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湖南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草案送審稿)》是為了推動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推進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位化,促進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打造具有核心競爭力的湖南數字產業體系,建設數字經濟強省,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湖南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3年8月29日,湖南省司法廳發布《湖南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草案送審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 發布單位:湖南省司法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為了貫徹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強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湖南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草案送審稿)》公布。
湖南省司法廳
2023年8月29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推動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推進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位化,促進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打造具有核心競爭力的湖南數字產業體系,建設數字經濟強省,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數字經濟發展,以及為數字經濟提供支撐保障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數字經濟,是指以數據資源為關鍵要素,以現代信息網路為主要載體,以信息通信技術融合套用、全要素數位化轉型為重要推動力,促進公平與效率更加統一的新經濟形態。
第三條【基本原則】 數字經濟發展應當遵循創新引領、優先發展,套用牽引、開放融合,數據賦能、綠色低碳,包容審慎、安全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職責分工】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數字經濟工作的領導,統籌部署、組織推進全省數字經濟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數字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根據需要制定本級數字經濟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統籌推進機制,協調解決數字經濟發展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數字經濟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進、協調、督促本行政區域內數字經濟發展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數字經濟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標準建設】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數字經濟地方標準體系建設,組織相關部門制定關鍵技術、數據治理和安全合規、公共數據管理等領域的地方標準,指導和支持採用先進的數字經濟標準。推動完善科技成果轉化為標準的評價機制和服務體系。
鼓勵行業協會、產業聯盟和龍頭企業參與制定數字經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自主制定數字經濟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第六條【統籌數字產業發展】 省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全省數字產業發展,明確產業布局,圍繞數字經濟核心產業,重點培育先進計算、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基礎電子元器件、新一代半導體、新型顯示、音視頻、智慧型終端、北斗及衛星網際網路等數字產業集群,推進產業鏈強鏈延鏈補鏈,保障供應鏈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數字產業發展水平和稟賦差異,引導支持特色產業基地和專業園區建設。
第七條【數位技術創新】 省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設數字經濟技術創新體系,統籌實施各部門各領域數位技術計畫,重點在積體電路、工業軟體等基礎領域,人工智慧、量子信息等前沿領域,促進產學研用合作,推進基礎理論、基礎算法、裝備材料等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突破。
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的數位技術創新機制,支持企業牽頭組建創新聯合體、研發機構與專利平台,引導企業承擔重大數位技術科研項目,促進關鍵共性技術研發、系統集成和工程化套用。支持採用發放科技創新券等方式,引導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創新創業團隊購買檢驗檢測、研發設計、中間試驗、科技評估、技術培訓等服務,推動數字經濟科技創新。
第八條【數字生態創新】 引導和鼓勵算力、數據等資源依法有序開放,推動數位技術開源平台、開源社區和開放技術網路建設,構建協同共生的數字經濟產業創新生態。
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創建數字經濟領域眾創空間、孵化基地、科技園區等創新創業創造載體,聯合開展協同創新。支持以園區、行業、區域為整體推進數字經濟產業創新服務平台建設,推動技術研發、測試評估、套用培訓、創業孵化等優勢資源匯聚。
第九條【平台經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企業平台化發展,在工業網際網路、網路銷售服務、物流專業服務、信息資訊服務、檢驗檢測服務、空間計算、數字媒體等重點領域,支持和培育平台經濟重點企業。
引導和支持平台企業加強數據、產品、內容等資源整合共享,探索適宜本地區的平台經濟發展場景和模式。平台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平台管理制度規則,不得利用數據、算法、流量、市場、資本優勢,排除或者限制其他平台和套用獨立運行,不得損害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不得對消費者實行不公平的差別待遇和選擇限制。
第十條【產業數位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應當通過規劃引導、政策支持、試點示範等方式,促進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利用數位技術助推工業、農業、服務業數位化轉型,推動產業提質升級和新興業態發展。
第十一條【製造業數位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支持製造業企業數位化改造,推進“智賦萬企”行動,實施製造工位、生產線、車間、工廠的智慧型化改造和產品的智慧型化升級,實現平台化設計、數位化管理、智慧型化製造、網路化協同、個性化定製、服務化延伸,構建基於數位技術的製造業新業態新模式。
