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製造業創新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海南省製造業創新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海南省製造業創新中心認定管理辦法》是為了提升海南省製造業創新發展動能,完善製造業創新體系建設,加快落實有關要求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製造業創新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15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 所屬地區:海南省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相關通知,

印發通知

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海南省製造業創新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直各有關單位:
為完善我省省級製造業創新體系,推動我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加快規範我省製造業創新中心培育、認定及管理工作,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科學技術廳制定了《海南省製造業創新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附屬檔案:海南省製造業創新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2023年3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製造業創新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完善製造業創新平台體系建設,推動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加快規範海南省製造業創新中心(以下簡稱創新中心)培育、認定及管理工作,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完善製造業創新體系推進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工信部科〔2016〕273號)《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省級製造業創新中心升級為國家製造業創新中心條件的通知》(工信廳科〔2017〕64號)《國家製造業創新中心考核評估辦法(暫行)》(工信廳科〔2018〕37號)和《海南省“十四五”科技創新規劃》(瓊府辦﹝2021﹞20號)《海南省高新技術產業“十四五”發展規劃》(瓊府辦〔2021〕26號)等有關檔案精神和要求,結合海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創新中心,是指在海南省某一特定領域內,帶動能力強,面向製造業創新發展和未來方向,由行業骨幹企業、園區平台公司、科研院所、高校、研發機構等各類創新主體自願組合、自主合作,以獨立企業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創新載體。主要立足於共性技術研發、工程化攻關及成果轉化,匯聚各方創新資源,突出協同創新,以新機制、新模式組建跨領域、跨區域的戰略創新平台。
第三條 鼓勵和支持各類創新主體聯合建立創新中心,堅持市場主導與政府引導相結合、技術創新與社會資本相結合、資源整合與人才發展相結合、自主創新與開放合作相結合的基本原則,針對行業瓶頸卡脖子技術、關鍵核心技術和行業亟需共性技術進行重點攻關,突破一批制約產業發展的關鍵技術和產品,做強一批具有產業技術帶動力和影響力的創新型企業,儲備一批核心技術智慧財產權,提高製造業自主創新能力,為推動海南製造由弱變強提供戰略支撐。
第四條 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工信廳)負責統籌創新中心的建設工作,指導創新中心開展相關工作。省科學和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在創新中心培育建設和資格評估方面予以指導,各市(縣)工信主管部門協助做好本地創新中心的組建培育、申報驗收、管理考核和績效評估等工作。
第二章 培育原則與條件
第五條 創新中心應結合國家製造業創新中心建設領域總體布局,緊緊圍繞海南自由貿易港現代產業體系發展需要,聚焦數字經濟、石油化工新材料、現代生物醫藥三大戰略性新興產業,南繁、深海、航天三大未來產業,清潔能源、節能環保、高端食品加工三大優勢產業等高新技術重點產業以及重點行業轉型升級需求。堅持“強化統籌、聚焦關鍵、合理布局、市場運作、規範管理、動態調整”原則,堅持導向明確、績效優先,做到科學、公平、公正、透明。
第六條 申請培育創新中心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創新中心建設領域符合《海南省高新技術產業“十四五”發展規劃》重點發展產業要求,牽頭單位包括但不限於國內外企業、園區平台公司或高校、研究機構、科研院所等單位。
(二)創新中心牽頭單位在本領域有顯著的帶動能力,具備較強的行業影響力。通過聯合本領域骨幹企業及產業鏈上下游單位,形成“公司+平台”的創新模式,不斷探索“公司+聯合體”、“公司+聯盟”、“公司+協會”等運行模式。
(三)創新中心的成員單位應匯聚全國範圍內,包括產業鏈上下游在內的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各類創新主體,並與本領域的省級及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創新中心等創新平台建立廣泛的合作關係。
(四)創新中心應具有良好的技術創新基礎條件,有較強的資源整合能力和技術轉移能力,應具備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固定研發隊伍和場地設施,具有持續穩定的研發經費保障和研發資金使用管理制度。
(五)近三年有嚴重違法行為被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或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或申報時被列入信用中國網站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不得成為創新中心的牽頭單位或成員單位。
