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地方稅收保障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

山東省地方稅收保障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自2014 年12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1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地方稅收保障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
  • 實施日期:2014 年12月15日
  • 結束日期:2016年12月14日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績效評價的依據、對象和內容,第三章 績效目標,第四章 績效評價的組織與管理,第五章 績效報告與績效評價報告,第六章 績效評價結果及套用,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山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魯政辦發〔2014〕35號)、《山東省省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魯財預〔2011〕67號)、《山東省省級財政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管理辦法(試行)》(魯財績〔2014〕2號)和《山東省地方稅收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魯財稅〔2014〕12號),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地方稅收保障專項資金績效評價(以下簡稱“績效評價”)是指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評價方法、量化指標和評價標準,對地方稅收保障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三條 績效評價的原則
(一)科學規範。績效評價應嚴格執行規定程式,採用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科學規範地開展。
(二)客觀公正。按照真實、客觀、公正的要求,採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程式和操作方案,全面、準確地衡量項目績效情況,依法公開並接受監督。
(三)激勵約束。注重對績效評價結果的運用,建立健全績效評價結果與資金分配相結合的激勵約束機制。

第二章 績效評價的依據、對象和內容

第四條 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央和省有關項目管理辦法;
(二)地稅部門職能職責、年度工作計畫、資金及財務管理辦法、財務會計資料;
(三)地方稅收保障專項資金項目實施方案、申請檔案、績效目標、預算批覆、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情況;
(四)審計、財政監督檢查報告及決定等;
(五)其他有關資料。
第五條 績效評價的對象為省級安排的地方稅收保障專項資金。
第六條 績效評價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申報情況:主要評價項目申請內容、績效目標設定情況等;
(二)項目管理情況:主要評價管理制度建設、資金投入使用、項目工作開展、管理機制創新等;
(三)項目完成情況:主要評價項目完成程度、完成質量、檢查驗收情況等;
(四)項目績效情況:主要評價項目實現的社會效益、其他效益情況等;
(五)違規違紀情況:主要評價被監察、審計、財政監督檢查機構等查處,或被媒體曝光、民眾舉報等並經查實的違規違紀行為等。

第三章 績效目標

第七條 績效目標是指地方稅收保障專項資金項目支出計畫在一定期限內達到的投入產出效果。各市在申報專項資金項目時一併上報績效目標。
第八條 績效目標主要包括:
(一)預期產出,指預期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數量和質量等;
(二)預期效果,指預期產出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可持續發展影響等;
(三)服務對象或項目受益人的滿意程度等;
(四)達到預期產出所需要的成本資源等。
第九條 績效目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確。績效目標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地稅職能及事業發展規劃,並與專項資金的支出範圍、方向、績效緊密相關。
(二)具體細化。績效目標應當從數量、質量、成本和時效等方面進行細化,儘量進行定量表述,如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採用定性形式詳細表述。
(三)合理可行。各級在制定績效目標時要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目標要符合客觀實際。
第十條 財政部門應對地稅部門申報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可以要求其調整修改,並將其作為單位執行和項目績效評價的依據。

第四章 績效評價的組織與管理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負責研究制定全省地方稅收保障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辦法;審核下達專項資金績效目標;指導監督績效目標執行情況;提出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管理的意見。
第十二條 省地稅局負責匯總編制地方稅收保障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具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匯總撰寫績效評價報告。
第十三條 市、縣地稅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具體編制地方稅收保障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開展自評,並向省地稅局匯總報送績效報告。
第十四條 績效評價一般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對跨年度的重點項目可根據項目或支出完成情況實施階段性評價。每年1月底前,市級地稅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完成績效報告,報送省地稅局。3月15日前,省地稅局匯總形成全省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報告,報送省財政廳。
第十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績效評價工作可邀請財政投資評審、監督檢查機構,委託專家或中介機構組織實施。

第五章 績效報告與績效評價報告

第十六條 績效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基本概況,包括部門職能、事業發展規劃、預決算情況、項目立項依據等;
(二)績效目標及其設立依據和調整情況;
(三)管理措施及組織實施情況;
(四)總結分析績效目標完成情況;
(五)說明未完成績效目標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進工作的意見及建議。
第十七條 績效評價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基本概況;
(二)績效評價的組織實施情況;
(三)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
(四)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
(五)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六)評價結論及建議;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八條 績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應客觀公正、依據充分、數據準確、分析透徹。各級地稅部門、財政部門應對績效評價報告涉及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第六章 績效評價結果及套用

第十九條 績效評價實行百分制。績效評價指標分為項目申報情況、項目管理情況、項目完成情況、項目績效情況、違規違紀情況五大類,具體指標詳見附屬檔案。
第二十條 根據得分情況將績效評價結果劃分為四個等級:總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為優秀;80-89分為良好;60-79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績效評價結果是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綜合評價,將作為省級分配資金的重要依據,對評價結果較差的市、縣(市、區)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二條 各市、縣(市、區)要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及時總結經驗,查找不足,完善資金、項目管理制度和程式,不斷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條 在績效評價工作中發現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市參照本暫行辦法,制定績效評價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