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全省民營經濟加快發展的意見

2010年8月5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以魯政發〔2010〕76號印發《關於促進全省民營經濟加快發展的意見》。該《意見》分促進民營經濟加快發展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放寬民營經濟發展限制;鼓勵民營企業科技創新和品牌創建;加大對民營經濟的財政、金融和土地支持;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最佳化結構,提高民營經濟市場競爭力;加強培訓,引導更多人才進入民營經濟領域創業;加強組織領導,最佳化發展環境8部分45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全省民營經濟加快發展的意見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
  • 文號:魯政發〔2010〕76號
  • 印發時間:2010年8月5日
檔案全文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全省民營經濟加快發展的意見
魯政發〔2010〕76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更好地促進全省民營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精神,現就促進全省民營經濟加快發展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促進民營經濟加快發展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1.充分認識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民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經過多年的努力,我省民營經濟發展取得了長足進步,對於繁榮城鄉經濟、增加財政收入、擴大社會就業、改善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省的民營經濟發展與浙江、廣東、江蘇等發達省份相比仍有不少差距,存在著結構不合理、創新能力弱、規模效益小、管理相對差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全省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各級、各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著力在完善政策、強化服務、最佳化環境上下功夫,逐步消除影響民營經濟發展的體制機制性障礙,使民營經濟在激發經濟發展內生動力、促進我省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最佳化經濟結構、建設經濟文化強省、實現富民強省新跨越等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2.促進全省民營經濟發展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全面落實各項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緊緊圍繞增加發展總量、提高發展質量、促進發展方式加快轉變,加大政策扶持,強化服務措施,規範經營行為,不斷壯大民營經濟發展規模,提高民營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努力形成民營經濟與其他所有制經濟平等競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新格局。今後5年,非公有制經濟實現增加值占生產總值的比重每年提高2個百分點以上,民營經濟吸納就業占整個社會新增就業總數的比重達到95%。
二、放寬民營經濟發展限制
3.放寬民營資本投資領域。除國家明令禁止的外,凡允許國有資本和外資進入的領域,一律對民營資本開放。支持民營資本進入電力、電信、鐵路、民航、公路運輸、銀行、證券、保險、水利、石油、礦產、國防科技以及醫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和垃圾處理、公共運輸、城市園林綠化、社會福利事業等公共服務領域,投資教育、科研、衛生、文化、體育等社會事業;鼓勵民營資本參與國有、集體企業的改組、改制。
4.放寬民營業戶名稱、經營範圍和出資限制。放寬使用行業或經營特點用語限制,允許經營範圍中含有生產、加工內容的企業在名稱中使用“實業”字樣;允許經營範圍中含有投資內容的企業在名稱中使用“發展”字樣;允許進出口企業在名稱中直接使用“國際貿易”、“國際技術貿易”、“對外貿易”、“進出口”等行業用語。允許民營企業使用法律、法規和政策未禁止、尚未納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行業用語作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業和經營範圍表述用語,如“創業投資”、“生物質能”、“電子商務”、“服務外包”等。允許民營企業以“××研究院”、“××研究所”等作為其名稱的行業表述用語,以公司為組織形式申請企業名稱。分期出資設立的公司,全體股東首期出資合計達到20%即可辦理註冊登記。申請辦理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的,一律不受出資金額限制。
5.鼓勵民營企業參股地方金融機構和金融組織。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以入股方式參與城市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參股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和保險公司;引導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
6.鼓勵民營資本投資服務業。鼓勵民營資本投資服務業重點城區、重點園區、重點企業、重點項目,大力發展金融保險、現代物流、批零餐飲、信息服務、商務服務、家庭服務、房地產、文化旅遊、社區服務、農村服務。到2015年,全省服務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達到45%以上,服務業實現稅收占地方稅收比重達到60%以上,服務業從業人員比重達到40%以上。
