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技項目“揭榜掛帥”制管理暫行辦法

《海南省科技項目“揭榜掛帥”制管理暫行辦法》是為貫徹落實《海南省“十四五”科技創新規劃》(瓊府辦﹝2021﹞20號)、《海南省以超常規手段打贏科技創新翻身仗三年行動方案(2021-2023年)》(瓊府辦〔2021〕24號),最佳化省級科技項目生成和組織管理方式,規範科技項目“揭榜掛帥”程式,全面推進海南科技高質量發展,制定的辦法。

2023年2月21日,海南省科學技術廳發布《海南省科技項目“揭榜掛帥”制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科技項目“揭榜掛帥”制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海南省“十四五”科技創新規劃》(瓊府辦﹝2021﹞20號)、《海南省以超常規手段打贏科技創新翻身仗三年行動方案(2021-2023年)》(瓊府辦〔2021〕24號),最佳化省級科技項目生成和組織管理方式,規範科技項目“揭榜掛帥”程式,全面推進海南科技高質量發展,省科技廳制定了《海南省科技項目“揭榜掛帥”制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辦法施行之前已徵集的“揭榜掛帥”項目,按照《海南省科技項目揭榜掛帥制實施方案》(瓊科〔2021〕110號)實施立項,立項後項目管理按本辦法執行。
二、在研“揭榜掛帥”項目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三、本辦法施行後新徵集的“揭榜掛帥”項目,按照本辦法執行。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2023年2月2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海南省“十四五”科技創新規劃》(瓊府辦﹝2021﹞20號)、《海南省以超常規手段打贏科技創新翻身仗三年行動方案(2021-2023年)》(瓊府辦〔2021〕24號),最佳化省級科技項目生成和組織管理方式,規範科技項目“揭榜掛帥”程式,全面推進海南科技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揭榜掛帥”是指由需求方提出具體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需求、科技行政部門提供平台發布揭榜任務、促成供需對接並予以立項,給予一定的經費補助,加快解決技術難題和轉化科技成果的新型科技項目立項方式。
“賽馬制”是指在“揭榜掛帥”項目部署中,針對同一個榜單任務,經專家論證後,有兩個以上牽頭單位獲得立項的,先進行平行立項,然後重點聚焦,最終優中選優的新型項目組織管理模式。
第三條海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負責“揭榜掛帥”項目的組織管理工作;省直行業主管部門、市縣政府、重點園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協同配合。
第二章  條件要求
第四條  “揭榜掛帥”項目分為技術攻關和成果轉化兩類。
(一)技術攻關類。主要由省直行業主管部門,市縣政府、重點園區和省內企業,提出技術攻關需求,經省科技廳張榜後,由省內外符合條件且有研究開發能力的單位進行揭榜攻關。
技術攻關類項目所提出的需求應聚焦我省產業發展的關鍵核心技術、“卡脖子”技術、前沿技術,以及各行業、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關鍵核心技術等,項目完成後應有助於提升產業或區域核心競爭力,帶動我省乃至國家相關產業的技術套用水平。
(二)成果轉化類。主要由省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對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重大科技成果提出轉化需求,經省科技廳張榜後,由省內有技術需求和套用需求的企業進行揭榜轉化。
成果轉化類項目所提出的成果須具備轉化套用或產業化條件,市場用戶和套用範圍明確,具有廣闊產業化前景。科技成果轉化套用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能夠發揮重大推動作用。
第五條  “揭榜掛帥”項目,發榜方為企業的,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省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
(二)在項目完成後能率先在本企業推廣套用,能夠顯著提升產業關鍵核心技術競爭力;
(三)具有保障項目實施的資金投入,能夠提供項目實施的配套條件;
(四)具備良好的社會信用,符合科技倫理治理相關規範,近3年無不良信用記錄或重大違法行為。
第三章  組織流程
第六條榜單徵集。省科技廳或委託第三方專業化機構通過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等相結合的方式,廣泛徵集榜單。
(一)自上而下徵集。省科技廳結合省“十四五”科技創新規劃重大科學問題,或會同省直行業主管部門聚焦國家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重點工作以及關鍵領域“卡脖子”技術,提出榜單需求。
