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背景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反映城市的精神與風貌,體現城市的綜合實力和管理水平。隨著人們環境觀念的轉變,文明意識的提高,雜亂無章、缺乏監管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不但不美觀,反而影響城市環境景觀和整體風貌,甚至危及道路交通和行人的安全。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城市管理要像繡花一樣精細”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汕頭建設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活力經濟特區的意見》關於“用足用好經濟特區立法權”和“建設綠色宜居的智慧都市”的決策部署,加強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規範化管理,營造規範有序、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助力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工作,有必要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制定出一部符合我市實際、可操作性強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方面的法規,以立法形式建立起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長效機制,將為我市提升精細化城市治理能力,改善人居環境和城市景觀,打造現代化活力特區提供重要的法治支撐。
通過過程
2021年3月18日,為增強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的廣泛性,提高立法質量,《汕頭經濟特區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通過汕頭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公開徵求意見。
2021年4月19日,汕頭市司法局召開局長辦公會,研究討論《汕頭經濟特區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會議由局長
周茹茵主持,局黨委書記
顏世榮出席並作講話。會議認為,《條例(草案)》是汕頭市人大常委會2021年度立法計畫中安排審議的法規案,現已按立法程式完成審查工作,草案文本內容基本成熟。
2021年6月1日,為做好《汕頭經濟特區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初審工作,汕頭市人大常委會環境資源工委赴汕頭市城管局開展立法調研,召開座談會聽取汕頭市城管局《條例(草案)》起草情況匯報和部分基層單位、基層人大代表意見建議。
2021年6月3日,汕頭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汕頭經濟特區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座談會,聽取汕頭市司法局、城管局有關情況匯報,徵求各相關單位和人大代表意見建議。汕頭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陳向光出席座談會。
為進一步增強立法的透明度,拓寬公眾參與立法的渠道,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發布關於公開徵求《汕頭經濟特區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條例(草案)》意見的公告。
2022年4月27日,為進一步增強立法的透明度,拓寬公眾參與立法的渠道,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發布關於公開徵求《汕頭經濟特區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2022年6月28日,汕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汕頭經濟特區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條例》。
修訂內容
一、公開徵求意見情況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審查修改《條例》過程中,始終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廣泛聽取民意、匯聚明智,進一步提升立法質量。
一是堅持開門立法。通過汕頭人大網站向社會公布《條例(草案)》及說明、《條例(草案修改稿)》全文文本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建議。
二是書面徵求意見。先後徵求立法諮詢顧問、75個基層立法聯繫點的意見建議,並就《草案》修改涉及的主要問題書面徵求市直有關部門、各區(縣)人大常委會的修改意見建議。
三是開展立法調研。對各類商業街區進行實地調研,現場聽取市直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代表、企業代表的意見和建議,並多次與市城管局就《草案》的重點問題、重要條款進行溝通研究。
經廣泛徵求意見建議,共收到社會各界反饋意見建議36條。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綜合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對法規案進行了多次研究和反覆修改,吸收採納了部分意見。
二、相關意見採納和修改情況
(一)關於新增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的管理主體
《條例》第四條第四款新增“氣象部門”作為“充氣物”、“升空器具”等廣告特殊載體的行政管理主體。
(二)關於放寬戶外廣告禁設情形
《條例》第十條在廣告法明確禁止設定情形的基礎上,將其他禁止設定情形交由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解決,並在第十一條對在規劃劃定的禁設區、禁設路設定戶外廣告設施作了例外規定。
(三)關於戶外廣告設施的行政管理
《條例》從多個方面強化規劃引領作用,要求主管部門以保障城市活力和嚴格規範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制定相關的專項規劃和設定規劃,連同住建部發布的技術規範作為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的依據,且為順應審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的需要,進一步推動行政管理工作從“審批”向“服務”轉變。
《條例》規範了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的行政許可,僅對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實行許可管理制度,並創新規定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的事後備案制度,從而避免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失管。
此外,還賦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行使轄區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和招牌設定的行政執法權。
(四)關於細化不同情形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要求
《條例》從四方面作了補充規範:
一是從啟閉時間、亮度控制、燈光顏色等對電子顯示裝置戶外廣告設施作出設定規定;
二是對利用建築物臨街玻璃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作出具體要求;
三是對建設單位在新建建(構)築物或者建築物外立面改造時需要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提出統籌設計的要求;
四是從發布的時間和面積對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明確提出發布公益廣告的要求。
(五)關於建立全方位全過程安全維護管理體系
《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明確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人為維護管理安全責任人,並細化其安全維護、日常管理和自行拆除義務。第二十六、二十七條明確相關職能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安全監督檢查、日常巡查、舉報和投訴制度,構建齊抓共管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體系。
(六)關於法律責任
《條例》從三個方面對法律責任條款予以完善:第三十三條充實了未按要求設定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法律責任;第三十四條細化了未按要求設定電子顯示裝置的法律責任;第三十五條新增了為違法設定人提供載體的法律責任。
此外,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還對《條例(草案)》的相關條文順序和文字表述作了一些修改、調整。
條例目錄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合理規劃利用城市空間資源,維護城市景觀風貌,提升城市品質,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環境和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特區範圍內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設定及其相關管理適用本條例。
