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和完善信用擔保體系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意見

2003年1月2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03〕1號印發《關於建立和完善信用擔保體系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意見》。該《意見》分加速建立和完善全省信用擔保體系;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指導思想、目標和原則;正確認定擔保機構的合法擔保資格,完善擔保機構組織結構;規範擔保機構運作方式;加強擔保機構與銀行的協作,密切銀保關係;採取積極措施,扶持擔保機構發展;建立健全信用擔保風險管理體制7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和完善信用擔保體系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意見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發〔2003〕1號
  • 印發時間:2003年1月2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03年1月2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建立和完善信用擔保體系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意見》。

意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和完善信用擔保體系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意見
魯政辦發〔2003〕1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推動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促進全省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速建立和完善全省信用擔保體系
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是解決中小企業擔保難、融資難問題的重要途徑,也是健全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環節,對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最佳化全省經濟結構、提高經濟競爭力、改善社會信用狀況、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都具有重要意義。
我省自1998年開始陸續在省、市、縣、鄉四級組建了一批擔保機構。目前,全省共有各類擔保機構33家,註冊資本13.2億元,累計為企業辦理擔保近3000筆,擔保金額40億元,擔保餘額21.2億元。擔保機構在市場化運作、擔保風險防範等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積累了寶貴經驗。但我省擔保業作為一個新興行業在發展中還面臨一些問題:一是擔保機構的多元化投資格局尚未形成,機構規模小、發展慢、功能單一,市場化程度不高;二是擔保機構數量少,布局分散,各自為政,信用程度低,覆蓋全省的信用擔保體系尚未形成;三是擔保機構經營管理水平和運作規範程度較低,風險防範機制不健全,有效補償渠道尚未建立;四是擔保管理機構職責不明確,相關法規不健全,行業自律缺位。
二、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指導思想、目標和原則
(一)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指導思想。圍繞建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信用體系,積極培育和發展各類信用擔保機構,完善擔保機構的資本金補充和風險補償機制;明確擔保機構的市場化發展方向,推動擔保機構重點面向中小企業、民營經濟開展業務;加強擔保企業自律,改進擔保行業監管,促進擔保企業規範運作和擔保業務健康有序發展。
(二)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目標。力爭用3年左右的時間,在全省構建起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以商業性擔保機構為主體,政策性、互助性擔保機構為補充,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配套協作,功能完善,運作規範,能夠充分發揮擔保效能,有效分散、控制和化解風險的信用擔保體系,使擔保額達到全省中小企業貸款額的10%以上,為全省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信用環境。
(三)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原則。
1.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各地要根據本地中小企業布局等實際情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積極推動信用擔保機構建設,加快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擔保機構要堅持市場化運作,自主經營,自擔風險。
2.多元化出資與政策扶持相結合。積極拓寬擔保資金來源渠道,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民間資本和境外投資共同參與的多元化投資格局。對各級政府投入的資金,要制定規範的管理辦法,確定合理的投入方案,發揮好啟動和引導作用。同時,在國家法律法規許可的範圍內,對擔保機構的發展給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3.促進發展與防範風險相結合。要大力發展各類擔保機構,積極開拓擔保市場,創新擔保業務,改進擔保服務,支持經濟發展。同時,擔保機構要嚴格按照《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合規經營,注意防範風險。
4.妥善處理好擔保機構與借款企業、金融機構的關係。擔保機構與借款企業是擔保與被擔保的關係,擔保機構要及時為符合條件的企業提供高效的擔保服務;借款企業要樹立誠信意識,認真履行貸款和擔保協定確定的各項義務,按時還本付息,嚴禁惡意套取擔保、逃廢債務。擔保機構與金融機構是在利益一致基礎上的合作關係,雙方要以互利雙贏為目標,明確各自職責,合理分擔責任,加強信任,密切合作,實現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三、正確認定擔保機構的合法擔保資格,完善擔保機構組織結構
(一)金融機構發放擔保機構擔保的貸款,應認真審查擔保機構是否具有合法的擔保資格。可向金融機構提供擔保的擔保機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一是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以從事貸款擔保業務為主;二是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註冊資本金和必須的經營資金,且資金來源合法、真實、穩定,有確定的補充或補償渠道;三是具有合格的信用管理人才和基本的內控制度。各地設立新的擔保機構應向當地財政、經貿部門和人民銀行備案。
(二)培育發展多種類型的擔保機構。提倡按照“誰出資、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設立多層次、多類型的擔保機構。積極推動企業、社會資金和外資進入信用擔保領域,組建政策性、商業性、互助性或會員制擔保機構,形成各類擔保機構相互補充、平等競爭、有序發展的擔保體系。
