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州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賀州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9月2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批准了《賀州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條例全文
賀州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2023年5月30日賀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23年9月2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
第三章 建設
第四章 運行維護
第五章 檔案信息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資源,規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行為,保障地下管線運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以及檔案信息管理等活動。
企事業單位、居民住宅區等用地紅線範圍內自用的生產生活地下管線,國防工業、軍事和鐵路專用地下管線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建設於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交通信號、廣播電視、公共視頻監控、工業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包括用於集中敷設地下管線的綜合管廊。
第四條 地下管線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籌建設、綜合管理、共享信息、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地下管線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地下管線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以及檔案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城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轄區內地下管線的管理和協調工作。
第六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地下管線的建設、運行、維護等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建設管理工作。
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
城建檔案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檔案信息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通信管理、交通運輸、公安、水利、文廣旅、應急、市場監管和行政審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以下統稱管線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負責所屬地下管線的建設、運行維護和安全等工作。
第八條 鼓勵、支持開展地下管線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推廣套用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提高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水平。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毀、侵占、偷盜和破壞地下管線等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和投訴舉報。
地下管線有關管理部門和供水、排水、電力、燃氣、通信等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對投訴舉報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反饋,不得泄露投訴舉報人身份相關信息。
第二章 規劃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地下管線行業等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統籌地下各類設施、管線布局以及城市未來發展需要,合理確定各類地下管線和設施的空間位置、規模、走向等內容,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與地下空間、道路交通、人防建設等規劃相銜接。
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會同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業地下管線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各類地下管線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銜接。
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報送批准前,應當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地下管線綜合規劃以及相關專項規劃,明確地下管線的控制性要求。
地下管線的埋深、間距以及與建築物、構築物、樹木等的距離,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範的要求。
同類管線應當合併建設,新設定的各類電力變壓器、通訊交接箱、燃氣調壓器(箱)等地下管線配套設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通道或者綠化用地。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與建築物、構築物、道路、橋樑以及地下空間等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一併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核准的地下管線走向、埋深等要求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按照審批程式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要求進行放線,並報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驗線,驗線合格後方可進行基礎工程或者隱蔽工程施工。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涉及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證時,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主管部門查明該地段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無資料或者資料不符現狀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查明未建檔管線的性質、權屬,並責令管線單位補建檔案資料。
第十五條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數據檔案和管線工程測量圖;非開挖施工的,應當繪製地下管線圖,標註地下管線的穿越起點和終點坐標、軌跡、敷設方向以及埋深。
第十六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管線工程測量數據和工程測量圖等資料,申請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 建設
第十七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實施年度計畫管理。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編制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畫應當與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畫相銜接。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在統籌編制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畫時,應當徵求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管線單位的意見。
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畫一經批准,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調整。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有關單位應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申報,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條 管線單位應當按照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畫組織實施地下管線建設。未列入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畫的,不得開工建設。
因地下管線應急搶修等原因實施的地下管線工程,不能納入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畫管理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完工後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依附於道路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工程同步建設。不能同步建設的,報經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同意,可以暫緩建設,道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地下管線位置。
第二十條 新建管線和改造管線應當入地鋪設。
既有的通信、電力、有線電視等架空管線,應當按照計畫或者配合城市道路建設、舊城改造、地塊開發等逐步入地。
第二十一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與建築物、構築物、道路、橋樑以及地下空間等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一併辦理建設施工許可手續。
第二十二條 與道路工程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道路建設單位應當統籌城市道路和地下管線工程建設,按照先地下、後地上的施工原則,合理安排施工時序和工期,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服從道路建設單位的統籌安排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地下管線施工過程中,因場地條件、地下空間占用、考古發現等原因需要變動地下管線平面位置、標高和規格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式辦理變更手續後方可組織施工。
第二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經批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損壞城市道路;占用期滿後,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恢復城市道路原狀;損壞城市道路的,應當修復或者給予賠償。經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及時修復。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不得挖掘道路敷設地下管線:
(一)按照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畫,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工程同步建設的;
(二)道路建設單位已經預建溝槽、預埋管道,且能滿足規劃、建設需求的;
(三)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未滿五年,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未滿三年的;
(四)已建設綜合管廊且管線應當入廊的。
