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珠海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2009年1月16日珠海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9年3月31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是為加強地下管線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管線空間資源,保護地下管線設施,保障地下管線安全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珠海市實際而制定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 通過時間:2009年1月16日
  • 批准時間:2009年3月31日
  • 目的:為加強地下管線管理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規劃管理,第三章 建設管理,第四章 維護管理,第五章 檔案信息管理,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下管線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管線空間資源,保護地下管線設施,保障地下管線安全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和信息檔案等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但海域的地下管線除外。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建設於地下的給水、排水、燃氣、燃油、熱力、電力、通信、照明、工業、有線電視、公共監控視頻等的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 本市地下管線管理實行統一規劃、協調管理、節約資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市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水務、交通、公安、國土、公路、人防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地下管線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侵占、破壞地下管線設施,並有權對上述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七條 政府鼓勵和支持地下管線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推廣先進技術,提高管線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提倡管線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採用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八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下管線規劃的編制和規劃管理工作。
第九條 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地下管線系統。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對各類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作出綜合安排。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的,應當統一規劃,統籌設計安排管線通過的位置。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應當控制在規劃的對應管線位置範圍內,不得占用其他管線位置。
第十一條 各類地下管線的走向、位置、埋深應當綜合規劃,並按照下列原則實施:
(一)地下管線的走向宜平行於規劃道路中心線,並與地下隱蔽性工程相協調,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擾;
(二)同類管線原則上應當合併建設,架空線路應當逐步進入地下進行建設;
(三)新建管線避讓已建成的管線,臨時管線避讓永久管線,非主要管線避讓主要管線,小管道避讓大管道,壓力管道避讓重力管道,可彎曲的管道避讓不宜彎曲的管道;
(四)地下管線埋設的深度和各類管線的水平間距、垂直間距以及與建築物、構築物、樹木等的間距,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應當按規定向市規劃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與道路工程一併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地下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到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查明該地段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並向市規劃主管部門提交。無資料或者資料不符現狀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告知市市政主管部門。市市政主管部門應當查明未建檔管線的性質、權屬,並責令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補建檔案資料。
第十三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放線;放線後,管線建設單位應當辦理規劃驗線手續,經規劃主管部門檢測無誤後方可動工;在覆土前,經規劃主管部門復檢無誤後,方可覆土。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管線建設單位必須委託具備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工程測量成果應當向市測繪主管部門備案。
地下管線工程的測量費用,應當納入管線工程造價。
第十四條 地下管線建設工程竣工三個月內,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驗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五條 市市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建設計畫的編制和協調工作。
第十六條 依附於道路的各種地下管線建設應當與道路年度建設計畫相協調,與道路同步建設。確無條件同步建設的,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緩建地下管線工程,但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地下管線管位。
年度道路建設計畫應當提前公布。道路建設計畫調整的,應當及時公告,建設單位或者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地下管線建設計畫進行相應調整。
不依附於道路的地下管線應當分別納入相關項目建設計畫,配套建設。
第十七條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擬開挖道路新建、遷移或者變更、廢棄管線的,應當在每年的3月和9月,向市市政主管部門提出本單位下一個半年管線建設計畫申請。市市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截止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匯總編制地下管線建設計畫,並告知申請單位。
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按市市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地下管線建設計畫進行建設。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後五年內,大修的道路竣工後三年內不得開挖敷設管線。因特殊情況需要開挖敷設管線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的,地下管線應當按照先地下、後地上的施工原則,與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設。道路建設單位應當統籌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線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線建設工期。
第二十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設計、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督促和檢查測繪單位在管線覆土前完成測量工作,並做好地下管線工程的資料收集和歸檔工作。
第二十一條 地下管線工程的勘察、測繪、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
地下管線工程勘察、測繪、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與地方的技術規範要求進行地下管線的勘察、測繪、設計,並參與地下管線工程驗收工作。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批准的時間以及有關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設定管線標誌,並提供合格的管線竣工圖。
地下管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地下管線隱蔽工程進行監理,並做好管位的監理記錄。
第二十二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應當按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與道路工程一併辦理施工許可證。
因地下管線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應當依法經市市政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批准;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三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到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辦理建檔手續,與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簽訂地下管線檔案移交責任書。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和整治道路需遷移、改建地下管線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通知有關管線產權、管理單位,並告知遷移或者改建的設計要求,由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遷移或者改建,並與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施工過程中,因場地條件或者地下空間占用等原因需變動地下管線平面位置、標高和規格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式辦理變更手續後方可組織施工。
第二十五條 地下管線工程需臨時使用土地或者拆遷房屋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涉及綠化、消防、軍用設施、軌道交通、測量標誌、航道、河道、橋樑、文物等方面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徵求相關管理部門的意見或者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在原有管線或者設施埋設的位置不明時,應當採用可靠方法進行探測,掌握實際情況後方可施工。可能對其他管線或者市政、綠化、建築物及構築物等設施造成影響的,應當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並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派員到場監督。如有損壞,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通知有關單位進行搶修,並做好記錄。發生的費用由相關責任單位承擔。
第二十七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定施工標牌,並在施工場地周圍設定安全警戒線。施工標牌上應當標明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施工期限和聯繫電話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管線工程勘察、測繪、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管線工程竣工驗收。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將管線建設工程已經竣工驗收的情況報告市市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政府鼓勵採用綜合管廊、共用管溝、共用管塊等建設方式建設地下管線,提高地下空間利用效率。
政府鼓勵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採用各類先進技術對地下管線進行標識、定位、探測和管理。

