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哲學社會科學類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山東省哲學社會科學類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是2016年12月30日由山東省財政廳印發的關於資金管理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哲學社會科學類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山東省財政廳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哲學社會科學類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教〔2016〕82號
省直各部門、單位,各市財政局、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局:
現將《山東省哲學社會科學類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2016年12月30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哲學社會科學類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哲學社會科學類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動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展,參照《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6〕304號)和《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畫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6〕317號)相關規定,根據《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魯發〔2016〕28號)、《關於完善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政策的實施意見》(魯辦發〔2016〕71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財政撥款的哲學社會科學類研究項目資金、非研究項目資金(以下統稱“項目資金”)以及管理資金的使用管理。其中,研究項目資金是指圍繞我省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展設立的各類科研項目資金的總稱;非研究項目資金是指支持我省哲學社會科學科研機構(或者團隊、智庫)建設、優秀成果獎勵等項目資金的總稱;管理資金是指省委宣傳部、省科學技術廳等項目主管部門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因管理性工作所需的費用。
第三條 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以出成果、出人才為目標,堅持以人為本、遵循規律、“放管服”結合、公開公正、厲行節約的原則,突出理論創新和實際貢獻,在簡政放權的同時,注重規範管理、改進服務,為科研人員潛心研究創造良好條件和寬鬆環境,充分激發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
第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項目負責人是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相應經濟與法律責任。
第六條 項目資金應當納入項目承擔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使用管理中涉及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國有資產管理、國庫集中支付的,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開支範圍
第七條 研究項目資金包括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八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具體包括:
(一)資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圖書(包括外文圖書)購置費,資料收集、整理、複印、翻拍、翻譯費,專用軟體購買費,文獻檢索費等。
(二)數據採集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調查、訪談、數據購買、數據分析及相應技術服務購買等費用。
(三)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學術研討、諮詢交流、考察調研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交通、食宿等費用,以及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赴港澳台、外國專家來華及港澳台專家來內地開展學術合作與交流的費用。其中,不超過直接費用20%的,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
(四)設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購置設備和設備耗材、升級維護現有設備以及租用外單位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設備購置應當嚴格控制,鼓勵共享、租賃以及對現有設備進行升級。
(五)專家諮詢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諮詢專家的費用。
專家諮詢費預算由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研究實際需要編制,支出標準可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費用。
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及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社會保險補助費用納入勞務費列支。勞務費預算應根據項目研究實際需要編制。
(七)印刷費/宣傳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的列印、印刷和出版、成果推介等費用。
(八)其他支出:除上述費用之外,與項目研究任務有相關性和必要性,且應當在編制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的其他費用。
第九條 間接費用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用於補償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等間接成本,有關管理費用,以及激勵項目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間接費用一般按照不超過項目資助總額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如下:2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50%,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為40%;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為20%;超過500萬元的部分為13%。
對於科研規模較小的項目(經費不超過2萬元),原則上可採取後補助方式,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撥付項目資金,全部作為間接費用使用。
第十條 間接費用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管理使用。加大對項目科研人員的激勵力度,取消績效支出比例限制。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係,根據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結合項目研究進度和完成質量,在核定的間接費用範圍內,公開公正安排績效支出,充分發揮績效支出的激勵作用。
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複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 非研究項目資金按照“績效導向、穩定支持、目標管理、動態調整”的原則進行資助和管理。
對優秀研究機構(或者團隊、智庫)的資助,可以通過委託第三方評估的方式予以確定。研究機構(或者團隊、智庫)在核定的非研究項目資金總額內,根據績效目標,按規定自主編制資金預算,自主決定使用方向。同時,應當完善資金管理辦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注重發揮績效激勵作用,尊重科研工作者的創造性勞動,體現知識創造價值。主管部門與受資助研究機構(或者團隊、智庫)約定建設周期內的目標任務,委託第三方進行評價考核,根據實際績效實行有差別的穩定支持,並採取動態調整的管理方式。
