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經濟特區現代產業用地管理條例

《汕頭經濟特區現代產業用地管理條例》2022年5月30日汕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經濟特區現代產業用地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1日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加快構建更具競爭力的現代產業體系,助力汕頭產業發展,建設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活力經濟特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特區範圍內用於現代產業項目的國有建設用地(以下簡稱現代產業用地)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現代產業,是指符合特區現代產業目錄,以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等為核心的產業,不包括房地產業。
第三條  現代產業用地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產業布局規劃、年度土地供應計畫、生態環境規劃;
(二)堅持節約集約用地;
(三)堅持產業用地供應與產業導向相適應;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現代產業用地管理工作的統籌和領導。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特區現代產業用地規劃、供應的政策制定和指導、監督工作。
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科技、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投資促進、衛生健康、教育、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金融等相關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現代產業用地管理涉及產業監管相關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和汕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汕頭綜合保稅區、華僑經濟文化合作試驗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功能區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現代產業項目認定、土地供應的具體實施和供後項目履約監管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最佳化產業結構和空間布局,明晰各產業園區(產業集聚區)發展重點;以產業鏈為紐帶,集中布局相關產業生產、研發、供應、上下游產品服務項目及公共服務項目,推動產業集聚發展,提高產業用地效益。
新增現代產業項目用地應當優先安排在產業園區(產業集聚區)。
第二章 準入認定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產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產業政策鼓勵發展方向,結合特區產業發展重點,組織編制特區現代產業目錄,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特區現代產業目錄實行動態管理,目錄內容發生調整的,應當及時更新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七條  現代產業項目申報認定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功能區管理機構根據特區現代產業目錄負責組織認定。市人民政府認為對本市經濟發展具有重大帶動作用的現代產業項目,由市人民政府組織認定。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強對區(縣)人民政府、功能區管理機構現代產業項目申報認定等工作的業務指導。
第八條  申報認定現代產業項目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功能區管理機構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進行申報。申報內容包括項目基本情況以及產業類型、建設規模、投資估算、畝均產值、畝均稅收、用地需求和使用方式、時間要求等。
第九條  區(縣)人民政府、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現代產業項目決策議事協調機制,成立現代產業項目決策機構,負責研究認定現代產業項目和決定項目準入條件及其資格審查方式、項目發展監管等重大事項。
第十條  區(縣)人民政府、功能區管理機構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自受理現代產業項目認定申報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組織工業和信息化、商務、投資促進等主管部門和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查。經審查不屬於現代產業項目的,應當及時告知申報認定現代產業項目的單位;經審查屬於現代產業項目的,組織現代產業項目決策機構的相關成員單位按照下列規定在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
(一)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投資促進等主管部門從產業政策、產業布局、產業項目類型、投資總額、畝均產值、畝均稅收、產業定位等方面提出審查意見;
(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從項目選址、規劃控制指標、土地使用方式、土地使用年限、開竣工時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畫等方面提出審查意見;
(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從環境保護方面提出審查意見;
(四)有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工業園區管委會根據項目發展要求從項目發展監管等方面提出審查意見;
(五)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據職責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  現代產業項目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功能區管理機構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將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進行匯總,就現代產業項目的認定、項目準入條件及相應的資格審查方式、項目發展監管要求等形成匯總意見,報現代產業項目決策機構審定,並在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審定結果。
經審定屬於或者不屬於現代產業項目的,現代產業項目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功能區管理機構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自審定結果出具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報認定現代產業項目的單位。
第十二條  區(縣)人民政府、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現代產業項目信息庫,為合理安排現代產業用地供應提供依據。
區(縣)人民政府、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在認定現代產業項目後五個工作日內將項目信息報送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用地供應
第十三條  申請競買現代產業用地的,擬建項目應當先通過現代產業項目認定,申請人方可取得競買資格。
第十四條  現代產業用地優先安排列入年度土地供應計畫,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現代產業用地供應方案由區(縣)人民政府、功能區管理機構組織制定並實施。屬於市人民政府認定的對本市具有重大帶動作用的現代產業用地供應方案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現代產業用地的供應,可以針對不同產業的用地需求,實行按彈性年期出讓、長期租賃、先租賃後出讓等土地有償使用方式。
