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智慧型製造標桿企業和標桿車間認定管理辦法

《湖南省智慧型製造標桿企業和標桿車間認定管理辦法》是湖南省2022年出台的智慧型製造標桿企業和標桿車間認定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智慧型製造標桿企業和標桿車間認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5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通知印發,辦法全文,

通知印發

湘工信裝備〔2022〕305號
各市州工信局,有關企業:
根據《湖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印發<湖南省智慧型製造標桿示範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編制了《湖南省智慧型製造標桿企業和標桿車間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湖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2年7月5日

辦法全文

湖南省智慧型製造標桿企業和標桿車間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智慧型製造是兩化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是培育經濟成長新動能,搶占未來經濟和科技發展制高點的重要途徑。為全面落實“三高四新”戰略定位和使命任務,貫徹製造強省建設部署,加快我省製造業轉型升級,提升製造業智慧型化發展水平,我省將大力推進智慧型製造標桿企業和標桿車間建設。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門關於印發“十四五”智慧型製造發展規劃的通知》(工信部聯規〔2021〕207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打造國家重要先進制造業高地“十四五”發展規劃——湖南省製造強省建設“十四五”發展規劃>的通知》(湘政發〔2021〕11號)和《湖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印發<湖南省智慧型製造“十四五”發展規劃>的通知》(湘工信裝備〔2021〕574號)等檔案精神,為做好湖南省智慧型製造標桿企業和標桿車間認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南省智慧型製造標桿企業和標桿車間的認定工作遵循企業自願、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每年認定一次。
第三條 湖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指導湖南省智慧型製造標桿企業和標桿車間的創建,組織開展認定、評價和撤銷管理等工作;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的組織申報、初審推薦、指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申報湖南省智慧型製造標桿企業的基本條件:
(一)申報的企業為在我省依法註冊的獨立法人,上一年度主營收入在2億元以上,近三年內在安全、環保、稅務等方面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也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企業近三年內實施智慧型製造的設備費、工業軟體費、測試驗證和項目諮詢費、項目實施人員工資等投入總計不低於1億元(須提供發票、契約或專項審計報告)。
(三)企業應在《智慧型製造典型場景參考指引》(以國家相關部委發布的最新版本為準)涵蓋的製造環節中選取8個以上(含8個)環節開展不少於10個場景的智慧型製造創新實踐,並已經取得明顯成效。
(四)通過智慧型製造標桿企業的建設,帶動企業設計、生產、管理、服務等各環節智慧型化水平提高;企業智慧型化發展在省內同行業處於領先水平,在國內同行業處於一流水平,具有較強示範帶動作用。
(五)應通過智慧型製造評估評價公共服務平台開展智慧型製造能力成熟度自評估,需達到《智慧型製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二級及以上。
第五條 申報湖南省智慧型製造標桿車間的基本條件:
(一)申報的企業為在我省依法註冊的獨立法人,上一年度主營收入在5000萬元以上,近三年內在安全、環保、稅務等方面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也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申報車間須為已建成項目,且近三年內實施智慧型製造的設備費、工業軟體費、測試驗證和項目諮詢費、項目實施人員工資等投入總計不低於3000萬元(須提供發票、契約或專項審計報告)。
(三)企業應在《智慧型製造典型場景參考指引》(以國家相關部委發布的最新版本為準)涵蓋的製造環節中選取與申報車間相關的4個以上(含4個)環節開展不少於5個場景的智慧型製造創新實踐,並已經取得明顯成效。
(四)通過智慧型製造標桿車間的建設,帶動企業研發、製造、管理、服務等各環節智慧型化水平提高;車間智慧型化發展在省內同行業處於領先水平,在國內同行業處於一流水平,具有較強示範帶動作用。
(五)應通過智慧型製造評估評價公共服務平台開展智慧型製造能力成熟度自評估,需達到《智慧型製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一級及以上。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六條 標桿申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下發申報通知。符合申報基本條件的企業編制《湖南省智慧型製造標桿申報書》(見附屬檔案),通過所在地縣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一個企業一次只能選擇申報智慧型製造標桿企業或者標桿車間,申報智慧型製造標桿車間的企業一次只能申報一個標桿車間,已經被認定為湖南省智慧型製造標桿企業的不得申報智慧型製造標桿車間。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與申報通知要求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出具推薦意見,加蓋公章後匯總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七條 評審認定。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受理申報材料後,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進行形式審查和專家評審,並視情況對通過材料評審的企業進行現場核驗,核驗企業和車間建設及運轉情況。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及現場核驗等情況,形成標桿企業和標桿車間預選名單,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文公布並授牌。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八條 湖南省智慧型製造標桿企業、標桿車間稱號有效期為三年。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智慧型製造標桿企業和標桿車間實施動態管理,獲認定的湖南省智慧型製造標桿企業、標桿車間每滿三年進行一次覆核評價。
第九條 覆核評價程式如下:
(一)複評。企業提交覆核評價材料。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採取實地考察、會議審查、審閱材料等方式對智慧型製造標桿企業、標桿車間的持續改進、帶動效應、推廣套用等情況進行評價,提出複評意見和結論,複評結論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二)公布。根據複評情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已認定的湖南省智慧型製造標桿企業、標桿車間複評結果。
第十條 智慧型製造標桿車間複評結果為優秀的企業,可以再次申報與已認定標桿車間在功能用途、工藝技術、生產狀況等方面有顯著不同的其他標桿車間,或者申報智慧型製造標桿企業。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湖南省智慧型製造標桿企業、標桿車間稱號:
(一)未按規定參加複評的;
(二)複評結果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四)拒絕按照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要求整改的;
(五)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或有其它違法行為的。
第十二條 因第十一條第(一)、(二)項原因被撤銷湖南省智慧型製造標桿企業、標桿車間稱號的,兩年內不得再重新申請認定;因第十一條第(五)項原因被撤銷湖南省智慧型製造標桿企業、標桿車間稱號的,三年內不得再重新申請認定。
第十三條 湖南省智慧型製造標桿企業、標桿車間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複評中將有關情況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在複評檔案中給予標桿企業、車間更名,也可經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申請更名。
第十四條 省、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該加強對工業企業開展智慧型製造的指導,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組織第三方服務機構對照智慧型製造標桿企業、標桿車間認定條件,幫助企業進行頂層設計,促進企業智慧型化轉型升級。
第十五條 上報國家的智慧型製造試點示範項目原則上從省智慧型製造標桿企業、標桿車間中遴選推薦。對每年新認定的智慧型製造標桿企業、標桿車間按相關政策給予支持。鼓勵市(州)對新認定的省級智慧型製造標桿企業、標桿車間給予支持。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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