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青島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下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保障地下管線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運行保障和檔案信息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建設於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照明、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公共視頻監控、工業等管道線纜、綜合管廊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地下管線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籌建設、分工負責、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下管線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地下管線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建設管理統籌和檔案信息管理工作。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管理的具體工作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
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安全生產監管、環保、交通運輸、人防、質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依法管理使用地下管線的單位(以下簡稱地下管線管理維護單位),負責所屬地下管線的日常管理和運行維護工作。
第七條 鼓勵、支持地下管線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推廣套用地下管線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推進地下管線數位化、智慧型化管理和套用。
第二章 規劃
第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城市未來發展和各類管線建設需求,合理確定地下管線的空間位置、規模和走向,並與地下空間、綜合交通、人民防空、軌道交通等規劃相銜接。
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報送審批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地下管線綜合規劃以及相關專項規劃,明確地下管線的控制性要求。
地下管線的埋深、間距以及與建築物、構築物、樹木等的距離,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範的要求。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與建築物、構築物、道路、橋樑以及地下空間等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一併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涉及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地下管線資料,並進行現場核查形成現狀資料;無資料或者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的,應當委託具備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探測形成現狀資料。
建設單位在報送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將建設區域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作為附屬材料。
第十二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放線,並依法辦理規劃驗線手續。未經驗線或者驗線不合格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三條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竣工測量;非開挖施工的,應當繪製地下管線圖,標註地下管線的穿越起點和終點坐標、軌跡、敷設方向以及埋深。
地下管線工程的測量費用納入工程造價。
第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驗收。未經規劃驗收或者驗收不符合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內容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 建設
第十五條 地下管線管理維護單位應當根據規劃和發展需要,結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畫,向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報地下管線年度建設維護需求。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地下管線建設維護需求,經徵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編制地下管線年度建設維護計畫。其中,涉及占用、挖掘道路的,應當徵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同意。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下管線年度建設維護計畫組織實施地下管線建設。未列入年度建設維護計畫的,不得開工建設,不予辦理道路占用、挖掘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的,應當將依附於道路的地下管線同步建設;確實不能同步建設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地下管線位置。
依附於道路建設的各類地下管線,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支管、接口至道路規劃紅線。
第十七條 因地下管線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應當嚴格控制道路占用、挖掘的總量、規模和施工時間。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道路占用、挖掘審批手續。
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交付後五年內,大修的道路竣工後三年內,不得開挖敷設地下管線。因特殊情況需要開挖的,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範圍內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區(市)範圍內由所在區(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開挖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規定的標準繳納掘路修復費。
第十八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遷移、改動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有關單位協商實施方案,簽訂協定明確費用、期限等事項。
第十九條 地下管線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主體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統籌主體工程和地下管線工程的施工,合理安排建設工期,協助和督促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一併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有關主管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審查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線的安全保護措施。
