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2021年1月4日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科學技術廳印發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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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是為規範海南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引導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科技部關於印發<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9﹞129號)、《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優 化 科 研 管 理 提 升 科 研 績 效 若 乾 措 施>的 通 知 》( 瓊 府 ﹝2019﹞22號)、《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科研項目評審、科研機構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瓊辦發﹝2020﹞13號)等檔案規定,制定的實施細則。由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科學技術廳於2021年1月4日印發,自2021年2月5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1年1月4日
  • 實施時間:2021年2月5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 有效期限:5年
印發信息,細則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信息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瓊財教規〔2020〕20號
各市縣(自治縣)財政局、科技管理部門,洋浦經濟開發區財政局、經濟發展局,各科研單位、高等院校及有關企事業單位:
根據財政部、科技部《關於印發<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9〕129號)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檔案《關於印發<海南省最佳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瓊府〔2019〕22號)等檔案精神,為規範我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海南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2021年1月4日

細則全文

海南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海南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引導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科技部關於印發<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9﹞129號)、《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優 化 科 研 管 理 提 升 科 研 績 效 若 乾 措 施>的 通 知 》( 瓊 府 ﹝2019﹞22號)、《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科研項目評審、科研機構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瓊辦發﹝2020﹞13號)等檔案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引導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以及省財政配套安排用於支持和引導地方政府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科技改革發展政策、最佳化區域科技創新環境、提升區域科技創新能力的資金。
第三條 引導資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導、省級統籌,簡政放權、激發活力,聚焦重點、突出績效”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分工
第四條 引導資金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共同負責管理。省財政廳主要負責引導資金的預算安排、資金撥付和引導資金的監管工作。
(一)會同省科技廳制定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相關實施細則;
(二)根據中央引導資金下達的通知,撥付項目經費;
(三)會同省科技廳對引導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省科技廳主要負責引導資金項目管理工作。
(一)制定並向社會公開發布引導資金項目申報通知;
(二)受理省屬單位及市縣推薦的引導資金項目申報;
(三)組織或委託專業機構對引導資金項目申報進行形式審查,並組織專家評審;
(四)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計畫項目任務書;
(五)負責引導資金項目的跟蹤管理,對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六)會同省財政廳制定年度引導資金實施方案和績效自評報告。
第六條 市縣科技主管部門職責:
(一)負責對市縣項目申報單位進行遴選和推薦,根據市縣自身產業發展特點,出具推薦函報省科技廳;
(二)協助省科技廳對項目的實施和完成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三)協助省科技廳對項目進行驗收、績效評價及項目資金監管;
(四)協助省科技廳對項目的變更、調整進行初審,報省科技廳批准。
第七條 引導資金項目承擔單位職責:
(一)據實編報項目立項申請材料;
(二)組織項目實施,落實項目實施條件和配套資金;
(三)根據簽訂的項目任務書要求使用項目資金;
(四)嚴格項目資金支出管理,對項目資金專款專用、專賬核算;
(五)及時向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報送有關情況報告;
(六)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三章 支持範圍與方式
第八條 引導資金支持以下四個方面:
(一)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根據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需求,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學問題,結合我省區域布局的重點方向開展基礎研究。
(二)科技創新平台建設。根據我省發展規劃建設的各類科技創新平台,包括依託大學、科研院所、企業、轉制科研機構設立的科技創新平台,以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產業技術研究院、技術創新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重點支持科研院所科技創新平台建設。
(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主要指結合我省實際,針對區域重點產業等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包括技術轉移機構、人才隊伍和技術市場建設,以及公益屬性明顯、引導帶動作用突出、惠及人民民眾廣泛的科技成果轉化示範及科技扶貧項目等;重點支持公益性科技成果的轉化。
(四)區域創新體系建設。主要指國家和我省可持續發展的區域創新體系建設,包括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國家科技創新中心、綜合性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創新型縣(市)等,重點支持跨區域研發和區域內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研發活動;支持市縣產業發展。
第十條 引導資金採取項目法進行分配,不得提取間接費用。開支範圍按照《海南省財政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瓊財教﹝2018﹞117號)管理。
第十一條 引導資金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支出,不得用於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以及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項目申報
第十二條 省科技廳每年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科技發展規劃和戰略編制引導資金申報指南,並發布項目申報通知。項目申報單位根據省科技廳發布的申報通知要求,提出項目申請和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引導資金的項目實行網上申報,申報材料通過海南省科技業務綜合管理系統填寫,省科技廳負責受理。
引導資金申報要求:
(一)市縣申報的項目由所在市縣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推薦報省科技廳;
(二)企業申報單位的自籌資金不低於所申報的引導資金;
(三)申報指南里明確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 立項評審
第十四條 省科技廳或委託專業機構組織引導資金項目立項評審,按照《海南省省級財政科技計畫項目立項評審工作細則》(瓊科規﹝2020﹞7號)執行。立項評審程式包括:形式審查、專家評審、行政審定。
第十五條 企業申報的項目經行政審定後在省科技廳入口網站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 7日(含法定節假日),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立項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書面向省科技廳提出,省科技廳按照省級科技計畫項目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六條 引導資金實施與管理按照《海南省財政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瓊科﹝2018﹞48號),實行契約制管理。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期間,科研人員可以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考核指標的前提下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項目負責人可以根據項目需要,在實施期間按規定進行相應調整,並在遵守科研人員限項規定及符合誠信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調整項目骨幹、一般參與人員。相關調整事項報項目承擔單位審批,並在項目單位內部進行公開。上述調整可作為項目驗收依據。
第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在引導資金預算總額不變的前提下,可根據需要自主調整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以外的全部科目支出數據及比例,調整事項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十九條 項目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結合海南科技改革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制定年度引導資金實施方案,包括當年引導資金總體目標和思路、重點任務、資金安排計畫、區域績效目標等,重點任務及資金安排計畫等要加強與國家區域發展戰略任務相結合;實施方案資金分配情況同時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並報科技部、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於每年 12月 31日前向科技部、財政部報送引導資金績效自評報告,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主要包括本年度引導資金支出情況、組織實施情況、績效情況等。
第七章 驗收評審
第二十二條 省科技廳或市縣科技主管部門委託專業機構組織專家開展引導資金項目驗收評審,參照《海南省省級財政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管理工作細則》(瓊科規﹝2020﹞6號)執行。
第二十三條 引導資金項目驗收按照驗收申請、專家評審、結果公示的程式進行,實行專家負責制。
(一)驗收申請。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任務書規定的實施期限屆滿後 3個月內,對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自評,由項目承擔單位向省科技廳或市縣科技主管部門提交績效報告、書面驗收申請及相關驗收材料。
(二)專家評審。省科技廳或市縣科技主管部門委託專業機構對照項目任務書考核要求,按照驗收要求,編制項目驗收評審方案,採取會議評審的方式;省科技廳根據技術評審和財務評審的結果,形成“通過”或者“不通過”的驗收結果。評審過程中,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考察。
(三)結果公示。企業申報的項目驗收結果在省科技廳入口網站上公示,公示時間 7日(含法定節假日)。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驗收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書面向省科技廳提出。省科技廳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核,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或意見反饋相關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四條 驗收調整
(一)提前完成項目任務書考核指標的,項目承擔單位可向省科技廳或市縣科技主管部門申請提前驗收。
(二)因不可抗拒力或政策性因素導致項目需延期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於項目執行期結束前 3個月向省科技廳或市縣科技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省科技廳批准後可延期驗收,但只能延期一次,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三)因不可抗拒力或政策性因素導致項目難以繼續實施或不能完成項目任務書考核指標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任務書規定的實施期限屆滿 3個月內,向省科技廳或市縣科技主管部門報告,申請項目終止,經省科技廳審核同意後,可終止該項目,由項目單位對項目經費進行清算,未支出的財政資金按規定收回。
第二十五條 引導資金項目驗收時應提交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經費審計報告。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對引導資金整體支出、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
第八章 監督與績效
第二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經費使用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制度,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制度,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加強經費管理和核算,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格執行項目預算及預算調整審批程式,確保資金規範、合理使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按預算核撥項目合作單位經費,並加強對外撥經費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科技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財務審計,建立引導資金使用效果的績效考評和獎懲機制。
第二十八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在引導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對嚴重違規、違紀、違法犯罪的相關責任主體,按程式納入科研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第二十九條 各級財政、科技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引導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
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 2021年 2月 5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2017年 3月 28日印發的《海南省地方科技發展引導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瓊財教〔2017〕331號)同時廢止。在新實施細則印發之前已立項尚未驗收的海南省引導資金項目按照原實施細則執行。