公路及公路用地範圍、公路兩側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管理,按照公路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但應當符合特區戶外廣告設施規劃和設定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下列載體以文字、圖像、電子顯示、實物造型等各種形式向戶外空間發布廣告的設施:
(一)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二)建築工地圍牆(擋)、在建工程樓體;
(三)道路及其配套設施;
(四)公園、廣場、綠地、橋樑、隧道、水域、站場、站台、碼頭等場所;
(五)公車候車亭、電話亭、報刊亭等公共設施;
(六)公共汽車電車、出租汽車、城市軌道車輛、船舶,水上漂浮物、充氣物、模型,以及布幅、升空器具等可移動特殊載體;
(七)其他可以承載戶外廣告的載體。
本條例所稱的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是指舉辦文化、旅遊、體育、會展、慶展、公益、促銷等活動短期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
本條例所稱招牌,是指在經營地、辦公地或者住所地設定的,用於表示名稱、字號、商號、標示或者建(構)築物名稱的標牌、匾額、指示牌等設施。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工作的領導。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特區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並加強對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和指導;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的監督管理和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行政許可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氣象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的監督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根據工作需要做好轄區內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可以行使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
第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與市場監管、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聯動協作機制,加強資源整合、信息共享、業務協同。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的行政執法情況,實現信息共享。
第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的管理堅持保障城市活力和嚴格規範管理相結合,遵循市級統籌、屬地負責,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劃、戶外廣告設施規劃和設定技術規範,符合城市公共安全,與城市區域功能和風貌相適應,與街區歷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與周圍市容環境和城市景觀相協調。
第二章 設定規劃與設定規範
第七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編制完成特區戶外廣告設施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戶外廣告設施規劃不得擅自更改;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和報批程式進行。
戶外廣告設施規劃和設定技術規範是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的依據。
第八條 戶外廣告設施規劃包括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
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應當以美化最佳化城市景觀為目標,體現公益廣告的發布需求,確定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總體布局和控制目標,明確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分路、分區、分類等空間布局、控制要求。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地點、位置、形式、規格等具體設定要求;明確招牌設定的通用規範和設定要求。
第九條 新建建(構)築物或者建築物外立面改造時需要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建(構)築物外立面設計與廣告設施位置設計相結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應當包含建(構)築物戶外廣告設施位置。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一)利用交通標誌、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築控制地帶的;
(五)法律、法規以及特區戶外廣告設施規劃禁止設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在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劃定的禁設區、禁設路,不得設定戶外廣告設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國家機關、教育科研、醫療衛生、公園廣場、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築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標誌性建築的建築控制地帶或者城市形象控制區域內設定的自設性公益廣告設施;
(二)建築物的附屬底層或者低層商業用房設定的櫥窗廣告設施;
(三)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商業綜合體建築設計方案預留的廣告位並按照工程規劃許可要求設定的廣告設施;
(四)道路規劃紅線內設定的公交候車亭、電話亭、報刊亭廣告設施;
(五)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公共利益需要同意設定的廣告設施。
第十二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含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不得設定。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含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是指任意單體邊長大於等於四米,或者單面面積大於等於十平方米的戶外廣告設施。
利用新型設施發布戶外廣告,採用虛擬成像技術、計算機高新技術等發布全息投影廣告、互動廣告,且沒有相應技術規範要求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專家進行技術論證確定。經論證,屬於大型戶外廣告的,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理;屬於非大型戶外廣告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申請由所在地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受理。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自受理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申請之日起,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許可,並核發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告知理由。
設定臨時大型戶廣告,舉辦人應當在活動舉辦五個工作日前向所在地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戶外廣告設施臨時設定許可證。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臨時戶外廣告設定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四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有效期為五年,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期限與活動期限相適應,最長不超過六十日。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在期滿三十日前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不超過三年的延長期,但延長次數不得超過二次。申請延期時應當提供戶外廣告設施的結構安全檢測報告。
第十五條 變更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證規定的權利人、位置、數量、形式、規格、材質、發布形式等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申請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禁止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證。
第十六條 特區支持公益廣告事業的發展。戶外廣告設施規劃應當規劃一定比例的公益廣告空間,滿足公益廣告的發布需求。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行出資設計、製作、發布公益廣告;鼓勵媒體免費發布公益廣告。
