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東省委印發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中共山東省委印發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是中共山東省委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山東省委印發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 發文機關:中共山東省委
  • 文號:魯發〔2016〕22號
檔案通知,全文,

檔案通知

中共山東省委印發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魯發〔2016〕22號
各市黨委,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門黨組(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各高等院校黨委:
現將《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實施意見》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印發的《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9號),著眼於破除束縛人才發展的思想觀念和體制機制障礙,解放和增強人才活力,構建科學規範、開放包容、運行高效的人才發展治理體系,形成具有山東特色的人才發展體制機制,在管理體制、引進使用、培養支持、評價流動、激勵保障、加強組織領導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改革措施,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全省人才工作的重要指導性檔案。《實施意見》的頒布實施,對於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大力實施人才強省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落實省委“一個定位、三個提升”的總體要求,最大限度激發人才創新創造創業活力,為加快建設經濟文化強省提供有力人才支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切實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加強對《實施意見》實施的組織領導。有關方面要根據改革重點任務分工及進度安排,抓緊細化推進。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要結合自身實際,採取有力措施,把《實施意見》提出的各項任務切實落到實處。要加強政策解讀和宣傳引導,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良好氛圍。要配齊配強工作力量,加強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研究解決人才發展體制機制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
落實《實施意見》過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省委。
中共山東省委
2016年7月18日

全文

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印發的《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9號),大力實施人才強省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破除束縛人才發展的思想觀念和體制機制障礙,解放和增強人才活力,引導廣大人才為加快建設經濟文化強省作出更大貢獻,現結合我省實際,就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改革人才管理體制和管理方式
1.轉變政府人才管理職能。把人才發展作為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重要內容,建立人才發展形勢分析研判制度。強化政府人才巨觀管理、政策法規制定、公共服務、監督保障等職能。推動人才管理部門簡政放權,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服務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清理和規範人才招聘、評價、流動等環節中的行政審批和收費事項。探索建立第三方評估政府人才管理效能機制。
2.保障和落實用人主體自主權。積極落實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和各類社會組織的用人自主權,選擇部分事業單位開展擴大用人自主權試點。高等學校、公立醫院等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在人員控制總量內,按規定自主安排、執行用人計畫,依法依規自主公開招聘人才,可採取直接考察方式公開招聘急需緊缺人才。改進事業單位崗位管理模式,建立崗位動態調整機制,由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根據規定自主設定崗位,報崗位主管部門備案,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可統籌使用中初級專業技術崗位。研究制定急需緊缺人才薪酬管理辦法,鼓勵用人單位對急需緊缺人才實行協定工資制、項目工資制和年薪制,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基數。對主管部門下放的相關許可權,各試點單位要健全制度規範,嚴密決策程式,主動接受各方監督。
