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社會科學院創新工程經費管理辦法

《山東社會科學院創新工程經費管理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於2018年3月28日印發,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社會科學院創新工程經費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財政廳
  • 發布時間:2018年3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8年5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 東 省 財 政 廳關於印發山東社會科學院創新工程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教〔2018〕16號
山東社會科學院:
現將《山東社會科學院創新工程經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2018年3月28日

辦法全文

山東社會科學院創新工程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山東社會科學院創新工程經費(以下簡稱工程經費)管理,支持山東社會科學院體制機制改革,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按照“鼓勵創新、透明規範”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工程經費,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門用於支持山東社會科學院開展社會科學創新工程的資金,重點用於條件能力建設、人才引進培養、成果宣傳推介、創新工程研究、績效支出等方面。具體包括:
(一)條件能力建設。主要是開展創新工程發生的科研平台建設費、設備購置費、物耗等改善研發條件的支出。
(二)人才引進培養。主要是開展創新工程發生的人才引進費、培訓費、外聘人員經費、各類人才配套經費等支出。
(三)成果宣傳推介。主要是開展創新工程成果宣傳和推介過程中發生的會議費、版面費、宣傳費等支出。
(四)創新工程研究。主要是開展創新工程發生的與社會科學研究直接相關的資料費、數據採集費、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專家諮詢費、勞務費、印刷費等支出。
(五)績效支出。主要是開展創新工程發生的績效支出,屬於科研成本性支出,總額控制在工程經費的50%以內,具體由山東社會科學院結合創新工程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六)其他支出。主要是開展創新工程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條工程經費使用管理堅持“科學安排、擇優支持、鼓勵競爭、規範使用、厲行節約、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山東社會科學院應根據創新工程任務計畫和項目周期,科學合理編制經費預算方案和具體開支計畫,規範支出範圍,明確執行標準,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條山東社會科學院應加強工程經費與其他科研經費的統籌管理,並在創新工程實施過程中,逐步整合其他財政科研經費。
第六條山東社會科學院與外單位進行聯合課題研究,需要外撥工程經費的,應當簽訂正式科研契約,明確科研任務和開支計畫,總額控制在工程經費的10%以內,並切實加強資金監管。
第七條工程經費使用管理中涉及的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結餘結轉等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山東社會科學院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工程經費具體管理細則,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加快預算執行,建立規範高效、公開透明、監管有力的經費管理機制,保證資金使用科學、規範、高效。各資金使用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嚴格按照項目計畫確定的建設內容和目標實施項目,確需變更或調整的,應按規定程式實施。
第九條工程經費按規定實行績效目標管理。編報年度預算時,山東社會科學院應向省財政廳報送工程經費績效目標,並作為以後績效評價的依據。年度預算執行終了,應對工程經費使用效果開展績效評價,並將評價報告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對績效評價結果進行核查,並將評價結果作為安排以後年度工程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山東社會科學院應按規定公開工程經費管理制度辦法、資金使用等情況,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工程經費使用管理應嚴格遵守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對經費使用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社會科學精品工程補助、社會科學研究補助等財政科研經費的管理使用,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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