經許可設定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時應當明確以下公益廣告要求:
(一)商業廣告設施空置時間連續超過十五日的,按照有關要求發布公益廣告,直至需要發布商業廣告為止;
(二)利用建築工地圍牆(擋)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公益廣告展示面積不得少於建築工地圍牆(擋)面積的百分之三十;
(三)利用國有和集體所有的載體以電子顯示屏形式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預留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空間或者時段播放公益廣告。
禁止利用公益廣告設施發布商業廣告,禁止以公益廣告名義變相發布商業廣告。
第十七條 利用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載體設定商業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通過公開競爭方式確定載體使用權人,並簽訂使用權出讓契約。載體屬於公共資源的,出讓收益按照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制度管理。
第十八條 經許可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設定許可的要求,並在廣告畫面右下角標明設定許可證編號。
除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外,電子顯示屏應當自許可之日起六十日內設定完畢,其他戶外廣告設施應當自許可之日起三十日內設定完畢;逾期未設定完畢的,設定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九條 利用建築物臨街玻璃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築物位於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確定的宜設區、限設區;
(二)不得影響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功能和人員的疏散逃生及滅火救援的開展。
第二十條 以電子顯示屏形式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多層建築牆身設定的,其上沿距離地面不得超過二十四米;在高層建築裙樓牆身設定的,不得超過建築主體女兒牆的上沿;
(二)禁止在朝道路與來車方向成垂直視角的方向設定;
(三)禁止每日23:00至次日7:00開啟,公共運輸工具外表以電子顯示屏形式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或者因重大活動經市、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同意的除外;
(四)科學控制其亮度,避免對周邊環境造成光污染;
(五)不得在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周圍二十米以內設定閃爍方式以及與交通信號燈顏色、切換頻率相同的戶外電子顯示裝置。
第二十一條 設定招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招牌內容限於本單位的名稱、字號、商號、標示;
(二)不得妨礙建築物的通風、採光,不得影回響急救援等正常功能;
(三)不得在登記註冊地址和合法經營場所以外或者建築用地紅線範圍以外設定招牌;
(四)歷史文化保護區、歷史建築核心保護範圍等重點區域以及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招牌應當體現特有的文化或者風格特色;
(五)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建築物)的,應當由該場所(建築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體規劃設計和製作組合式招牌。
大型招牌的設計、施工、竣工驗收和安全檢測,參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相關規定執行。
單位遷移或者歇業時,在辦理變更住所或者註銷登記的同時應當自行拆除原設定的招牌。
第二十二條 招牌設定人應當自設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不需許可的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人應當自設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時應當報送設施具體位置、設定效果圖以及設施設定人相關信息等資料。
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設定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三章 維護管理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人是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保持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整潔、完好、美觀,加強日常維護管理,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進行安全檢查,檢查不合格或者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採取防範措施或者拆除,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人應當在每年汛期前組織隱患專項排查不少於1次;遇颱風、暴雨等極端異常天氣應當及時開展排查,並採取加固、斷電等安全防範措施。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滿二年的,設定人應當在每年五月一日前按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技術規範進行安全檢測;對於總面積五十平方米以上的鋼結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應當向所在地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結構安全檢測報告。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時間自行拆除:
(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證被撤銷、撤回以及因其他原因被註銷的,在被撤銷、撤回以及因其他原因被註銷之日起十日內;
(二)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有效期屆滿的,自有效期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屬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自設定許可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三日內。
戶外廣告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設定人應當自行拆除或者更新。
第二十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並公布對違法設定戶外廣告設施行為舉報和投訴的途徑,受理舉報和投訴,及時做好處理和反饋工作,並對舉報、投訴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條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安全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法設定行為,並加強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相關工作的指導。
第二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施在許可有效期內因公共利益確需拆除的,所在地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設定人,依法撤回設定許可和限期自行拆除,同時將相關決定抄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由此給設定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補償金額通過協商或者按照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確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含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證的, 由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證,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備案的,由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屬招牌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屬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將公益廣告改為商業廣告,或者以公益廣告名義變相發布商業廣告的,由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六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要求設定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由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拆除,屬戶外廣告設施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招牌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處罰:
(一)電子顯示裝置不符合設定要求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電子顯示裝置不符合運行時間要求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顯示裝置不符合網路安全管理要求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關閉、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五條 為違法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提供載體的,由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要求履行維護管理義務的,由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屬戶外廣告設施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招牌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規定拆除或者更新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更新;逾期未拆除或者未更新的,依法強制拆除,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因違反本條例規定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或者戶外廣告設施被依法強制拆除的,違法行為信息應當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五年內對違法行為人不予批准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1.《條例》的主要亮點體現哪些方面。
一是規範行政許可,以適應審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條例》規範了對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的行政許可,僅對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實行許可管理制度,同時賦予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行使轄區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和招牌設定的行政執法權。
二是堅持規劃先行,規範管理工作。《條例》強化規劃,要求主管部門以保障城市活力和嚴格規範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制定相關的專項規劃和設定規劃,連同住建部發布的技術規範作為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的依據,使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與城市區域功能和風貌相適應,與街區歷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與周圍市容環境和城市景觀相協調。
三是規範維護管理行為,壓實安全責任。《條例》規定了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等部門的巡查和監管職責,明確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人的維護管理責任,從而保障人民民眾“頭頂上的安全”。
2.《條例》如何規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設定與管理。
《條例》為規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設定與管理,確保有限的城市空間資源的合理利用,一是從汕頭的實際出發,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定義,採取了概括式與列舉式相結合的方式對戶外廣告設施的類型進行細化,以規範管理的對象,更便於行政相對人的理解;二是明確了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的管理與設定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應當遵循的原則,且細化不同情形的設定要求;三是規定了不得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五種情形;四是為了體現保障城市活力和嚴格規範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對在規劃劃定的禁設區、禁設路設定戶外廣告設施作了例外規定;五是對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許可部門、許可程式、許可有效期、許可變更、許可證管理等進行規範。
3.《條例》對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管理作了哪些特別規定。
一是對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實行許可管理制度,在明確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界定標準的同時,對利用新型設施發布戶外廣告,是否屬於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則交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在十五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專家進行技術論證確定。
二是明確了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期限和延期時限。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限為五年,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期限與活動期限相適應,最長不超過六十日。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滿需要延期的,可以申請不超過三年的延長期,但延長次數不得超過二次。
三是對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在設定許可時提出了相關公益廣告要求。
4.《條例》對不需要經過許可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監管,作了哪些創新性規定。
為順應審批制度改革,使行政管理工作從“審批”向“服務”轉變,同時又避免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失管。在《條例》中創新規定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的事後備案制度,要求招牌設定人應當自設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不需許可的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人應當自設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時應當報送設施具體位置、設定效果圖以及設施設定人相關信息等資料。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設定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5.全國各地因廣告設施和招牌維護不到位,《條例》在這方面採取了哪些措施加以防範。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由於長期暴露在外,風吹雨打,極易生鏽、腐蝕、脫落,若未定期檢查維修,存在安全隱患。本次出台的《條例》明確了設定人的管理維護主體責任,包括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進行日常維護管理,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進行安全檢查,排除安全隱患。在每年汛期前組織隱患專項排查不少於1次;遇颱風、暴雨等極端異常天氣應當及時開展排查,並採取加固、斷電等安全防範措施。對於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滿二年的,還要求設定人應當在每年五月一日前按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技術規範進行安全檢測;對於總面積五十平方米以上的鋼結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應當向所在地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結構安全檢測報告。同時明確了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包括檢查設定人履行維護管理責任情況。
6.對未經批准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或違反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要求,《條例》規定哪些法律責任。
《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含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未按要求設定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由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拆除,屬戶外廣告設施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招牌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