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管理辦法

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管理辦法

《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等檔案,以及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結合國家重點研發計畫管理特點,制定的辦法。

2021年9月29日,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科研經費管理改革有關要求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對《財政部 科技部關於印發<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6〕113號)進行了修訂。

財政部、科技部以財教〔2021〕178號發布通知,公布修訂後的《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財政部、科技部
  • 發布日期:2016年12月30日
  • 修訂時間:2021年9月29 
  • 發文字號:財教〔2021〕178號 
修訂信息,發布通知,辦法全文,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修訂信息

發布通知

財政部 科技部關於印發《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21〕178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科技局,有關單位: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科研經費管理改革有關要求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我們對《財政部 科技部關於印發<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6〕113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科技部
2021年9月29日

辦法全文

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管理辦法
財教〔2021〕178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等檔案,以及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結合國家重點研發計畫管理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重點研發計畫(以下簡稱重點研發計畫)由若干目標明確、邊界清晰的重點專項組成,重點專項採取從基礎前沿、重大共性關鍵技術到套用示範全鏈條一體化的組織實施方式。重點專項下設項目,項目可根據自身特點和需要下設課題。重點專項實行概預算管理,重點專項項目實行預算管理。
第三條 重點研發計畫資金實行多元化投入,資金來源分為中央財政資金和其他來源資金,其他來源資金包括地方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以及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中央財政資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補助和後補助,具體支持方式在編制重點專項實施方案和年度項目申報指南時予以明確。
第四條 本辦法主要規範中央財政安排的採用前補助方式支持的重點研發計畫資金,後補助方式支持的資金按照中央財政科技計畫後補助的有關規定執行。地方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和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相關資金提供方的具體使用管理要求,統籌安排和使用。
在採用前補助方式支持的重點研發計畫項目中,實施“揭榜掛帥”、“賽馬”等新型組織機制的項目,可根據項目特點,採取包乾制等資金管理方式。
第五條 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集中財力,突出重點。重點研發計畫資金聚焦重點專項研發任務,重點支持市場機制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公共科技活動。注重加強統籌規劃,避免資金安排分散重複。
(二)明晰權責,放管結合。政府部門不再直接管理具體項目,委託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以下稱專業機構)開展重點專項資金管理;充分賦予項目牽頭單位、課題承擔單位和課題參與單位(以下稱承擔單位)科研項目資金管理使用自主權,承擔單位應當落實法人責任,提高管理服務水平。
(三)遵循規律,注重績效。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科研活動規律,體現重點專項和項目組織實施特點。按照國家財經法規制度要求,強化事中和事後監管,完善信息公開公示制度。堅持績效導向,加強分類績效評價和結果套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條 重點研發計畫資金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財政部、科技部負責研究制定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管理制度,組織重點專項概算編制和評估。財政部按照資金管理制度,核定批覆重點專項概預算。財政部、科技部、審計署、相關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和分工,組織開展對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的監督和績效評價。專業機構是重點專項資金管理和監督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重點專項項目預算申報、評審、下達和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組織開展對項目資金的監督。承擔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項目負責人是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負責。
第二章 重點專項概預算管理
第七條 重點專項概算是指對專項實施周期內,專項任務實施所需總費用的事前估算,是重點專項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重點專項概算包括總概算和年度概算。
第八條 專業機構根據重點專項的目標和任務,依據專項實施方案和相關要求編報重點專項概算,報財政部、科技部。
第九條 重點專項概算應當同時編制收入概算和支出概算,確保收支平衡。
重點專項收入概算包括中央財政資金概算和其他來源資金概算。
重點專項支出概算包括支出總概算和年度支出概算。專業機構應當在充分論證、科學合理分解重點專項任務基礎上,根據任務相關性、配置適當性和經濟合理性的原則,按照任務級次和不同研發階段編列支出概算。
第十條 財政部、科技部委託相關機構對重點專項概算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結合財力可能,財政部核定並批覆重點專項中央財政資金總概算和年度概算。
第十一條 中央財政資金總概算一般不予調整。重點專項任務目標發生重大變化等導致中央財政資金總概算確需調整的,專業機構在履行相關任務調整審批程式後,提出調整申請,經科技部審核後,按程式報財政部審批。總概算不變,重點專項年度間重大任務調整等導致年度概算需要調整的,由專業機構提出申請,經科技部審核後,按程式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二條 專業機構根據核定的概算,結合項目任務部署、組織實施進度和預算執行等情況,提出年度重點專項預算安排建議,按部門預算申報程式報財政部。無部門預算申報渠道的專業機構,通過科技部報送。重點專項各年安排的預算總和不得超過總概算。加強預算安排與任務實施進度銜接,在總概算和概算周期不變的前提下,重點專項任務部署完成後,年度預算安排可延後不超過2年。
第十三條 財政部結合科技部意見,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向專業機構下達重點專項中央財政資金預算(不含具體項目預算),並抄送科技部。
第十四條 重點專項中央財政資金預算一般不予調劑,因概算變化等確需調劑的,由專業機構提出申請,按程式報財政部批准。
第十五條 在重點專項實施周期內,由於年度任務調整等導致專業機構當年未下達給項目牽頭單位的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由於重點專項因故終止等原因,專業機構尚未下達的資金,按規定上繳中央財政。
第三章 項目資金開支範圍
第十六條 重點專項項目資金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