實行按彈性年期出讓方式的,出讓年限不少於二十年且不超過三十年;年期屆滿符合條件的,可申請續期,每次續期十年,但累計出讓年限不超過法定出讓最高年限。
實行長期租賃方式的,租賃年限不少於五年且不超過二十年。
實行先租賃後出讓方式的,租賃年限不超過十年;租賃期滿經評估達到土地供應契約約定條件的,可以採取協定方式出讓。租賃年限與後續出讓年限之和不超過法定出讓最高年限。
第十七條  供應現代產業用地的起始價、底價根據宗地地價評估結果結合產業發展導向予以修正后綜合確定,並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因整體規劃建設需要,現代產業用地需與非現代產業性質的商業服務等用途土地整體供應的,該部分非現代產業性質用途的土地價格不適用現代產業發展導向修正規則。
地價評估應當依法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實施。產業發展導向修正規則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八條  現代產業用地實行按法定出讓最高年限出讓的,其起始價、底價不得低於國家、省公布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地級別基準地價的百分之七十;符合省優先發展產業目錄的工業項目,可按照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百分之七十執行。
現代產業用地實行按彈性年期出讓、長期租賃或者先租賃後出讓的,其出讓價格、年租金修正到法定出讓最高年限的出讓價格後,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
第十九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相關部門論證,在現有城市用地分類基礎上增設新型產業用地類型,滿足現代產業中融合研發、設計、孵化、試驗、創意、無污染生產等功能的產業用地需求;通過科學規劃一定比例的新型產業用地,探索土地用途兼容複合利用。
申請競買新型產業用地的,擬建項目應當符合新型產業用地準入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履約監管
第二十條  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特區現代產業用地項目發展監管協定示範文本,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
區(縣)人民政府、功能區管理機構組織供應現代產業用地時,應當在項目發展監管協定示範文本基礎上,結合擬供應地塊實際組織擬定具體項目發展監管協定,明確產業準入條件、產業定位、投資強度、開工期限、投產時間、畝均產值、畝均稅收、產出效率、財稅貢獻、生態環境保護要求、股權變更約束、項目退出機制、違約處置措施等具體監管要求。
項目發展監管協定應當納入用地供應方案,在現代產業用地公開供應時一併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  現代產業用地成交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與現代產業用地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功能區管理機構簽訂項目發展監管協定。
簽訂項目發展監管協定是簽訂土地供應契約的前提條件。
第二十二條  現代產業用地取得人應當按照簽訂的土地供應契約及項目發展監管協定進行開發建設和使用土地。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現代產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現代產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約定或者劃撥決定書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註銷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使用權屬證書或者建設用地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現代產業用地不得擅自轉讓。確需轉讓的,應當經項目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功能區管理機構批准。次受讓人應當符合現代產業用地準入條件,承接原土地供應契約及項目發展監管協定約定的用地取得人責任及義務。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或者變賣現代產業用地使用權,次受讓人應當符合現代產業用地準入條件,並承接原土地供應契約及項目發展監管協定約定的用地取得人責任及義務。沒有符合受讓條件的次受讓人的,區(縣)人民政府、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按契約剩餘年期土地價款進行回購,地上建(構)築物採取殘值方式予以補償。有關回購補償方式在土地供應契約中予以約定。
第二十四條  出讓期限或者租賃期限屆滿,用地取得人未按約定申請續期或者續期申請未獲批准的,現代產業用地無償收回,地上建(構)築物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健全全周期管理制度,組織自然資源及相關產業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建立現代產業用地供後聯合監管機制,對土地供應契約和項目發展監管協定約定事項的履行情況進行考核。
第二十六條  履約考核一般安排在項目建成投產後一年內、投產滿五年、租賃轉出讓前一年內、出讓(租賃)年期屆滿前一年等階段進行。
考核數據能夠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收集的,不得要求考核對象重複報送。在考核結果確定前,應當聽取考核對象的陳述、申辯。
區(縣)人民政府、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對履約考核成績突出、技術創新突破、增資擴產明顯、品牌效益顯著等的企業進行獎補。獎補辦法由區(縣)人民政府、功能區管理機構另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因用地取得人原因未能達到項目發展監管協定約定的條件的,由項目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功能區管理機構根據考核結果採取下列違約處置措施,相關措施在項目發展監管協定中予以約定:
(一)書面督促用地取得人按照土地供應契約和項目發展監管協定要求進行整改,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同時根據違約情形嚴重程度追究其相應的違約責任;
(二)經督促未及時整改的,將相關失信信息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大數據系統,加強信用監管,限制該失信主體參與特區範圍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活動;
(三)達到解除土地供應契約條件的,根據約定解除契約,收回土地使用權,並按照土地供應契約、項目發展監管協定約定處理土地價款返還和地上建(構)築物補償等事宜。
第二十八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特區現代產業用地供應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經市政府批准,有權要求啟動、中止或者終止現代產業用地供應活動。
區(縣)人民政府、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自覺接受指導、監督並及時向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現代產業用地供應情況。
第二十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在參與現代產業用地供應活動過程中實施欺騙、賄賂、惡意串通等違法行為的,由相關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消競買資格;已被確定為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已繳納的投標(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已簽訂土地供應契約的,依法解除契約,收回土地使用權;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賠償責任。違法單位和個人五年內不得參與特區範圍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活動。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2022年5月30日汕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