7.鼓勵民營資本進入商貿流通領域。支持民營業戶進入商品批發零售、現代物流領域,積極發展電子商務,參與物流基礎設施建設。重點支持符合物流企業標準、具備一定的企業規模條件、從事物流信息網路服務和提供供應鏈一體化服務的民營物流企業發展,支持與重點製造企業配套的民營企業和按照規劃建設的民營物流園區發展,加快推進與製造業聯動發展。鼓勵民營物流企業通過整合、兼併、聯盟等方式組建物流企業服務聯盟,支持民營物流企業由傳統運輸型向第三方物流企業轉型。
8.鼓勵民營資本依法進入國防科技工業。指導有條件的民營企業開展保密資格認證、質量體系認證、科研生產認證。鼓勵和引導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民營企業承擔武器裝備分系統和配套產品研製生產任務,通過產學研結合等方式參與國防科技創新活動。鼓勵民營企業研究開發科技含量高、市場前景好的軍民結合型高新技術產品,鼓勵參與航空航天、核電設備、船舶、衛星套用等軍民結合產業。
9.鼓勵民營資本參與教育公益事業。各級政府要把民辦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支持民營企業採取獨資、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辦學。鼓勵發展民辦高、中等職業教育和各類職業技術培訓。縣級以上政府可設立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負責管理,教育行政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使用,用於獎勵為民辦教育事業作出貢獻的民營企業和個人。認真落實好民辦學校稅收優惠政策及出資人獲得合理回報等有關規定,依法落實民辦學校和公辦學校同等待遇稅收優惠政策。
10.支持民營資本參與藥品生產經營。鼓勵和支持民營業戶參與新藥研製和開發;鼓勵製藥企業引進外資、民資進行GMP(《藥品生產質量規範》)改造。對開辦藥品批發企業的民營企業,實行國民待遇,取消一切不符合規定的限制性政策,符合開辦條件,即可與其他經濟成分享受同等待遇。對民營企業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放開,規範藥品零售經營的發展。鼓勵民營企業發展藥品連鎖經營和現代物流;支持民營藥品經營企業通過聯合、兼併、重組等措施發展壯大。鼓勵民營企業到農村創辦中藥材種植基地,與藥廠建立“公司(工廠)+農戶”或“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戶”一體化的中藥材種植模式。
11.交通運輸業全方位向民營經濟開放。鼓勵民營企業投資收費公路、港口、場站物流等交通基礎設施項目,規範投資和建設程式。交通運輸業的招商引資項目,不限資金性質、投資規模和投資方式,只要滿足法定程式和要求,民營資本與其他資本享有同等待遇。
12.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土地整治和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引導民營企業通過招投標形式參與土地整理、復墾等工程建設;鼓勵民營企業投資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堅持礦業權市場全面向民營企業開放。符合《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國務院第150號令)規定的,可以減繳或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民營企業一次性繳納採礦權價款有困難的,可申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最長期限為10年。
三、鼓勵民營企業科技創新和品牌創建
13.加快完善民營企業自主創新的配套政策。加大對巨觀調控、產業發展、行業準入等有關政策規定的貫徹落實力度,在編制工業發展規劃、工業結構調整規劃、制定投資導向計畫時,把民營企業作為支持的重點。在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技術創新資金、工業設計獎勵項目安排上向民營企業傾斜。鼓勵民營企業利用重大裝備首台(套)政策,大力發展裝備製造業。鼓勵民營軟體和信息服務業企業進行軟體企業、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信息服務業企業認定,並享受國家及省有關優惠政策。
14.鼓勵民營企業加強技術創新。引導民營企業積極參與組織實施重大科技計畫項目和關鍵領域聯合攻關,大力扶持民營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鼓勵民營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提高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的比例,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企業。積極推進民營業戶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加快民營企業的技術改造;支持民營業戶節能減排和清潔生產,促進節能減排技術、高效節能環保產品及設備的推廣和普及。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推動民營企業開展產學研合作,構建產品、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15.加大對民營企業專項資金支持。充分發揮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項扶持資金作用,組織我省具有自主研發水平、產品科技含量高,且有一定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中小民營企業申報國家級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鼓勵和督促各市建立市級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項扶持資金,加大對申報項目的審查和督查力度,引導和推動全省以民營經濟為主體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快速發展。