第十七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計算類儀器設備和軟體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開放共享、自主研製、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避免重複購置。
(二)業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採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發生的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三)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等。
項目聘用人員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開支。
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不得支付給參與本項目及所屬課題研究和管理的相關人員,其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間接費用是指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第四章 項目預算編制與審批
第十九條 重點專項項目預算由收入預算與支出預算構成。項目預算由課題預算匯總形成。
(一)收入預算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和其他來源資金。對於其他來源資金,應當充分考慮各渠道的情況,並提供資金提供方的出資承諾,不得使用貨幣資金之外的資產或其他中央財政資金作為資金來源。
(二)支出預算應當按照資金開支範圍編列,並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進行說明。
第二十條 重點專項年度申報指南中可公布本批任務的概算。
項目實行兩輪申報的,預申報環節時,項目申報單位提出所需資金預算總額;正式申報環節時,專業機構綜合考慮重點專項概算、項目任務設定、預申報情況以及專家建議等,組織指導項目申報單位編報預算。
項目實行一輪申報的,按照正式申報環節要求組織編報預算。
第二十一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科學、合理、真實地編制預算,對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預算應據實編制,不得簡單按比例編制。對儀器設備購置、參與單位資質及擬外撥資金進行重點說明,並申明現有的實施條件和從單位外部可能獲得的共享服務。直接費用中除50萬元以上的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要提供明細。
第二十二條 結合承擔單位信用情況,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按照不超過課題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如下:
(一)50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30%;
(二)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25%;
(三)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20%。
第二十三條 間接費用由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使用。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間接費用的內部管理辦法,公開透明、合規合理使用間接費用,處理好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係。績效支出安排應當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鈎。承擔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於績效支出,並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
課題中有多個單位的,間接費用在總額範圍內由課題承擔單位與參與單位協商分配。承擔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複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二十四條 專業機構合併項目評審和預算評審,在項目評審時同步開展預算評審,不得將預算編制細緻程度作為評審預算的因素,不得簡單按比例核減預算。
第二十五條 預算評審應當按照規範的程式和要求,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對項目以及課題申報預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進行評審。評審專家應當滿足相關迴避要求。
第二十六條 專業機構根據評審結果,提出重點專項項目和預算安排建議。
第二十七條 專業機構根據財政部下達的重點專項預算和科技部對項目安排建議的審核意見,向項目牽頭單位下達重點專項項目預算,並與項目牽頭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含預算)。
項目任務書(含預算)是項目和課題預算執行、綜合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依據,應以項目申報書為基礎,突出績效管理,明確項目考核目標、考核指標及考核方法,明晰各方責權,明確課題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的資金額度,包括其他來源資金和其他配套條件等。
第二十八條 實行經費包乾制的項目,無需編制項目預算。
第五章 項目預算執行與調劑
第二十九條 重點研發計畫資金實行財政授權支付。專業機構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規定,根據不同類型科研項目特點、研究進度、資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經費撥付計畫,在項目任務書籤訂後30日內,向項目牽頭單位撥付首筆項目資金。首筆資金撥付比例充分尊重項目負責人意見,結合重點專項年度預算情況確定。
第三十條 項目牽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負責人意見,及時向課題承擔單位撥付資金。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按照研究進度,及時向課題參與單位撥付資金。課題參與單位不得再向外轉撥資金。
逐級撥付資金時,項目牽頭單位或課題承擔單位不得無故拖延資金撥付,對於出現上述情況的單位,專業機構可採取約談、暫停項目後續撥款等措施。
第三十一條 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切實履行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法人主體責任,正確行使項目資金管理使用自主權,建立健全項目資金內部管理制度和報銷規定,明確內部管理許可權和審批程式,完善內控機制建設,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提高財務信息化水平,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有效。
第三十二條 承擔單位應當全面落實科研財務助理制度。每個課題應當配有相對固定的科研財務助理。科研財務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費用(含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可由承擔單位根據情況通過科研項目經費等渠道統籌解決。
科研財務助理應當熟悉重點研發計畫項目和資金管理政策,以及承擔單位科研管理制度及流程,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報銷、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
第三十三條 承擔單位應當將重點研發計畫項目資金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對中央財政資金和其他來源資金分別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按照承諾保證其他來源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並用於本項目支出。
第三十四條 承擔單位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資金使用(重點是間接費用、外撥資金、結餘資金使用等)、大型儀器設備購置以及項目研究成果等情況,接受內部監督。
