達到65分以上(含65分)不足80分的評價類型為良(B),在此基礎上劃分為3個級別,分別為:80分>BBB≥75分;75分>BB≥70分;70分>B≥65分。
(三)評價得分達到50分以上(含50分)不足65分的評價類型為中(C),在此基礎上劃分為2個級別,分別為:65分>CC≥60分;60分>C≥50分。
(四)評價得分在40分以上(含40分)不足50分的評價類型為低(D)。
(五)評價得分在40分以下的評價類型為差(E)。
第二十七條 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報告是根據評價結果編制、反映被評價金融企業績效狀況的文本檔案。
第二十八條 評價結果將作為衡量金融企業經營能力、服務水平的重要指標。每年績效評價結果產生後,省財政廳將公開發布上年度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結果、印發分戶績效評價等級證書,並對績效評價優秀企業進行通報。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關於印發〈山東省地方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辦法〉的通知》(魯財金〔2011〕6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