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項目儲備和計畫
第三章 項目審批
第四章 項目建設
第五章 項目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市、區(縣)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
本條例所稱的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本級一般公共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政性資金,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貼息等方式投資的固定資產建設項目。
第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應當遵循民主、科學、規範、效率、公開的原則。
政府投資應當主要投向社會公益服務、
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應當堅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實行
項目法人責任制、契約管理制、工程
質量責任制和工程監理責任制。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貫徹國家、省簡政放權的要求,創新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機制,最佳化管理程式,精簡管理環節,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利用多種方式,支持、規範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本級政府投資領域,保障社會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市、區(縣)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儲備、計畫編制、審批和監督管理。
市、區(縣)財政、經濟和信息化、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務、
城市綜合管理、農業、教育、衛生和計畫生育、海洋與漁業、國有資產等行政管理部門和監察、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項目儲備和計畫
第七條 市、區(縣)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充實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以下簡稱項目儲備庫),推進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培育、儲備和建設。
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應當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提出需要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並開展前期研究論證後,向本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申請列入項目儲備庫。
區(縣)、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前款規定,向上一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提出需要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申請列入上一級項目儲備庫。
申請列入市本級項目儲備庫的項目投資額應當達到五千萬元以上,申請列入區(縣)項目儲備庫的項目投資額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除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外,申請列入項目儲備庫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完成項目建議書的編制工作,或者對項目進行
預可行性研究。
第九條 市、區(縣)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相關行業專項規劃、近期建設規劃以及實際需要,對部門和單位提出的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核,綜合平衡後列入項目儲備庫。
項目儲備庫實行三年滾動動態管理。市、區(縣)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督促相關部門和單位開展項目前期工作,並根據項目前期工作情況及時調整、更新項目儲備庫。
因國家政策調整或者其他情況變化,經論證已不符合政府投資方向的項目,市、區(縣)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調整。
第十條 申請列入項目儲備庫的政府投資項目,其前期工作經費按照預算編報程式進行申報,納入預算管理。
第十一條 市、區(縣)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財政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組織編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草案,報市、區(縣)人民政府審定後納入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規模;
(二)政府投資項目名稱、投資依據、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和規模、項目總投資、規劃與用地用海保障、建設周期、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十三條 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草案的項目,應當從項目儲備庫中選取,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採用直接投資或者資本金注入方式的,項目概算已經批准;
(二)採用投資補助或者貼息方式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已經批准;
(三)建設條件成熟,當年度能夠正式開工的。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草案編制應當與年度預算編制相銜接。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草案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預算編報程式進行申報,納入預算管理。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草案經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後,市、區(縣)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下達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通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並報本級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應當向社會公布,但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除外。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市、區(縣)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編制調整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調整後的年度政府投資項目總規模超過原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資項目總規模的,以及調整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的,應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根據國務院、省人民政府要求或者應急搶險需要臨時增加的政府投資項目,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本條第二款所稱的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在市本級是指使用市本級財政性資金一億元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本級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的標準,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章 項目審批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
政府投資項目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應當由市、區(縣)發展改革主管部門依次審批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概算。但是,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除外。
政府投資項目採取投資補助、貼息方式的,市、區(縣)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僅審批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七條 市、區(縣)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審批政府投資項目,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依法需要經過公示、論證、聽證、專家評議、機構評估、有關部門審批等必經程式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辦理期限內。
市、區(縣)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批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覆檔案應當載明有效期限。
第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已決定開展前期工作,且使用本級財政性資金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以直接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本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審批,並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載明必要性論證的內容。
前款規定的必要性論證,應當達到項目建議書的深度。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進行項目初步設計後,編制項目概算報市、區(縣)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審批,並在項目概算報批檔案中載明必要性論證和可行性研究的內容:
(一)屬於市政維修改造工程、應急工程或者搶險救災工程的;
(二)市、區(縣)人民政府已決定開展前期工作且使用本級財政性資金不超過一千萬元的。
已批覆項目建議書且使用本級財政性資金不超過一千萬元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以直接進行項目初步設計後,編制項目概算報本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審批,並在項目概算報批檔案中載明可行性研究的內容。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必要性論證和可行性研究,應當達到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深度。