第三十五條 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支出管理制度。對應當實行“公務卡”結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財政科研項目使用公務卡結算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於設備、大宗材料、測試化驗加工、勞務、專家諮詢等費用,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
第三十六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承擔單位因科研活動實際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由其主辦的會議等,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一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可實行包乾制。對野外考察、心理測試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者財政性票據的,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可按實際發生額予以報銷。
第三十七條 重點研發計畫項目資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編報虛假預算;
(二)未對重點研發計畫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三)列支與本項目任務無關的支出;
(四)未按規定執行和調劑預算、違反規定轉撥重點研發計畫資金;
(五)虛假承諾其他來源資金;
(六)通過虛假契約、虛假票據、虛構事項、虛報人員等弄虛作假,轉移、套取、報銷重點研發計畫資金;
(七)截留、擠占、挪用重點研發計畫資金;
(八)設定賬外賬、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等;
(九)使用項目資金列支應當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
(十)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承擔單位應當按照下達的預算執行。項目在研期間,年度剩餘資金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中央財政資金預算確有必要調劑時,應當按照以下調劑範圍和許可權,履行相關程式:
(一)項目預算總額調劑,項目預算總額不變、課題間預算調劑,變更課題承擔單位、課題參與單位,由項目牽頭單位或課題承擔單位逐級向專業機構提出申請,專業機構審核評估後,按有關規定批准。
(二)課題預算總額不變、課題參與單位之間預算調劑的,由項目牽頭單位審批,報專業機構備案;課題預算總額不變,設備費預算調劑的,由課題負責人或參與單位的研究任務負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統籌考慮現有設備配置情況和科研項目實際需求,及時辦理審批手續。
(三)除設備費外的其他直接費用調劑,由課題負責人或參與單位的研究任務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內部管理制度。
(四)課題間接費用預算總額不得調增,經課題承擔單位與課題負責人協商一致後,可調減用於直接費用;課題間接費用總額不變、課題參與單位之間調劑的,由課題承擔單位與參與單位協商確定。
對於項目其他來源資金總額不變、不同單位之間調劑的,由項目牽頭單位自行審批實施,報專業機構備案。
第三十九條 項目牽頭單位應當按規定於每年11月底前將匯總審核後的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含財務執行情況)報送專業機構。報告內容應當真實、完整,賬表一致。項目執行不足3個月的,可在下年度一併上報。
第四十條 實行包乾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制定內部管理規定,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管理、指導和監督,確保資金安全和規範有效使用。項目負責人在承諾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作風學風誠信要求、資金全部用於與本項目研究工作相關支出的基礎上,自主決定經費使用。項目執行期滿後,項目負責人應當編制項目資金決算,經承擔單位審核後報專業機構。
第四十一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行政事業單位使用中央財政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執行。企業使用中央財政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承擔單位使用中央財政資金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使用中央財政資金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規定開放共享。
第四十二條 項目或課題因故撤銷或終止,項目牽頭單位或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報送專業機構。專業機構組織清查處理,確認並回收結餘資金,統籌用於重點研發計畫後續支出。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處置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項目綜合績效評價
第四十三條 項目執行期滿後,項目牽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課題承擔單位清理賬目與資產,如實編制課題資金決算。
第四十四條 專業機構應當嚴格依據項目任務書(含預算),在項目實施期末進行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
第四十五條 課題實施期滿後,課題承擔單位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開展課題結題財務審計。結題財務審計報告是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創新能力和潛力突出、創新績效顯著、科研誠信狀況良好的承擔單位按程式認定後,可不再開展結題財務審計,其出具的項目資金決算報表,作為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的依據。承擔單位對決算報表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專業機構適時組織抽查。
第四十六條 項目牽頭單位組織課題承擔單位完成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材料的準備工作後,向專業機構提出申請。
第四十七條 專業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核定各課題的中央財政資金結餘,形成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結論。其中,資金使用出現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給予取消項目評優資格、收回項目或課題資金、項目綜合績效評價不通過等處理。
第四十八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完成後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
課題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的,結餘資金留歸承擔單位使用,統籌用於科研活動直接支出。承擔單位應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加強結餘資金管理,健全結餘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
課題未完成任務目標,或項目未通過綜合績效評價的,結餘資金由專業機構收回,統籌用於重點研發計畫後續支出。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財政部、科技部、審計署、相關主管部門、專業機構和承擔單位應當根據職責和分工,建立覆蓋資金管理使用全過程的資金監督機制。加強審計監督、財會監督與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增強監督合力,加強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複。
第五十條 科技部、財政部應當根據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監督年度計畫和實施方案,通過隨機抽查、舉報核查等方式,充分利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開展監督工作;對專業機構內部管理、重點專項資金管理的規範性和有效性,承擔單位法人責任和內部控制,項目資金撥付的及時性,項目資金管理使用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等進行抽查。
