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經濟特區數字經濟促進條例》,是2023年8月14日汕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經濟特區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1日
全文
汕頭經濟特區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
(2023年8月14日汕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數字基礎設施 第三章 數據要素 第四章 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位化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附則 |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特區範圍內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數字經濟,是以數據資源為關鍵生產要素,以現代信息網路為主要載體,以數位技術的有效使用作為效率提升和經濟結構最佳化重要推動力的一系列經濟活動。 第三條 數字經濟促進應當遵循系統布局、創新引領、數據賦能、開放合作、包容審慎、安全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含功能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數字經濟促進工作的領導,將數字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統籌協調機制,統籌部署數字經濟發展,及時協調解決跨部門、跨行業、跨領域的重大問題,營造數字經濟發展良好環境。 第五條 市、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數字經濟主管部門),負責數字經濟促進工作的統籌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市、區(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公安、財政、人力資源保障、自然資源、市場監管、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數字經濟發展促進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數字經濟主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專業智庫作用,定期或者適時對本級數字經濟發展情況進行評估,確定數字經濟發展重點,探索適合本地實際的特色化數字經濟發展道路。 市數字經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科技、自然資源、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特區數字經濟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元化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統籌安排財政資金和各類產業資金支持數字經濟發展,重點用於數字經濟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重大創新平台、公共技術平台和產業載體建設、套用示範和產業化發展、企業培育等領域。 第八條 鼓勵、支持和引導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產業聯盟、基金會、新型智庫等組織和個人參與數字經濟發展活動;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探索建立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專家學者等多方參與的數字經濟治理新格局,建設公平規範、開放包容的數字經濟治理生態。 第二章 數字基礎設施 第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集約共享、智慧型高效、綠色低碳、適度超前、安全可控的原則推進數字基礎設施建設,重點推進建設新一代通信網路基礎設施,統籌布局以數據中心、超級計算中心、智慧型計算中心等為代表的存儲與算力基礎設施和以人工智慧、雲計算、區塊鏈等為代表的新技術基礎設施;推動建設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新型城市基礎設施,加快市政、能源、交通、環保、水利等領域傳統基礎設施的智慧化升級改造;持續加強鄉村網路基礎設施建設,推動鄉村信息服務供給和基礎設施數位化轉型。 第十條 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布局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網信、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在用地、資金、交通、能源、市政、審批協調、安全防護等方面,為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和傳統基礎設施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改造提供支持,建立健全跨行業基礎設施協同推進機制。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工程建設、設計等相關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建設設計標準和規範,預留通信網路基礎設施所需的空間、電力等資源,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十二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公安、海事、海洋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應當對國際海纜登入站、區域性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局、海底光(電)纜等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和安全保護給予充分保障,發展海上風電等海洋產業應當充分考慮現有海底光(電)纜的路由安全保護和新建海底光(電)纜的發展空間。 從事海上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更新電子海圖,不得在規定的海底光(電)纜保護區域內進行所有危及海底光(電)纜安全的作業。 