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質量發展和市場監管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省級質量發展和市場監管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在山東省實施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省級質量發展和市場監管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地點:山東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山東省省級質量發展和市場監管資金(以下簡稱“市場監管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市場監管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級預算管理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19〕1號)《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魯發〔2019〕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監管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我省市場監管、藥品監管部門實施商事制度改革、質量管理、標準化及商標戰略、食品藥品(含醫療器械、化妝品,下同)安全監管、智慧財產權發展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市場監管資金的使用管理堅持“突出重點、擇優扶持、公開透明、注重績效”的原則,符合國家及我省市場監督管理、藥品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發展政策導向和工作重點。
第四條 市場監管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省市場監管局、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以下簡稱“省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市場監管資金預算編制,對支出政策進行審核,牽頭預算績效管理,撥付資金等。
省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市場監管資金預算編制和具體執行,研究制定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務清單,對支出進度、使用績效以及專項資金安全性、規範性負責。
各市縣財政、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保證下達地方的市場監管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動態管理和跟蹤問效,確保資金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五條 市場監管資金主要用於保障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藥品監管重點工作任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商事制度改革
1.推進商事制度改革,放寬市場準入,推進“多證合一”“證照分離”改革;完善信用監管機制,完善信用約束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2.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實施小微企業“雙升”戰略。
3.推進競爭執法,營造公平競爭環境,加大價格監管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支持組織開展專項整治活動,查辦跨區域重大不正當競爭案件,強化直銷企業監管。
4.強化產品質量、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加大廣告審查和案件查辦力度,開展打擊假冒偽劣行動,加強對缺陷產品召回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保護消費者權益。
(二)質量管理、標準化建設及商標戰略
1.實施質量強省戰略,加強檢驗檢測服務業市場監管,支持用認證手段助推山東品牌建設和質量提升。
2.加強標準化技術機構、技術組織建設和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強化國際標準化合作,促進各領域標準體系建設和標準化基礎項目研究,開展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建設。
3.加強全省計量工作監督,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保障全省量值傳遞統一,推動形成有序市場競爭環境。
4.支持商標品牌戰略實施,推動廣告產業轉型升級。
(三)食品安全監管
1.推動“食安山東”建設,支持食品安全城市和先進縣(市、區)創建,實施餐飲質量提升工程,開展“食安山東”品牌宣傳。
2.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執法能力建設,提升食品檢驗檢測能力,支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
3.其他加強食品安全監管的事項。
(四)藥品安全監管
1.落實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改革,支持開展國家仿製藥一致性評價。
2.加強藥品安全監管執法能力建設,支持藥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加強藥品安全宣傳,提升藥品檢驗檢測能力。
3.其他加強藥品安全監管的事項。
(五)智慧財產權發展
1.支持開展專利創造、專利信息運用、智慧財產權標準與優勢培育,加強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強化專利對關鍵技術研發、產業和區域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開展智慧財產權宣傳與人才培訓,提升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水平,營造尊重和保護智慧財產權良好社會氛圍。
2.支持專利質押融資、專利保險等智慧財產權金融服務。
3.組織實施專利執法活動,開展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
第六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按照省級預算編制工作要求,提前做好項目論證、評估和分年度資金需求測算、績效目標設定等基礎性工作,研究提出市場監管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制定資金績效目標,並按輕重緩急排序,建立完善的項目庫管理系統,實現定期更新和滾動管理。未納入項目庫項目原則上不得安排預算,相關信息應及時納入省級預算管理系統,提報預算申請。預算編制中,對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點項目支出要應編盡編,不得出現遺漏。
省財政廳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和資金管理規定,對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報的資金預算進行審核,綜合考慮支出政策、資金需求、財力可能、是否合規、上年績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預算安排意見,按程式報省人大審議批准。
第七條 按照“誰申請資金,誰編制目標”原則,省業務主管部門要健全績效目標編報機制,在編制專項資金任務清單時同步編制績效目標,及時組織項目實施單位編制績效目標。重點依據部門職責,結合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從預期產出、預期效果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方面,合理確定市場監管資金整體績效目標,設定績效指標和標準,確保可量化、可評估,並將其作為預算申請和項目入庫的前置條件,實現定期更新和滾動管理。並負責對項目實施單位報送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