3.健全市場化、社會化的人才管理服務體系。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才市場體系,完善人才供求、價格和競爭機制。推動政府人才公共服務與經營性服務分離。整合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體系,強化公益服務保障。研究制定進一步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的意見,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創建國家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集中培育10家在全國有影響力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積極引進國際知名人才尋訪機構。支持人力資源服務行業組織建設,有序承接政府轉移的人才服務功能。完善人才誠信體系,建立人才失信“黑名單”制度。
4.對擔任行政職務的專業技術人才實行有別於黨政領導幹部的管理方式。逐步破除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人才管理方面存在的行政化、“官本位”傾向。研究制定規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領導人員兼職及取酬的具體辦法,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後,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領導班子成員可兼任與本單位或本人教學科研領域相關的社會團體和基金會等職務,兼職數量一般不超過3個。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正職外的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可在本單位出資的企業(包括全資、控股和參股企業)或參與合作舉辦的民辦非企業兼職,兼職數量一般不超過1個;領導班子成員兼職不得領取薪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所屬的院系所及內設機構領導人員,兼職數量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黨委(黨組)審批;個人按照有關規定在兼職單位獲得的報酬,應當全額上繳本單位,由本單位給予適當獎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及其二級單位中擔任領導職務的專家學者因公臨時出國開展學術交流合作的,單位與個人的出國批次數、組團人數、在外停留天數根據實際需要安排。經組織批准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配偶(或子女)已移居國(境)外的,按照有關規定經批准後,可擔任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職務。
5.加快建設人才改革試驗區。以濟萊協作區、青島西海岸新區、濟寧市三個省級人才改革試驗區為重點,以山東半島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中韓自貿區地方經濟合作示範區、京津冀協同發展示範區為依託,分層分類建設一批人才改革試驗區。制定出台支持省級人才改革試驗區建設政策,鼓勵其在人才引進培養、社會化評價、雙向流動、股權期權激勵、成果轉化、科技金融等方面先行先試,支持各地完善創新創業政策體系,探索人才管理新模式。
二、構建更加靈活開放的引才用才機制
6.開闢“高精尖缺”人才引進專門通道。建立精準引才機制,開發網上人才需求精準對接平台,定期派出專業化、小型化團組赴國(境)外點對點對接“高精尖缺”人才,符合條件的經評估認定,可直接入選省級重點人才工程,直接發放人才服務綠卡。探索實施重大引才活動服務外包。圍繞全省重點產業人才需求,遴選一批轉型潛力大、創新能力強、人才管理規範的企業,賦予其靈活引才政策,引進的“高精尖缺”人才經評估可直接認定為泰山產業領軍人才工程支持對象。圍繞高等學校“雙一流”建設,加快引進一批滿足國家和省重大戰略需求、具有國際一流水平的學科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對全省重點產業發展能夠產生重大影響、具有重大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的國際一流或頂尖人才團隊,實行“特事特辦、一人一策”,通過項目資助、創業扶持、貸款貼息等方式,給予每個人才團隊3000萬元—5000萬元的綜合資助。對高層次領軍人才創新項目,省級引導基金可給予單個項目最高6000萬元的直投股權投資支持。泰山系列人才工程隨時接受引進的“高精尖缺”人才申報,不受在崗在編和申報名額限制,根據申報情況靈活組織遴選。針對重點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團隊,建立完善精細化服務保障機制,確保引得進、留得住、用得好。