第三章 數據要素 第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維護國家數據安全、保護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的前提下,探索有利於數據安全保護、有效利用、合規流通的數據要素治理模式,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探索完善交易規則,為數據要素市場化流通交易創造便利條件,促進數據要素價值實現。 第十四條 探索數據分類分級確權授權使用,推動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保障市場主體通過實質性加工和創造性勞動形成數據產品和服務,維護數據之上多元利益主體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對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合法採集加工的不涉及個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數據,市場主體可以依法持有、使用並獲取收益。 市場主體處理數據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遵守網路安全、數據安全、密碼安全、個人信息保護、反壟斷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不得利用數據、算法、流量、市場、資本優勢,妨礙、破壞其他平台和套用獨立運行,不得對消費者實施不公平的差別待遇和選擇限制。 市場主體處理承載個人信息的數據(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後的數據),應當根據個人授權範圍依法採集、持有、託管和使用,不得採取“一攬子授權”、強制同意等方式過度收集個人信息。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數據交易市場建設,組織有關部門探索數據資源確權、流通、交易、套用開發規則和流程,建立健全數據交易治理規則,引進與培育數據商,推動數據、數據產品和服務進場交易。 第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採取政策支持、資金投入、技術指導、人才服務等措施,鼓勵和引導各類市場主體積極參與數據要素市場建設。 第十八條 推動構建和完善數據要素市場服務體系,通過財政扶持、政府採購等方式培育發展數據集成、數據經紀、數據合規性評審、數據審計、數據公證、數據資產評估、人才培訓等專業性中介服務機構,為促進數據流通交易提供專業服務。 第十九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依託市政務大數據中心,匯聚整合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公共數據,完善基礎資料庫和主題資料庫,建立數據資源管理制度體系,探索公共數據運營規則和風險控制機制,明確公共數據資源分類分級管理規則,有序推進開放共享和合理利用。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促進各類數據深度融合,在衛生健康、社會保障、教育、交通、科技、通信、企業投融資、普惠金融等領域推進公共數據和社會數據融合套用。 第二十條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設立首席數據官,建立數據驅動的新型管理體系,提升企業數據治理和數據運營能力;推動完善企業數據合規管理,實現數據來源可確認、流通過程可追溯、使用範圍可界定、安全風險可防範。 第二十一條 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作用,支持金融機構探索開展數據資產質押融資、擔保、保險以及數據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服務,鼓勵創業投資企業加大對數據要素型企業的投入力度。 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數字經濟企業通過股權投資、股票債券發行等方式融資,拓展融資渠道。 對符合數字經濟產業政策的項目、企業、平台和創新人才,市、區(縣)人民政府及金融等有關部門在貸款、企業上市、政策性融資擔保以及其他金融服務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市場監管、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推進數據要素市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交易異常行為發現與風險預警機制。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工業和信息化、網信、公安、國家安全、應急管理、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重要數據資源和個人信息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加強重要網路、信息系統和硬體設備安全保障,完善安全風險評估、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提升數據、網路、設施等方面的安全保護水平。 市工業和信息化、網信、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國家及行業數據跨境傳輸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數據跨境傳輸安全管理和跨境通信工作,提升跨境通信傳輸能力和國際數據通信服務能力,推動探索建立面向東南亞乃至全球的國際數據互動樞紐。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業重要數據資源和個人信息安全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數據處理者從事跨境數據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數據出境安全監管要求,建立健全相關技術和管理措施,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防範數據出境安全風險和法律風險。 第四章 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位化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數字經濟核心產業鏈、供應鏈補鏈強鏈需求,研究制定推動數字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統籌規劃發展新一代移動通信、高端電子元器件、積體電路、新型顯示、數字創意、網際網路、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等重點產業,積極培育人工智慧、雲計算、區塊鏈、信息安全、衛星網際網路、信創等新興數字產業,前瞻布局量子信息等未來產業。