第十二條【工業網際網路套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推進綜合型、特色型、專業型等工業網際網路平台建設及套用,培育跨行業跨領域工業網際網路平台。支持國家工業網際網路創新發展示範區建設。健全工業網際網路標識解析體系,推進工業企業設備、業務系統上雲、上平台。推動運用高適配、快部署、易運維的工業網際網路解決方案,降低企業使用工業網際網路成本,推動中小企業普及套用工業網際網路。
第十三條【農業數位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支持農業生產經營領域數位化改造,發展智慧農業。推動遙感監測、地理信息等信息通信技術在農田建設、農機作業、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等方面的套用,支持建設數字種業、智慧農場、智慧糧倉等,推動農產品加工、包裝、冷鏈、倉儲、配送等物流設施數位化,支持農業生產服務信息化網路平台等建設,推廣智慧型農機、精準種植養殖等裝備和技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應當推動網際網路與特色農業融合發展,培育推廣創意農業、認養農業、觀光農業以及遊憩休閒、健康養生、創意民宿等新業態新模式。
第十四條【服務業數位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推動數位技術在生產性服務業和生活性服務業領域的普及套用,重點加強智慧型交通、智慧物流、數字金融、智慧教育、智慧醫療、智慧文旅、智慧廣電等數字套用場景建設。
第十五條【生產性服務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交通綜合運行協調與應急指揮平台,構建交通大數據體系。推進智慧交通套用示範,培育推廣智慧型網聯汽車、自動駕駛船舶、自動化碼頭、智慧型公交等新業態新模式。
推進貨物、運輸工具、場站等物流要素數位化,支持物流樞紐數位化升級,推廣倉儲數字管理、車輛貨物自動匹配、園區智慧型調度等技術套用,推動物流園區間信息共享和業務協作。
支持金融機構加快數位化轉型,豐富數字人民幣套用場景,促進數位技術在支付清算、登記託管、徵信評級、跨境結算等環節的深度套用,推動數字金融與產業鏈、供應鏈融合。
第十六條【生活性服務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推進教育數位化基礎設施和數字校園建設,規範和發展線上教育,構建數字教育資源供給生態,促進信息技術與教育教學融合套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完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普及推廣網上預約、諮詢、掛號、分診、結算以及藥品配送、檢查檢驗報告推送等網路醫療服務,推進數位技術在醫學檢驗檢測、臨床診斷輔助決策、遠程醫療、個人健康管理、公共衛生事件防控等領域的套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培育網路直播、融媒體等新業態,發展網路視聽、數字出版、動漫遊戲等產業。支持智慧旅遊景區建設,普及套用電子地圖、線路推薦、語音導覽等服務,培育雲旅遊等網路體驗和消費新模式。
第十七條【數字政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數位技術在政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國土空間治理、生態環境保護、突發事件應對等方面的創新套用,構建融合高效的政府數位化履職能力體系,提高事前預防、事中監管和事後處置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促進信息系統網路互聯互通、數據按需共享、業務高效協同,推動政務事項一網通辦、全省通辦、跨省通辦,推進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檔案等廣泛套用、互信互認。推進數據資源一體化和基層事項標準化管理,推行基層數據綜合採集,實現一次採集、多方利用,減少多頭、重複採集。推動一個部門多項審批事項合併辦理、多個部門審批事項並聯辦理。
第十八條【智慧城市】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新型智慧城市建設,建立健全智慧城市評價激勵體系,以需求為導向,推動城市治理、民生服務、生態宜居、產業發展等智慧型化創新套用,實現城市綜合管理數據互聯互通。支持有條件的城市建設以數位技術為支撐的套用賦能平台。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套用新一代信息技術對城市基礎設施進行智慧型化升級,推進智慧社區、智慧供(排)水、智慧環衛、智慧橋隧、智慧停車、智慧燈桿等數位化場景套用,實現城市運行態勢監測、公共資源配置、巨觀決策、統一指揮調度和事件分撥處置數位化。
第十九條【數字鄉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網信、農業農村、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快鄉村數字基礎設施建設,促進農村基礎設施智慧型化改造,推動數位技術在鄉村教育、醫療等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的廣泛套用,實現涉農服務事項線上線下一體化辦理,提升鄉村數位化治理水平。
第二十條【數字基礎設施】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通信網路、有線電視網路、數據中心、鐵塔等信息基礎設施和物聯網、衛星網際網路等融合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傳統基礎設施數位化升級,構建布局合理、集約高效的數字基礎設施體系。
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和布局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國土空間規劃等,交通、電力、市政、公共安全等相關基礎設施規劃應當符合數字經濟發展需要,與數字基礎設施規劃布局相互銜接和協調。
公共機構以及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支持通信網路基礎設施建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放建築物、綠地、桿塔等資源,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收取進場費、接入費、協調費等費用,不得設定不合理的條件。推動數字基礎設施與鐵路、城市軌道、道路、橋樑、隧道、機場、港口、樞紐場站等基礎設施以及相關配套設施共商共建共享共維。
第二十一條【數據資源要素】 省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加快培育全省統一的數據要素市場體系,促進數據要素有序流通和高效配置,加快融入和服務全國統一的數據要素市場。鼓勵和支持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探索數據跨境安全有序流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探索建立數據信息採集權、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支持市場主體在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機構開展數據交易活動,促進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和產業化發展。數據交易機構應當制定數據交易規則,建立交易異常行為風險預警機制,確保數據交易公平有序、安全可控、全程可追溯。支持開展數據入股、數據信貸、數據資產證券化等數字經濟業態創新。
優先推進企業登記監管、衛生健康、交通運輸、氣象等高價值公共數據向社會開放,引導企業和其他組織依法有序開放自有數據資源,促進各類數據資源深度融合。對承載個人信息的數據,依法規範採集、持有、託管和使用等處理活動。
