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產業集群發展促進組織管理辦法

《湖南省產業集群發展促進組織管理辦法》是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先進制造業集群,加強產業集群發展促進組織建設與管理,提升集群治理現代化水平的有關要求,根據《湖南省先進制造業促進條例》和國務院有關加快發展先進制造業集群檔案精神,結合《湖南省先進制造業集群“十四五”發展規劃》《湖南省先進制造業集群培育管理辦法》《湖南省產業集群競賽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產業集群發展促進組織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州、縣(市、區)工信部門,有關園區,集群促進組織:
現將《湖南省產業集群發展促進組織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湖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3年12月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先進制造業集群,加強產業集群發展促進組織建設與管理,提升集群治理現代化水平的有關要求,根據《湖南省先進制造業促進條例》和國務院有關加快發展先進制造業集群檔案精神,結合《湖南省先進制造業集群“十四五”發展規劃》《湖南省先進制造業集群培育管理辦法》《湖南省產業集群競賽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產業集群包括國家、省級先進制造業集群和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國家先進制造業集群是指基於先進技術、工藝,在一定區域範圍(城市或城市群)內圍繞先進制造領域,由若干地理相鄰的大中小企業、機構通過相互合作與交流共生,形成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協同創新的產業組織網路。省級先進制造業集群是指在某個市(州)區域範圍內,具備上述國家先進制造業集群特徵的集群。國家和省級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是定位在縣級區劃範圍內,以新發展理念為引領,以中小企業為主體,主導產業聚焦、優勢特色突出、資源要素匯聚、協作網路高效、治理服務完善,具有較強核心競爭力的產業集群。
第三條 產業集群發展促進組織(以下簡稱“促進組織”)是指在特定的產業集群內,通過政府引導,由集群龍頭骨幹企業、社會團體、科研機構等發起成立的,專業服務集群建設發展的第三方法人組織。
第四條 促進組織的組建和運行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必須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必須符合集群和行業整體利益。促進組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對全省促進組織進行政策和業務指導,並履行相關監管責任。各市(州)、縣(市、區)工信部門承擔本轄區促進組織管理主體責任,負責日常管理。
第二章 促進組織的組建
第六條 促進組織組建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1、促進組織應具有湖南省內註冊的獨立法人資格,可以是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組織,也可以是市場化運作的營利性中介組織。其中,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促進組織可為園區公共服務機構或運營企業等獨立法人。
2、有特定唯一的產業集群服務對象,有規範的名稱和組織機構,並依法按程式進行登記註冊。
3、有規範的組織機構章程,章程應明確促進組織所服務集群發展的工作職責、任務及其它基本事項。
4、有開展工作的固定辦公場所、辦公設備等,註冊地及辦公場所應在集群核心承載園區所在市(州)、縣(市、區)轄區內。
5、促進組織的人員應根據所服務集群的規模、範圍和功能等合理確定,應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輔助人員,以保證集群推進工作的需求。
6、促進組織的負責人應具備但不限於下列資質和條件:
(1)具有為集群發展服務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2)具備豐富的行業專業知識和開拓進取精神;
(3)具有較強的行業影響力和號召力;
(4)熟悉企業和政府的運作模式;
(5)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6)無違法違紀記錄;