地下管線建設涉及交通安全、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和綠化、消防、人民防空、軌道交通、測量標誌、航道、河道、公路等設施的,還應當依法徵求相關管理部門意見或者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 涉及地下管線的建設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區域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送相關地下管線管理維護單位確認。地下管線管理維護單位認為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回復;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現場詳查確認地下管線現狀或者組織相關地下管線管理維護單位會商。地下管線管理維護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建設單位應當向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組織編制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線的保護方案。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施工時間、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以及有關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施工中發現施工圖設計檔案與既有地下管線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停止施工並向建設單位報告;對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線或者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等可能造成影響的,應當徵求有關單位意見,並採取專項防護措施。
因施工損壞有關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採取應急保護措施,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搶修,並承擔有關損失和搶修費用。對因地下管線現狀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導致的損壞,有關損失和搶修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範在地下管線本體上附註或者在規定位置設定相關標識,燃氣管線應當按照規定敷設警示帶。
敷設非金屬管線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同步布設示蹤裝置、金屬標識、電子標籤等輔助探測裝置。
敷設高危管線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在地面設定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標識。
第二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採用管道視頻、聲納成像法等技術手段檢測管道安裝質量,確保達到國家有關標準、規範要求。
第二十五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向地下管線管理維護單位辦理移交手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驗收合格且資料齊全的,地下管線管理維護單位不得拒絕接收。
地下管線移交手續辦理之前,除另有約定外,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第四章 運行保障
第二十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下管線安全監督管理,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編制地下管線安全應急綜合預案。
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職責範圍內地下管線運行安全的監督檢查,編制行業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地下管線管理維護單位負責所屬地下管線的運行安全,並遵守下列日常管理規定:
(一)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定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定期進行地下管線運行狀態評估,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
(二)對地下管線進行日常巡查和定期維護,做好巡查和維護記錄,發現地下管線破損、老化、缺失的應當及時修復;
(三)定期排查、及時消除地下管線存在的安全隱患;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地下管線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建立地下管線安全監測、預警機制,並對輸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以及其他可能產生危險情形的地下管線進行重點監測監控。
第二十九條 地下管線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制定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發生地下管線事故後,應當按照預案進行搶修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地下管線發生故障確需挖掘道路進行緊急搶修的,搶修單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記錄,同時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並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手續;如遇節假日,補辦手續可以順延至節假日後第一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 地下管線管理維護單位不得擅自廢棄地下管線;確需廢棄的,應當徵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並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廢棄地下管線,地下管線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及時處置,消除安全隱患,並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其他廢棄地下管線,應當結合相關工程建設予以拆除。
第三十一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壓地下管線及其養護管理通道進行建設活動;
(二)損壞和擅自占用、遷移地下管線;
(三)塗改、損壞、覆蓋和擅自移動、拆除地下管線設施的安全警示標誌;
(四)在地下管線保護範圍內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種植深根性植物;
(五)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妨礙地下管線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損毀、侵占、破壞地下管線的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和
投訴舉報。
地下管線有關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對受理的投訴舉報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反饋,並不得泄露投訴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第五章 檔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條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地下管線信息管理標準和規範,建立地下管線綜合
管理信息系統和信息共享、動態更新機制。
地下管線管理維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和規範建立專業管線信息系統,實現與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的信息共享。
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專業管線信息系統應當採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並與全市
地理信息系統、應急地理、地理市情等數據互動聯動。
第三十四條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開展
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並於普查、補測補繪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形成的地下管線檔案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管理相關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五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辦理規劃許可或者占用、挖掘道路審批手續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工程竣工後需移交的工程檔案內容和要求告知建設單位。
第三十六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後,取得預驗收認可檔案。相關主管部門辦理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應當查驗預驗收認可檔案。