第二十二條【主體培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圍繞本地數字經濟發展需求,加強重大項目謀劃、儲備、引進、建設和管理,培育和引進技術水平高、帶動能力強、聚集效應好的數字經濟龍頭企業。
鼓勵和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參與數字產業化發展、產業數位化轉型、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等活動。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組織為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提供創業孵化、投資融資、技術支持、產權交易等服務。
第二十三條【協同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鼓勵產業鏈龍頭企業打造供應鏈數位化協作平台,通過信息共享,實現產業鏈上下游的供需數據對接和協同生產。
支持工業、農業、服務業骨幹企業、數位化轉型設備供應商和服務商等組建數位化轉型聯盟,分行業研發推廣數位化解決方案,促進集群企業協同轉型。
第二十四條【人力資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高等院校、職業學校開設數字經濟相關專業、課程,通過與科研機構、企業開展產學研用合作和共建實訓基地等,培養數字經濟研究和套用型人才。將引進數字經濟領域高層次、高技能以及緊缺人才納入政府人才支持政策體系,在就業、落戶、住房、醫療保健、職稱評定以及配偶就業、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經濟領域勞動用工服務指導,鼓勵通過發展數字經濟創造更多靈活就業機會,完善平台經濟等新業態從業人員在工作時間、報酬支付、保險保障等方面政策規定,保障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賦予主要科研人員在重大數位技術科研項目中的預算編制、預算調劑、結餘資金留用自主權。探索開展科技人才評價改革,健全以創新價值、能力、貢獻為導向的人才分類評價體系。依法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減免、科研儀器開放共享雙向補貼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數字素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構建覆蓋全民、城鄉融合的數字素養與技能發展培育體系,推動數字教育資源、數字技能培訓、數字產品和信息服務高質量發展和開放共享,加強數位技術、知識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鼓勵新聞媒體開展公益性宣傳,推動建成全民終身數字學習體系,提高全民數字素養與技能。
第二十六條【資金投入】 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數字經濟產業投資基金,用於數字經濟領域重大項目建設和關鍵產業發展;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設立數字經濟股權基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多元化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統籌運用相關財政性資金、產業基金等,加大對數字經濟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重大創新平台和產業載體建設、典型示範套用和重大項目建設等方面的資金支持力度。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產品和服務,提供無還本續貸、循環貸款等創新型續貸產品,支持保險業金融機構提供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加大對數字經濟核心產業的支持力度。鼓勵徵信機構提供基於企業運營數據等多種數據要素的多樣化徵信服務,支持實體經濟企業數位化轉型賦能開展信用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數字經濟企業進入多層次資本市場進行融資。
第二十七條【用地用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完善數字經濟產業用地市場化配置,健全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等用地市場供應體系,並在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中安排一定用地指標,優先用於重大數字經濟產業項目預支使用。探索與數字經濟發展特點相適應的用地模式,優先保障數字經濟初創企業的需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經濟產業用能支持,探索建立涵蓋能效水平、可再生能源利用率、資源利用率、經濟貢獻率等指標的綜合評估體系和動態監測考核機制,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在能耗指標等方面優先保障。支持符合條件的數據中心、計算中心開展新能源電力專線供電,降低用能成本。
第二十八條【產權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支持培育和發展數字經濟相關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探索有利於激勵創新的智慧財產權歸屬制度,布局建設智慧財產權保護試點示範區,加快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和快速維權中心建設,加強對技術專利、數字著作權、軟體著作權、數字商標、商業秘密、算法及數字內容等的保護,引導各類創新主體在數字經濟關鍵領域加強自主智慧財產權創造和儲備。
第二十九條【套用推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科技成果轉化,打造覆蓋全省、分層分級的區域性數字科技要素市場體系。依法落實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個人所得稅優惠、科研人員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等政策,提高數字科技成果轉化率。
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將數位技術產品和服務列入全省集中採購目錄。確因數位技術產品和服務套用推廣需要,採購人經財政部門批准,可以通過非公開招標方式,採購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首台(套)裝備、首批次產品、首版次軟體、首套件基礎電子元器件。
第三十條【數字經濟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數字經濟安全保障職責,健全安全風險評估和安全保障制度,建立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採取安全保障措施,保護數據、網路、設施等方面的安全。
企業、平台等處理數據的主體應當依法實施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數據安全審查、應急預案等制度,提升安全保護水平。在數字經濟活動中收集和產生的數據涉及出境的,應當遵守數據安全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依法進行安全評估,不得影響國家安全,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侵害個人信息安全,不得侵害其他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鼓勵在數字經濟領域優先使用自主可控產品,提高產業鏈供應鏈韌性。
第三十一條【實施時間】 本條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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