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省級財政科技專項項目經費跨境支付實施細則

《海南省省級財政科技專項項目經費跨境支付實施細則》是2023年9月海南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發布的檔案。

印發通知,細則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海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 關於印發《海南省省級財政科技專項項目經費跨境支付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紮實推進省政府積極推動國際科技合作,落實科研項目經費跨境支付工作部署,省科學技術廳會同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研究制定了《海南省省級財政科技專項項目經費跨境支付實施細則》,現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海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
2023年9月28日

細則全文

海南省省級財政科技專項項目經費跨境支付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及《科技部海南省人民政府加快海南科技創新開放發展實施方案》,落實《海南省最佳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瓊府〔2019〕22號)提出的“探索國際化的科研項目合作管理制度,推動科研經費、科研設備和材料跨境使用制度”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省級財政科技專項項目是指我省高校、科研單位、企業等科研主體承擔的省科技專項予以立項、由省科技專項安排資助的項目。
第三條 財政科研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應遵循合作共贏原則,合理配置、專賬核算、監督有效的原則。項目經費按照“誰使用、誰負責”“誰立項,誰監管”的原則,由各項目牽頭單位按省級財政科技專項相關管理辦法以及單位內部相關管理辦法自主管理使用,各項目牽頭單位應加大對項目運轉及績效等監管力度,並接受省財政廳、科技廳的監督檢查,按規定接受審計。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海南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統籌省財政科技專項項目國際科技合作經費跨境撥付工作,負責省財政科技專項項目國際科技合作經費的預算管理工作,指導財政科技計畫經費跨境轉撥。海南省稅務部門為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相關事項提供政策支持和納稅服務。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協調指導相關銀行開展科研項目資金國際匯兌。
第五條 各項目牽頭單位應落實監督跨境經費的主體責任,建立相關管理制度。凡涉及跨境經費撥付的科研項目,均需在項目任務書中明確與國(境)外合作方簽訂合作協定,明確約定撥付經費金額、科研經費用途、研發任務分工及雙方責任等條款,嚴格控制風險。國(境)外合作外方須提供境外匯款到賬確認單,國(境)外合作單位相關項目賬務規範、可追溯。對於存在弄虛作假、經費濫用等違規行為的,省科技廳將會同相關部門根據科研誠信管理相關規定追究項目牽頭單位責任,涉嫌違法、違紀的,移交司法機關和紀檢部門。
第六條 國(境)外合作單位和項目參與單位應積極配合項目牽頭單位組織開展的督導、協調和調度工作。
第三章 經費跨境撥付管理
第七條 科研經費對外支付稅務備案
根據現行規定,境內機構和個人(以下稱備案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資金,應按規定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備案。同一筆契約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僅需在首次付匯前辦理稅務備案。依法需要扣繳相關稅款的,所繳納稅金可從項目經費中列支。財政預算內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貿易非經營性付匯業務無需辦理稅務備案。如相關政策變更,按照最新規定執行。
備案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在電子稅務局或者辦稅服務廳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備案人應如實填寫《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並提交相關資料,完成備案後憑《備案表》編號和驗證碼,按照外匯管理相關規定,到銀行辦理付匯手續。
第八條 銀行辦理對外匯款
支持項目牽頭單位優先使用人民幣對外支付。符合條件的牽頭單位可納入跨境人民幣結算“優質企業”名單,商業銀行為其財政科技專項項目經費人民幣資金跨境支付提供便利化結算服務,在國(境)外合作單位所在地不支持跨境人民幣業務的情況下可使用外匯支付。
在商業銀行辦理對外匯款所需材料指導參考如下:項目立項通知和項目任務書,組織基本情況表;若首次使用人民幣支付,需要提供關於確定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主報告銀行的函及項目牽頭單位信息情況表。對不符合跨境人民幣結算“優質企業”條件的項目牽頭單位,省科技廳聯合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實施財政科技專項項目經費跨境支付“白名單”機制。省科技廳負責審核財政科技專項項目跨境支付需求,並將經審核的與國(境)外合作方簽訂合作協定及對應的項目牽頭單位納入“白名單”。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指導商業銀行為納入“白名單”的項目單位按合作協定提供跨境人民幣便利化結算服務。
經費跨境支付過程中涉及到的手續費以及銀行管理費可以在項目經費中列支報銷。
第九條 跨境經費管理
項目牽頭單位應在單位原賬戶下開設跨境科研項目資金子賬戶(或財務代碼),專賬管理,獨立核算。跨境經費總額原則上上限為5萬美元,項目牽頭單位跨境撥付給國(境)外合作單位的大額經費(3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實行年度“分期撥付”,境外經費由國(境)外合作單位自主管理使用。對境外經費使用監管實行國(境)外合作單位、項目負責人“承諾負責制”,對撥付科研項目資金支出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並在項目任務書及合作協定中中明確會配合後續國內審計工作。項目結題時,項目負責人應參照《項目任務書》中“經費預算說明”的欄目內容,認真如實提供經費使用說明。
跨境撥付經費的開支範圍參照《海南省國際科技合作研發項目和經費管理暫行細則》執行。其中設備費,包括購置設備費、試製設備費、設備改造與租賃費等開支,由海南省財政資助資金在外方開支的部分用於購置設備或試製設備的金額不超過該設備購置或試製費的50%。由海南省財政資助資金在海外購置或者試製的儀器設備由項目牽頭單位負責登記與管理,相關產權及收益由項目牽頭單位商國(境)外合作單位確定,並在《項目任務書》中予以約定。項目研發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與智慧財產權應歸項目牽頭單位所有,或者依據《項目契約書》約定由雙方單位共同所有,項目研發所取得的先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原則上優先在海南進行。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相關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專業機構和項目單位根據職責和分工,建立資金管理使用全過程的監督機制。加強審計監督、財會監督與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增強監督合力,加強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複。
第十一條 項目牽頭單位應建立並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落實專項管理責任,動態監管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並實時預警提醒,加強支撐服務條件建設,建立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接受省科技、財政等部門的檢查與監督,配合併提供有關資料,保障項目順利實施。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負責解釋。法律、法規及國家、省委省政府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各類政策與本辦法按照從高不重複原則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3年立項的省級財政科技項目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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