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建築外立面管理辦法

《青島市建築外立面管理辦法》已於2019年12月16日經市十六屆人民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建築外立面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20年3月15日
辦法全文,起草說明,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築外立面的規劃建設管理,提升城市環境品質,彰顯城市風貌特色,塑造良好城市景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城市、鎮規劃區以及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內的居住建築、公共建築外立面(含屋面,下同)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對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以及城市風貌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街區內建築的外立面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工業建築、農用建築等在滿足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建築外立面的規劃管理工作。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建築外立面的違法建設行為。
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建築外立面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設計應當根據城市的地域氣候和城市風貌,確定基本空間形態及保護控制線,劃定風貌管控區域,明確特色街區的規劃布局,強化城市建築外立面色彩系統管控。
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城市文化傳承、景觀塑造、容量控制和生態環保等要求,確定區域內建築肌理、高度、體量、密度、色彩、風格等控制要素,以及廣告、門頭招牌、公共標識、公共藝術景觀創作等的控制要求。
制定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明確建築群體組合的形態以及建築造型、位置、尺度、高度、體量、形式、色彩、風格、外牆材質、屋頂形式、外構件等。
第五條 建築外立面規劃設計應當符合相關規劃要求、技術要求以及整潔、美化、安全、耐久要求,綜合考慮城市景觀要求、建築物性質與功能、建築物造型及特色等因素,延續城市歷史風貌,體現時代精神,注重文化內涵,提升建築品質。
第六條 建築外立面色彩應當與城市建設發展相協調,有利於保護城市傳統風貌、提升城市形象、體現城市特色與風格。
建築外立面色彩應當與自然景觀、歷史風貌相協調,高層或者大體量建築不得使用高反光率或者中高純度的色彩,一般不得將標識色作為建築基色通體使用。
新建建築外立面應當採用安全、耐久、綠色材料
第七條 在建築物外設定廣告載體、門頭招牌、公共標識、夜景照明、視頻圖像信息系統、通信基站、排氣扇、空調機位、遮陽(雨)篷、窗戶防護欄、線纜等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招牌設定、夜景照明等相關規劃要求和設定規範,材質、色彩等與建築主體風格相協調。
設定前款規定的附屬設施,應當避免影響市民的正常生活。近地空間設定的,應當避免對行人造成阻礙和傷害。
附著建築物設定的夜景照明、排氣扇、近地空間的空調室外機等附屬設施,應當隱蔽設定。窗戶防護欄一般採用內側安裝或者隱形防護網等方式設定。
附著建築物的線纜一般採用線槽方式、沿建築的次要立面或者陰角部位敷設。沿牆水平槽道設定的,應當與地面平行;沿牆垂直槽道設定的,應當與地面垂直。線纜及套管顏色應當與建築外立面色彩相同或者相近。
第八條 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內的建築外立面設計應當體現城市界面作用,建築牆體、門窗陽台、廣告載體、門頭招牌、公共標識、夜景照明、建築屋頂等應當具有修復及景觀效果提升作用。重點區域可以根據時代特色、特點和需要,做好立體景觀綠化,提升公共藝術性。
高架橋兩側建築、靠近山體建築外立面應當參照重點區域設計要求進行設計。
第九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將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的風格、色彩等作為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的內容。
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實施新建建築項目施工圖審查時,應當對包括建築外立面在內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
第十條 建(構)築物的所有權人是建築外立面的管理責任人。所有權人或者權屬不清的建築,管理人是管理責任人。
建(構)築物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契約約定,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所有權人與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人之間對建築外立面日常維護管理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