16.大力實施品牌戰略。引導民營業戶樹立商標意識,積極註冊商標和爭創省著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爭取全省民營業戶每年新註冊2萬件商標、新增加200件省著名商標、15件行政認定的中國馳名商標,爭取到2015年全省民營業戶商標註冊總量達到31萬件、省著名商標3000件、行政認定的中國馳名商標210件。引導民營業戶通過廣告、公司網站等形式,宣傳其產品、服務、品牌和科技成果。鼓勵民營企業在境外註冊商標和申報智慧財產權。繼續推動產品名牌、企業品牌向區域品牌轉變,培育產業聚集度高、產業鏈完善的民營企業聚集區域,積極爭創山東省優質產品生產基地,引導特色產業集群組成企業聯盟,訂製聯盟標準。加強名牌產品培育工作,強化民營企業質量、標準化和計量等基礎管理工作,鼓勵民營企業積極參與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爭取到2015年培育100家民營企業為重點名牌產品企業。
四、加大對民營經濟的財政、金融和土地支持
17.支持民營企業參與政府採購。進一步健全完善政府採購扶持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型民營企業發展的規章制度,清理限制中小型民營企業參與政府採購的不利條件和規定,支持民營企業產品和服務進入政府採購目錄。
18.加大對民營經濟發展的信貸支持。引導金融機構加強對民營業戶的信貸服務,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逐步提高民營經濟貸款的規模和比重;建立科學合理、靈活高效、符合民營業戶特點的授信管理制度,重點支持符合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發展前景好、信用良好的民營業戶;綜合運用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等金融工具,緩解民營業戶資金緊張局面。在完善聯戶聯保貸款模式的基礎上,繼續探索“公司+農戶+合作社”、“信貸+保險”等貸款運作模式。金融機構要積極開發適應民辦學校發展的信貸服務,通過收費權抵押、信譽貸款等方式,為民辦學校貸款提供服務。加大省級“走出去”專項資金對民營企業的傾斜,積極爭取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貸支持。督促各金融機構貫徹落實適度寬鬆的貨幣信貸政策,進一步加大對民營經濟的信貸投入,將信貸資金向產業鏈完備、集約化程度高的產業集群傾斜,積極扶持培植中小型民營企業重點產業集群發展。
19.強化對民營業戶的擔保服務。運用風險補償、獎勵補助或資本注入等方式,提高擔保機構對民營業戶的擔保能力。鼓勵擔保機構對有產品、有信用、有發展前景的民營業戶適當降低擔保收費標準。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探索符合民營經濟特點的擔保抵押方式,拓寬動產擔保範圍,並積極探索開展融資性擔保、工程擔保、財產保全擔保、經濟契約履約擔保、融資租賃擔保、信託計畫擔保以及應收賬款質押、股權質押、林權和海域使用權質押、智慧財產權質押等擔保貸款方式。依法規範養殖水域灘涂使用權的出租、轉讓和抵押行為,引導民營經濟以股份合作制、承包制、協作制、反租倒包等形式開展養殖水域規模化流轉。
20.推動和促進民營企業進入資本市場融資。對有發展前景、基本符合上市條件的民營企業及時納入省重點後備資源庫,積極推進民營企業上市;引導具有自主創新能力、成長性較好的民營企業到中小板或創業板上市。加快發展股權投資基金、信託投資基金等各類投資基金,發揮好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的作用,增大對民營經濟的投資支持。支持民營企業探索開展信託融資、租賃融資、典當融資、資產證券化、債權轉股權以及運用短期融資券、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和集合債券融資等新型融資模式。以大型企業為中心,選擇資質良好的上下游企業作為融資對象,大力開展供應鏈融資。
21.完善對民營業戶的金融服務體系。推動城市商業銀行加快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支持農村信用社完善網點布局;郵政儲蓄銀行要將小額貸款業務作為長期核心戰略性業務,重視民營企業客戶群體發展,加快推進小企業貸款試點工作;引導股份制銀行在民營經濟相對活躍、金融需求旺盛的地區增設機構網點,推動國有商業銀行增設為民營業戶服務的特色支行、特色櫃檯。積極穩妥地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逐步擴大試點範圍,原則上所有縣(市、區)都可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經濟發達縣域或人口大縣可適當增加試點數量,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港區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各銀行要進一步深化與工商聯、個體私營企業協會的合作,藉助其平台推廣銀行特色產品和服務。
22.加大對民營業戶財政支持。各級政府要建立貸款風險補償和獎勵機制,發揮財政資金導向作用,對放貸銀行和融資擔保機構給予適當補償和獎勵補助,引導各類放貸機構加大對民營業戶的貸款投放。推動各地建立貸款擔保準備資金,作為信用擔保的補充,為結構調整中的民營業戶按時還貸續貸提供接力資金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國家鼓勵的境外投資、資源開發和工程承包項目與國有企業同樣享受貸款貼息、前期費用補貼等財政資金扶持政策。
23.強化對民營企業的土地支持。加大對民營企業的用地保障力度,各級政府在制定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時,要統籌考慮中小企業投資項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標。鼓勵在各類產業園區投資興建多層標準工業廠房,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場地和空間。對民營企業參與開發城市基礎設施、公益性科技和非營利性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公益事業的,其項目用地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可以採取劃撥方式供應;對屬於依法應當有償使用的土地,可以適當縮短出讓年限或採取租賃方式供應。