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和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協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完善數位技術創新體系,圍繞以下數字經濟發展重點領域加強關鍵核心和共性數位技術攻關與突破: (一)積體電路、基礎電子元器件、核心零部件與元器件、新一代半導體、關鍵裝備材料、基礎軟體、基礎算法、核心算法、工業軟體等基礎領域; (二)網際網路、新一代移動通信、人工智慧、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區塊鏈、數字孿生、高性能計算、邊緣計算、虛擬現實、增強現實、量子信息、衛星導航、類腦智慧型等前沿技術領域; (三)其他關鍵核心技術領域。 對於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數字經濟領域重大攻關項目,市人民政府可以通過下達指令性任務等方式,組織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實施數位技術與生物技術、材料技術、工程技術等其他技術領域的跨界融合,鼓勵建立數位技術開源社區等創新聯合體,推動協同創新。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加快數字經濟領域科技創新及產業轉化平台建設,推動數字經濟重點領域建設重點實驗室、高水平研究院、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加快培育數字經濟領域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虛擬產業園等創新生態載體,強化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孵化培育;健全數字經濟領域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工作機制,激發創新潛力,培育一批協同配套能力突出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經依法批准,政府採購的採購人可以通過非公開招標方式,採購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首台(套)裝備、首批次產品、首版次軟體,支持創新產品和服務的套用推廣。 第二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推進產業園區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和數字產業鏈綜合配套服務,規劃建設數字產業園區,重點支持汕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打造新一代電子信息產業集聚區和軟體園;綜合運用財政、土地、租金、人才等優惠措施引導優勢企業、重大工程和重點項目向園區集聚。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商務、稅務、海關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數字貿易創新發展,探索放寬數字經濟新業態準入,支持發展跨境貿易、跨境物流和跨境支付,促進數字證書和電子簽名國際互認,構建國際網際網路數據專用通道、國際化數據信息專用通道和基於區塊鏈等先進技術的套用支撐平台,推動數字貿易交付、結算便利化。 支持汕頭綜合保稅區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等新業態新模式創新,打造跨境電子商務物流樞紐,構建海陸雙向互通的便利化跨境電子商務口岸和貿易通道。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藉助數據與數位技術推進產業領域數位化發展,在工業、農業、商貿、交通、教育、衛生健康、文化旅遊、金融服務等領域推動構建數據開發利用場景,加快數位技術創新套用,賦能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三十條 市、區(縣)工業和信息化等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傳統製造業及工業企業的引導,促進企業生產方式和組織模式創新,推動在研發設計、生產製造、經營管理、運維服務等環節實現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鼓勵工業(產業)園區、行業龍頭企業搭建工業網際網路公共服務平台、智慧型製造公共服務平台,並加強推廣套用,促進供需對接;鼓勵中小型工業企業開展數位化升級改造。 市、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依託工業(產業)園區、行業龍頭企業和行業協會等,加強工業數位化轉型的宣傳、引導,樹立重點行業數位化、智慧型化轉型標桿。 第三十一條 市、區(縣)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應當推進農業農村大數據平台建設,提升農業生產、加工、銷售、配送以及鄉村公共服務、鄉村治理的數位化水平,促進數字鄉村和智慧農業創新發展;推進物聯網、遙感監測、區塊鏈、人工智慧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在農業農村的深度套用,推廣發展數字田園、智慧養殖、數字漁業、數字種業等高端農業,助力特色農產品品牌化、高值化發展。 第三十二條 市、區(縣)商務、交通運輸、金融等相關部門應當重點推動數位化商貿、智慧物流、數字金融等流通領域數字套用場景建設,鼓勵市場主體創新服務內容和模式,推動電子渠道與實體網點、自助設備等的信息共享和服務整合,實現服務需求和供給精準對接。 市、區(縣)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廣電旅遊體育等相關部門應當支持發展智慧課堂、網際網路醫療、線上旅遊、融媒體、數字動漫等數字消費新模式,探索推動優質教育、醫療、旅遊、文化等資源數位化,提升服務質量和消費體驗,提高資源利用傳播效率和普惠便民程度。 市、區(縣)人民政府其他部門負責協調推動數位技術與本行業的融合發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經濟宣傳、教育、培訓,加強數字技能教育和培訓,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普及數字產品使用、開展數字技能培訓,提升全社會數字素養。 