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7日,科技部以國科發火〔2013〕230號印發《創新型產業集群試點認定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試點認定、組織管理、附則4章13條,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創新型產業集群試點認定管理辦法
- 批號:國科發火〔2013〕230號
- 發布方:科技部
- 時間: 2013年2月7日
科技部通知,創新型產業集群試點認定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試點認定,第三章 組織管理,第四章 附 則,附屬檔案,
科技部通知
科技部關於印發《創新型產業集群試點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科發火〔2013〕2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廳(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我部制定了《創新型產業集群試點認定管理辦法》及創新型產業集群評價指標體系。現印發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我部制定了《創新型產業集群試點認定管理辦法》及創新型產業集群評價指標體系。現印發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附屬檔案:創新型產業集群試點認定管理辦法
科技部
2013年2月7日
2013年2月7日
創新型產業集群試點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的要求,為促進產業集群創新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新型產業集群(以下簡稱“集群”)是指產業鏈相關聯企業、研發和服務機構在特定區域集聚,通過分工合作和協同創新,形成具有跨行業跨區域帶動作用和國際競爭力的產業組織形態。
第三條 集群試點工作在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開展,一般以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為重點,通過政府的組織引導、集群的科學規劃和產業鏈的協同發展,促進傳統產業的轉型升級和新興產業的培育發展,提升產業競爭力。
第四條 集群試點遵循國家戰略與地方目標相結合、市場主導與政府推動相結合、科技創新與產業發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試點認定
第五條 申請集群試點,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集群的建設與發展規劃,應具有科學性、前瞻性和可實施性。規劃的主導產業市場前景廣闊,主導產業在細分領域處於國內領先地位。
(二)集群所在地政府(原則上為地級市政府)制定了促進集群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了政府引導下的集群產業鏈協同機制,設立了試點工作管理機構。
(三)集群產業鏈企業、研發和服務機構相對集聚,建立了產業或技術聯盟;骨幹企業應為高新技術企業或創新型(試點)企業,具有核心智慧財產權的品牌產品,參與了國際、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制定;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與骨幹企業形成了生產配套或協作關係。
(四)擁有與集群產業鏈相關聯的研發設計、創業孵化、技術交易、投融資和智慧財產權等服務機構,以及科研院所和教育培訓等機構,其功能、能力符合集群產業的戰略發展需求。
第六條 集群試點工作程式
(一)園區管理機構按照集群試點條件和年度申報通知的要求編制申請檔案,由所在地政府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試點申請。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符合條件的向科技部推薦。
(三)科技部每年組織專家考察和評審。通過評審的,認定為創新型產業集群試點,試點期為三年。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科技部負責集群試點工作管理,科技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承擔試點的申報受理、組織認定和工作推進,發布申報通知並按照《創新型產業集群試點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試點工作評價。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本地區的集群試點工作,協調落實本地區集群試點的政策,協助做好集群工作年度評價。
第九條 集群所在地政府負責制定和完善集群試點建設的政策措施,建立產業協同機制,推進試點工作。
第十條 集群所在園區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和完善集群試點工作方案、組織試點工作的實施。