五、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24.減免創業稅收費用。軍轉幹部、退役士兵、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限制行業除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經營實體的,免徵稅務登記類管理費;持《再就業優惠證》、符合規定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限制行業除外),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25.鼓勵民營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對認定的民營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民營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依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對民營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對民營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民營企業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需要更新換代的,可以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加速折舊準予在所得稅前扣除。對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按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的納稅年度抵扣。對符合條件的國家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其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民營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26.鼓勵民營企業節能環保和安全生產。民營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從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民營企業從事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民營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27.扶持擔保機構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符合信用擔保條件,且其80%以上業務用於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非營利性擔保機構,經省有關部門和稅務機關認定,其實現的擔保業務收入,自擔保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
28.減免民營企業投資公共基礎設施及農業項目稅收。對民營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公路、城市公共運輸、電力、水利等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到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民營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按規定免徵企業所得稅;對從事花卉、茶及飲料作物的種植及養殖的所得,按規定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9.扶持經營困難的民營企業發展。民營企業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按規定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逐級上報省級地稅機關審核批准。民營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納稅的,經省級稅務機關批准,可依法申請在3個月內延期繳納。
六、最佳化結構,提高民營經濟市場競爭力
30.大力發展產業園區和各類市場。發揮本地區位、資源和基礎優勢,大力發展專業村、專業鎮、專業園區,突出抓好省級規劃的170個過50億元和100個過100億元的重點產業集群、140個重點特色產業鎮建設,吸引企業向園區集中。堅持政府引導、社會投資、市場化運作的建設方式,積極發展各類商業市場,進一步最佳化市場結構,完善市場功能,提高市場檔次,規範市場秩序,並積極探索新型交易方式,逐步形成產供銷相銜接、信息化和集約化相匹配、門類齊全的批發市場體系。
31.最佳化市場主體結構和區域結構。加快培育和發展帶動力強、輻射面廣的民營骨幹企業,形成一批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大型民營企業集團。大力實施科技創新、中小企業成長、特色產業提升和小企業培育四項計畫,幫助中小企業做強做大。鼓勵民營企業圍繞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半島高端產業聚集區、魯南臨港產業帶、省會經濟圈等的建設發揮作用。
32.鼓勵民營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在對外投資核准、對外承包工程和對外勞務合作等經營資格核准方面,對民營企業與其他所有制企業實行同等待遇。允許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業務,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民營企業在境外建廠和參與境外資源合作開發,重點鼓勵和支持有比較優勢的民營企業以對外投資和工程帶動設備出口和勞務輸出。建立公共服務平台,完善境外投資信息服務,及時全面準確發布境外重大經濟社會信息,吸納安排民營企業隨團參加重要出訪活動,為企業“走出去”提供服務。