內容解讀

 新修訂的《海南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近日開始施行,將引導資金支持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等四個方面。
  前述實施細則所稱引導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用於支持和引導地方政府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科技改革發展政策、最佳化區域科技創新環境、提升區域科技創新能力的資金。
  引導資金支持以下四個方面的研究: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主要指地方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學問題,結合基礎研究區域布局,自主設立的旨在開展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的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如地方設立的自然科學基金、基礎研究計畫、基礎研究與套用基礎研究基金等。
  科技創新基地建設。主要指地方根據本地區相關規劃等建設的各類科技創新基地,包括依託大學、科研院所、企業、轉制科研機構設立的科技創新平台和基地,以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產業技術研究院、技術創新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主要指地方結合本地區實際,針對區域重點產業等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包括技術轉移機構、人才隊伍和技術市場建設,以及公益屬性明顯、引導帶動作用突出、有效提升產業創新能力、惠及人民民眾廣泛的科技成果轉化示範項目等。
  區域創新體系建設。主要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可持續發展議程創新示範區、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創新型縣(市)等區域創新體系建設,重點支持跨區域研發合作和區域內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研發活動。
  引導資金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支出,不得用於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以及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相關指標已經實現或實施成效差、績效低的項目,以及已從中央基建投資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申請引導資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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