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市道路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辦法

青島市城市道路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辦法

為加強城市道路管線工程的規劃管理,保證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城市道路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辦法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 目的:加強城市道路管線工程
  • 地區:嶗山區、黃島區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道路管線工程的規劃管理,保證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青島市城市規劃區,各縣級市及嶗山區、黃島區的城市規劃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管線工程是指:
(一)道路:城市規劃區內的公路、城市道路、橋樑、隧道、涵洞及交通性綠地、交通管理設施等;
(二)鐵路:鐵路幹線、支線、專用線及場站;
(三)停車場、廣場: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廣場;
(四)供水管道:輸水、配水管道及其他專用供水管道;
(五)排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及排水溝渠;
(六)燃氣、熱力管道:煤氣管道、供熱管道;
(七)特殊管道:氣體、油料、化工等管道、排灰(渣)管道;
(八)電力線路:輸電、配電線路,電車線路及照明線路;
(九)電訊:有線通訊導管、電纜,無線微波,電台、雷達,衛星地面站,專用廣播和其他有線、無線電訊通路;
(十)人防工程:地下人防工程設施、地下通道、地溝;
(十一)防洪設施:城市河道、堤壩、護岸等;
(十二)其他管線:城市發展需要的其他管線;
(十三)上列城市道路管線的附屬設施。
第四條市規劃管理部門是市人民政府對城市道路管線工程規劃實行統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並具體負責青島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和各縣級市、區及經濟技術開發區互跨的、以及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分工應負責的城市道路管線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
各縣級市及嶗山區、黃島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區規劃管理部門)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管理許可權,負責所轄區域內城市道路管線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五條凡有道路管線工程建設任務的單位,應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報下一年度的道路管線工程建設計畫。
第六條各類道路管線工程的建設,應符合城市規劃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技術規範的要求。現有道路管線工程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應根據城市規劃,結合新的道路管線工程建設,逐步改造。
第七條道路管線工程的具體規劃設計工作,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道路管線設定布局合理、走向順直;
(二)綜合管線工程設計應按臨時性管線讓永久性管線,非主要管線讓主要管線,可彎曲的管線讓不易彎曲的管線,壓力管線讓重力管線的原則進行;
(三)同類管線應合併,電纜集中的地段應設電纜導管、地溝,有條件的地段應設管線綜合管溝;
(四)除管線相互交叉處外,各種管線不得重疊。
第八條新建各類管線,原則上應埋設地下;現有的架空管線,應結合新的道路管線工程建設,逐步改造。
設定在道路下的各類管線的位置一般為:排水管道和綜合管線(溝)沿機動車道布設;供水管道和燃氣、熱力管道沿非機動車道布設;電力、電訊及其他管線沿人行道布設。在已建有各類管線的道路新建管線工程,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九條在城市道路紅線範圍內,除按規劃建設各類管線、過街天橋和交通設施外,不得建設其他建築物、構築物。
在城市道路紅線以外埋設各類管線,應按照城市規劃,由規劃管理部門統籌安排。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管線工程的建設單位,須按下列程式辦理工程報批手續:
(一)持本年度建設計畫及上級有關批准檔案,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書應附有採用青島市統一坐標和高程系統的現狀地形圖);經規劃管理部門審查後,根據城市規劃,向建設單位提出道路管線工程規劃設計要求;
(二)建設單位按照規劃設計要求製作規劃設計方案,報經規劃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進行設計;工程設計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設計深度、製圖標準的要求,設計平面圖應繪製在1:500地形圖上;
(三)規劃管理部門審查批准規劃設計後,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需要徵用、劃撥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徵用、劃撥土地手續;
(四)建設單位持下列設計圖紙、檔案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1.規劃設計圖紙及批准檔案;
2.徵用、劃撥土地批准檔案;
3.施工設計圖紙(包括總平面圖、縱橫斷面設計圖及穿越道路、橋樑、河道、鐵路等詳圖);
4.工程協定書;
5.竣工測量委託單。
(五)規劃管理部門審查前項所列圖紙、檔案,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和有關規定的,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六)建設單位報請規劃管理部門現場查驗灰線無誤後,進行施工;但進行道路管線工程建設需挖掘道路或公路的,建設單位須在開工前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公安部門和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或公路管理部門辦理掘路手續。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確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時開工的,建設單位須在有效期滿前六十日內申請辦理延期手續。有效期滿,不辦理申請延期手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行失效。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必須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和批准的設計圖紙施工。如需變更設計,須向原發證的規劃管理部門報送變更圖紙和說明,經批准後,方可按批准的變更圖紙施工。
第十三條進行道路管線工程建設需臨時使用土地或拆遷房屋的,建設單位應按國家及本市有關用地或拆遷管理的規定,辦理用地或拆遷事宜。
進行道路管線工程建設,涉及綠化、機場淨空、消防、測量標誌、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方面的問題時,建設單位與有關單位應根據城市規劃,訂立協定。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道路等需遷移或改建其他管線時,規劃管理部門應通知有關單位並提出原有管線遷移或改建的規劃設計要求。有關單位應根據規劃設計要求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報各自的建設計畫和規劃設計圖紙,經規劃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自行遷移或改建並與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設。
新建、改建前款以外的管線工程,確需變更其他管線時,有關單位應給予支持,配合施工,並按有關規定及本辦法,辦理變更管線的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道路管線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須委託有資質證書的測繪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後,方可復土。
測繪單位應在接到建設單位的通知後五日內完成竣工測量,提供道路管線工程的坐標、高程數據。
建設單位應在道路管線工程竣工後,按規定報請規劃管理部門進行建設工程規劃管理驗收。對經驗收合格的工程,由規劃管理部門發給建設工程規劃管理驗收合格證。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規劃管理部門報送竣工資料一式兩份。
第十六條地下管線的埋設深度,一般不得小於零點七米。
各種地下管線之間的最小水平淨距按附表一執行;最小垂直淨距按附表二執行;因特殊情況不能達到規定要求的,由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現有的管線、高壓線走廊或規劃和管線、高壓線走廊用地進行建設。
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改變道路管線的使用性質或將其廢棄。確需變更或廢棄時,須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併到其他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變更或廢棄。
第十八條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規劃管理部門可視其情節給予行政處理:
(一)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施工的;
(二)未經查驗灰線而開工的;
(三)不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或核准的施工圖紙施工的;
(四)未按規定對地下管線進行竣工測量即復土的;
(五)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管理驗收合格證即將道路管線工程投入使用的;
(六)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不報送竣工資料的;
(七)擅自改變道路管線的使用性質或將其廢棄的;
(八)已有管線按城市規劃要求應拆除而不按時拆除的。
第十九條規劃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為:責令停工,吊銷或停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罰款,限期拆除。
對單位或個人作出行政處理,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
對單位的罰款數額,按其違法行為所涉及道路管線的長度計算,每米十元至二十元;對違法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者也可並處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罰款。
罰款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條規劃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應製作行政處理決定書。
當事人對市或市、區規劃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行政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分別向市人民政府或市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自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理決定書後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但對規劃管理部門作出的責令停工的處理決定,當事人必須立即執行。
第二十一條對阻撓規劃管理人員執行職務,侮辱、毆打規劃管理人員或干擾正常工作秩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規劃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違法亂紀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規劃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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