第五十一條 相關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所屬承擔單位加強內控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建設、落實重點專項項目資金管理責任,配合財政部、科技部開展監督檢查和整改工作。
第五十二條 專業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對項目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實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項目,以承擔單位自我管理為主,一般不開展過程監督。對監督中發現問題較多的承擔單位,採取警示、指導和培訓等方式,加強對承擔單位的事前風險預警和防控。專業機構應當在每年末總結當年的重點專項資金管理和監督情況,納入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報科技部。
第五十三條 承擔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及財務管理規定,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動態監管資金使用並實時預警提醒,加強支撐服務條件建設,提高對科研人員的服務水平,建立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確保項目資金安全。
項目牽頭單位應當加強對課題承擔單位的指導和監督,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和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十四條 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課題負責人等出現第三十七條有關情形的,科技部、財政部、專業機構依照有關規定視情況輕重採取責令整改、約談、通報批評、暫停項目撥款、終止項目執行、收回項目結餘資金、追回已撥資金、階段性或永久限制項目承擔者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並將有關結果向社會公開。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監督檢查和驗收過程中發現重要疑點和線索需要深入核查的,科技部、財政部可以移交相關單位的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反饋科技部、財政部。
第五十五條 經本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作出正式處理,存在違規違紀或違法且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責任主體,納入信用記錄管理,對嚴重失信行為實行追責和懲戒,加強與其他社會信用體系銜接,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十六條 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管理實行責任倒查和追究制度。財政部、科技部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重點專項概預算審核下達,專業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重點專項項目資金分配等環節,會計師事務所、諮詢評審專家等在結題審計和評審中,存在違反規定安排資金或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五十七條 科技部、財政部按照信用管理相關規定,對專業機構、承擔單位、項目(課題)負責人、會計師事務所、諮詢評審專家等參與資金管理使用的行為進行記錄和信用評價,並加強對信用結果的套用。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管理要求另有規定的重點專項按有關規定執行。本辦法由財政部、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全文

關於印發《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科教[2016]113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科技局,有關單位:
為了保障國家重點研發計畫的組織實施,規範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管理和使用,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4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以及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我們制定了《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科技部
2016年12月30日
附屬檔案:
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4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以及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結合國家重點研發計畫管理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重點研發計畫由若干目標明確、邊界清晰的重點專項組成,重點專項採取從基礎前沿、重大共性關鍵技術到套用示範全鏈條一體化組織實施方式。重點專項下設項目,項目可根據自身特點和需要下設課題。重點專項實行概預算管理,重點專項項目實行預算管理。
第三條 國家重點研發計畫實行多元化投入方式,資金來源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和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中央財政資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補助和後補助,具體支持方式在編制重點專項實施方案和年度項目申報指南時予以明確。
第四條 本辦法主要規範中央財政安排的採用前補助支持方式的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以下簡稱“重點研發計畫資金”),中央財政後補助支持方式具體規定另行制定。其他來源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相關資金提供方的具體使用管理要求,統籌安排和使用。
第五條 重點專項項目牽頭承擔單位、課題承擔單位和課題參與單位(以下簡稱“承擔單位”)應當是在中國大陸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等。
第六條 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集中財力,突出重點。重點研發計畫資金聚焦重點專項研發任務,重點支持市場機制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公共科技活動。注重加強統籌規劃,避免資金安排分散重複。
(二)明晰權責,放管結合。政府部門不再直接管理具體項目,委託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開展重點專項項目資金管理。充分發揮承擔單位資金管理的法人責任,完善內控機制建設,提高管理服務水平。
(三)遵循規律,注重績效。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體現重點專項組織實施的特點,遵循科研活動規律和依法理財的要求。強化事中和事後監管,完善信息公開公示制度,建立面向結果的績效評價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條 重點研發計畫資金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財政部、科技部負責研究制定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管理制度,組織重點專項概算編制和評估,組織開展對重點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財政部按照資金管理制度,核定批覆重點專項概預算;專業機構是重點專項資金管理和監督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重點專項項目預算申報、評估、下達和項目財務驗收,組織開展對項目資金的監督檢查;承擔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重點專項概預算管理