(7)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單。
7、促進組織應當面向集群開展集群成員共需的、非排他性的多元化公共服務,增強自我造血功能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具有相對穩定的收入來源,包括但不限於會員會費、政府撥款、社會捐贈、章程允許範圍內的服務收入。
第七條 促進組織應當建立嚴格的內部管理機制,管理規範,運轉高效。
1、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和市場化運營機制,構建有決策、監督、管理、運營、諮詢“五位一體”的組織架構體系。
2、制定與本組織相適應的行政、財務、人事、資產、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以及對外提供服務的具體實施標準,並形成制度檔案。
3、建立公開透明的會費或服務收費標準制度,相關費用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4、建立獨立的財務和銀行帳戶,實行獨立核算。
5、實行財政獎勵(補助)資金專款專用,獎勵(補助)資金主要用於促進組織自身條件建設、集群公共服務活動開展、集群項目建設、集群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等方面。
6、採用市場化用人機制,自主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人員,合理確定所屬人員工資水平。
第三章 促進組織的運行
第八條 促進組織的運行以服務集群發展為中心,在促進集群成員達成共同目標和統一行動中發揮“粘合劑”作用,為集群發展賦能。
第九條 當好集群發展方向的“領航員”
1、研究制定集群發展行動計畫和產業技術發展路徑圖,規劃引導集群發展。執行國家及各級政府產業集群發展戰略及決策部署,提出集群發展目標,開展集群功能定位、空間布局、產業發展、技術路線等規劃研究,參與編制相關規劃、政策和培育方案等。
2、建設集群觀察站,加強集群運行監測和風險預警。建立集群“一圖四庫一清單”(集群企業全景網路圖,現有企業庫、擬引進企業庫、在建項目庫、擬建項目庫,招商任務清單),協助開展產業鏈精準招商。定期調度掌握企業生產經營情況、項目建設情況,加強集群運行監測分析,每季度形成運行監測分析報告。建立產業損害預警機制,對集群發展情況進行質量評估與動態監管。
第十條 當好集群決策部署的“參謀員”
1、加強智庫建設,為制定集群發展促進政策及法律法規等提出方案建議。匯聚行業專家資源,構建行業人才支撐和儲備體系,建設專家資源庫,成立集群發展戰略專家委員會,積極開展集群發展與戰略研究,形成建言資政成果。
2、編制發布集群發展報告,為會員單位與政府決策提供參考指引。及時準確掌握國內外巨觀經濟、產業發展、市場供需、質量管理、交通運輸、現代物流、原輔材料供應等各項行業發展信息,編制、發布集群發展報告,為政府決策、行業發展、企業投資等提供指引和參考。
第十一條 當好集群溝通交流的“聯絡員”
1、定期聯絡集群成員單位,促進日常工作溝通和信息共享。定期走訪聯絡集群成員單位,通過面對面座談、點對點溝通,分享產品、技術、市場、項目等信息,聯合成員單位共同申報和實施重點項目,加強集群內產業鏈上下游互助合作,協調各方利益。
2、搭建集群交流合作平台,提升集群溝通協作效率。建設集群共性技術研發、產學研合作、創新成果轉化、協同採購、區域協同發展等共享平台,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做優做強集民眾創空間、生產力促進中心、企業孵化器和加速器等載體,暢通溝通渠道,全面提升產業鏈現代化水平。
3、組織賦能集群的專場活動,促進多邊聯繫、互利合作。聯合政府部門、行業組織、運營機構、金融機構、高校院所和集群成員企業,開展相關專場活動,包括但不限於產需對接、技術交流、產品推廣、人才招引、技術培訓、融資對接等活動。
第十二條 當好集群政企對接的“信息員”
1、開展市場調研,協助政府了解集群企業發展動態。利用紮根行業、貼近企業和專家團隊資源優勢,開展企業、產業調研,收集和反饋行業信息和問題,及時反映和協同解決企業的問題和訴求,協助政府開展集群管理。
2、加強政策宣貫,協助落實各項惠企舉措。在統籌國家政策、行業發展趨勢和企業需求的基礎上,通過座談會、宣講會等形式建立政企常態化溝通平台,向企業做好政策宣傳,引導企業做好“五首”產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首輪次、首套件)推廣套用、“三品”企業(提品質、增品種、創品牌)認定、工業設計等工作,參與集群領航企業、單項冠軍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培育發展工作,加速創新型小微企業孵化成長,切實把政策利好轉化為推動企業發展的實際成效。
第十三條 當好集群協同創新的“協調員”
1、組織開展技術論證與交流,為集群技術攻關與前瞻性技術研究提供服務。舉辦科技論壇、科技諮詢等活動,組織產學研單位圍繞產業前沿、關鍵技術開展研討,為企業提供契約科研、聯合攻關、專利申請、技術轉移等服務,協助相關部門開展集群產品的技術鑑定、企業資質評審、科技成果評審、專技人員職稱評定等業務。
