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茶產業發展條例

《貴州省茶產業發展條例》旨在保障茶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及促進茶產業提質增效;2020年12月4日經貴州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並公布,共七章六十條,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茶產業發展條例
  • 發布機構: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發布時間:2020年12月4日 
  • 實施時間:2021年2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

條例發布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2020第16號)
《貴州省茶產業發展條例》已於2020年12月4日經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2月4日

條例全文

貴州省茶產業發展條例
(2020年12月4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茶樹種植
第三章 茶葉加工
第四章 品牌建設
第五章 扶持與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茶產業持續健康發展,促進茶產業提質增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茶產業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茶產業包括茶樹種植、茶葉加工、品牌建設、文化活動及其相關扶持與服務。
本條例所稱茶葉是指用山茶科山茶屬茶組植物的鮮葉加工而成的產品。
第三條 茶產業發展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政府推動、企業主體,品牌引領、市場主導,科技支撐、質量保障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 產茶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茶產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將茶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茶產業發展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促進茶產業發展協調機制,完善茶產業發展政策措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茶產業發展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林業、氣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茶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茶樹種植、茶葉加工等活動的指導、服務、監督,落實茶葉質量安全屬地管理的責任。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茶產業發展相關工作。鼓勵制定茶葉質量安全管理村規民約。
第六條 產茶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茶葉質量安全可追溯和監管體系,組織、實施茶樹種植和茶葉加工、包裝、運輸等環節的清潔化工作,加強茶葉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茶產業宣傳,普及茶知識,傳播茶文化。
鼓勵廣播電視、網站、報刊、融媒體等加強茶產業宣傳。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投入、參與茶產業發展。
第九條 支持培育發展茶行業社會組織。茶行業社會組織應當規範行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和人才培訓,引導茶葉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和獎懲機制,提供信息、技術、培訓、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服務,推動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
第十條 對在茶產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茶樹種植
第十一條 產茶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集中連片、適度規模、優質高效、標準規範、產業配套的發展方式,推動茶樹種植基地建設。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茶樹標準化種植技術規程。
茶樹種植應當根據茶樹生長發育特性,按照種植技術規程標準化種植。
第十三條 產茶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以下茶樹種植基地建設工作:
(一)鼓勵茶樹種植基地依法流轉,促進規模化經營;
(二)加強茶樹種質資源保護和茶樹品種優選優育,推廣茶樹良種良法種植,擴大高標準茶樹種植基地;
(三)實行病蟲草害綠色防控,推廣生物、物理、生態協調等綜合防控及統防統治先進技術;
(四)支持開展茶樹種植基地綠色、有機、地理標誌、良好農業規範農產品等認證;
(五)建立500畝以上連片茶樹種植基地環境監測、氣象信息系統;
(六)推廣使用有機肥和茶葉專用肥,實行測土配方施肥;
(七)推廣茶樹鮮葉採摘機械化;
(八)支持建設品牌茶葉、特色茶葉、出口茶葉專用基地;
(九)加強茶樹種植基地周邊生態環境保護。
第十四條 茶樹種植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茶樹種植生產記錄檔案,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使用肥料、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名稱、生產企業、來源、數量、使用地點、用法和使用日期;
(二)茶樹種植基地病蟲草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三)茶樹鮮葉的採摘日期、產量。
茶樹種植生產記錄應當保存二年。禁止偽造茶樹種植生產記錄。
第十五條 茶樹種植基地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使用劇毒、高毒、禁用的農藥;
(二)使用化學除草劑、植物生長調節劑等未登記在茶樹上使用的農藥;
(三)未按照農藥的標籤標註的使用範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
(四)使用催芽素等未登記在茶樹上使用的肥料;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產茶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對符合以下條件的茶樹種植基地,可以劃定為茶樹生態種植保護區,實行產地保護:
(一)具有適宜茶樹生態種植的土壤、氣候等自然地理條件,海拔600米以上,遠離主要公路500米以外;
(二)相對連片種植500畝以上;