第三章 培育認定
第七條 創新中心培育認定工作採取“揭榜掛帥制”,按照以下程式開展:
(一)公開發榜。省工信廳每年第二季度圍繞海南省高新技術重點產業以及重點行業轉型升級需求,發布重點建設領域、目標任務等,組織創新中心培育發榜工作,擬申報單位組建方案成熟後,向所在市(縣)工信主管部門提交揭榜申請。
(二)揭榜申請。申報單位向市(縣)工信主管部門提出揭榜申請並按要求報送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含電子版)包括創新中心建設方案、目標責任書、資金投入計畫等。各市(縣)工信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要求,對報送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規範性、完整性進行初審,提出推薦意見,審核通過後將申報單位的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一式兩份,含電子版)報送省工信廳。
(三)評估審查。省工信廳根據推薦情況組織技術、產業、管理、財務、法律等領域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並開展現場核查。
(四)結果公布。省工信廳依據專家評審意見及現場核查情況,確定創新中心擬籌建名單並在省工信廳公眾網站上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由省工信廳予以正式發文公布。
第八條 列入籌建名單的創新中心,給予兩年的培育期,應於培育期內註冊成立創新中心實體依託企業,省工信廳將堅持“成熟一家、認定一家”的原則,穩步推進創新中心建設工作。對培育期滿未按進度要求完成公司註冊的,或已註冊公司但未進行有效整合的,可向省工信廳提出延期籌建申請,延期時限一般不超過半年,半年內仍不合格的不再納入創新中心籌建名單。
第四章 管理考核
對完成認定創新中心,省工信廳將與建設主體簽署目標責任書,明確目標任務、完成時限,並對創新中心的規劃實施和運行管理情況進行年度評估和考核,年度評估報告將作為後續管理和是否繼續支持的主要依據。
第九條 考核評估對象是已認定並運行滿兩年的創新中心。考核評估內容依據目標責任書的目標任務,原則上採取年度評估和定期考核(每兩年一次)。年度評估以組織自評為主,對該年度運行發展報告和定量定性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評估;定期考核是對兩年內創新中心運行和發展狀況進行全面考核。對於已升級為國家級製造業創新中心的,可直接採納國家考核評估結果,不進行重複考核。
第十條 省工信廳組織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考核評估工作,第三方機構應具備組織實施考評工作的條件,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考評內容主要包括創新中心建設情況和運行情況,包括創新中心的建設目標、共性技術突破、產學研協同、是否突出市場導向、成果轉移轉化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等方面。
第十一條 省工信廳組織開展管理考核和績效評估工作,對管理考核和績效評估結果進行確認,建立“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評價結果包括優秀、合格、不合格三級,80 分(含本數)以上為優秀,60分(含本數)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對考核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給予最長一年整改期,期滿後經專家檢查仍為不合格的予以取消創新中心資格;凡存在弄虛作假、違法違規行為的,將直接取消其創新中心資格。
第五章 激勵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 加強統籌協調,充分利用自貿港政策優勢,支持創新中心基礎設施和公共實驗平台建設。省工信廳將聯合各部門,統籌協調產業、技術、金融等領域,強化資源整合共享,形成省市(縣)間工作合力,共同推進創新中心建設。爭取國家部委在科研立項、智慧型製造、首台套獎勵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三條 對於新認定的創新中心,依據《海南省專業公共技術服務平台獎勵管理實施細則》(瓊科規〔2022〕20號),以支持項目建設方式,對其軟硬體投資500萬元(含)以上的,按照投資額的30%給予最高500萬元補貼。
第十四條 對於創新中心首次商業化的技術產品且符合相關條件的,依照《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財政措施》(瓊府辦〔2021〕65號)工信產業系列實施細則,對首台套裝備製造、生物醫藥研發、先進制造業投資、專精特新企業培育等給予支持。
第十五條 省工信廳鼓勵和指導滿足條件的創新中心申請創建國家製造業創新中心,依據《海南省獲批國家級研發設計平台資助實施細則》(瓊科規〔2022〕17號),對升級為國家製造業創新中心的,按獲批准上一年度科研基礎設施建設和科研經費投入總和的50%,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科研經費補助。
第十六條 完善製造業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加大製造業高層次人才服務保障力度。支持創新中心加快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智慧財產權、質量建設等管理人才。支持引進高端領軍人才和研發團隊,對於引進的重點研發團隊,可按省人才團隊及優秀人才團隊有關規定,經申報認定後,對應享受相關人才服務保障待遇。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工信廳、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相關通知

2023年8月4日,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通知,組織開展海南省製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申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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