第十一條 建築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符合街景要求。牆面、屋頂、裝飾構件出現破損、脫落、裂痕的,應當及時整修。
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建築外立面殘損、變色、有明顯污漬,影響市容的,其管理責任人應當進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建築外立面。不得擅自改變建築外立面造型、材料和色彩等,不得擅自改變原有門、窗位置、尺寸、造型,不得擅自在建築外立面開設門、窗。確需變更原有色彩的,選用的色譜和色彩搭配應當符合有關專業規劃要求。
第十三條 組織實施成片區建築外立面塗飾、節能改造等工程,組織實施單位應當根據第七條等要求,編制改造規劃方案,按照規定採取公開的方式徵求公眾意見,並將有關事項公示後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第十四條 實施建築外立面改造,應當保持建築物外立面的完整性,造型、材料、色彩等應當與環境相協調。
對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外立面進行改造,應當嚴格按照歷史文化保護、風貌保護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划進行設計。對實施一般保護的歷史建築外立面進行改造的,原則上不得破壞原貌。
對既有建築外立面進行外保溫改造致使原外牆施工工藝無法表現的,按照近似效果進行設計、施工,其他附屬設施應當符合第七條要求。
第十五條 舉辦重大活動的,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建築外立面的整治工作。
第十六條 擅自改變建築外立面造型、材料、色彩,影響建築整體功能或者整體外觀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擅自改變原有門、窗位置、尺寸、造型或者擅自在建築外立面開設門、窗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影響房屋安全使用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照《青島市房屋使用安全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建築外立面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一、制定管理辦法的必要性
建築外立面作為建築外表面、街道側界面,在建築和城市中起著傳承文化、承接歷史的作用。建築外立面是展現城市形象的重要載體,是構成城市景觀的主要元素,是提升城市環境品質、建設美麗青島的關鍵點和著力點。
為了加強城市風貌保護,2004年我市出台了《青島市城市風貌保護條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條提出“......控制建築屋頂和立面的色彩、材質。建築物、構築物的所有權人,應當保持建築物、構築物外觀整潔、美觀......”;《青島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試行稿)中也對建築外立面設計、整治做出了初步規定;《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青島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也有部分涉及到建築立面管理。但是,我市對建築外立面的規劃設計、規劃管理、建設管理、維護管理等仍缺乏一個系統完整的詳細規定,前瞻性和預見性不足,缺乏實施層面的政府規章指導日常工作。為此,制定《青島市建築外立面管理辦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建築外立面管理辦法擬確立的主要內容
在國家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的基礎上,借鑑先進地區的經驗做法,進一步細化我市建築外立面規劃管理、建設管理、規劃設計、維護管理工作。《辦法(送審稿)》分為總則、規劃管理、建設管理、規劃設計、維護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七章十九條。
(一)關於總則。為了明確本辦法的適用範圍,《辦法(送審稿)》的第二條對適用範圍進行了規定。為明確建築外立面管理的職責劃分,《辦法(送審稿)》第三條分層次對管理部門的職責做了界定。
(二)關於規劃管理。為明確建築外立面審批內容和審批機關,《辦法(送審稿)》第四條、第五條對設計審批和附加設施審批進行了規定。第六條對既有建築外立面進行整治辦理相關規劃審批手續時需提交的材料進行了規定。
(三)關於建設管理。為保障立面施工嚴格按照已審查的施工圖施工,《辦法(送審稿)》第七條對立面施工進行了規定。此外,第八條對新建建築外立面和既有建築外立面整治的竣工驗收進行了規定。
(四)關於規劃設計。為有效提升城市形象,加強對建築外立面的設計引導,《辦法(送審稿)》第九條規定了規劃設計的總體要求,第十條規定了具體要求。
(五)關於維護管理。為明確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以及衛生保潔、日常維護、安全檢查的管理責任人,《辦法(送審稿)》第十一條確定了責任人;為明確對建築外立面整潔要求,《辦法(送審稿)》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對外立面的整潔要求進行了規定。
(六)關於法律責任。為加強對違法行為查處和違反外立面保持整潔行為的處罰,《辦法(送審稿)》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了相關法律責任。
(七)關於附則。根據工作實際,《辦法(送審稿)》明確了建築外立面概念,第十八條進行了具體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