第二十條 布點多、位置分散且單項使用市、區(縣)本級財政性資金不超過一百萬元的政府投資項目,經本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同意,可以綜合編制項目實施方案代替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但項目實施方案應當達到初步設計深度並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確認。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審批政府投資項目,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職能的,應當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項目,應當通過委託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等方式聽取社會各界和公眾意見。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議書由項目建設單位依法委託相應機構編制,報市、區(縣)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批准;其中,使用市、區(縣)本級財政性資金超過三千萬元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項目建議書應當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並附相關檔案資料。
第二十三條 項目建議書經批准後,項目建設單位依法申報辦理規劃選址或者規劃設計條件、用地用海預審等手續,並委託相應機構依據經批准的項目建議書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市、區(縣)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四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對政府投資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落實各項建設和運行保障條件。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附規劃選址或者規劃設計條件、用地用海預審(在已批准的建設用地上選址的項目除外)、節能報告(未達到單獨審查標準要求的項目除外)等審查意見以及資金落實情況等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應當包含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活動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
招標組織形式。
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及招標組織形式可以在項目建議書審批階段核准。
第二十六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開的政府投資項目外,市、區(縣)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本部門網站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前向社會公示項目情況,並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向社會公開審批結果,公示、公開的期限不少於十個工作日。
第二十七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項目建設單位依法辦理規劃許可、正式用地用海等手續,並委託設計單位進行項目初步設計。
第二十八條 項目初步設計應當以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為依據,明確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用海規模、主要設備材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
第二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依據初步設計組織編制項目概算,報市、區(縣)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批准。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的投資估算超過一億元的政府投資項目,本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在批准項目概算前,委託相應機構進行評審。
第三十條 經批准的項目概算應當包括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並作為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 項目概算超過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的投資估算百分之十,或者項目建設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修改初步設計或者重新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按規定重新上報審批。
第三十二條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應當說明項目建設單位的基本情況、項目基本情況、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有關建設資金的落實情況,以及審批部門要求說明的其他內容。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應當根據項目採用的投資管理方式附相應的立項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 市、區(縣)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審批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可以單獨批覆,也可以在下達投資計畫時一併批覆。
第四章 項目建設
第三十四條 採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本章規定實施建設管理。
採用投資補助、貼息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實施建設管理。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理建設制度管理的,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經批准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託設計機構,按照項目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進行施工圖設計,並編制項目預算。
第三十七條 施工圖設計應當符合初步設計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以及概算金額要求,不得擅自變更。
第三十八條 項目預算應當包括施工圖預算和政府投資項目所必須支出的其他費用,並經市、區(縣)財政部門審核。
編制項目預算不得超過項目概算;超過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機構進行最佳化設計。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無法通過最佳化設計解決的,項目建設單位可以提出調整方案,報市、區(縣)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增加概算超過已批准概算百分之十的,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招標,按照市、區(縣)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核准的招標範圍、方式、組織形式以及建設工程招標的有關規定執行。因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應急需要或者特殊專業要求等情況,需採取邀請招標或者不進行招標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國家安全部門、保密部門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等有權認定部門或者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報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核准。
建設工程招標範圍之外與政府投資項目相關的諮詢、評審、評估等事項的委託,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根據政府投資項目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在項目概算審批後,經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確定的部門批准,對項目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招標,可以一併,也可以將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有資質的企業實施。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對實行
工程總承包的政府投資項目全程管理,督促工程總承包企業履行契約義務。
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概算編制單位、監理單位、招標代理單位或者與前述單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關係的機構或者單位不得作為工程總承包企業。
第四十一條 政府和社會投資者合作建設的項目,社會投資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在通過招標、
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性方式確定社會投資者時,可以對建設工程、與建設工程有關的貨物及服務,一併確定由社會投資者建設、生產、提供。
法律、行政法規對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選擇社會投資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施工實行無現場簽證管理。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影響造成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內容以及工程量變化,確需現場簽證的,應當由施工單位提出並提供相關資料,在簽證工程內容和工程量發生時由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共同確認,不得事後補簽。
第四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經審定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調整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