第三十七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後一個月內,將竣工圖、地下管線竣工測量成果以及其他應當歸檔的工程檔案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建築工程建設單位移交建築工程竣工檔案時,應當一併移交建築工程地下綜合管線竣工圖等檔案。
因搶修、遷移、改動、廢棄等情形造成地下管線的位置、走向、埋深、材質、使用狀況等屬性信息發生變化的,地下管線管理維護單位應當自變化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變化信息,並移交相關資料。
建設單位和地下管線管理維護單位報送檔案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塗改、偽造、漏報、瞞報。
第三十八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
地下管線普查、補測補繪成果、工程檔案資料以及地下管線變化信息及時錄入地下管線綜合
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查閱、利用地下管線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並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地下管線管理維護單位查閱本單位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不得收取查詢費用。
第四十條 地下管線信息的存儲、處理、傳遞、使用、銷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六章 綜合管廊
第四十一條 綜合管廊管理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條例的其他規定。
第四十二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綜合管廊的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綜合管廊規劃、建設、運營的管理工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綜合管廊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條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編制綜合管廊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四十四條 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應當同步規劃建設綜合管廊。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按照綜合管廊專項規劃應當建設綜合管廊的,應當同步配套建設綜合管廊。
老城區在捷運建設、大型河道治理、舊城成片改造時,具備條件的,應當推行綜合管廊建設。
第四十五條 在建有綜合管廊的區域,各類地下管線應當全部納入綜合管廊。除因安全、技術原因無法納入綜合管廊或者與外部用戶連線的地下管線外,不得直埋建設地下管線。
第四十六條 綜合管廊本體及其附屬設施的養護和運營管理由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負責,納入綜合管廊的地下管線養護以及日常管理由其管理維護單位負責,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納入綜合管廊的地下管線,其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向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支付管廊使用費。管廊使用費由雙方協商確定。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建設、財政等部門,制定管廊使用費的指導意見。
第四十八條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綜合管廊,通過特許經營、財政補貼、貸款貼息、政府購買服務等措施,引導社會資金投入。
支持地下管線管理維護單位參與綜合管廊的投資建設、運營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按照要求設定相關標識或者輔助探測裝置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地下管線管理維護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有危及地下管線安全或者妨礙地下管線正常運行行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地下管線管理維護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要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變化信息,或者未移交相關資料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規定,應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罰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下管線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由相應主管機關按照規定給予處理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軍事專用地下管線、工業企業內自備地下管線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健全地下管線管理體制。地下管線管理涉及規劃、建設、城市管理、行業管理等諸多部門,各部門之間如果缺乏有效溝通協調,易造成政出多門、各行其是。條例著力解決這一問題,進一步健全地下管線管理體制。在政府層面,明確市、區(市)人民政府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地下管線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在部門職責層面,強化了城鄉建設部門的建設管理統籌職責,突出其對建設活動的審查把關,明確了政府相關部門在管線管理工作中的職能分工。
地下管線年度建設維護計畫有剛性。實踐中,由於地下管線建設計畫統籌不力,易導致“你建你的,我挖我的”,管線相互“打架”,道路反覆開挖。對此,條例強化了地下管線年度建設維護計畫的協調性和剛性,明確城鄉建設部門編制計畫時涉及占用、挖掘道路的,應當徵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同意;未列入年度建設維護計畫的,不得開工建設,不予辦理道路占用、挖掘審批手續。
推進管線與道路同步建設。在規劃環節,明確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等主體工程一併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從規劃源頭上減少管線建設的無序、盲目;在建設環節,要求建設道路時地下管線同步建設或者作規劃預留,按要求預留支管、接口,減少後期破路埋管的幾率;在竣工驗收環節,明確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嚴格管線施工占用、挖掘道路的管理。條例明確因地下管線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應當嚴格控制道路占用、挖掘的總量、規模和施工時間。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道路占用、挖掘審批手續。同時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交付後五年內,大修的道路竣工後三年內,不得開挖敷設地下管線。
給道路裝上“拉鏈”。儘管地下管線建設有規範和制約,然而由於“先天不足”,一旦地下管線出現故障,還得開挖道路來解決“病根”。能不能給道路也裝上一條“拉鏈”,維修檢修時拉開,修好時拉上,不影響城市道路通行和美觀呢?現實中,這條“拉鏈”就是
地下綜合管廊。條例單設“綜合管廊”一章,大力推動綜合管廊的建設,明確了綜合管廊的入廊要求,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和新區建設時,按照規劃把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照明、廣播電視、交通信號等管線統一敷設於綜合管廊中,這樣將大大節約成本,運行管理維護也方便,道路開挖的“病根”也可以得到根本解決。條例還對綜合管廊的使用管理制度等進行了原則規定。
摸清“地下血管”脈絡。日常生活中,常見一些施工單位挖爆水管、打穿天然氣管的現象,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對地下管線的狀況不明。對此,條例通過建立施工區域地下管線查詢制度、確認會商制度以及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測量制度、檔案預驗收制度、檔案移交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一方面加強對既有地下管線的保護,另一方面確保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的及時報送和動態更新,及時摸清“地下血管”脈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