33.加強民營業戶的管理。指導民營企業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引導民營企業制定戰略規劃,明確發展目標。鼓勵民營企業通過相互參股、職工持股、併購、引進外資等多種形式,建立多元和開放的產權結構。加強企業信用體系和社會責任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信用評價機制、信用信息徵集制度、信用檔案資料庫和信用查詢系統。鼓勵民營業戶爭創“誠信示範企業”、“守契約重信用”企業、“山東最佳企業公民”“文明誠信民營企業”“文明誠信個體工商戶”和“消費者滿意單位”。強化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及時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杜絕重大生產事故。對管理優秀的民營企業和所創造的管理創新成果,納入“山東省企業管理獎”進行表彰獎勵。提高民營企業質量管理和標準化工作意識,指導其建立健全企業質量控制和標準體系,積極扶持民營企業完善計量檢測體系和節能標準體系。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申報省長質量獎,引導企業樹立卓越的質量觀念,推廣科學、先進和適用的質量管理方法。
七、加強培訓,引導更多人才進入民營經濟領域創業
34.鼓勵高校畢業生到民營經濟領域就業。進一步清理影響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制度性障礙和限制,為到民營經濟領域就業的畢業生落戶、人事代理、社會保險、權益保障提供方便。凡聘用高校畢業生的民營企業,必須與畢業生簽訂勞動契約、兌現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對應屆高校畢業生到民營業戶就業或自主創業的,其就業單位不具備落戶條件的,可將戶口落到縣級以上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
35.大力開展創業培訓。以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復員退伍軍人、農村轉移勞動力、返鄉農民工、城市困難家庭等七類群體為重點服務對象,積極開展創業理念、創業知識和創業技能的培訓,提供創業就業政策、法規和信息諮詢服務,暢通“綠色通道”。認真落實個體工商戶“試營業”制度,試營業登記不收取任何費用,不納入驗照管理,輕微違規不進行罰款處罰。積極引導農民創辦或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對高校畢業生等七類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首次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36.吸引優秀人才進入民營經濟發展。重點圍繞用好用活人才、提高人才效能,指導民營企業健全完善人才工作管理體制機制,從人才培養開發、評價發現、選拔任用、流動配置、激勵保障等方面形成更加科學、更具活力的一整套機制,以吸引更多優秀人才到民營企業發展。鼓勵民營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充分調動民營企業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的積極性。對民營企業中具備相關基本條件,為提升企業創新能力和研發水平作出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拔推薦為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等高層次專家;對經營狀況好、產品技術含量高、科技研發能力強的民營高新技術企業,優先推薦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以股權配給、職稱評定、成果獎勵、智慧財產權保護、政府津貼等政策措施為手段,重點培育一批科技領軍人物、技術骨幹和創新團隊。充分發揮現有人才政策及專項資金的作用,吸引一批能承擔重大科技攻關任務的國內外知名的高層次創新人才。
37.提高民營經濟從業人員素質。將培訓工作納入到人才發展和教育發展規劃中,在基層社區開展創業培訓。在民營業主中重點加強對產業升級、現代企業管理、應對國際市場競爭、國際商務慣例和外語水平等內容的培訓。強化科技人才的引進、培養,充分整合科技資源,發揮科技人才作用,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堅持人才自主培養開發和引進海外人才相結合,引導民營企業大力引進海外優秀人才和急需人才。按照“人才、項目、基地”一體化原則,以企業為主體,採取科技計畫項目資助、股權激勵與平台支撐相結合等措施,著力推動高層次人才向民營企業聚集。鼓勵和扶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培訓。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積極參與用人單位職工上崗、在崗、轉崗和技能提升培訓,政府及相關機構在招投標時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和其他公辦學校同等對待。根據民營企業發展對高層次經營管理人才的需求,適時組織開展選派民營企業管理人員攻讀MBA(工商管理碩士)工作和選派財務會計、物流、國際貿易、人力資源管理、涉外法律法規等相關專業人員的出國進修工作。
38.強化對民營經濟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工作。民營企業從業人員按規定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符合法定就業年齡的民營經濟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可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從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繳費,可以委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職業介紹機構或人才服務中心辦理,也可由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直接辦理。適應參保人員流動加快的特點,進一步完善參保人員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辦法。積極推進民營業戶參加所在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分散、化解用人單位事故風險。加強工傷預防宣傳,增強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安全意識,降低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發生率。