第八條 重點專項概算是指對專項實施周期內,專項任務實施所需總費用的事前估算,是重點專項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重點專項概算包括總概算和年度概算。
第九條 專業機構根據重點專項的目標和任務,編報重點專項概算,報財政部、科技部。
第十條 重點專項概算應當同時編制收入概算和支出概算,確保收支平衡。
重點專項收入概算包括中央財政資金概算和其他來源的資金概算。
重點專項支出概算包括支出總概算和年度支出概算。專業機構應當在充分論證、科學合理分解重點專項任務基礎上,根據任務相關性、配置適當性和經濟合理性的原則,按照任務級次和不同研發階段編列支出概算。
第十一條 財政部、科技部委託相關機構對重點專項概算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結合財力可能,財政部核定並批覆重點專項中央財政資金總概算和年度概算。
第十二條 中央財政資金總概算一般不予調整。重點專項任務目標發生重大變化等導致中央財政資金總概算確需調整的,專業機構在履行相關任務調整審批程式後,提出調整申請,經科技部審核後,按程式報財政部審批。總概算不變,重點專項年度間重大任務調整等導致年度概算需要調整的,由專業機構提出申請,經科技部審核後,按程式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三條 專業機構根據核定的概算組織項目預算申報和評估,提出項目安排建議和重點專項中央財政資金預算安排建議,項目安排建議按程式報科技部,預算安排建議按照預算申報程式報財政部。無部門預算申報渠道的專業機構,通過科技部報送。
第十四條 科技部對項目安排建議進行合規性審核。財政部結合科技部意見,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向專業機構下達重點專項中央財政資金預算(不含具體項目預算),並抄送科技部。
第十五條 重點專項中央財政資金預算一般不予調劑,因概算變化等確需調劑的,由專業機構提出申請,按程式報財政部批准。
第十六條 在重點專項實施周期內,由於年度任務調整等導致專業機構當年未下達給項目牽頭承擔單位的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由於重點專項因故中止等原因,專業機構尚未下達給項目牽頭承擔單位的資金,按規定上繳中央財政。
第三章 項目資金開支範圍
第十七條 重點專項項目資金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
第十八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開放共享、自主研製、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避免重複購置。
(二)材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採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直接使用的相關儀器設備、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體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事務等費用。
(六)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會議費、差旅費和國際合作交流費。在編制預算時,本科目支出預算不超過直接費用預算10%的,不需要編制測算依據。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應當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和單位的有關規定,統籌安排使用。
(七)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開支。勞務費預算應據實編制,不設比例限制。
(八)專家諮詢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專家諮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本項目及所屬課題研究和管理的相關工作人員。專家諮詢費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除上述支出範圍之外的其他相關支出。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詳細說明。
第十九條 間接費用是指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第二十條 結合承擔單位信用情況,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按照不超過課題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如下:
(一)50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20%;
(二)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15%;
(三)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13%。
第二十一條 間接費用由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使用。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間接費用的內部管理辦法,公開透明、合規合理使用間接費用,處理好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係。績效支出安排應當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鈎。
課題中有多個單位的,間接費用在總額範圍內由課題承擔單位與參與單位協商分配。承擔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複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四章 項目預算編制與審批
第二十二條 重點專項項目預算由收入預算與支出預算構成。項目預算由課題預算匯總形成。
(一)收入預算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和其他來源資金。對於其他來源資金,應充分考慮各渠道的情況,並提供資金提供方的出資承諾,不得使用貨幣資金之外的資產或其他中央財政資金作為資金來源。
(二)支出預算應當按照資金開支範圍確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資金來源分別編列,並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進行詳細說明。
第二十三條 重點專項項目不得在預算申報前先行設定控制額度,可在重點專項年度申報指南中公布重點專項概算。
項目實行兩輪申報的,預申報環節時,項目申報單位提出所需專項資金預算總額;正式申報環節時,專業機構綜合考慮重點專項概算、項目任務設定、預申報情況以及專家建議等,組織項目申報單位編報預算。
項目實行一輪申報的,按照正式申報環節要求組織編報預算。
第二十四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科學、合理、真實地編制預算,對儀器設備購置、參與單位資質及擬外撥資金進行重點說明,並申明現有的實施條件和從單位外部可能獲得的共享服務。項目申報單位對直接費用各項支出不得簡單按比例編列。
第二十五條 專業機構委託相關機構開展項目預算評估。預算評估機構應當具有豐富的國家科技計畫預算評估工作經驗、熟悉國家科技計畫和資金管理政策、建立了相關領域的科技專家隊伍支撐、擁有專業的預算評估人才隊伍等。
第二十六條 預算評估應當按照規範的程式和要求,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對項目以及課題申報預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進行評估。
預算評估過程中不得簡單按比例核減直接費用預算,同時應當建立健全與項目申報單位的溝通反饋機制。
第二十七條 專業機構根據預算評估結果,提出重點專項項目預算安排建議,並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條 專業機構根據財政部下達的重點專項預算和科技部對項目安排建議的審核意見,向項目牽頭承擔單位下達重點專項項目預算,並與項目牽頭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含預算)。
項目任務書(含預算)是項目和課題預算執行、財務驗收和監督檢查的依據。項目任務書(含預算)應以項目預算申報書為基礎,突出績效管理,明確項目考核目標、考核指標及考核方法,明晰各方責權,明確課題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的資金額度,包括其他來源資金和其他配套條件等。
第五章 項目預算執行與調劑
第二十九條 專業機構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規定,及時辦理向項目牽頭承擔單位支付年度項目資金的有關手續。實行部門預算批覆前項目資金預撥制度。
