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辦法

為加強山東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引導和扶持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提升融資擔保能力,有效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辦法》和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財政廳 省中小企業辦公室關於印發〈山東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財企〔2010〕52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辦法
  • 目的:加強資金的使用管理
  • 效用:有效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
  • 客群山東省中小企業
檔案發布,管理辦法,

檔案發布

關於印發《山東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企〔2013〕19號
各市財政局、中小企業局(辦),各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局、中小企業局(辦),有關省屬單位:
為進一步發揮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導向作用,規範資金管理,提高資金效益,省財政廳、省中小企業局修訂了《山東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將修訂後的《山東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 東 省 財 政 廳 山東省中小企業局
2013年5月13日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山東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引導和扶持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提升融資擔保能力,有效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辦法》和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以下簡稱擔保資金)是由省財政從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專門用於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以下簡稱再擔保機構)增強擔保能力,擴展為中小企業增信擔保業務,改善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融資環境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型、小型、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條 擔保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和高效。
第五條 省財政廳負責擔保資金的預算管理及資金撥付,會同省中小企業局確定項目資金分配方案,並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省中小企業局會同省財政廳確定擔保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建立山東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項目管理系統,組織項目申報、審核及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評價,並在擔保機構業務信息報送工作的基礎上開展國家及省級擔保(再擔保)項目儲備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額度
第六條 擔保資金採取以下幾種支持方式:
(一)業務補助。鼓勵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提供擔保(再擔保)服務。對符合本辦法條件的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性擔保業務,分別按照不超過年平均在保餘額的0.5%、1%、2%給予補助。對符合本辦法條件的再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型和小型微型企業再擔保業務,分別按照不超過年平均在保餘額的0.25%和0.5%給予補助。
(二)保費補助。鼓勵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低費率擔保服務。在不提高其他費用標準的前提下,對擔保機構開展的擔保費率低於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的中小企業擔保業務給予補助,補助比例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與實際擔保費率之差,並重點補助小型微型企業低費率擔保業務。
(三)資本金投入。鼓勵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擴大資本規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強業務能力。特殊情況下,對符合本辦法條件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新增出資額的30%給予注資支持。
(四)獎勵。對省中小企業局認定的年度“十佳”擔保機構,給予資金獎勵,每個擔保機構不超過20萬元。
(五)其他。用於鼓勵和引導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及非融資擔保業務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條件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可以同時申請以上不限於一項支持方式的獎補和資助。
第八條 從擔保資金中每年提取不高於1%的專項工作經費,用於項目評審、跟蹤問效和績效評價。
第三章 申請條件及要件
第九條 申請擔保資金的擔保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和經營,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融資性擔保機構須取得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並在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備案;
(二)經營擔保業務1年以上(含1年),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及產業政策,當年新增中小企業擔保業務額占新增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或當年新增中小企業擔保業務額在2億元以上;
(四)對單個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餘額不超過擔保機構淨資產的10%,對單個企業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餘額不超過擔保機構淨資產的30%;
(五)當年新增擔保業務額達平均淨資產〔即:(年初淨資產+年末淨資產)÷2,下同〕的3倍以上,且代償率低於2%;
(六)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七)內部管理制度健全,運作規範,按規定提取準備金,並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和有關信息;
(八)近3年沒有因財政、財務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及其他監管部門的處理處罰;
(九)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申請擔保資金的再擔保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和經營,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以擔保機構為主要服務對象,經營中小企業再擔保業務1年及以上;
(三)再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及產業政策,當年新增中小企業再擔保業務額占新增再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
(四)當年新增再擔保業務額達平均淨資產的5倍以上;
(五)平均年再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15%;
(六)內部制度健全,管理規範,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和有關信息;
(七)近3年沒有因財政、財務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及其他監管部門的處理處罰;
(八)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擔保資金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應按要求及時報送業務信息。
第十二條 申請擔保資金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應提交擔保資金申請報告,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及章程(複印件);
(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複印件);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的擔保(再擔保)業務情況(包括擔保業務明細、風險準備金提取及擔保業務收費等);
(四)擔保機構提供經合作銀行加蓋公章確認的擔保業務情況匯總表,再擔保機構提供經被再擔保的擔保機構簽章確認的再擔保業務情況匯總表;
(五)擔保(再擔保)業務收費憑證(複印件);
(六)擔保(再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七)擔保(再擔保)機構完稅證明材料;
(八)對申請資料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九)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四章 資金申請、審核及撥付
第十三條 省中小企業局、省財政廳每年按照本辦法規定,聯合下發申報通知,明確當年擔保資金支持重點、支持方式、資助比例、具體條件、申報組織等內容。
第十四條 各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以下簡稱省直管縣)財政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和當年申報通知的要求,負責本地區擔保資金的申請審核工作。
第十五條 各市、省直管縣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本地區範圍內公開組織擔保資金的項目申報,組織對項目單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保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並將審核確定的項目納入“山東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項目管理系統”進行管理。在規定時間內,各市、省直管縣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聯合行文將資金申請報告和相關資料上報省財政廳、省中小企業局。
第十六條 省中小企業局會同省財政廳建立專家評審制度,結合業務信息報送情況,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並根據專家審核意見,確定支持項目,提出資金支持計畫。
第十七條 項目計畫和資金支持計畫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對公示期內提出異議的項目,省中小企業局、省財政廳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第十八條 項目公示期結束後,省財政廳將公示期內沒有異議和經調查核實沒有問題的項目確定為當年支持項目,核定資金支持計畫,並根據預算管理規定及時撥付擔保資金。
各市、省直管縣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式,及時、足額將資金撥付至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對未及時撥付項目資金的市、縣,下一年度擔保資金暫不予支持。
第十九條 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收到擔保資金後,應按照《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並在10日內將資金到位時間、額度及賬務處理等信息通過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項目管理系統向省財政廳、省中小企業局反饋。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市、省直管縣財政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對擔保資金申報、審核及使用共同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獲得擔保資金支持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應按有關財務規定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積極配合各級財政部門和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的專項檢查。
第二十二條 獲得擔保資金支持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各市、省直管縣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上一年度有關資產財務、擔保資金使用、績效等材料。
第二十三條 建立擔保資金跟蹤問效和績效評價制度,每年由省中小企業局負責提出擔保資金績效目標,組織實施資金績效評價工作,並向省財政廳報送績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 擔保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擔保資金的行為,一經查實,省財政廳將收回已安排的擔保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市級財政部門和市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中小企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財政廳 省中小企業辦公室關於印發〈山東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財企〔2010〕52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