第三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立足於高質量建設“數字絲綢之路”重要門戶的特區定位,加強與粵港澳大灣區和海外華人華僑的數字經濟交流合作,建立多層面協同、多平台支撐、多主體參與的數字經濟領域國內外交流合作開放體系,推動建設數字經濟合作先行區;依託國際海纜登入站和區域性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局,積極參與數據跨境流動等相關國際規則構建,拓展數字領域國際合作空間。 支持和鼓勵在特區舉辦數字經濟領域的會展、賽事、論壇等活動,申辦國際頂級學術交流會議,探索參與數字規則國際合作,搭建數字經濟產業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促進創新要素國際高效流動,提高市場開拓能力。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支持以汕頭華僑經濟文化合作試驗區為平台,結合廣大海外華僑華人意願和國際通行規則在數字經濟領域進行探索,先行先試,打造更加公平、統一、高效的數字經濟營商環境。主要包括: (一)支持套用創新組網技術開展跨境通信服務試點,建設適應業務需求的跨境通信監測管理平台,對跨境通信和跨境組網的合法合規性進行有效、便捷、安全的監管,提升跨境通信傳輸能力,推動本區域內國際通信業務開展; (二)謀劃建設面向國際國內雙循環的匯僑聯僑綠色算力節點,推動數字經濟產業和海上風電新能源產業的深度融合,構建適應本地需求和國際環境的監管制度; (三)鼓勵華僑資本與金融機構深入合作,推動華僑資本與相關產業有效對接,支持開展面向華僑的跨境財富管理、資產投資等業務,支持“華僑板”擴展金融服務內容,積極引進區域性金融總部機構,促進科創金融發展; (四)探索推進面向東南亞乃至全球的國際數據互動樞紐建設,發揮跨境通信資源優勢,建立服務海外華僑華人國際合作新模式,深度參與國際數字經濟交流合作; (五)在國家及行業數據跨境傳輸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鼓勵通信技術服務商、流媒體、跨境遊戲等有跨境需求的企業落地汕頭華僑經濟文化合作試驗區開展業務,探索開展數據跨境傳輸安全管理工作,構建數據安全合規有序跨境流通機制。 第三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數字政府建設,推動數位技術在經濟調節、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社會治理、生態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政府自身運行等領域的套用,逐步實現政府履職全業務、全流程數位化,提高政府科學決策、高效監管、精準治理水平。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數位化治理的目標要求,推進政府機關內部數位化進程,實現政府運行“一網協同”,最佳化政務服務“一網通辦”,推動數位技術在政務服務領域的全面套用。 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司法行政等單位應當推動政法跨部門大數據辦案平台建設,實現案件數據共享與網上辦理業務協同、規範透明、全程留痕、全程監督。 公安機關在政務服務中應當推廣可信身份認證、電子證照等數位化套用,打造全覆蓋、多渠道、立體化的網上公安政務服務體系。 第三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智慧城市建設,加快建設城市運行管理平台,推動城市治理“一網統管”、城市數據“一網共享”,並依託物聯網、區塊鏈等技術開展城市運行監測分析,強化風險研判與預測預警,實現城市運行治理科學化、精細化、智慧型化。 市、區(縣)交通運輸、公安等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數據資源的整合開發,加快推進智慧型交通體系建設,推動建設智慧型港口、智慧型車站、智慧型道路交通系統等智慧型交通基礎設施;鼓勵和規範發展共享出行、智慧型停車、智慧型公交等出行服務,建設一體銜接的數字出行平台。 市、區(縣)城市管理、市場監管、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等相關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共享和協同指揮調度,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技術手段推動監管創新,推進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實現監管效能最大化、監管成本最最佳化、對市場主體干擾最小化。 第三十八條 網信、公安機關、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數字基礎設施和高科技企業等重點單位網路安全的監管與保護。 第三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數字經濟領域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符合政策導向、有發展前景的新業態新模式企業,可給予合理的執法“觀察期”。“觀察期”內優先採取教育提醒、勸導示範、警示告誡、行政提示、行政指導、行政約談等柔性執法方式。 對處於研發階段、缺乏成熟標準或者暫不完全適應既有監管體系的新興數位技術和產業,應當預留一定包容試錯空間,不得簡單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引智保障計畫,聘請國內外數字經濟方面的專家、學者、產業人才等組建專家諮詢委員會,為特區數字經濟重大政策研究、相關標準制定等提供諮詢意見建議。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人力資源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經濟領域關鍵核心技術人才培養,建立與數字經濟發展需要相匹配的人才評價機制;支持引進、培育大數據領軍人才、創業人才和掌握前沿技術的專業人才。經認定為高層次人才的,可按有關規定享受住房、子女教育、醫療保障、職稱評定、配偶就業等一站式服務。 強化與國內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戰略合作關係,構築合理的人才培養體系;支持高等院校最佳化專業設定,合理規劃開設數字經濟相關專業;支持企業與院校共建產教融合基地、實驗室、實訓基地等,培養各類專業化和複合型數位技術、技能和管理人才。 第四十一條 市統計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數字經濟統計監測機制,開展數字經濟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