7.實施更具競爭力的引才政策。研究制定加快推進人才國際化的意見,建立符合國際規則和慣例的引才機制、政策和服務模式。研究制定離岸創新人才引進使用辦法,支持用人單位“走出去”在國(境)外、省外建立前端孵化基地、離岸研發中心(機構)等,在全球布局創新資源。鼓勵跨國公司來我省建立研發中心、科技孵化器,其高層次人才經認定可享受國內人才同等政策待遇。依託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等設立訪問學者崗位,吸引海外人才來我省開展合作研究。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重點企業、園區設立工作站,柔性吸引專家來我省開展創新研究,省財政給予每個工作站補助100萬元。研究制定引才激勵辦法,對在推薦引進高層次人才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中介機構、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加強引進海外人才載體建設,將留學人員創業園納入我省創業扶持體系,培育扶持一批具有輻射帶動作用的省級留學人員創業示範園。制定新形勢下加強引進國外人才和智力工作的實施意見,組織實施“外專雙百計畫”,“十三五”期間,引進100名國際知名非華裔外國專家和100個高層次外國專家團隊。簡化外國專家短期來我省工作辦理程式,推行外國人來我省工作許可一個視窗辦理,對符合條件的外國專家取消來我省工作年齡限制,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外籍畢業生和外國留學生經申請可直接獲得工作許可。允許引進的外籍科學家領銜實施省科技項目、申報省科學技術獎、創辦科技型企業、開展創新活動,享受省內科研活動相同的政策支持。擴大外籍高層次人才在口岸和境內申請辦理R字簽證(人才簽證)的範圍,經認定的外籍高層次人才,無簽證來我省的,允許其在抵達口岸後申請R字簽證,入境後按照規定辦理居留許可;持非R字簽證來我省的,入境後可變更為R字簽證或按照規定辦理居留許可。
三、建立以創新創業為導向的人才培養支持機制
8.健全產學研用協同育人機制。推動高等學校開展跨院系、跨學科、跨專業人才培養,建設一批創新創業人才教學示範高校。鼓勵支持高等學校設立產業教授流動崗位,聘請企業管理人員、科研人員兼任教職。鼓勵各地政府、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聯合創辦獨立運營、市場化運作、產學研緊密結合的新型研發機構,開展協同創新活動,培養產業化專業人才。加強大學生創業教育,完善大學生創業指導服務機制。
9.實行符合人才創新規律的科研經費管理辦法。統籌現有科技計畫,設立省重點創新領軍人才研發專項計畫,穩步擴大省自然科學基金規模,允許科研人員自主選題,開展“非共識”研究。探索建立更加突出知識性勞動和智力成果價值的分配方式,推進省級科研項目經費管理改革,完善間接費用管理,對勞務費不設比例限制,調整勞務費支出範圍,將臨時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中列支。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受企業委託開展科研項目取得的社會資金,納入單位財務管理,在履行契約約定的前提下,契約任務完成後相關經費作為科技成果轉化使用處置收益進行管理,研發團隊按照契約自主支配經費,賦予團隊負責人內部收益分配權。將科研項目部分經費預算調整審批權下放到項目單位。探索對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實行後期資助和事後獎勵制。實行有利於人才創新和規範管理的經費審計方式。
10.大力推動企業人才資源開發。研究制定加強企業家隊伍建設的意見。建立高層次、常態化的企業家參與全省戰略決策對話諮詢制度。研究出台省屬國有企業高級經營管理人員契約化管理辦法,逐步擴大高級經營管理人員契約化管理企業範圍。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健全省屬國有企業職業經理人、外部董事、外部監事人才庫,面向有關部門和企業開放。加大企業家培訓力度,定期選派重點產業領域的知名企業家到國(境)外學習交流,提升戰略思維、國際視野和創新素養。完善省管企業負責人特別獎勵制度,進一步激發企業家創新創業活力。實行企業家培養導師制,選擇知名企業家擔任導師,對新生代企業家提供指導、諮詢和建議。
11.創新技術技能人才培養模式。深化技術技能人才培養體制改革,加快構建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實施高技能人才“雙特建設工程”,建設一批高技能人才培養特色名校和特色技能大師工作站。完善職業教育學歷與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落實職業教育“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政策。推進“技能興魯”職業技能大賽制度化建設,打造職業院校和技工院校“專業化、市場化、國際化”品牌。進一步強化技術技能人才校企聯合培養模式,加強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和世界技能大賽培訓基地建設。研究制定高技能人才激勵辦法,健全企業、行業領域首席技師制度,試行年薪制和股權制、期權制。圍繞建設製造強省,推進智慧型製造,培育和傳承新時代“工匠精神”,不斷提高技術技能人才經濟待遇和社會地位。
12.拓寬青年創新人才成長通道。研究制定支持青年人才創新創業的意見。組織好泰山學者青年專家計畫、省自然科學傑出青年基金、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遴選和省青年科技獎表彰,提高省自然科學基金對青年創新人才的支持比例,40歲以下人才領銜的一般不低於30%。加強泰山學者團隊建設,每名泰山學者至少配備4名專職青年學術助手,對高等學校的泰山學者在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標分配上予以傾斜,確保每名泰山學者每年招收博士研究生不少於1名。加強青年人才國際化培養,每年資助100名35歲以下在讀博士研究生參加國際學術交流會議,資助500名優秀中青年骨幹教師、科技工作者、醫務工作者以及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到國(境)外知名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企業等培訓進修。實施省博士後創新人才支持計畫,探索建設博士後創新創業基地,有條件的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可獨立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
四、完善以品德、能力、業績為重點的人才評價機制