對獲得政府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成果,包括被採用和向有關部門報送的有價值、高水平的咨政成果,按規定實行後期資助和事後獎勵。
第十二條 管理資金用於項目組織、協調、評審、鑑定等管理性工作,專款專用、單獨列示,不得用於與項目管理無關的支出。在項目管理過程中,應按照“管、辦、評”分離原則,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委託專業機構開展項目管理工作,切實轉變政府職能。
第三章 預算編制與審核
第十三條 項目預算應當按照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根據項目研究需要和資金開支範圍,科學合理、實事求是編制。對研究項目直接費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應作出說明。
第十四條 跨單位合作的項目,應當根據合作協定分別編制單項預算,並由項目牽頭承擔單位匯總編制項目總預算。確需外撥資金的,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並附外撥資金直接費用支出預算。間接費用外撥金額,由項目承擔單位和合作單位協商確定。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合作協定和審核通過的項目預算,及時轉撥合作單位資金。
第十五條 主管部門應根據預算編制和中期財政規劃要求,按照項目中期財政規劃與年度預算相結合的原則,向財政部門報送項目資金三年支出規劃和年度預算建議數。財政部門按程式審核後批覆年度預算。
第十六條 研究項目預算由主管部門一次核定,並按年度分期分批下達。對於未通過年度或中期檢查的,暫緩下達下一年度後續項目預算。根據績效考核情況,下達間接費用中的績效支出。
非研究項目資金採取一次核定、按年度一次性下達的方式。
第四章 預算執行與決算
第十七條 研究項目採取“壓茬”管理,項目預算隨主管部門預算一併提交,上年第四季度組織申報、評審,次年第一季度完成立項並下達項目經費,逐步建立先評審立項後預算的管理體制。
第十八條 研究項目預算批准後應嚴格執行,有以下情況確需調整的,提請項目承擔單位審核同意後,報主管部門審批:
(一)由於項目內容或者項目計畫作出重大調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減少項目預算總額。
(二)原項目預算未列示外撥資金,需要增列。
第十九條 研究項目直接費用預算確需調劑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調整:
(一)資料費、數據採集費、設備費、印刷費/宣傳費和其他支出預算需要調劑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報項目承擔單位審批。
(二)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專家諮詢費、勞務費預算一般不予調增,需要調減用於項目其他方面支出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報項目承擔單位審批;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調增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項目承擔單位審核同意後,報主管部門審批。
研究項目間接費用預算不得調劑。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科研資金支出管理制度。對應當實行公務卡結算的支出,按照公務卡結算有關規定執行。專家諮詢費、勞務費等支出,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從嚴控制現金支出事項。
對於野外考察、數據採集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的支出,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項目承擔單位可按實際發生額予以報銷。
第二十一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當會同科研、財務、審計、資產等管理部門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如實編制項目決算表,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
有外撥資金的項目,外撥資金決算經合作單位財務、審計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後,按規定匯總編制項目資金決算。
第二十二條 對於研究項目資金,項目在研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研究成果完成並通過審核驗收後,結餘資金可用於項目最終成果出版及後續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項目研究成果通過審核驗收2年後結餘資金仍有剩餘的,應當按原渠道退回,結轉下年統籌用於資助項目研究。研究成果未通過審核驗收的項目,結餘資金按原渠道退回。
對於非研究項目資金和管理資金,按照財政部門關於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對於因故被終止執行項目的結餘資金,以及因故被撤銷項目的已撥資金,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原渠道退回。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主管部門應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健全完善歸口科研項目管理制度,分類制定具體的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加強項目資金預決算管理。
(二)建立項目資金績效評價和結果套用制度,加強項目資金使用績效評估,強化項目結果套用。
(三)建立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的信用機制,對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方面的信譽度進行評價和記錄,並作為對項目承擔單位信用評級和對項目負責人績效考評及今後資助的重要依據。
(四)對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或專項審計。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項目資金內部管理辦法,明確審批程式、管理要求和報銷規定,落實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勞務費分配管理、結餘資金使用等管理許可權。
(二)加強項目預算審核把關,規範財務支出行為,完善內部風險防控機制,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保障資金使用安全規範有效。
(三)建立健全單位內部科研、財務、項目負責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四)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支出、項目資金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
(五)建立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的信息公開機制,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預算、預算調劑、決算、項目組人員構成、設備購置、外撥資金、勞務費發放以及間接費用和結餘資金使用等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六)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和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項目責任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依規使用項目資金,不得擅自調整外撥資金,不得利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不得通過編造虛假勞務契約、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諮詢費,不得使用項目資金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
(二)承諾提供真實項目信息並認真遵守項目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以市場委託方式取得的橫向經費,按照委託方要求或者契約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九 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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