因特殊情況確需開挖城市道路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地下管線工程設計、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二)通知相關管線單位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設施的監護工作;
(三)根據國家有關標準、規範設定地下管線標識、定位、警示、輔助探測等裝置;
(四)與既有管線單位簽訂保護協定,制定並落實既有地下管線保護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核實既有地下管線現狀資料,按照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工期以及有關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
(二)發現不明地下管線或者現狀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並報告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
(三)損壞既有地下管線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採取應急保護措施,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搶修,並報告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
(四)施工可能對其他管線或者市政、綠化、人防工程、文物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等造成影響的,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由道路建設單位會同管線單位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地下管線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條 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可以同步規劃建設綜合管廊。老城區改造可以因地制宜、統籌安排綜合管廊建設。
既有管線應當根據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結合更新改造需求,有序遷移至綜合管廊內。
使用綜合管廊的單位應當向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交納管廊使用費。管廊使用費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四章 運行維護
第三十條 市、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下管線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編制地下管線安全應急綜合預案。
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職責範圍內地下管線運行安全的監督檢查,編制行業應急預案,並抄送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
管線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備案,並抄送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
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編制的行業應急預案、管線單位制定的本單位應急預案,應當與地下管線安全應急綜合預案相銜接。
第三十一條 管線單位負責所屬地下管線的運行維護,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定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定期進行地下管線運行狀態評估,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
(二)對地下管線進行日常巡查和定期維護,做好巡查和維護記錄,發現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破損、老化、缺失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消除安全隱患;
(三)對地下管線安全風險較大的區段和場所進行重點監測監控;
(四)按照應急預案要求,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發生管線事故後,按照預案組織實施搶修,並向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地下管線工程項目移交完成之前,除另有約定外,由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變更地下管線;確需遷移、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新建、改建、擴建等工程需要遷移、改建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通知有關管線單位,告知遷移或者改建的設計要求,由管線單位負責遷移或者改建,並與工程同步施工建設。遷移或者改建地下管線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可與建設項目同步施工的管線遷改工程,管線單位應當積極配合項目建設,做好管線遷改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地下管線出現故障、險情時,管線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搶修,同時通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搶修需要挖掘道路、影響交通或者占用綠地的,還應當同時通知道路、公安、園林等主管部門,並在二十四小時內按照規定及時補辦相關手續。
搶修後管位變化或者管線遷移的,管線單位應當自搶修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有關信息資料報送相關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城建檔案管理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 管線單位廢棄地下管線,應當徵求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意見,並報自然資源、城建檔案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備案。
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廢棄地下管線,管線單位應當及時拆除,消除安全隱患,並報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其餘廢棄地下管線,在建設工程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時一併予以拆除。
第三十五條 禁止下列危及地下管線安全的行為:
(一)違法壓占地下管線及其養護通道進行建設;
(二)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或者損壞地下管線設施的相關標識和示蹤裝置;
(三)在地下管線保護範圍內傾倒垃圾,排放污水、施工濁水、腐蝕性液體、氣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種植深根性植物;
(四)違法挪移、改裝、接駁或者損壞地下管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管線單位應當加強地下管線窨井蓋管理,落實維護和管理責任,採用防墜落、防位移、防盜竊等技術手段,避免窨井傷人等事故發生。
窨井蓋應當設定統一標識,在窨井蓋上標明產權單位、維護責任單位和使用性質。
管線單位在日常巡查中發現窨井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設定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並進行排險、修復。
第五章 檔案信息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統一的地下管線數據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
城建檔案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維護、更新、利用和數據查詢等具體工作,及時將地下管線普查資料、竣工資料、補測補繪資料錄入系統,實行動態管理。
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管線單位應當按照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的數據標準和要求,建立和維護各自的專業管線信息系統,與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即時交換、共建共享、動態更新。
第三十八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將竣工圖、地下管線竣工測量成果以及其他應當歸檔的工程檔案移交城建檔案管理主管部門。
因遷移、改動、廢棄等情形造成地下管線的位置、走向、埋深、材質、使用狀況等屬性信息發生變化的,管線單位應當自變化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主管部門報送變化信息,並移交相關資料。
管線單位在日常巡查、維護中發現與原有資料不一致的地下管線,應當及時測定數據信息,並報送城建檔案管理主管部門。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和管線單位報送檔案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偽造、漏報、瞞報。
第三十九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下管線普查;對權屬不明、廢棄或者缺漏的地下管線進行補測補繪。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做好地下管線的普查工作。
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所形成的地下管線成果,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納入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
第四十條 城建檔案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料使用制度,開發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信息資源,為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提供服務。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地下管線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並依法辦理查閱手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未經竣工測量將地下管線工程覆土,致使無法進行竣工測量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未向地下管線工程設計、施工單位提供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未與既有管線單位簽訂保護協定,制定並落實既有地下管線保護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未履行相應職責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管線單位未履行相應職責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管線單位未及時拆除廢棄地下管線消除安全隱患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管線單位未在窨井蓋上標明產權單位、維護責任單位和使用性質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每個窨井蓋處五百元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管線單位未按照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主管部門報送變化信息且未移交相關資料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下管線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鐘山縣、富川瑤族自治縣、昭平縣縣城所在鎮規劃區的地下管線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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