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產業發展促進條例

《湖南省茶產業發展促進條例》於2022年9月26日經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茶產業發展促進條例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公告,條例全文,

發布公告

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03號
《湖南省茶產業發展促進條例》於2022年9月26日經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9月26日

條例全文

湖南省茶產業發展促進條例
(2022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省人民政府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茶產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制定本行政區域茶產業發展規劃,將茶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劃定茶葉生產功能區,建立健全促進茶產業發展協調機制,研究解決茶產業發展中的基礎建設、資金投入、品牌建設等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茶產業發展的統籌協調、支持引導和監督管理等相關具體工作。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科技、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林業、鄉村振興等有關部門和供銷合作社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茶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茶樹種質資源的保護和利用,支持將本省珍稀茶樹種質資源納入國家和省重點保護天然種質資源目錄。
禁止侵占和破壞茶樹種質資源,禁止擅自採集或者採伐列入國家和省重點保護天然種質資源目錄的茶樹種質資源。
第三條 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區域資源稟賦、生態條件和產業基礎,最佳化茶葉生產布局,推廣無性系茶樹良種,提高茶園良種率。支持茶園提質改造,推進標準化、智慧化茶園建設,鼓勵建設出口茶葉原料種植基地。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保障茶葉質量安全的生產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茶葉生產經營主體應當按照生產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開展標準化種植,推廣使用適合提高茶葉品質的生物農藥和有機肥等綠色投入品,禁止使用影響茶葉質量安全的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
茶葉種植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建立茶葉生產記錄,如實記載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以及植物病蟲草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茶葉採摘的日期等內容。
第四條 茶葉加工企業採購茶葉原料,應當按照茶葉質量安全標準進行檢驗,經檢驗不符合茶葉質量安全標準的,不得採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茶葉生產經營主體開展茶葉加工技術創新,提升茶葉加工機械化、標準化、清潔化、智慧型化水平。鼓勵企業開發含茶食品藥品、新式茶飲、化妝品等精深加工產品,提升茶葉附加值。
第五條 茶葉生產、加工應當遵守有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本省地方特色茶葉,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可以會同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制定相關地方標準,並與國際茶葉標準體系有效銜接。鼓勵茶行業組織、企業制定高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茶葉質量安全的要求,制定並組織實施茶葉質量安全監測計畫,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茶葉進行抽查。抽查結果按照國家規定予以公布。
茶葉生產經營主體應當依法建立茶葉質量安全可追溯體系,如實記錄茶園管理以及茶葉生產、加工、流通、銷售等環節追溯信息,按照規定將茶葉質量安全相關信息錄入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實現全產業鏈信息可追溯。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省級茶葉區域公用品牌認定、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建立健全省級茶葉區域公用品牌宣傳推介、保護和利用機制,支持省級茶葉區域公用品牌建設。
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本行政區域茶葉公用品牌建設。
鼓勵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培育企業品牌和產品品牌。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者人民政府認定的茶行業組織和企業對具有特定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的茶葉產品,申請茶葉地理標誌保護。符合條件的茶葉生產經營主體經依法申請後,可以使用茶葉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茶葉地理標誌產品納入國際地理標誌互認互保清單。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茶葉交易中心、網際網路交易平台等建設和運營,完善茶葉倉儲、物流、檢測等設施建設,組織引導茶葉生產經營主體拓展銷售渠道。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與海關建立進出口茶葉貿易政策和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引導茶葉生產經營主體生產銷售符合國際市場標準的茶葉產品,擴大茶葉出口。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茶產業融合發展,培育壯大茶產業龍頭企業,對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監測和評價,分類分級給予政策扶持。鼓勵集體經濟組織發展茶產業,推動龍頭企業與中小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個體種植戶建立茶產業化聯合體,提升聯農帶農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等主管部門應當支持茶產業與文化、旅遊、康養等產業融合發展,打造休閒、觀光、研學等茶旅項目,培育新業態新模式,提升茶產業綜合效益。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挖掘整理地方茶文化資源,對古茶園、古茶道、古茶亭、古茶坊、古茶號和制茶、泡茶技藝等茶文化資源進行保護與傳承。
鼓勵申報與茶有關的文化遺產,創作突出地方、民族特色和品牌文化的茶詩、茶歌、茶書、茶畫等茶文化作品,發展湖湘茶文化創意產業。
支持利用公共媒體資源,加強茶文化和茶知識的傳播,鼓勵開展國際茶日、中華茶祖節、茶文化節、茶業博覽會等節會活動,建設茶博物館、湘派茶館等場所,弘揚湖湘茶文化。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茶產業科技創新,推進茶產業科技成果轉化和套用,建立茶葉科技服務體系,鼓勵茶葉生產經營主體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加強合作,共同建立重點實驗室、技術研究機構、院士(專家)工作站等,開展高效栽培、綠色防控、質量安全管控等技術創新和茶園管理、精深加工等先進裝備的研發。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教育、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茶產業人才培養體系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體系,加強茶葉種植、加工、行銷和茶文化等方面實用人才和職業技能人才培養、引進。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茶產業發展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統籌利用相關財政資金,支持茶產業發展。鼓勵社會資本加大對茶產業的投入。
省人民政府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障茶產業發展設施農業用地和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需求。
鼓勵金融機構在信貸、投資等方面對茶葉生產經營主體給予支持,鼓勵保險機構根據茶產業發展的需要開發保險品種,擴大茶產業保險覆蓋面。
第十二條 茶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範,推動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引導茶葉生產經營主體依法生產經營,為茶葉生產經營主體提供技術指導、人才培養和品牌推介等服務。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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