項目牽頭承擔單位應當根據課題研究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及時向課題承擔單位撥付資金。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按照研究進度,及時向課題參與單位撥付資金。課題參與單位不得再向外轉撥資金。
逐級轉撥資金時,項目牽頭承擔單位或課題承擔單位不得無故拖延資金撥付,對於出現上述情況的單位,專業機構將採取約談、暫停項目後續撥款等措施。
第三十條 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建立健全項目資金內部管理制度和報銷規定,明確內部管理許可權和審批程式,完善內控機制建設,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有效。
第三十一條 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資金支出、財務決算和驗收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
第三十二條 承擔單位應當將項目資金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對中央財政資金和其他來源的資金分別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按照承諾保證其他來源的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第三十三條 承擔單位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資金使用(重點是間接費用、外撥資金、結餘資金使用等)、大型儀器設備購置以及項目研究成果等情況,接受內部監督。
第三十四條 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支出管理制度。對應當實行“公務卡”結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財政科研項目使用公務卡結算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於設備費、大宗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等,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對野外考察、心理測試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者財政性票據的,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可按實際發生額予以報銷。
第三十五條 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資金開支範圍和標準辦理支出,不得擅自調整外撥資金,不得利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不得通過編造虛假勞務契約、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諮詢費,不得通過虛構測試化驗內容、提高測試化驗支出標準等方式違規開支測試化驗加工費,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嚴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項目資金列支應當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
第三十六條 承擔單位應當按照下達的預算執行。項目在研期間,年度剩餘資金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預算確有必要調劑時,應當按照以下調劑範圍和許可權,履行相關程式:
(一)項目預算總額調劑,項目預算總額不變、課題間預算調劑,課題預算總額不變、課題參與單位之間預算調劑以及增減參與單位的,由項目牽頭承擔單位或課題承擔單位逐級向專業機構提出申請,專業機構審核評估後,按有關規定批准。
(二)課題預算總額不變,課題直接費用中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其他支出預算如需調劑,課題負責人根據實施過程中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提出申請,由課題承擔單位批准,報項目牽頭承擔單位備案。設備費、差旅/會議/國際合作交流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的預算一般不予調增,需調減用於課題其他直接支出的,可按上述程式辦理調劑審批手續;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調增的,由項目(課題)負責人提出申請,經項目牽頭承擔單位同意後,報專業機構批准。
(三)課題間接費用預算總額不得調增,經課題承擔單位與課題負責人協商一致後,可以調減用於直接費用。
第三十七條 項目牽頭承擔單位應當在每年的4月20日前,審核課題上年度收支情況,匯總形成項目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並報送專業機構。決算報告應當真實、完整,賬表一致。
項目資金下達之日起至年度終了不滿三個月的項目,當年可以不編報年度財務決算,其資金使用情況在下一年度的年度決算報告中編制反映。
第三十八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行政事業單位使用中央財政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執行。企業使用中央財政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承擔單位使用中央財政資金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使用中央財政資金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規定開放共享。
第三十九條 項目或課題因故撤銷或終止,項目牽頭承擔單位或課題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報送專業機構。專業機構組織清查處理,確認並回收結餘資金(含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統籌用於重點專項後續支出。
第六章 項目財務驗收
第四十條 項目執行期滿後,項目牽頭承擔單位應當及時組織課題承擔單位清理賬目與資產,如實編制課題資金決算。項目牽頭承擔單位審核匯總後向專業機構提出財務驗收申請。
財務驗收申請應當在項目執行期滿後的三個月內提出。
第四十一條 專業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財務驗收。財務驗收前,應當選擇符合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財務審計報告是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
財務驗收工作應當在項目牽頭承擔單位提出財務驗收申請後的六個月內完成。
在財務驗收前,專業機構應按照項目任務書的規定檢查承擔單位的科技報告呈交情況,未按規定呈交的,應責令其補交科技報告。
第四十二條 財務驗收應當按項目組織,以項目下設的課題為單元開展和出具財務驗收結論,綜合形成項目財務驗收意見,並告知項目牽頭承擔單位。
第四十三條 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二)未對重點研發計畫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三)截留、擠占、挪用重點研發計畫資金;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重點研發計畫資金;
(五)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劑預算;
(七)虛假承諾其他來源的資金;
(八)資金管理使用存在違規問題拒不整改;
(九)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在財務驗收完成後一個月之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
完成課題任務目標並通過財務驗收,且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好的,結餘資金在財務驗收完成起兩年內由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兩年後結餘資金未使用完的,上繳專業機構,統籌用於重點專項後續支出。
未通過財務驗收或整改後通過財務驗收的課題,或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差的,結餘資金由專業機構收回,統籌用於重點專項後續支出。