(三)已經形成科學的種植方法、良好的質量控制方法,具有一定的資源、技術和效益等優勢;
(四)茶葉生產組織化程度高,產品市場銷售穩定;
(五)茶樹生態種植保護區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具有地方特色的茶樹種質資源特定地區,可以劃定為茶樹生態種植保護區。
第十七條 產茶地區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科研機構和專家等對劃定的茶樹生態種植保護區進行論證,並聽取茶樹種植基地權利人和所在地村民的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茶樹生態種植保護區應當設立保護標誌,劃定保護範圍、確定責任主體。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茶樹生態種植保護區建設的相關標準,規範茶樹生態種植保護區建設。
第十九條 產茶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茶樹生態種植保護區基礎設施建設,優先安排茶樹生態種植保護區的道路、水利、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條 茶樹生態種植保護區內的個體種植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種植企業等應當按照綠色、有機、良好農業規範標準管理茶園。
鼓勵、支持茶樹生態種植保護區內的個體種植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種植企業等按照國際市場的質量標準栽培茶樹。
第二十一條 茶樹生態種植保護區內,除執行第十五條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侵占、毀壞茶樹生態種植保護區基地;
(二)擅自砍伐或者損毀茶樹生態種植保護區內的林木;
(三)排放廢水、廢氣,傾倒、堆放固體廢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四)毀壞茶樹生態種植保護區基礎設施和保護標誌;
(五)非生產用機動車進入茶樹生態種植保護區;
(六)開展餐飲、燒烤、露營等損害茶樹生態種植環境的旅遊活動;
(七)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影響茶樹生態種植和破壞生產環境的建設項目;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茶葉加工
第二十二條 產茶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茶葉加工指導、服務和監管。
企業應當採用標準化、清潔化方式生產加工茶葉。
第二十三條 產茶地區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茶葉加工地方標準。鼓勵茶行業社會組織、茶葉企業制定和使用高於國家和地方標準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二十四條 產茶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培育茶葉加工龍頭企業;
(二)鼓勵、支持申請國家有關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認證,綠色、有機、地理標誌等產品認證;
(三)支持建設茶葉初制、精製、深加工、機械化生產線;
(四)支持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等建設冷鏈設施;
(五)支持建立完善產地茶樹鮮葉交易市場。
第二十五條 茶樹種植企業、茶葉加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家庭農場等生產經營主體,應當建立茶樹鮮葉質量安全自檢制度,定期對茶葉加工生產狀況進行檢查評價,建立茶葉加工記錄檔案,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茶樹鮮葉的品種、等級、數量、進場(廠)時間,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
(二)生產的茶種類、等級、數量、入庫時間、出庫時間、貯存條件等。
茶葉加工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茶產品保質期滿後一年。禁止偽造茶葉加工記錄。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以茶樹鮮葉、茶半成品、成品茶或副產品為原料,開發加工食品、飲品、工藝品、生活用品等茶葉衍生品。
茶葉衍生品的加工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規定。
第二十七條 除茶葉衍生品的生產加工外,禁止在茶葉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劑、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質。
禁止在茶葉生產經營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四章 品牌建設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政府引導、行業指導、誠信為本、質量優良、企業主體、共建共享的原則,建立茶葉品牌發展、推介、保護和利用的運行機制;圍繞重點發展貴州綠茶、貴州紅茶、貴州抹茶、貴州黑茶等茶葉公用品牌,著力推進原產地保護和品牌建設,扶持企業產品品牌。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完善茶葉公用品牌和知名子品牌產品質量標準,包括外在形態、內在品質、包裝標識等內容。
第三十條 鼓勵使用茶葉公用品牌,支持做大做強知名子品牌和企業產品品牌。
第三十一條 茶葉公用品牌持有者應當制定管理規定,實行統一管理。管理規定應當包含質量可追溯、監督檢查等內容。
茶葉公用品牌授權使用者應當執行品牌管理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茶葉公用品牌管理規定的行為,可以監督、舉報。
第三十二條 產茶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護獲得中華老字號、地理標誌、國家氣候標誌等名優產品的茶葉商標或標識。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舉辦品牌茶葉展示展銷活動,組織引導企業參加各類涉茶展銷會。
支持各類生產經營主體在傳統媒體、新媒體、自媒體推廣銷售品牌茶葉。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在主要交通幹線、公共場所推廣公用品牌,開設品牌茶葉專賣店,開展品牌茶葉宣傳推介活動等。
第三十五條 鼓勵茶葉企業開發適銷對路的品牌茶系列產品,創新品牌行銷方式,拓寬品牌流通渠道,建設品牌忠誠消費群體。
第三十六條 支持茶行業社會組織、茶葉企業到境內外建立貴州茶品牌推廣中心。
鼓勵本省品牌茶產品進入省內機場、鐵路、酒店、旅遊景區、高速公路服務區、連鎖超市、省內外電商平台等推廣、銷售。
第三十七條 鼓勵深入挖掘茶葉的生產、生活、生態和文化等價值,促進茶產業發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民間技藝、鄉風民俗、美麗鄉村建設深度融合,加強老工藝、老字號、老品種的保護與傳承,培育具有文化底蘊的茶產業品牌。
鼓勵通過品牌價值評估、品牌評比及發布等活動,擴大品牌宣傳,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響力。
