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過程
2023年4月20日,
湖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頒布了《湖南省製造業創新中心認定建設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落實“三高四新”戰略定位和使命任務,推動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形成以製造業創新中心為核心節點的製造業創新體系,提高製造業自主創新能力,規範省級製造業創新中心培育創建、驗收認定、考評管理等工作,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完善製造業創新體系,推進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等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製造業創新中心(簡稱“創新中心”)是面向製造業領域的一種資源整合、協同創新的新型創新平台。其主要功能和任務是:圍繞生產製造全過程、產品全生命周期、上下游協同全業務鏈,以基礎前沿和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工程化攻關、創新成果轉化與規模化套用為重點,攻克一批制約製造業發展的技術或工藝等瓶頸,創造一批核心智慧財產權並實現轉化套用,建成一批研發試驗、檢驗檢測和孵化服務基地,引進培養一批創新領軍人才,形成製造業發展的新源頭新動力,為我省打造國家重要先進制造業高地和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科技創新高地提供支撐。
第三條 我省創新中心分為綜合型、專業型兩類。
綜合型創新中心是比照國家製造業創新中心的模式及相關要求,聚焦國家重點和我省優勢產業領域,由我省行業骨幹企業牽頭,聯合該領域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多類創新主體組建企業法人,依託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協會/學會,下同),按照工信部提出的“公司+聯盟”等模式進行建設和運行。
專業型創新中心是利用我省行業龍頭企業或科研院所/高校/研發機構現有的省級創新平台或先進產業技術基礎,依託創新聯盟,聚焦我省優勢特色產業、工業“五基”領域等,牽頭組織開展創新研發、成果轉化套用、孵化企業、公共服務等工作,引領行業技術進步、帶動產業創新發展。
第四條 我省堅持市場主導和政府引導、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自主創新和開放合作相結合的基本原則,遵循製造業創新的業務邏輯,統籌布局一批專業型和綜合型創新中心,支持專業型創新中心發展成為綜合型創新中心,爭創國家級創新中心,持續推進和打造融通協同、現代高效的製造業創新中心體系。
第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簡稱“省工信廳”)負責規劃、布局和指導全省工業和信息化領域製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組織開展省級創新中心培育創建、驗收認定、考評管理等工作。
市州工信局負責本地區創新中心培育、申報材料審查、協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布局與創建
第六條 省工信廳根據國家和我省確定的重大戰略、重點領域,兼顧製造業轉型升級需求,圍繞我省和國家先進制造業集群、地方優勢特色產業以及工業“五基”領域等,統籌布局省級製造業創新中心建設領域。
新興產業布局建設領域經省工信廳研究批准後可適時增補。
第七條 省工信廳每年集中組織專業型創新中心創建申報;可適時受理行業龍頭企業創建綜合型創新中心申報。
第八條 申報創建省級創新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一)申報領域原則上屬於國家或我省已布局的重點領域,申報單位或其股東單位是該領域已成立的創新聯盟的重要成員。
(二)申報單位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聚焦申報領域的創新研發,獨立或聯合擁有比較突出的創新優勢和行業領導力。
2.創新管理組織和機制完善。技術專家委員會擁有多名省內行業知名專家,科研團隊全職研發人員不少於30人且其中擁有多名高級技術職稱專家。
3.具有較強的產學研用合作基礎以及技術轉移擴散、成果轉化套用、孵化企業等相關能力。
