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級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集聚政策資源,促進我省服務業轉型升級、加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發〔2015〕20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的通知》(魯政辦字〔2015〕120號)、《山東省省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魯財預〔2011〕6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服務業資金”)是指為實現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服務業工作目標和任務,由省級財政安排,用於支持全省服務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服務業資金的安排使用堅持公共財政方向,按照“公開透明、績效優先、形成合力”的原則,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和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和高效。
第四條 服務業資金管理建立部門會商、專家評審、競爭擇優、公開公示、追蹤問效的全過程協作機制,加強績效評價及結果運用,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分配的激勵、引導、約束作用。
第五條 服務業資金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直相關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省財政部門負責服務業資金管理的牽頭組織和協調工作,制定服務業資金管理制度、組織服務業資金預算編制及執行,配合省業務主管部門制定資金分配方案並撥付相關資金,牽頭組織實施服務業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和財政監督檢查等。
省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參與制定服務業資金管理制度,負責申報和執行專項資金預算,研究提出資金分配使用建議方案,具體實施服務業資金績效管理、信息公開,對服務業資金支持的建設事項及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保障專項資金按規定用途安全有效使用。
第六條 建立服務業資金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確規定外,執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其中按項目法管理的資金不超過3年,各領域服務業資金執行期滿自動撤銷。確需延長的,應在執行期滿前,按照新設立專項資金的審批程式辦理。
第七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省財政部門可根據不同領域服務業特點和資金管理要求,制定各領域服務業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八條 服務業資金使用範圍為推動產業轉型升級的生產性服務業和生活性服務業重點領域,包括家政服務、商貿流通、外經貿發展、旅遊及航線、金融業、廣告業、文化產業、糧油產業等。
第九條 服務業資金重點投向上述服務業領域的公共性、公益性、基礎性、示範性建設項目,能夠通過市場競爭機制有效調節的服務業領域不再投入。
第十條 服務業資金主要用於引導支持服務產品、新型業態創新和重點項目建設、運營補助、人才培訓以及考核獎勵等關鍵環節,不得用於辦公、生活等非生產性設施建設和人員經費支出。
第三章 資金預算編制
第十一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按照省級預算編制要求及各領域服務業資金的功能定位和支持重點,分別申報各領域服務業資金預算,並編制省級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
第十二條 省財政部門按照統籌兼顧、突出重點、量力而行、注重績效的要求,匯總、審核、編制各領域服務業資金預算,嚴格控制資金規模。
第十三條 省級預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省財政部門編制各領域服務業資金目錄,明確各領域服務業資金的規模、執行期限、業務主管部門等。
第十四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省財政根據全省服務業發展重點以及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要求,統籌研究、合理確定各領域服務業資金的具體支持內容和重點,避免重複支持。
第四章 資金分配使用管理
第十五條 服務業資金綜合運用以獎代補、先建後補、貼息、股權投資、基金、購買服務等扶持方式,充分利用市場化手段放大財政資金引導作用,鼓勵創業投資、銀行、擔保等金融機構和公共服務機構等共同參與推動服務業發展,促進建立完善多元化、多渠道、多層次的服務業投入機制。
第十六條 服務業資金的使用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章制度以及招投標、政府採購等法律法規。
第十七條 服務業資金的分配採取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管理方式,項目法管理的資金要從嚴界定、從緊控制。
第十八條 因素法管理的資金分配因素一般包括客觀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兩類。
客觀性因素可使用納入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的可量化指標,指標取值一般應採用統計等有關部門提供的數據。
政策性因素主要參考國家及省支持服務業發展政策、服務業發展示範性項目地域分布、省對市服務業工作考核及服務業資金績效評價情況等可量化指標。
服務業資金的具體分配因素及指標取值,可根據不同領域服務業特點,由省業務主管部門和省財政部門共同確定。
第十九條 因素法管理程式。
(一)省業務主管部門和省財政部門共同研究並公開確定資金分配因素。
(二)省業務主管部門和省財政部門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制定印發當年度服務業資金管理使用具體要求。
(三)省財政部門和省業務主管部門根據當年預算安排情況,按因素法測算對下轉移支付資金額度,並將服務業資金預算指標下達至各市(縣)。
(四)各市(縣)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工作要求,確定具體扶持項目,並將資金使用績效目標和資金安排意見報省級備案。
第二十條 項目法管理程式。
(一)項目法管理資金的分配,主要通過公開採購、專家評審、集體研究等方式擇優確定支持對象,推行競爭性分配方式。
(二)省業務主管部門和省財政部門共同研究確定各領域服務業資金的年度申報要求。
(三)各市(縣)業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年度各領域服務業資金項目申報要求,逐級組織項目申報審查,並確保申報材料合規、完整,提升項目層次和質量。省屬單位直接向省業務主管部門和省財政部門申報。
(四)各市(縣)業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將審查合格的項目資金申請檔案、績效目標及相關資料報省業務主管部門和省財政部門。
(五)省業務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建立專家評審(招標)制度,對市(縣)和省屬單位的申請項目進行評審論證,並予以公示。
(六)省業務主管部門依據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向省財政部門提出資金安排建議。
(七)省財政部門根據當年預算安排情況,對資金安排建議方案進行審定,並將資金預算指標下達至各市(縣)和省屬單位。
(八)對列入省業務主管部門年初預算的項目,按部門預算管理的要求和程式辦理。
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山東省內已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按照有關規定已取得開展相關業務的資質。
(三)屬於服務業資金規定的支持範圍,業務模式明確、項目建設所需土地、人員、資金等相關條件具備。
(四)財務制度健全,經營能力較好,近三年來無財政稅務等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服務業資金預算一經確定應儘快組織實施,加快預算支出進度,項目預算執行進度較慢的,或者結餘資金及連續2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由省財政按規定收回並統籌安排。
第五章 資金績效管理
第二十二條 實行服務業資金績效考核評價制度。根據確定的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對服務業資金使用的產出指標、效益指標、滿意度指標等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二十三條 服務業資金績效評價主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管理規定、山東省服務業相關產業發展規劃、申請資金預算時制定的績效目標以及資金申請報告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
