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市建築工程規劃管理驗收暫行規定》是青島市1991年3月1日施行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城市建築工程規劃管理驗收暫行規定
- 實施時間:1991年3月1日
《青島市城市建築工程規劃管理驗收暫行規定》是青島市1991年3月1日施行的規定。
《青島市城市建築工程規劃管理驗收暫行規定》是青島市1991年3月1日施行的規定。【發布單位】81508【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91-03-01【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檔案來源】青島市城市建築工程規劃管理驗收...
青島市城市建築規劃管理暫行辦法(注:95年8月16日被修改過) 頒布單位 青島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9.09.01 實施時間 1989.09.01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築的規劃管理,建設文明、整潔、優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為人民生...
青島市城市建築規劃管理辦法是一項由青島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發布日期 2003年10月24日青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03年11月28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細則 第一章 總 ...
青島城市規劃條例於2000年11月17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通過時間 2000年11月17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科學地制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
青島市建築工程管理辦法 (一)將第七條修改為:“在本市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工程檢測等建築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規定將基本信息抄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從事建築經營活動單位的...
2000年12月22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青島市城市規劃條例》和《青島市村鎮規劃條例》、2003年11月28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青島市城市建築規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修訂信息 (2011年4月29日青島市第十四...
建築管理 第一條 市區內各項建設必須搞好環境設計。城市建設的尺度、體量、形式、色彩等都要體現地方特色和時代精神,發揚青島的獨特建築風格。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社員)在市區規劃範圍內進行一切新建、擴建、改建或翻建工程,無論...
《青島市城市道路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辦法》是青島市發布的道路工程管理辦法。第一條為加強城市道路管線工程的規劃管理,保證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
第三十七條承租人需改裝房屋、拆除或添裝附屬設施,須提出書面申請,經房產出租單位同意後方可施工。根據《青島市城市建築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應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的,並須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
《青島市建築外立面管理辦法》已於2019年12月16日經市十六屆人民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築外立面的規劃建設管理,提升城市環境品質,彰顯城市風貌特色,塑造良好...
第四條 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是市人民政府對全市市政工程設施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區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管理許可權,負責市政工程設施的監督管理。第五條 市政工程的建設單位,須持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
(1991年12月18日青島市人民政府)規定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雕塑設定的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青島市城市建築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收回的土地按《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第七條 臨時占用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須經當地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審查同意。臨時占地以一年為限。不得在臨時占地內修建任何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第八條 在...
第八條建築物的建築間距除原樣修復的保持原間距外,新建、改建的建築物均應按《青島市城市建築規劃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新區建築間距執行。第九條按照城市規劃進行新的建設(包括設立室外雕塑)的單位,必須向市規劃局報送兩個以上的建築...
(一)建築工程規劃核實的內容:1.平面布局。核查建設用地紅線、建築位置、建築間距、室外地面標高以及建築物退讓用地界限、道路紅線、綠線、河道藍線、高壓線走廊等距離等。2.建築單體。各單幢建築工程的使用功能、平面位置、面積、建築...
第八條 市發改委根據青島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關行業專項規劃以及實際需要,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備選庫,並且實施動態管理。列入備選庫的政府投資項目,報經市政府批准開展前期準備工作。單個項目的前期...
工程竣工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部門進行驗收;建設單位應當將學校建設的有關資料同時報送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第七條 在學校周圍進行建設,必須符合《青島市城市建築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不得危害學校環境和教育...
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五區的城鄉建設委員員會以及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建設局(以下統稱縣級市、區建委)按照許可權分工...
第十五條修改為:“軌道交通綜合開發項目土地使用權,按照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確定的建(構)築物在水平面上垂直投影占地範圍、豎向高程、層數、規劃用途、建築面積等規劃條件,進行分層登記。” (十四)將《青島市政府規章制定程式規定》增加一款...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下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保障地下管線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運行保障和檔案信息管理等活動。本條例所...
第五條 海岸帶規劃及功能區劃應當和青島市城市總體規劃、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第六條 海岸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海岸帶規劃及功能區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
為了加強房屋建築拆除工程管理,規範房屋建築拆除工程秩序,提高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水平,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青島市城鄉規劃條例》等...
第一條依法制定和實施村鎮規劃,改善村鎮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制定和實施村鎮規劃,在村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村鎮規劃區,是指青島市和各縣級市的城市規...
《青島市建築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規定》在2004.12.23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引言 於2004年12月14日經市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
第二十條 城市、鎮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由查處機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前款規定的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開工...
第十三條 在城市風貌保護範圍內的建築物的建築間距除原樣修復的保持原間距外,新建、改建的建築物均應當按《青島市城市建築規劃管理辦法》規定的新區建築間距執行。在風貌保護點周圍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除按新區建築間距執行外,還應當...
由區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三)各區內除本條(一)、(二)項所列 以外的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由青島市園林綠化行政管 理部門審批;(四)城市綠地內的建築工程,經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審 核同意,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