4.自願創建創新中心,承諾保障資金、人才、場地等創新研發要素供給,持續推動相關產業創新發展。
5.近三年內,沒有嚴重的失信記錄或違法行為。
(三)創新中心建設方案經省工信廳組織專家論證,符合國家或我省產業發展需求,創新路線和建設規劃內容明確、涵蓋面寬廣、先進性明顯、可行性充分,預期經濟社會效益良好。
(四)已具備一定的創新研發條件和工作基礎。其中:
1.綜合型創新中心。由我省該領域擁有領導力的企業牽頭、聯合省內外若干家行業骨幹企業或上下游單位組建,註冊資金不少於5000萬元、實繳資金不少於1000萬元。整體創新實力居國內先進或省內領先水平。
2.專業型創新中心。申報單位為我省該行業龍頭企業或科研院所/高校/研發機構;建有省級創新平台或省內領先水平的科研試驗軟硬體條件;通過自主創新積累了一批高水平創新成果;近三年,年均研發經費投入額不少於500萬元。
第九條 申報創建省級創新中心的工作程式:
1.申報單位編制《湖南省製造業創新中心創建單位申報書》(見附屬檔案1,下稱《創建單位申報書》),交所在市州工信局審核。市州工信局依據申報創建省級創新中心的基本條件和相關要求,對《創建單位申報書》進行審核、出具意見,報省工信廳。申報單位通過“湖南省網際網路+政務服務”網站提交《創建單位申報書》電子檔案(PDF格式)。
2.省工信廳對《創建單位申報書》進行審查,對滿足創建條件和相關要求、在我省該申報領域具有比較優勢的申報單位,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評審論證。創新中心建設方案通過論證的,省工信廳在官網公示(5個工作日)擬批覆創建省級創新中心的申報單位及領域名稱。對公示無異議的申報單位,省工信廳批覆其為“湖南省製造業創新中心(產業領域名稱)創建單位”並明確創新中心的主任、總工程師(首席技術專家)、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等負責人。
第三章 建設運行和驗收認定
第十條 創新中心建設單位應按照本創新中心的功能定位、預定的創新路線及時間節點,自主組織開展建設和運行工作。
建設和運行工作主要包括:健全組織機制、運營管理模式和投融資方式;保障創新要素投入,加強研發試驗軟硬體條件和科研團隊建設;組織開展研發創新、成果轉移擴散和商業化套用、研製技術標準、提供公共服務等工作,提升自我可持續發展能力。
在建的省級創新中心應進行持續自查和改進,在每年的1、4、7、10月的15日前向省工信廳和所在市州工信局書面報告上年度和本年度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的建設和運行情況;必要時,須按省工信廳的要求及時上報相關情況。
第十一條 綜合型省級創新中心建設單位應在獲批創建之日起三年內申報驗收和認定,專業型省級創新中心建設單位應在獲批創建之日起二年內申報驗收和認定。逾期未申請驗收的,省工信廳取消其創建單位資格。
省工信廳全年受理創新中心建設單位的驗收和認定申請。
第十二條 申報驗收和認定省級創新中心時,應當同時達到下列基本條件:
(一)完成了該創新中心建設方案中既定的階段性建設內容及目標任務;
(二)研發投入和研發條件保障有力,運行穩定,沒有嚴重的失信記錄或違法行為,具備了自我可持續發展能力。
(三)具備了與省內外知名高校、科研機構或企業聯合開展技術交流或合作的基礎,已成為該領域重要的創新平台。
(四)發揮了創新中心的功能和作用:
1.綜合型創新中心。比照工信部關於省級製造業創新中心升級為國家製造業創新中心條件的相關條款和要求:匯聚了本領域省內外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多類創新主體和省級創新平台資源;建立了高效、協同的運行機制和市場化的智慧財產權與技術成果轉化套用機制;擁有了代表我省該領域先進水平的研發力量;通過開展基礎前沿或關鍵共性技術等研發攻關,取得了突破性創新成果,切實發揮了行業支撐和輻射帶動作用。
2.專業型創新中心。要求:創建以來,組織開展基礎前沿或關鍵共性(核心)技術等研發攻關,取得了多項高水平創新成果,創新工作成效明顯,切實發揮了技術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
(五)保證繼續組織實施創新中心建設方案既定內容;制定了未來3年的規劃目標,明確持續推進創新中心建設並積極發揮作用。
第十三條 申報驗收和認定省級創新中心的工作程式:
1.申報單位編制《湖南省製造業創新中心驗收和認定申報書》(見附屬檔案2,下稱《驗收和認定申報書》),交所在市州工信局。市州工信局依據申報驗收認定省級創新中心的基本條件和相關要求,對《驗收和認定申報書》進行審核、出具意見,報省工信廳。申報單位通過“湖南省網際網路+政務服務”網站提交《驗收和認定申報書》電子檔案(PDF格式)。