第八條 建立重大政策和項目事前績效評估機制。省業務主管部門申請通過市場監管資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支出預算時,應進行事前績效評估,出具評估報告,重點對政策和項目預算設立必要性、投入經濟性、績效目標合理性、實施方案可行性、籌資合規性等進行論證評估。省財政廳根據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報的預算申請、事前績效評估報告等,對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預算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績效評估,並依據審核和評估結果安排預算。未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和績效評估結果差的政策和項目,不得列入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
第九條 市場監管資金實行任務清單管理,明確每項任務的具體支出事項、資金規模、績效目標等內容。根據任務內容不同,將任務清單劃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允許市縣在完成約束性任務後,將剩餘資金在同一“任務清單”內統籌使用,市縣應在規定時限內將統籌情況報省業務主管部門,由省業務主管部門匯總後報送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章 預算執行
第十條 省級預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准後,省業務主管部門應根據市場監管資金年度預算規模和任務清單,研究制定資金分配方案,確保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點支出不留“硬缺口”。省業務主管部門應及時提報預算執行計畫書,明確預算執行的時間節點和工作措施,並按規定時間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一條 市場監管資金採取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分配管理方式,資金分配時適當向省財政直接管理縣等困難地區傾斜。
省業務主管部門應按照“應放盡放”的原則,將資金主要採取因素法或競爭立項的方式切塊分配下達;省級確需保留審批權項目,省業務主管部門應從嚴控制,制定相關任務清單,報分管省領導同意後實施。
省本級實施的項目、抽檢類項目等採取項目法分配,主要採取競爭擇優的方式遴選項目,確保項目安排合理合法,相關項目清單應在編制下一年度預算前確定。其中,省本級支出的資金需納入相關省級部門年度部門預算,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批覆下達。省業務主管部門在下達申報通知時,應明確下級主管部門會商或會簽財政部門的具體方式。
對能力建設、專項獎補等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人口和地域面積、財力狀況、市場和藥品監管工作任務量和困難程度、績效評價結果等,由省業務主管部門科學遴選確定分配因素和權重,研究制定資金分配方案。
第十二條 項目安排及資金分配方案,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經省業務主管部門黨組(黨委)會議集體研究通過,在規定時限內以正式檔案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按規定進行合規性審核,在法定時限內按照程式下達預算指標分配檔案,同步下達專項資金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或提出績效目標編報要求。市級業務主管部門要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要求編報區域績效目標,並按預算管理程式報送省業務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
第十三條 除國家和省規定的共同財政事權外,市場監管資金不得要求市縣安排配套投入,市縣在分配資金時不得要求鄉鎮(街道)安排配套資金,不得將鄉鎮(街道)投入情況作為資金分配的前置條件。
第十四條 市場監管資金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市場監管資金預算一經確定各相關單位應儘快組織實施,加快預算支出進度,原則上應於當年形成支出,結轉結餘資金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嚴格按照資金管理以及財務管理有關規定使用資金,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不得任意改變資金用途和擴大使用範圍,不得虛假列支,不得任意變更預算支出科目。年度執行中確需調整預算和績效目標的,應當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報批。省財政廳建立健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定期通報資金分配進度和本級預算支出進度。
第十七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是績效運行監控的責任主體,應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重點選擇支出進度緩慢、管理基礎薄弱的項目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動態掌握政策和項目進展,以及資金使用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對監控發現的問題和績效目標偏差,及時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予以糾正。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開展重點監控,對發現資金使用中存在的問題和績效目標執行中的偏差,及時通報部門單位進行整改,對問題嚴重的,暫緩或停止撥款。
第十八條 年度預算執行完畢後,省業務主管部門組織項目實施單位對照事先確定的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撰寫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報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對自評情況進行抽查覆核。省業務主管部門、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分別對市場監管資金進行重點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資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省業務主管部門分別按照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機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其中:省財政廳主要負責公開市場監管資金管理辦法、財政重點績效評價結果等。省業務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市場監管資金任務清單和具體支出政策、項目申報指南、資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結果、相關績效信息等。
第二十條 獲得市場監管資金支持的企業(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並自覺接受監督檢查,主動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對騙取、違反規定使用市場監管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處理,並納入負面清單管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主動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審計等方面的監督。對在各項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違規違紀問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工作需要牽頭制定具體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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