第二十四條 省財政部門、省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不同領域服務業資金特點,科學設定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建立完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提高績效評價的有效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共性指標主要包括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資金使用管理、項目建設管理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社會滿意度指標等,具體指標內容、指標分值、評分標準、評價依據等見附屬檔案。
個性指標由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根據不同領域服務業資金特點分別確定。
第二十五條 服務業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實行“統一組織、分別實施”的管理方式,各業務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是績效評價的直接責任主體。服務業資金年度預算執行完畢或階段性任務完成後,省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組織績效自評,並將績效自評報告報省財政廳。
第二十六條 省財政部門組織並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服務業資金分配使用、實施效果等進行獨立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各領域服務業資金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資金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省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要按照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建立服務業資金信息公開機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公開除涉密內容外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申報指南、績效評價和分配結果等。省財政部門對省業務主管部門專項資金信息公開進行督促指導。
第二十九條 服務業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改變或擴大使用範圍。省財政廳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對服務業資金的預算監管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三十條 資金申請企業(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獲得資金支持的企業(單位)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程式使用資金,並自覺接受監督檢查,主動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對拒不配合、接受相關檢查和績效評價的,或者弄虛作假騙取、挪用財政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關於在財政專項資金管理領域實行信用負面清單制度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省及市(縣)業務主管部門要對服務業資金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把關,對其合規性、完整性負責。同時,負責對服務業資金支持事項的建設實施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保證項目建設順利實施,並及時組織完工驗收。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服務業資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財辦發〔2014〕35號)同時廢止。
辦法解讀
背景過程
2014年山東省財政廳制訂的《山東省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魯財辦〔2014〕35號),已經於2016年12月31日到期,根據規範性檔案制定管理辦法以及整合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發〔2015〕20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的通知》(魯政辦字〔2015〕120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對原辦法進行了重新修訂。重點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一是進一步界定區分了財政部門、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二是結合促進服務業轉型升級發展重點,對服務業資金使用範圍進行了修訂補充。三是根據《山東省省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山東省省級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服務業資金績效評價管理進行了補充完善。四是明確了部門、企業責任與義務,強化了責任追究。為確保《辦法》的針對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我們又廣泛徵求了相關部門、處室及有關市財政部門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山東省服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7章34條,分別為總則、資金使用範圍、資金預算編制、資金分配使用管理、資金績效管理、資金監督管理、附則。《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省級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原則、管理、期限、績效目標等。完善了
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分配方式、管理要求,突出了績效評價、監督管理、責任追究等。其中:
資金使用範圍:促進生產性服務業和生活性服務業重點領域轉型升級,主要包括家政服務、商貿流通、外經貿發展、旅遊及航線、金融業、廣告業、文化產業、糧油產業等。重點投向上述服務業領域的公共性、公益性、基礎性、示範性建設項目,通過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服務業領域不再投入。
資金分配使用原則及程式:服務業資金綜合運用以獎代補、先建後補、貼息、股權投資、基金、購買服務等扶持方式,充分利用市場化手段放大財政資金引導作用,鼓勵創業投資、銀行、擔保等金融機構、公共服務機構等共同參與推動服務業發展,促進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多渠道、多層次的服務業投入機制。資金分配採取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管理方式,項目法分配的資金要從嚴界定、從緊控制。《辦法》對因素法和項目法的操作程式都作出了嚴格界定,並且進一步明確了資金申報企業的條件。
資金績效管理:服務業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實行“統一組織、分別實施”的管理方式,各業務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是績效評價的直接責任主體。省財政部門、省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不同領域服務業資金特點,科學設定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建立和完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服務業資金年度預算執行完畢或階段性任務完成後,省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組織績效自評。省財政部門組織並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服務業資金分配使用、實施效果等進行獨立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各領域服務業資金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進一步明確了省、市、縣各級相關部門及企業的義務、責任及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建立了信用負面清單制度,強化了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