2.省工信廳對《驗收和認定申報書》進行審查,對滿足驗收認定條件和相關要求的申報單位,組織專家進行現場驗收評審。對通過驗收並達到認定條件的申報單位,省工信廳在官網公示(5個工作日)擬認定的省級製造業創新中心。對公示無異議的申報單位,省工信廳認定其為“湖南省製造業創新中心(產業領域名稱)”並頒發牌匾。沒有通過驗收的申報單位,應進一步加強創新中心相關工作,待條件成熟時申報驗收和認定。
第四章 考核評估和提升
第十四條 省工信廳對批覆在建的創新中心實行定期考評和動態管理,每年進行一次年度考核、每三年進行一次評估(評估當年不進行考核),推動創新中心能力提升和自我可持續發展。對於已升級為國家級製造業創新中心的,可參考或直接採用工信部給出的考評結果,一般不進行重複考評。
第十五條 年度考核和定期評估的內容
年度考核或定期評估的內容主要是考評期內創新中心的建設和運行情況。其中:
1.建設情況主要考評:創新中心建設方案中提出的建設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主要包括:科研團隊、創新資源、研發試驗條件、體制機制、規劃目標等情況)。
2.運行情況主要考評:研發資金投入、關鍵共性技術突破、研發活動開展、資源共享利用、成果轉移擴散套用、技術標準制定、生產經營等情況。
第十六條 年度考核或定期評估的工作程式:
1.創新中心按照省工信廳年度考核或定期評估工作的相關要求,通過“湖南省網際網路+政務服務”網站,提交《湖南省製造業創新中心年度考核材料》或《湖南省製造業創新中心評估材料》(見附屬檔案3)的電子檔案(PDF格式)。
2、省工信廳組織專家對省級創新中心考核或評估材料進行評審(必要時組織現場考評),出具專家意見建議,在官網公布考核或評估結果。
考核或評估的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種。創新中心應當針對專家意見進行整改,持續提升創新能力。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或評估結果為不合格:
(一)專家組評審確定其考評成績不及格。
(二)由於創新中心自身原因,逾期一個月未提交考評材料。
(三)考評材料的內容或數據嚴重不實。
(四)發生了嚴重的違規、違法、失信行為。
第十八條 考核或評估結果為優秀、良好或合格的創新中心,省工信廳保留其“湖南省製造業創新中心”相應資格。連續兩個年度考核或者評估結果為不合格、創新中心的股東單位保障不力或建設單位已不能正常組織進行建設運行的,省工信廳取消其“湖南省製造業創新中心”相應資格(包括追回已授的牌匾);發生違法等特別嚴重事件的,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創新中心的主任、總工程師(首席技術專家)和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發生變更,其建設單位發生更名、重組、註銷等事項的,均應在1個月內向所在市州工信局和省工信廳報告。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條 省工信廳支持創新中心加強研發條件和科研團隊建設,按照有關政策給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省工信廳重點支持省級創新中心申報我省有關專項和國家有關計畫、專項、基金等項目;對省級創新中心自主研發或國產化製造的我省首台套技術設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軟體、首輪次工程流片晶片、首套件基礎電子元器件產品等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條 省工信廳鼓勵創新中心引進和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智慧財產權、質量品牌等管理人才;鼓勵創新中心採取股權、期權激勵和獎勵等收益分配政策,對有重大創新成果和突出貢獻的創新型人才按照有關政策給予資金補貼或獎勵。
第二十三條 推進開放創新,支持創新中心與國內外創新主體、產業鏈群企事業單位深度融合;鼓勵創新中心對國內外創新資源的併購,推進國內外研發設計布點,融入更多的知識生產鏈,與國內外同行開展實質性研發設計與創新合作。
第二十四條 省工信廳鼓勵和支持省級製造業創新中心對標創建國家製造業創新中心或部省共建製造業創新中心。
第二十五條 省級創新中心原則上採取“省市共建”的模式。市州應當制定配套政策,在申報省級創新中心創建和驗收認定時明確對省級創新中心在研發條件、人才引進和項目資金等方面予以支持,推動創新中心發揮對本地區產業的支撐和帶動作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市州工信局應結合本地區實際,參考本辦法,在職責職能範圍內制定相應辦法,組織開展市級製造業創新中心相關工作,梯度培育製造業創新中心。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