第五章 扶持與服務
第三十八條 產茶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茶產業發展的政策扶持,做好茶產業發展服務保障。
第三十九條 產茶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有關茶產業基礎性、公益性研究投入,推進茶產業科技創新和成果套用,提升茶產業可持續發展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支持選育和推廣高抗、優質、特色茶樹新品種,建立健全茶樹良種繁育體系和種質資源庫。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茶葉生產技術推廣體系,推廣套用茶葉生產先進技術。
第四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院校依法開設茶學專業,培育茶產業相關專業人才,促進茶產業人才隊伍建設。
第四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中等職業院校和茶葉生產加工經營者聯合建立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機制,開展茶樹種植、產品加工的先進技術、設備的研發和推廣。
第四十四條 產茶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社會組織建立肥料、農藥、覆蓋物等農業投入品配送服務體系;支持培育茶樹鮮葉採摘、除草、施肥、病蟲害防控、運輸等專業化服務組織。
第四十五條 產茶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獲得良好農業規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以及綠色食品、有機產品認證等的茶葉企業給予獎勵。
第四十六條 產茶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茶行業社會組織、企業制定和完善茶葉種植和生產標準,推進商標註冊、品牌保護等工作。
支持茶行業社會組織、企業在境外註冊商標。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商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茶葉信息發布制度,通過大數據平台,為茶葉生產加工者和經營者提供信息。
第四十八條 產茶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加強區域性茶葉交易市場和交易平台建設,規範市場管理,完善茶葉倉儲、物流、檢測和行銷網路等配套設施建設,提高茶葉市場流通效率。
第四十九條 產茶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茶產業從業人員的培訓力度。
產茶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科技、教育、文化和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支持開展茶樹種植、茶葉加工、茶葉質量安全和茶藝技能、行銷和茶文化等方面的實用技術培訓。
鼓勵茶葉生產從業者、愛好者參加茶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經職業技能等級評價機構認定合格的,頒發相應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符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條件的,可以申報參評相關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五十條 產茶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茶產業與特色旅遊、休閒度假、觀光體驗、民族風情、歷史文化、綠色餐飲、健康養生等產業融合發展,提升茶產業的生態、文化和非農價值。
第五十一條 產茶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挖掘、整理本行政區域的茶文化遺產,對茶文化遺產進行保護並傳播。
鼓勵成立各類茶文化促進組織,支持社會組織建設茶文化場所,積極開展茶事、茶藝活動,深入挖掘、整理、傳播茶文化,開發推廣茶文化旅遊,加強茶文化對外宣傳與交流,推進茶文化事業和產業發展。
鼓勵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申報與茶有關的文化遺產,創作突出地方特色和茶葉公用品牌文化品位的茶文化作品,開展茶文化交流。
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茶葉傳統製作技藝及其傳承人給予保護,對傳承人給予獎勵和資助。
第五十二條 鼓勵引導金融機構開發、創新適合茶產業發展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支持符合條件的茶葉企業依法上市融資。
產茶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扶持茶樹種植者參加政策性農業保險。
第五十三條 支持培育茶業聯合體,採取訂單生產、股權合作等方式,建立企業、農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家庭農場、個體種植戶等利益聯結機制。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茶葉及茶產品生產經營企業納入企業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茶樹種植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生產記錄的,或者偽造生產記錄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茶葉加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加工記錄的,或者偽造加工記錄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使用的農藥,使用者為茶葉生產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茶葉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等單位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使用者為個人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的,責令停止侵占、毀壞行為,恢復原狀,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七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項目建設,限期恢復生產環境,拒不執行的,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茶產業發展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機關,主管部門,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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