第四章 維護管理

第三十條 市市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對地下管線的維護管理。市市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的督查工作,並定期組織對地下管線維護管理的專項檢查,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及養護作業單位應當給予配合。
地下管線應當納入市政公共設施實施統一綜合管理,提高地下管線維護質量和運行安全水平。
第三十一條 市市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地下管線安全應急處置綜合預案。
各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安全應急處置預案,並報市市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對所屬地下管線及其設施的安全運行負責,加強日常巡查與維護,保持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完好、安全。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破損、老化、缺失的,應當及時修復。
第三十三條 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進行緊急搶修的,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記錄,同時向市市政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並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批准手續。如遇節假日,補辦手續可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三十四條 因地下管線工程挖掘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市市政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繳納挖掘修復費,由市市政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道路養護單位修復道路。道路修復質量不得低於該段道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並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條 管線產權、管理單位不得擅自遷移、變更或者廢棄地下管線。確需遷移、變更或者廢棄的,必須經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廢棄的管線應當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線應當將管道及其檢查井封填。
第三十六條 在地下管線用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二)損壞、占用、挪移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三)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損壞管線設施的安全警示標誌;
(四)傾倒污水、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
(六)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的行為。

第五章 檔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各部門、各專業系統的地下管線信息資源納入數位化城市管理。
第三十八條 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建立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
建立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應當使用市測繪主管部門批准的地理信息系統標準。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由市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提供並及時更新。
第三十九條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信息標準和要求,建立和維護各自的子信息系統,並納入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
第四十條 地下管線工程實行工程檔案預驗收制度,在地下管線檔案預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第四十一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改建、擴建的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有關檔案資料及其電子檔案。
地下管線工程勘察、測繪、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配合建設單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
第四十二條 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向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原有地下管線已形成的專業管線現狀圖、竣工圖、竣工測量成果及其電子檔案。對已建成而未有檔案資料記錄的地下管線,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負責查明管線現狀。
測量成果及其電子檔案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一年內移交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
第四十三條 地下管線遷移、變更或者廢棄的,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將遷移、變更、廢棄部分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修改、補充到本單位的地下管線專業圖上,並自管線遷移、變更、廢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修改後的專業圖及有關檔案向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四十四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及產權、管理單位向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塗改、偽造。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制定本市地下管線普查實施方案,編制管線普查工作的技術規程、規範和標準,並組織相關部門及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對已有的地下管線開展普查和補測補繪工作。
市市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每五年進行一次地下管線專項普查,各有關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給予配合。
地下管線普查成果應當在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納入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
第四十六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產權、管理單位查閱本單位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不得收取查詢費用。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查閱、利用信息系統,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查閱、利用信息系統中非本專業管線信息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管線建設單位未經測量將地下管線工程覆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未按規定報送地下管線建設計畫或者未按市市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地下管線建設計畫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未經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和公路的,分別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單位未向設計、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審查通過的施工圖、批准的時間以及有關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地下管線工程施工的;
(三)監理單位未對地下管線隱蔽工程進行監理並做好管位監理記錄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未能保證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安全運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修復和整改,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和公路,未按規定補辦手續的,分別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在三個工作日內補辦手續,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未經批准擅自遷移、變更或者廢棄地下管線或者未按規定拆除廢棄管線、封填管道及其檢查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危及地下管線安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或產權、管理單位未按時向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有關檔案資料及其電子檔案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並由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委託具備資質的單位進行查明測量,所需費用由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承擔。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管線建設單位或者產權、管理單位向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道路,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道路和公路,包括橋樑、隧道和其他附屬設施。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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