因工程設計變更等原因確需調整項目總投資且不超過項目概算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監理、設計等單位確認的工程組織編制變更預算,經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同時報投資審批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增加項目總投資且超過項目概算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項目概算調整審批手續: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建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因國家、省和市重大政策變化或者材料價格波動超過規定的風險包乾幅度,對項目造價影響較大的;
(三)因水文、地質等實際狀況與原勘察結果出現重大偏差,造成設計需作重大技術調整的;
(四)因受行業管理標準控制不能壓縮規模、降低建設標準的;
(五)需對建設內容、標準等設計方案進行重大變更且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的;
(六)其他不可預見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 增加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且超過項目概算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項目概算調整審批手續:
(一)增加概算不超過已批准概算百分之十的,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編制調整概算申請,徵求市、區(縣)財政部門資金安排意見後,報本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審批;
(二)增加概算超過已批准概算百分之十的,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編制調整概算申請,徵求市、區(縣)財政部門資金安排意見後,報本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本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四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按項目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建設資金由項目建設單位申報,市、區(縣)財政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和有關契約約定進行審核後,按照項目進度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撥付資金。
第四十六條 對採用直接投資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優先推行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制度,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風險管理。
第四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項目檔案管理納入建設管理程式,與項目建設實行同步管理;並按規定向檔案管理機構移交項目檔案。
第四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具備驗收條件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工程驗收。未經工程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單位不得接收。
市政道路、公園、廣場等政府投資項目完工後,可以在竣工驗收前試運行,試運行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經工程驗收合格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將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報市、區(縣)財政部門審核。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承包契約中約定以財政審核的工程造價作為價款結算依據。
第五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後形成固定資產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市、區(縣)財政部門申請辦理資產備案手續,並依法辦理產權登記。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後不形成固定資產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後三十個工作日內,按照
財務管理制度做好相關後續處理工作。
第五章 項目監督
第五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初將上一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執行情況,納入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執行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五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報告、專題視察、執法檢查、開展詢問或者質詢、組織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對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的執行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確定若干政府重大投資項目進行重點跟蹤監督。
第五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政府投資項目公眾參與制度和管理責任追究制度。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建設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五十四條 市、區(縣)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制度,定期從已建成的政府投資項目中選取部分項目,組織開展後評價,並將後評價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項目後評價內容包括項目前期工作、實施情況、工程質量、投資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等。
第五十五條 市、區(縣)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的執行情況,稽察政府重大投資項目,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市、區(縣)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信息通報和共享制度,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 市、區(縣)財政部門應當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財務活動全過程實施財務管理監督,並對政府重點投資項目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市、區(縣)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廉情預警評估,監察政府投資項目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職責履行情況,查處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市、區(縣)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及其責任人姓名,應當在政府投資項目施工現場和建成後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上標明。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執行項目儲備庫制度和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制度的;
(二)違法批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概算的;
(三)未按規定公示項目情況或者公開項目審批結果的;
(四)未經批准擅自擴大或者縮小年度政府投資項目總規模、調整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的;
(五)未按法定程式調整項目概算的;
(六)違法撥付建設資金的;
(七)強令或者授意有關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程式開展投資建設,或者違法干預投資決策的;
(八)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的;
(九)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十)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五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縣)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或者停止項目實施,並提請本級財政部門暫停或者停止項目撥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申報資料的;
(二)提供虛假情況騙取財政性資金的;
(三)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的;
(四)未經批准擅自改變政府投資項目已批覆檔案內容、擴大或者縮小投資規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設標準的;
(五)不依法辦理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的;
(六)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完工、不依法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條 承擔諮詢、評估、設計、勘察、施工、監理等業務的單位在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中,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開展業務的,或者有重大疏忽、弄虛作假等情形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三年內不得委託其從事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業務,並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納入不良信用記錄;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國家、省和特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尚未規定的,參照本條例管理:
(一)屬於交通運輸、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的;
(二)屬於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
(三)利用國家、省專項補助投資的。
財政性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五十,且政府不具有實際控制權的項目,可以參照本條例管理。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以上”、“以下”、“不超過”,包含本數;所稱的“超過”,不包含本數。
第六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配套實施規定。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