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完善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的若干措施

《關於進一步完善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的若干措施》是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完善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的若干措施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抓好賦予科研機構和人員更大自主權有關檔案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127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政策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等檔案精神,切實解決當前我省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中存在的“難點”“痛點”“堵點”問題,賦予科研人員更大的自主支配權,充分釋放創新活力,現制定以下措施。
一、簡化財政科研項目預算編制管理
(一)簡化財政科研項目預算編制內容。科研人員按照科研活動只需測算項目預算科目總額,直接費用只需填列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以及其他支出等五類預算科目。間接費用只填列管理費和績效支出兩類預算科目。
(二)下放財政科研項目預算調整許可權。在項目預算總額不變的情況下,科研人員可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自主調整直接費用,不受預算科目和比例限制,由項目承擔單位據實審核。
(三)提高科研項目間接費用比例。自然科學類科研項目,扣除設備費後,500萬元以下部分的間接費用不超過30%,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不超過25%,1000萬元以上部分不超過20%。哲學社會科學類科研項目,20萬元及以下部分的間接費用不超過50%,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不超過40%,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不超過20%,500萬元以上部分不超過13%。對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可進一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間接經費比例。間接經費的使用應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財政資金安排的科研項目中,項目承擔單位提取的管理費比例最高不超過5%。
二、改進財政科研項目資金支出管理
(四)最佳化財政科研項目資金撥付程式。加快省級各類科研項目資金撥付進度,簡化撥付程式,省級非預算單位項目資金直接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基本戶;省級預算單位項目資金全部實行授權支付,預算單位收到項目資金指標後,即可自行開具資金支付憑證。
(五)簡化科研經費內部審批流程。最佳化報銷程式,減少財務、採購、資產、科研等多部門多環節審批,制定符合科研實際需要的內部報銷規定,明確統一、規範的報銷流程及標準。項目承擔單位制定的相關內部制度、辦法以及科研項目組成員、項目完成時限、預算規模、設備購置、經費使用、研究成果等應在相應範圍內公開。
(六)擴大單位零餘額賬戶資金劃轉範圍。允許部分科研項目資金從本單位零餘額賬戶向本單位或本部門其他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劃轉。具體包括:按照有關制度規定由預算單位與科研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委託協定或契約,按約定確需將資金支付到科研項目承擔單位的;高校科研院所內部機構之間合理的結算支出,含測試化驗加工費用、成本分攤費用等;由於零餘額賬戶開戶行外幣種類不全等原因,確需先轉入可提供該幣種銀行現有實有資金賬戶的購匯資金。
(七)擴大財政科研項目勞務費開支範圍。科研項目組成員以外,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編制外人員以及聘用的在職研究人員、退休返聘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費,均可在項目經費中列支。對科研項目長期聘用、無其它固定收入來源的科研人員,其勞務契約中的工資、社會保險補助等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
(八)放寬公務卡結算限制。高校科研院所承擔的縱向和橫向課題經費,只要符合主管部門或委託單位的要求,在確保真實的前提下,有相關依據憑證即可報銷,不受公務卡結算限制。
三、擴大高校科研院所科研項目管理自主權
(九)完善項目科研人員薪酬激勵制度。全時全職承擔重大技術攻關、成果轉化或平台建設任務的項目負責人以及高層次人才,實行一項一策、清單式管理,用人單位可按規定對高層次人才實行績效工資分配傾斜、年薪制、協定工資制和項目工資制,所需經費允許在項目經費中列支並單獨核定。科研績效支出及年薪和協定工資納入項目承擔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管理,但不作為項目承擔單位績效工資調控基數。
(十)增加科研人員在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落實科研人員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收益權、分配權、處置權。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到國有企業或民營企業兼職研發和成果轉化,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和國有企業科研人員科技成果轉化股權激勵力度。
(十一)鼓勵承擔橫向科研項目。鼓勵高校科研院所承擔地方政府、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橫向科研項目,並確定科研人員承擔橫向科研項目在業績考核、職稱評聘中的比重。橫向委託項目完成後獲得的淨收入,按契約約定進行分配和提取報酬,契約中無約定的,全部留歸項目組成員自主分配。
(十二)明確獲取橫向課題票據使用。高校科研院所獲得橫向科研項目經費,其來源為行政事業單位財政資金的只需開據普通收據,無需開據稅務發票;內部往來結算的,可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開具的普通收據和內部往來結算票據隨同資金撥付銀行回執作為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十三)增強科研項目政府採購的靈活性、便利性。大力推行“預採購”“直通車”和契約續簽等政府採購模式。在科研項目資金預算額度內,高校科研院所可在政府採購管理系統中自行調整,財政部門不再審核,年終統一匯總確認,一次性下達調整檔案。政府採購結餘資金不再收回財政,由項目單位自主用於科研支出。
(十四)放寬科研項目政府採購的限制。科研儀器設備及耗材可自行採購,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採用特事特辦原則,由項目承擔單位或團隊自行採購,並報單位採購管理部門備案。對於獨家代理或生產的儀器設備,按程式確定採取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
四、完善科研項目相關科研服務機制
(十五)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據科研活動需要,自主選擇固定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種形式,由單位統一聘用或項目自主聘用科研財務助理,為科研項目提供經費管理服務,其服務費用可在單位日常運轉經費、相應科研項目勞務費或間接費用中列支。
(十六)精簡科研項目申報和過程管理。明確科研項目申報要求,減少申報材料並推行“材料一次報送”制度。建立省級科技信息管理平台,加強項目查重,避免重複申報和重複安排。
(十七)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對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按國家規定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或個人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政策。
(十八)科學設定科研項目績效目標和開展績效評價。明確設定科研項目績效目標,項目指南要按照分類評價要求提出項目績效目標。目標導向類項目可按照關鍵節點設定明確、細化的階段性目標。對基礎研究與套用基礎研究類項目、技術和產品開發類項目、套用示範類項目等實行分類績效評價。強化契約精神,嚴格按照任務書的約定逐項考核結果指標完成情況,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作出明確結論。
(十九)加強績效評價結果的套用。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後續支持,以及相關研發、管理人員和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任務完成的重要參考依據。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開展科研項目績效評價,認真甄別項目失敗原因,形成寬容失敗、容錯糾錯的科研環境。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實行終身追責、聯合懲戒,倒逼資金髮揮最大效應。
(二十)有效開展監督檢查。有關部門統籌安排協調各種監督檢查和抽查評估,減少科研項目實施周期內的各類評估、檢查、抽查活動,實行監督檢查結果各部門信息共享和互認,避免在同一年度對同一事項的重複檢查。
本通知發布之日起2個月內,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中央和省相關科研項目資金管理和本通知要求,結合本部門(單位)實際和不同科研項目資金特點,制定或修訂相關內部管理辦法和審批制度,報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等項目主管部門備案。高校科研院所按規定製定的各項制度、內部管理辦法應當作為預算編制、評估評審、經費管理、審計檢查、財務驗收的工作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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