(三)調整政府投資方向。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各級不再投資組建國有獨資信用擔保機構或向現有國有獨資擔保機構追加投資。各市、縣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需要和財力情況,建立專門扶持下崗職工再就業、扶持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性擔保機構或基金。政策性擔保基金要委託有資格的專業擔保機構進行運作,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四)推進國有擔保機構改革。各級政府出資組建的國有擔保機構,除少數專門承擔政策性擔保職能外,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以現有政府投入為基礎進行股份制改造,按市場原則進行商業化運作。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經辦具體的擔保業務。
(五)規範擔保機構退出機制。擔保機構在履行代償行為時,如無法足額償付到期債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清償有關債務,實行市場退出。
四、規範擔保機構運作方式
各類擔保機構都是獨立的市場主體,要按照《公司法》、《擔保法》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規章制度,建立市場化運行機制。信用擔保機構應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導向,自主確定擔保項目或企業,重點支持有利於技術進步與創新、擴大城鄉就業的各類科技型、出口創匯型和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切實解決有市場、有效益、有信譽的中小企業擔保難的問題。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國有或國有控股擔保機構可接受政府委託運作各類政府擔保基金,按照特定的服務對象和範圍開展政策性擔保業務,擔保基金的運作與擔保機構自身的業務必須分開,單獨核算。擔保機構按市場原則進行獨立運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干預擔保機構的經營活動,更不得指令擔保機構擔保。信用擔保機構不屬於金融機構,不得經營或變相經營金融業務。
擔保機構可根據風險程度、入股情況及企業信用狀況確定擔保費率。擔保費率的確定,既應保證擔保機構的合法利益,又要避免加重企業負擔,擔保費率一般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50%。對單個項目或企業的擔保額一般不超過擔保機構上年末淨資產的10%。擔保期限要充分考慮企業生產經營的實際需要。擔保機構要根據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的需要,研究開辦商業信用擔保、銀行承兌匯票差額擔保、私營業主貸款擔保、高新技術創業擔保等業務品種,要積極創新,不斷推出有特色的擔保方式,擴大擔保覆蓋面。
擔保機構要建立完善的評估制度,嚴格審核借款企業提交的財務報表等有關資料,報表數據必須與該企業提交給稅務部門的數據相一致。應充分藉助社會中介機構的力量或聘請相關專業人才,組建專家評估委員會,對申請擔保的企業進行嚴格的評估論證,建立保前評估、過程監控、保後追償與處置的擔保操作規程。擔保機構有權要求被擔保企業實施反擔保措施或其他風險防範措施。擔保機構接受的反擔保抵押資產,有關部門應予以辦理抵押登記。
五、加強擔保機構與銀行的協作,密切銀保關係
金融機構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組建各種類型的信用擔保機構。協作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應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簽訂書面合作協定,明確雙方在擔保業務中的權利和義務,確立業務合作關係。對於企業的資信調查、貸款風險評估、貸後監督等,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要協調聯動、同步考察,形成安全有效的借、保、貸、還運行機制。
協作金融機構要根據擔保機構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擔保資金對企業貸款的擔保比例,擔保資金的放大倍數原則上控制在5倍左右,最高不超過10倍。擔保機構應把相當於擔保額20?D25%的資金託管在協作金融機構,以備清償損失。經擔保機構委託,協作金融機構可用託管資金購買國庫券、政策性金融債券等。
為減輕企業利息負擔,對擔保機構擔保的貸款,協作金融機構應執行基準利率,或在基準利率的基礎上從低、從優浮動。擔保機構可根據貸款的風險程度提供全額擔保、比例擔保、本金擔保或利息擔保,以有效防範風險。
六、採取積極措施,扶持擔保機構發展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政府出資設立並承擔政策性擔保業務的擔保基金或擔保機構,在確保規範運作的基礎上,財政部門對其承擔政策性擔保業務形成的代償損失實行有限補償,但不承擔無限責任。對按市場原則進行商業化運作的國有獨資或參股、控股擔保機構的代償損失,各級財政原則上不予補償。對參股擔保機構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根據法定程式作出的增資擴股決議,各地可按出資比例增加注入資本金。對納入全國試點範圍的非盈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經省財政廳、地稅局審核並報省政府批准,對其從事擔保業務的收入,3年內予以免徵營業稅;未納入試點範圍的,由省經貿委積極向國家經貿委申報,爭取納入試點範圍。對擔保機構在反擔保和代位清償時涉及的房地產、車輛設備、無形資產的評估確認和過戶等有關收費,由各級財政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予以減征或免徵。
擔保機構應按當年擔保費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餘額1%的比例以及所得稅後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用於擔保賠付。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擔保餘額的10%後,實行差額提取。
七、建立健全信用擔保風險管理體制
加強信用擔保自律組織建設,加強行業自律和信息交流,協調組織擔保機構採用聯合擔保等方式分散風險。省擔保公司可逐步減少具體擔保業務,重點發展再擔保、轉擔保業務。信用擔保機構可本著自願互利的原則與省擔保公司建立業務關係,並接受其業務指導。設區的市也可設立再擔保公司。
建立信用擔保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財政、經貿等部門和人民銀行組成,財政部門側重擔保機構風險管理和控制,研究建立擔保機構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和資信評級制度,並加強對擔保機構的日常監管;經貿部門側重業務指導,研究制定中小企業信用評級制度;人民銀行側重協調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的關係,提供金融政策諮詢服務。同時,建立擔保機構風險定期通報和重大事項通報制度,使協作金融機構及時了解擔保機構的基本情況,避免風險集聚。人民銀行可為擔保機構設立信貸登記系統查詢視窗,為擔保機構、協作金融機構提供信息服務;協作金融機構要及時將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信息錄入信貸諮詢系統;擔保機構應定期向有關部門報送報表資料。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三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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