(二)自下而上徵集。省科技廳設立“揭榜掛帥”需求徵集庫,通過海南省科技業務綜合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向相關省直行業主管部門、市縣政府、重點園區、省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內企業等常年公開徵集榜單需求,向行業協會和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等徵集行業共性問題,做到多種形式出題。
(三)“賽馬制”徵集。在榜單徵集過程中,圍繞相關重點領域的急、難、險、重關鍵技術問題,探索採用“賽馬制”布局實施一批技術攻關項目。擬實施“賽馬制”項目的省直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市縣政府、重點園區,在提出榜單需求時,同步提出榜單擬支持項目數量,以及階段性的研究內容、考核目標、資助額度等,原則上每個“賽馬制”項目首期資助經費不超過省財政資助總額度的20%。
第七條  榜單凝練。省科技廳或委託第三方專業化機構,根據榜單需求的技術領域,會同省直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榜單遴選凝練。參加榜單凝練的專家,不得參與本年度榜單的揭榜申報。
第八條  榜單發布。省科技廳面向省內外公開發布榜單,鼓勵發榜方在全國範圍內選擇“揭榜方”。
第九條  揭榜遴選。有關單位對照榜單要求,結合自身實際,擬定項目實施方案,向發榜方提出揭榜意向。省直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市縣政府、重點園區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等發榜方,需參照海南省財政科技項目立項評審有關規定,通過專家評審、行政審定等方式,擇優遴選確定揭榜方,簽訂合作協定,共同修改完善項目實施方案報省科技廳。
實行“賽馬制”的項目,發榜方可按照榜單要求,擇優遴選兩個及以上的揭榜方同時簽訂合作協定。
第十條  項目論證。省科技廳或委託第三方專業化機構組織專家對項目實施方案可行性進行論證,提出擬支持項目名單及補助金額。組織項目論證時,給予專家組、發榜方、揭榜方之間充分的溝通時間,細化項目實施細節,包括技術路線的選擇、人員力量的組成、經費開支的有效使用、成果歸屬等,特別注意要避免產生智慧財產權糾紛。
第十一條  項目完善。省科技廳根據專家組提出的修改意見,組織揭榜單位對申請書研究內容、考核指標、經費預算等進行修改完善。發榜方、揭榜方簽訂揭榜技術契約,並進行技術契約認定登記。
第十二條  揭榜公告。省科技廳根據專家論證意見,提出擬支持項目名單和經費安排建議,經行政審定、公示後,下達立項批文,組織發榜方、揭榜方簽訂項目任務書,撥付項目經費。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海南省財政科技相關專項項目均可實施“揭榜掛帥”制,單個“揭榜掛帥”制項目省財政支持額度及撥付方式參照各專項和經費管理辦法執行,發榜方出資額度和比例在榜單徵集和榜單發布時予以明確。對於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任務,省科技廳可按照“一事一議”方式確定“揭榜掛帥”項目支持額度。
第十四條  “揭榜掛帥”項目的揭榜單位(含合作單位)與發榜方不能為同一單位或其關聯單位。對弄虛作假或故意串通騙取財政資金、拒不按本辦法執行項目的行為,省科技廳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十五條  “揭榜掛帥”項目對揭榜單位無註冊時間要求,對揭榜團隊負責人無年齡、學歷和職稱要求。
第十六條 “揭榜掛帥”項目過程管理和績效評價驗收由省科技廳會同發榜方按照省財政科技項目過程管理和績效評價驗收管理等相關細則執行。項目經費管理按照各專項財政科研經費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一)揭榜立項後,揭榜團隊須按照任務書中約定的榜單任務目標執行,集中優勢資源,全力開展限時攻關。項目負責人在揭榜攻關期間,原則上不得調離或辭去工作職位。
(二)項目實施過程中,發榜方意見將作為重要考量,省科技廳會同發榜方可視項目進展情況,對實施不力的項目及時叫停。
(三)“賽馬制”項目實施過程中,根據階段性評價結果,進行重點聚焦、優中選優或聯合推進。“賽馬制”項目在階段性考核完成後:
1.只有一家單位達到考核要求的,作為唯一優勢主體繼續支持。
2.多家單位達到考核要求的,發榜方擇優遴選技術路線最先進、攻關能力與綜合水平最高的項目予以支持;如技術路線均較為先進,攻關能力與綜合水平又相當的,可對幾家優勢主體繼續進行資助,直至績效驗收評價階段或項目結束,以更好地推動各項技術的發展,增強相關技術路線或方案的儲備。
3.若達到考核要求的幾家單位的相關技術路線或方案互補,能夠各補長短,可以組織幾家單位聯合組成團隊,形成強強聯合,集中優勢力量進行攻關,以使項目獲得最多的成果,收到最好的成效,達到最大的收益。
(四)項目績效驗收評價“以成敗論英雄”,省科技廳會同發榜方組織對項目進行績效驗收評價,以解決發榜方問題成效為衡量標準,堅持效果導向、成果導向,解決真問題,真解決問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涉密項目不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及中央、省委省政府政策和省財政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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