第四十五條 專業機構應當在財務驗收完成後一個月內,將財務驗收相關材料整理歸檔,並將驗收結論報科技部備案。驗收結論應當按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六條 科技部對財務審計和財務驗收進行隨機抽查。對財務審計,重點抽查審計依據充分性、結論可靠性、審計工作質量及對重大違規問題的披露情況;對財務驗收,重點抽查驗收程式規範性、依據充分性、結論可靠性和項目結餘資金管理情況。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科技部、相關主管部門、專業機構和承擔單位應當根據職責和分工,建立覆蓋資金管理使用全過程的資金監督檢查機制。監督檢查應當加強統籌協調,加強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複。
第四十八條 科技部、財政部應當根據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監督檢查年度計畫和實施方案,通過專項檢查、專項審計、年度報告分析、舉報核查、績效評價等方式,對專業機構內部管理、重點專項資金管理使用規範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檢查,對承擔單位法人責任和內部控制、項目資金撥付的及時性、項目資金管理使用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等進行抽查。
第四十九條 相關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所屬承擔單位加強內控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建設、落實重點專項項目資金管理責任,配合財政部、科技部開展監督檢查和整改工作。
第五十條 專業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對重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監督,並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較多的承擔單位,採取警示、指導和培訓等方式,加強對承擔單位的事前風險預警和防控。
專業機構應當在每年末總結當年的重點專項資金管理和監督情況,並報科技部備案。
第五十一條 承擔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及財務管理規定,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加強支撐服務條件建設,提高對科研人員的服務水平,建立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保證項目資金安全。
項目牽頭承擔單位應當加強對課題承擔單位的指導和監督,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和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十二條 承擔單位在預算編報、資金撥付、資金管理和使用、財務驗收、監督檢查等環節存在違規行為的,應當嚴肅處理。科技部、財政部、專業機構視情況輕重採取約談、通報批評、暫停項目撥款、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資金、階段性或永久取消項目承擔者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並將有關結果向社會公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監督檢查和驗收過程中發現重要疑點和線索需要深入核查的,科技部、財政部可以移交相關單位的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反饋科技部、財政部。
第五十三條 經本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作出正式處理,存在違規違紀和違法且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責任主體,納入科研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加強與其他社會信用體系銜接,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十四條 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管理實行責任倒查和追究制度。財政部、科技部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重點專項概預算審核下達,專業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重點專項項目資金分配等環節,存在違反規定安排資金或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五條 科技部、財政部按照信用管理相關規定,對專業機構、承擔單位、項目(課題)負責人、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諮詢評審專家等參與資金管理使用的行為進行記錄和信用評價。
相關信用記錄是重點研發計畫項目預算核定、結餘資金管理、監督檢查、專業機構遴選和調整等的重要依據。信用記錄與資金監督頻次掛鈎,對於信用好的機構和人員,可減少或在一定時期內免除監督檢查;對於信用差的,應當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加大監督檢查頻次。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管理要求另有規定的重點專項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7月7日財政部、科技部頒布的《關於中央財政科技計畫管理改革過渡期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教〔2015〕154號)和2016年4月18日財政部辦公廳、科技部辦公廳頒布的《關於國家重點研發計畫重點專項預算管理有關規定(試行)的通知》(財辦教〔2016〕25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管理辦法》解讀
為規範國家重點研發計畫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近日,財政部、科技部聯合發布了《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管理辦法》(財科教〔2016〕113號,以下簡稱《辦法》)。為了更好地貫徹和執行《辦法》,財政部科教司、科技部資源配置與管理司對《辦法》進行了解讀。
一、關於《辦法》制定的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圍繞全面深化改革總目標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要求,黨中央、國務院部署推動了一系列重大科技體制改革舉措,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最佳化學術環境,完善中央財政科技計畫和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破除了一系列深層次體制機制障礙,有效激發了科技創新活力。
2014年,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國發〔2014〕64號,以下簡稱64號文),強化頂層設計,打破條塊分割,系統重構科技計畫體系,轉變政府科技管理職能。其中明確提出將“973”計畫、“863”計畫、國家科技支撐計畫、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專項、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等中央財政科技計畫進行整合歸併,形成國家重點研發計畫,集中力量解決國家重大戰略科技問題。經過2014-2016三年改革過渡期,中央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取得了決定性進展。相關科技計畫整合工作已經完成,國家重點研發計畫已經啟動實施,有必要儘快制定和完善包括資金管理辦法在內的相關管理制度,為重點研發計畫順利實施提供更加有效的保障和支撐。
為了規範科研項目資金管理,2014年,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以下簡稱11號文);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要求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和創新科研資金管理和使用方式,促進形成充滿活力的科技管理和運行機制,以深化改革激發廣大科研人員積極性。這兩份檔案聚焦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關鍵環節以及科研人員普遍關心的問題,提出了一系列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的要求。與此同時,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對加強財政資金管理和使用,不斷提出了新要求。國家重點研發計畫是新的中央財政科技計畫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央財政科技投入的重點之一。根據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的新形勢、新要求,迫切需要出台資金管理辦法。