八、加強組織領導,最佳化發展環境
39.強化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擺到重要位置,切實加強領導。省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切實把政策落實到位。要大力宣傳黨和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民營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宣傳民營經濟在富民興魯和經濟文化強省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及時總結和表彰獎勵先進典型,努力營造有利於民營經濟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要及時對民營經濟發展開展調查研究,分析情況,科學決策。要根據國發〔2009〕36號、國發〔2010〕13號檔案和本意見的精神,認真做好對限制民營經濟發展的規章和政策性規定的清理工作;各地要在十二五規劃中制定民營經濟發展規劃,嚴格落實責任,強化考核和督導,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40.提高服務水平。要牢固樹立服務意識,進一步清理和規範涉及民營經濟的行政審批事項,簡化審批手續,公布各項行政審批、核准、備案事項和辦事指南,推行聯合審批、一站式服務、限時辦結、承諾服務、企業聯絡員、走訪企業等制度,不斷健全服務民營經濟發展的長效機制。加強政務工作信息化建設,積極推廣網上申報、網上審批、網上辦公、網上監管、網上諮詢等信息化手段,切實提升行政效率。要利用各種方式,及時發布各級各部門出台的涉及民營業戶的優惠政策,使政策真正惠及到相關民營業戶。要健全完善法律、會計、稅務、金融、管理、人才招聘等中介機構,為民營業戶提供高質量的服務。要規範政府行為,嚴格依法行政,堅決糾正損害民營業戶合法權益的各種不正之風。各級政府要建立民營經濟領域重大事件和突發事件應急反應機制,在法律、法規範圍內和不違背市場規律的前提下,採取措施扶持、挽救困難企業,維護社會穩定。
41.嚴格收費管理,減輕民營企業負擔。積極清理規範涉及民營業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切實減輕民營業戶負擔。嚴格落實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制度,凡不持收費許可證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的,民營業戶有權拒絕交費。及時公布涉及民營業戶的收費政策及相關內容,增加收費透明度。進一步加大經營服務性收費治理力度,對行政機關以經營服務性收費名義收取費用和社團組織搭車收費等亂收費行為,依法一律取締。
42.規範民營業戶經營行為。各級政府要根據民營業戶生產經營特點,完善相關制度,依法履行對民營經濟監督管理職能。引導和督促民營業戶誠實守信,依法經營,堅決制止各種不正當競爭和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要引導和督促民營業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規範,自覺遵守產品質量、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勞動保障、價格管理、安全生產等有關規定。要嚴格執行“屬地管理”、“誰審批、誰發證(照)、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好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工作;無須辦理許可證或其他批准檔案即可辦理營業執照而未申辦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部門負責查處;凡是需要辦理許可證或其他批准檔案才能申辦營業執照而未辦理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由相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負責查處。完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做好勞動仲裁工作,及時化解勞動糾紛。
43.認真做好民營業主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注意研究和把握新時期民營業主思想政治工作的特點和規律,提高參政議政水平,建立健全民營業主相應的表達機制、參與機制和表彰機制,引導民營業主正確表達自己及本階層人士的利益訴求。
44.充分發揮工商聯、各類行業協會和商會作用。支持民營企業在自願的前提下,以產品、產業為紐帶,組織行業自律性協會和商會。在制訂涉及民間投資的政策時,要及時聽取有關商會和民營業戶的意見和建議,充分反映民營業戶的合理要求。充分發揮現有協會、商會、中介機構的作用,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通過授權、委託等方式,授予行業協會或商會制定行業規範與標準、參與行業規劃、維護行業權益和公平競爭等職能。
45.保護民營業主的合法權益。要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除依法律法規進行變更或終止外,不能擅自變更或終止。民營業戶的合法收入除向國家繳納規定的稅費外,其財產屬私人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或侵占。民營業戶依法進行的生產經營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依法保護民營業主的名譽、人身和財產以及企業字號、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等各項合法權益。要建立健全維護民營業戶合法權益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體系,民營業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提出的行政複議等,政府部門必須及時受理,公平對待,限時答覆。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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