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經濟特區建築外立面管理規定

《汕頭經濟特區建築外立面管理規定》2022年5月30日汕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經濟特區建築外立面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具體內容,修訂信息,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建築外立面管理,塑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提升城市環境品質,維護建築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城鎮開發邊界範圍內建築外立面的規劃設計、建設施工、裝修改造、檢查維護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築外立面,是指建築物、構築物外側立面(含屋面)及其附屬設施、附屬設備。
第三條  建築外立面應當體現城市時代風貌,融合自然與人文特色,遵循安全、美觀、綠色、協調、整潔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築外立面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外立面規劃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外立面建設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公安、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築外立面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運用城市設計的思維和方法,對建築外立面的形體、色彩、體量、高度、空間環境和材質等方面提出規劃管控要求。
城市設計內容涉及建築外立面的管控要求,應當納入詳細規劃,並落實到詳細規劃指標中。
第六條  建築外立面的施工應當採用安全、耐久、綠色的外裝材料,並採取抗震、防脫落的技術措施和施工工藝。
鼓勵採用安全、環保、節能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進行建築外立面施工。
第二章 新建建築外立面管理
第七條  新建(含改建、擴建,下同)建築外立面設計在形體、色彩、體量、高度、空間環境和材質等方面應當符合各層級國土空間規劃中城市設計的要求,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第八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審查新建建築設計方案時應當對其外立面造型、色彩等同步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設計方案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程式報批;擅自改變的,不得通過竣工規劃條件核實。
第九條  在新建建築的窗戶、陽台設定防護安全設施的,應當採用內側安裝或者隱形防護網等方式設定,與建築主體風格保持協調,不得超出建築外牆(外沿)或者欄板(桿)設定。
第十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外立面的竣工規劃核實,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嚴格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竣工驗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外立面主要風格和特徵。
第十一條  在建工程停工一年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對其外立面進行必要的清理維護,保持外觀整潔。
第三章 既有建築外立面管理
第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劃實施、城市風貌提升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結合老舊小區改造相關工作,組織相關部門及建築所有人有計畫地推進既有建築外立面的改造提升。
市、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對既有建築外立面實施改造提升的,應當編制改造設計方案並徵求公眾意見。
第十三條  城市內海灣、山前地區、濱水地區、重要公園廣場、生態廊道等自然景觀資源相鄰地區及重要的公共空間相鄰地區,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範的要求對建築的高度和面寬進行控制。
第十四條  對城市主次幹道兩側建築和立交橋、人行天橋的外立面,鼓勵因地制宜實施屋頂綠化、橋體綠化、架空層綠化、牆(面)體綠化等形式的立體景觀綠化,提升城市景觀風貌。
第十五條  涉及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以及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保護相關控制區內的建築外立面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保護規劃的要求。
第十六條  附著於建築外立面的管道、線纜及套管顏色應當與建築外立面色彩相同或者相近。線纜一般採用線槽方式、沿建築的次要立面或者陰角部位敷設。沿牆水平槽道設定的,應當與地面平行;沿牆垂直槽道設定的,應當與地面垂直,不得凌空架設。各類管道、線纜應當序化整潔。
第十七條  利用建築外立面設定廣告載體、招牌標識或者景觀照明等設施的,應當符合戶外廣告、招牌設定、景觀照明等相關規劃要求和技術規範。
第十八條  在建築臨街外立面安裝空調設備、太陽能設備、排氣排煙設備、通信電力設備、煤(燃)氣管道等,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採取隱蔽措施,不得影響建築外立面整體風格、造型。
空調設備應當放置於空調外機位;空調冷凝水應當接入排水系統,不得直接排放至建築外牆面和室外地面上。
第四章 日常維護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破壞建築外立面安全、整潔的行為:
(一)擅自在建築外立面搭建建(構)築物;
(二)擅自在建築外立面開門開窗;
(三)擅自在建築外立面設定戶外廣告以及影響市容的非廣告牌匾、標識、標語、電子顯示屏(牌)、燈箱、實物造型等設施;
(四)擅自改變建築外立面造型、色彩或者改變建築結構;
(五)在城市主次幹道臨街建築外立面堆放、架設、吊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
(六)擅自在建築外立面塗寫、刻畫、張貼;
(七)擅自拆除陽台欄桿、欄板等安全防護設施;
(八)其他破壞建築外立面安全、整潔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建築外立面安全、整潔的違法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二十條  建築外立面的日常維護管理由建築的所有權人負責,代管人或者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契約約定,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權屬不清或者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的建築,由代管人負責;沒有代管人的,由使用人負責;既沒有代管人也沒有使用人的,由建築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代管人負責。
立交橋及橋下設施、人行天橋、公共汽車站(亭)等市政公用設施外立面的日常維護管理,由設施管理單位負責。
所有權人、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等管理責任人對建築外立面日常維護管理責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  遇舉辦重大慶典或者國際性、全國性大型活動以及開展重點區域街景整治等特殊情況的,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統一組織對建築外立面進行治理,建築外立面的管理責任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  建築外立面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對建築外立面開展日常檢查,發現存在破損、脫落、明顯污跡或者嚴重變色等情形的,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進行清洗、粉刷、更換、維修;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
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建築外立面,管理責任人應當立即設定防止他人靠近的圍欄和警示標誌,視情況採取搭建防護網、局部加固、拆除等必要的應急措施,並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二十三條  居民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築外立面開展日常巡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業主;屬於業主共有部分的,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進行妥善維修、養護;對破壞建築外立面安全、整潔的行為,應當及時進行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業主就建築外立面維修、養護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請求社區居民委員會介入協調。社區居民委員會發現建築外立面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介入,督促相關管理責任人履行維修義務。
第二十四條  建築外立面的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對建築外立面進行定期清洗,保持外觀整潔,並建立清洗記錄檔案。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檢查,督促建築外立面的管理責任人履行定期清洗義務。
第二十五條  居民住宅區建築外立面的屋頂、外牆等共有部位涉及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維護費用,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法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因工程質量缺陷或者依法應當由其他責任人承擔的除外。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或者沒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依法從公共物業收益等其他屬於業主共有的資金中列支,或者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確定費用分攤。
第二十六條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建築外立面共有部位發生脫落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需業主立即維修,經社區居民委員會協調業主仍未採取措施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以向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應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申請,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代為維修,代修費用直接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或者沒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依法分攤。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代為維修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送達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將經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審價後的代修費用及繳付期限一併告知,並在小區內明顯位置張貼公告;業主逾期未繳付應付費用,經催告仍未繳付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保持其在建工程外觀整潔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破壞建築外立面安全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可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建築外立面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2022年5月30日汕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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