二、關於制定《辦法》的總體思路和原則
制定《辦法》的總體思路是:以支持解決重大科技問題為目標,以“最佳化資源配置、完善管理機制、提高資金效益”為重點,全面貫徹落實中央財政科技計畫和項目資金管理改革精神,力求適應科研活動規律、激發廣大科研人員創新創造活力,讓經費為人的創造性活動服務,構建充滿活力的科技管理和運行機制,營造良好的科研環境。
遵循這一思路,在制定《辦法》過程中注意把握以下原則:一是堅持聚焦國家重大戰略科技任務。集中財力,突出重點,支持事關國計民生的重大社會公益性研究,以及事關產業核心競爭力、整體自主創新能力和國家安全的戰略性、基礎性、前瞻性重大科學問題研究、重大共性關鍵技術和產品研發、重大國際科技合作。二是堅持遵循科研活動規律。按照科研活動規律和財政預算管理要求,明晰各方職責,最佳化管理流程,改進管理方式,建立科學的、有利於促進創新鏈與資金鍊相互融合的資金管理模式,滿足重點研發計畫全鏈條一體化組織實施需要。三是堅持“放、管、服”結合。進一步簡政放權,擴大承擔單位資金使用自主權。強化承擔單位法人責任,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和服務,寓管理於服務之中,營造良好科研環境。四是堅持以人為本。以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為出發點和落腳點, 加大對科研工作的績效激勵力度,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
三、關於《辦法》的適用範圍和主要內容
按照中央財政科技計畫管理改革的精神,國家重點研發計畫實行多元化的投入機制,資金來源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等。其中,中央財政資金的支持方式包括前補助和後補助。《辦法》適用於中央財政安排的採用前補助支持方式的重點研發計畫資金。對於後補助支持方式,財政部、科技部已於2013年印發了《國家科技計畫及專項資金後補助管理規定》。下一步,兩部門將根據中央財政科技計畫管理改革進展和實際需要,適時研究完善後補助支持機制。
《辦法》共8章57條,根據國家重點研發計畫特點,從預算編制到執行、結題驗收到監督檢查,全過程、全方位地提出了資金管理的要求,明確了《辦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據、重點研發計畫資金支持方向、管理使用原則和適用範圍,就重點專項概預算管理、項目資金開支範圍、預算編制與審批、預算執行與調劑、財務驗收、監督檢查等具體內容和流程、職責做了明確規定。
四、關於《辦法》的主要變化內容
與原科技計畫資金管理辦法相比,《辦法》主要有以下變化:
一是建立了適應重點研發計畫管理特點的概預算管理模式。國家重點研發計畫由若干目標明確、邊界清晰的重點專項組成。重點專項下設項目,項目可根據自身特點和需要下設課題。在重點專項層面,實行概預算管理;在項目層面和課題層面,實行預算管理。按照政府部門不再直接管理具體項目的要求,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負責具體項目預算管理,政府部門只核定批覆重點專項概預算,不再核定批覆具體項目預算。
二是遵循科研活動規律,落實“放、管、服”改革。適應科研活動的不確定性的特點,《辦法》堅持簡政放權,簡化預算編制,下放預算調劑許可權。將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費合併為一個科目,該科目支出預算不超過直接費用預算10%的,不用提供編制測算依據。完善了燃料動力費管理要求,取消了單獨計量的限定條件。大部分直接費用科目調劑,由課題承擔單位受理批准。完成課題任務目標並通過財務驗收,且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好的,結餘資金在財務驗收完成後兩年內由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同時,堅持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明確了相關主體的管理責任,並要求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資金支出、財務決算和驗收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
三是突出以人為本,注重調動廣大科研人員積極性。更加注重發揮科研項目資金的激勵引導作用,加大對科研人員的激勵力度。健全間接成本補償機制,提高了間接費用的比例,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比例上限,由原來的20%、13%、10%提高到20%、15%、13%。取消了間接費用中的績效支出比例限制。明確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如項目層面聘用的財務助理等,均可開支勞務費。勞務費預算據實編制,並不設比例限制。
在《辦法》制定過程中,一些單位建議制定統一的間接費用管理使用細則,考慮到承擔單位的性質和特點不同,不宜“一刀切”、制定統一的政策標準,根據《若干意見》精神,由承擔單位切實履行法人責任,結合單位管理需要和實際情況,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合理制定間接費用管理辦法,處理好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係,安排的績效支出應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鈎。
五、關於如何推動《辦法》有效落實
《辦法》對加強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科技創新供給具有重要意義。為了推動《辦法》儘快得到準確理解和全面落實,相關部門、項目承擔單位需要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強化責任,狠抓落實。為了確保政策落實到位,《辦法》明確了各方管理職責。財政部、科技部負責研究制定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管理制度,組織重點專項概算編制和評估,組織開展對重點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相關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所屬承擔單位加強內控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建設、落實重點專項項目資金管理責任;專業機構是重點專項資金管理和監督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重點專項項目預算申報、評估、下達和項目財務驗收,組織開展對項目資金的監督檢查;承擔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相關方面應按照《辦法》要求,履職盡責,規範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管理。
二是組織宣傳和培訓。財政部、科技部將組織開展宣傳培訓,指導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學習,全面提高對《辦法》的認識和理解,為政策執行到位提供保障,同時兩部門將密切關注《辦法》發布後各方反應,認真研究處理實施過程中發現的新問題和新情況。相關部門(單位)也應加強宣傳培訓,確保科研人員、科研管理人員、財務人員、科研財務助理對《辦法》理解到位。
三是加強監督和指導。科技部、財政部將通過專項檢查、專項審計、年度報告分析、舉報核查、績效評價等方式,對專業機構、項目承擔單位貫徹落實《辦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抽查。相關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所屬承擔單位加強內控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建設、落實資金管理責任。專業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對重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承擔單位應當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建立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保證項目資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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