13.建立完善符合各類人才和崗位特點的評價方式。研究制定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克服唯學歷、唯職稱、唯論文等傾向。完善人才分類評價標準和辦法,基礎研究人才以同行學術評價為主,注重研究成果質量及社會影響力,適當延長評價考核周期,強化聘期考核;套用研究和技術開發人才突出市場評價,注重創新能力、創新成果、專利創造和運用等,不將論文等作為評價限制性條件;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強調效益評價,注重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哲學社會科學人才強調社會評價,堅持政治標準與學術標準相統一,注重研究成果的學術原創性和實際套用價值。加快建立多元化人才評價體系,積極引入專業性強、信譽度高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注重引入國際同行評價。建立符合縣及以下基層一線崗位特點的人才評價機制,淡化相應論文要求。建立評審專家評價責任和信譽制度。
14.推進職稱制度和職業資格制度改革。制定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改革完善職稱評審方式,建立社會和業內認可的職稱評審機制。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將衛生、中國小系列副高級評審權下放給設區的市;探索實行用人單位自主評聘。推動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國有企業自主評聘,強化事中事後監管。職稱外語和計算機套用能力考試成績不作為職稱評審的必要條件。進一步暢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人才申報參加職稱評審渠道。規範職業資格準入和評價管理,推進職業資格與職稱制度有效銜接。探索建立國際職業資格單邊認證制度。
五、健全有利於人才資源合理有效配置的流動機制
15.破除人才流動中的體制壁壘和機制障礙。打破戶籍、地域、身份、學歷、人事關係、年齡等制約,促進人才在不同性質單位、不同地域有序自由流動。探索建立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各方面人才流動渠道。加快人事檔案管理服務信息化建設,建立覆蓋全省、互聯互通的業務經辦系統和信息共享系統,及時為高等學校畢業生、創業人才等提供人事代理、社會保險代理服務。暢通現有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與職業經理人才身份轉換通道。
16.推動人才向基層和欠發達地區流動。研究制定加強基層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落實鄉鎮工作補貼政策,完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向基層一線傾斜政策,提高基層專業技術人才收入水平。設立基層衛生系列專業技術職稱,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實行單獨評審,研究制定加強基層一線全科醫生、兒科醫生、護理人員等隊伍建設的政策。強化在基層和欠發達地區工作經歷的職業發展競爭優勢,基層服務經歷、貢獻和業績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考核指標,作為省級醫療機構、農業科研機構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必要條件。加大對省扶貧開發重點區域人才支持力度,深化提升科技副職選派、基層人才掛職研修、急需緊缺人才項目引進等工作,開展衛生、農業、教育、科技、文化領域人才到基層掛職鍛鍊和兼職服務。建立省級重點人才工程人選基層志願服務制度,推進省級專家服務基地建設。省級及以下科研項目、人才計畫適當向欠發達地區傾斜。急需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到鄉鎮學校、醫院、農技、林業、文化等公共服務事業單位工作,且服務年限在5年以上的,經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考核合格,可採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公開招聘。
六、強化體現人才智力價值的激勵保障機制
17.充分調動用人單位參與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加大國家和省科技成果轉化法規政策貫徹落實力度。建立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績效考核評估機制,考核評估結果作為對單位予以支持的重要參考。對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按規定實施科技成果轉化風險免責政策。科技成果轉化後,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正職可以獲得一定的現金獎勵,副職可以獲得一定的現金獎勵或股權激勵。對科技成果轉化突出的事業單位,優先推薦參評相關表彰獎勵活動。建立科技成果轉化對口合作機制,推動縣(市、區)與省內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開展技術成果對口轉移。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在全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推廣“學科性公司”運作模式,鼓勵用人單位、學科團隊、科研人員、社會資本共同入股成立公司,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要建立科技成果轉化重大事項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財政、審計及相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的監督。