2、參與建設協同創新平台,推動集群創新資源開放共享。協調集群企業、高校、科研機構建立產業創新聯盟、產業學院,組建產業技術研究院,建設製造業創新中心,聚焦解決關鍵共性技術或核心基礎零部件問題開展協同創新。建立檢測儀器、研發設備等資源共建共享機制,打造公共檢測、成果轉移轉化等公共服務平台,組織開展創新創業孵化、成果推廣套用、標準、計量、質量提升等服務。
3、組織制定引領集群產業發展的先進標準,探索完善標準化創新體系。推動制定本集群本行業領域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組織編制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支持集群優勢企業制定企業標準,參與制定以中國標準為基礎的國際標準,通過先進標準體系引領和推動集群實現高端化智慧型化綠色化發展。
第十四條 當好集群開放合作的“組織員”
1、組織集群企業“走出去”,促進集群外向國際化。組織集群企業參加國際展會、行業高峰論壇、研發交流和考察等活動,加強與國際機構交流合作。舉辦“走出去”座談會,與企業分享國際形勢、經貿規則、東道國產業發展政策、法律法規、投資政策等信息,為企業“走出去”提供法律、會計、稅務、投資、諮詢、智慧財產權、風險評估等優質服務。
2、將國(境)外客商“引進來”,促進集群企業國內合作國際化。組織舉辦國際性展覽會、論壇大會等活動,建立客戶邀約數據池,廣泛邀約國際組織、國際政要、海外企業參加,導入優質國際資源,增強集群品牌知名度與影響力,擴大國際合作交流朋友圈。
第十五條 當好集群自律發展的“監督員”
1、研究制定維護集群秩序的自律規約,推動集群誠信建設和質量建設。強化行業自律功能,根據集群發展需求和企業訴求,制定並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範集群企業行為。
2、引導集群企業有序競合,規範集群市場環境與行業秩序。制止行業亂象,打擊假冒偽劣產品,提升集群企業產品質量,協調集群企業利益關係,避免不正當競爭,維護集群整體利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規範健康的行業發展秩序,維護集群聲譽。
第四章 促進組織的考評與監管
第十六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每年組織一次對促進組織的考評,具體時間及要求以當年工作通知為準。
第十七條 考評對象為國家先進制造業集群、國家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省級先進制造業集群、省級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的促進組織。
第十八條 考評內容
1、促進組織自身建設情況
(1)促進組織基本條件的符合性;
(2)內部管理機制的建立健全和運行情況;
(3)自身能力及服務能力建設情況。
2、促進集群發展工作開展情況
(1)促進所服務產業集群發展所做工作及取得的成效,重點考評促進組織當好集群發展“領航員“參謀員”“聯絡員”“信息員”“協調員”“組織員”“監督員”的工作情況;
(2)所服務產業集群發展情況。
第十九條 考評程式
1、促進組織會同集群核心承載園區對促進組織自身建設、上年度集群發展促進工作開展情況及集群發展情況進行總結,編制上年度促進組織工作績效考評申報書(考評申報書提綱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另行制定),報送集群核心承載園區所在市(州)、縣(市、區)工信部門;
2、縣(市、區)工信部門對所屬產業集群發展促進組織報送的考評申報材料審核把關後報市(州)工信部門,市(州)工信部門審核把關後統一匯總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3、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對市(州)工信部門推薦的促進組織考評申報材料進行評審,依據評審結果,結合到促進組織、重點企業等單位現場核查等情況,對參評促進組織上年度工作績效給予金標、銀標、銅標等相應等次的評價。
第二十條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原則,各級工信部門負責對所屬產業集群發展促進組織進行政策和業務指導,對促進組織的組建、工作、考評等進行指導、審核和把關,並履行相關監管責任。
第二十一條 堅持激勵約束並舉,對組織架構完善、職能運作良好、年度績效考評獲得銅標以上的促進組織,予以授牌並給予支持,鼓勵市(州)、縣(市、區)工信部門給予相應獎勵和支持;對年度績效考評不達標的促進組織,予以通報並限期整改;對發生違反相關政策法規及資金使用管理規定等行為的促進組織,按照有關規定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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