第十一條 試點期滿,科技部根據集群試點要求和規劃目標進行驗收評價。評價合格的,確認為國家創新型產業集群,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推廣。未能實現規劃目標的,視情況予以延長或終止試點工作。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附屬檔案:創新型產業集群試點評價指標體系(試行)
附屬檔案
創新型產業集群試點評價指標體系(試行)
一、評價指標 (單位:家、千元、% 、人、項)
一級指標 | 權重 | 二級指標 | 權重 | 三級指標 | 權重 |
創新環境 | 20 | 政府引導 | 40 | 1.納入省級政府工作規劃或計畫 | 50 |
2.試點工作推進機制 | 50 | ||||
政策措施 | 30 | 3.集群創新發展的政策體系 | 50 | ||
4.集群政策的實施績效 | 50 | ||||
協同機制 | 20 | 5.集群產業鏈的協同機制 | 70 | ||
6.集群外部資源的協同機制 | 30 | ||||
文化氛圍 | 10 | 7.交通、會展、文化、生活等設施 | 60 | ||
8.創新創業文化 | 40 | ||||
主導產業 | 50 | 經濟總量 | 50 | 9.集群收入總計 | 50 |
10.集群上繳稅額 | 50 | ||||
產業規模 | 15 | 11.企業總數 | 50 | ||
12.從業人員總數 | 50 | ||||
主導產品 | 15 | 13.主導產品的國內市場占有率 | 60 | ||
14.省級以上知名產品的數量 | 40 | ||||
研發能力 | 10 | 15.企業平均R&D投入占銷售收入比 | 70 | ||
16.高新技術企業占企業總數比 | 30 | ||||
智慧財產權 | 10 | 17.授權發明專利數 | 50 | ||
18.主持或參與制定的國際、國家、行業標準數 | 50 | ||||
服務體系 | 30 | 企業培育 | 50 | 19.國家級孵化器總數 | 30 |
20.孵化器在孵企業總數 | 70 | ||||
技術服務 | 30 | 21.研發和技術服務機構數 | 60 | ||
22.合作的國內外大學、科研院所總數 | 40 | ||||
金融服務 | 20 | 23.各類投融資機構總數 | 30 | ||
24.當年獲得創業投資的企業數 | 70 |
二、指標說明
1.納入省級政府工作規劃或計畫:指集群試點已經成為省級經濟社會或產業發展的戰略目標,並納入區域或產業發展規劃。
2.試點工作推進機制:指地方政府為促進集群發展,所確立的集群建設組織體系、任務分工和工作制度。
3.集群創新發展的政策體系:指圍繞集群主導產業的發展,制定了包括政府採購、土地保障、鼓勵創新創業等支持集群發展的系列政策和措施。
4.集群政策的實施績效:指執行和落實集群試點建設政策措施的成效。
5.集群產業鏈的協同機制:指在政府的引導或組織下,形成了產業鏈各類企業、研發和服務機構共同參與的合作聯盟組織和工作協調機制。
6.集群外部資源的協同機制:指集群對國家有關政策、外部科研資源、市場資源等形成的整合和運用,包括與國家有關部門建立的工作會商機制等。
7.交通、會展、文化、生活等設施:指集群產業集聚的核心區域,擁有適宜的教育、交通、醫療、會展、文化和生活等設施。
8.創新創業文化:建立了與主導產業發展相關聯的人才培訓、信息交流、科技文化活動等常態機制。
9.集群收入總計:指上一年度集群各類企業、非盈利組織的營業收入總和。
10.當年集群上繳稅額:指上一年度集群各類企業、非盈利組織,實際上繳的稅收數額。
11.企業總數:指上一年度集群產業鏈中各類企業的總和。
12.從業人員總數:指上一年度集群產業鏈中各類企業、機構的從業人員總數。
13.主導產品的國內市場占有率:指上一年度集群主導產品占有國內市場的比例。
14.省級以上知名產品的總數:指依據國家或行業權威部門認定的名牌產品、納入省級以上政府採購的產品、獲得省級以上政府科技進步獎的產品,在上一年度的數量。
15.企業平均R&D投入占銷售收入比:指上一年度集群各類企業平均研發投入占銷售總收入的比例。
16.高新技術企業占企業總數比:指上一年度集群中高新技術企業占集群企業總數的比例。
17.授權發明專利數:指上一年度集群企業獲得的國內和國際發明專利授權數(包括軟體著作權登記數)。
18.主持或參與制定的國際、國家、行業標準數:指上一年度集群企業獨立承擔或參與制定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項目數。
19.國家級孵化器數:指集群內具有國家級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包括科技創業服務中心、創業基地、大學科技園、留學生創業園)數量。
20.孵化器在孵企業數:指上一年度集群各類科技企業孵化器內,處於創業階段的企業總數。
21.研發和技術服務機構數:指集群建立或引進的研發和技術服務機構的數量。包括科技成果轉化、技術交易、產權交易、智慧財產權、專業技術諮詢、生產力促進等機構,以及各類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新型研發組織、公共技術服務機構。
22.合作的大學、科研院所數量:指集群圍繞主導產業的發展,與國內外大學、研究院所或其他技術研究機構建立合作關係的數量。
23.各類投融資機構數:指集群內集聚金融機構的數量。包括債權股權融資、融資租賃、科技保險及再保險、銀行信貸等機構。
24.獲得投資的創業企業數:指上一年度集群內企業獲得各類投資基金的企業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