18.加大對科技人才創新創業激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要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轉化特點的職稱評聘、崗位管理和考核評價制度,對在科技成果轉化中貢獻突出的,可破格評聘相應專業技術職務。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單位同意,可以兼職到企業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或者離崗創業,在3年內保留原單位人事關係和國家規定的基本工資,相應享受職稱評聘、保險等方面待遇,離崗創業期滿後,符合條件的經批准同意可再延長3年。鼓勵和允許國有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實現盈利後,連續3—5年每年提取不高於30%的轉化利潤,用於獎勵核心研發人員、團隊成員及有重大貢獻的科技管理人員。國有企事業單位對職務發明人、科技成果轉化重要貢獻人員獎勵,計入當年單位工資總額,不作為工資總額基數。鼓勵各級所屬的國有科技型企業對作出重要貢獻的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股權期權激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獎勵科研人員的股權激勵方案,由本單位自主提出、集體決定並組織實施。在全省建設一批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園區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崗位,培育一批專業化技術經紀人。扶持發展眾創空間,支持發展創業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等創業服務機構,支持創建創業型大學和創客學院。
19.完善多元化人才投入機制。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把人才發展支出作為財政支出重點領域予以優先保障。實施重大建設工程和項目時,統籌安排人才開發培養經費。改進省級重點人才工程經費投入方式,採取人才津貼、科研補助、貸款貼息、人才獎勵等多種方式給予支持。充分利用科技成果轉化、天使投資、服務業創新發展等省級股權投資引導基金,加大對人才創新創業的金融扶持,健全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入機制。引導企業加大人才投入,鼓勵企業設立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專戶用於人才開發。落實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七、加強黨對人才工作的領導
20.完善黨管人才工作格局和運行機制。發揮黨委(黨組)在人才工作中的領導核心作用,嚴格落實黨委(黨組)書記人才工作第一責任人責任,將人才工作列為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情況述職的重要內容。進一步強化人才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評價的重要依據。理順黨委、政府人才工作部門職責,將行業、領域人才隊伍建設列入相關職能部門“三定”規定。全面落實各級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人才工作述職報告制度,探索建立重點工作督辦制度。深化組織部門人才工作牽頭抓總職能,吸收省直有關綜合部門參與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健全人才工作領導機構,配齊配強工作力量。
21.加強對人才的政治引領和團結凝聚。深化落實黨委聯繫專家制度,推動各級領導幹部加強人才聯繫服務,真誠關心人才、愛護人才、成就人才。加強人才思想聯繫,強化各類人才教育培訓,大力宣講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深入開展國情省情研修,增強廣大人才的認同感、向心力。完善專家決策諮詢制度,充分發揮省智庫高端人才作用。
22.營造良好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推進人才管理法制建設,推進智慧財產權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健全智慧財產權快速維權援助體系。探索建立人才榮譽制度,爭取申報設立省級人才獎項,加大優秀人才選樹表彰力度。健全外國專家表彰機制。鼓勵社會力量打造公信力強、影響力大的人才獎勵品牌。依託新聞媒體大力宣傳人才創新創業先進典型,努力營造尊賢重才、勇於創新、鼓勵成功、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鼓勵各市各部門因地制宜,開展差別化改革探索,研究解決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中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省直各相關部門要根據任務分工和進度安排,研究制定具體落實措施,特別是對下放用人主體自主權、規範科技人員兼職和出國、科研經費管理、成果轉化及收益分配等關鍵領域的改革,要建立健全事中事後監管機制,確保規範有序推進。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巨觀指導和組織協調,建立協調落實機制、督辦機制和成效評估機制,理清責任鏈條,加強督促檢查,對推進不力的要追責問責,推動各項改革措施落地見效。中央駐魯單位可結合自身實際和主管部門規定,參照實行本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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